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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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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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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49:2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0


與文王之名後天者。


一屬體。


一屬用。


一屬成則。


一屬變例。


其同異自其序可見者也。


夫伏羲既立卦矣。


寧不盡推其變而極其用哉。


則由為時太古。


文字未傳。


初無遺者。


後之可考者。


有連山歸藏之易。


即文王所資以作後天卦序者也。


卦本無異。


以序而異。


伏羲之卦。


留其本則。


而文王之卦。


通其變例。


其用不同耳。


然卦始自伏羲。


則習易必先成則。


以探其本。


本達而後可言用也。


故卦之用。


必從文王。


而卦之習。


必溯伏羲。


伏羲之卦為後聖所採。


以製作文物者多矣。


其氣所象不易故也。


物有生化。


氣永存也。


物有成壞。


氣常在也。


故言物不可盡。


言氣則有度有紀。


伏羲之卦名先天者。


以依于氣而先于物也。


非太極之先天也。


伏羲之卦。


既屬先天之象。


則其卦所象。


為氣而非物。


其繫物名者。


多後人為之辭也。


且卦少物眾。


不可以物象者。


則別名之。


要皆非伏羲所名也。


不獨六十四卦如是。


八卦亦如是。


故[乾三爻圖]為天而名乾。


[坤三爻圖]為地而名坤。


[乾三爻圖][坤三爻圖]者。


卦象氣者也。


天地者。


象物者也。


乾坤者。


別名者也。


別名亦有其義。


為指事或會意。


物名則象物者也。


如巽之為風。


又象木。


離之為火。


又象日。


皆一物不可盡其象。


而後名之以巽以離。


然巽與離之義。


不訓為風木及火日也。


是則別名非象物者也。


且古人尚有他名者。


至文王始釐定今名。


以其知者眾。


而含義廣也。


故習易時先知其名。


與卦有同異。


不可執名以求之也。


欲卦之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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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49:3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1


必求象之變化在爻位也。


或陰或陽。


必自其卦爻求之。


始得伏羲之卦義也。


伏羲之時。


初無文字。


所具者卦爻之畫而已。


以畫之進退升降。


知氣之消長往復。


以畫之變化遷移。


知氣之生成同異。


故習之者。


必列其卦爻以按之也。


伏羲卦序以八卦為綱。


每卦屬者共八。


明自其本卦所生化也。


然每卦之間。


有連貫之氣。


非截然獨立者也。


如乾坤之卦。


固相連而成變化者。


非祇在本卦綱下也。


其他亦然。


故必會通而求。


則其序可見。


此八宮之外。


有圓圖方圖二者。


以其連貫生化自成方圓。


象天地之氣自相統屬也。


圓者象天。


方者象地。


方在圓中。


象天之包地。


其卦則象天上地下之物。


及天地間之物也。


象其氣之周流終始。


非限于何物也。


故觀伏羲之卦。


先八卦之變化。


次六十四卦之推移。


次六十四卦本宮之序次。


及方圓各圖。


以求其所以生化之跡。


以驗其所由周行之氣。


因以見天地生成之序。


人物生化之次。


皆可明瞭。


則于伏羲作卦之意已知。


而全易卦象之義可得。


既得其本。


再求其用。


既得其則。


再極其變。


而後及于文王之卦。


其終始可一覽而盡矣。


是則習易者所當知也。


卦之變化。


自其本宮所生者。


則其本氣之變也。


自他宮生者。


則間他氣所變也。


如乾宮卦。


自乾所變。


若坤宮有乾卦所生者。


則二宮之氣共化也。


八宮皆相通。


唯乾與坤。


離與坎。


震與巽。


艮與兌。


皆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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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49:5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2


半屬本宮。


半屬對宮。


以氣之相當。


而變之必至也。


如乾三變則受坤氣。


四變以下。


皆坤卦之來化。


此定例也。


唯最末仍返本宮。


以歸于本原。


明氣化之終歸始也。


此本宮變化之序也。


方圓各圖。


則以卦為主。


凡其卦之氣屬某者。


不問其宮。


與各卦同序。


如乾卦凡屬乾者。


不問在乾宮與別宮。


皆列于一序。


交錯各宮以成卦序。


因天地之氣。


流行八方。


本無界限。


氣之所至。


則卦象見焉。


以此可知氣之周流。


不限本宮。


而天地間之物。


不出兩氣之生化分合也。


故豎之則成行。


橫之則成列。


圓之則成環。


方之則成塊。


氣之所至則成形。


象之所見則成物。


初無可氾也。


不過行有度。


至有紀。


不相亂耳。


故卦象錯綜。


氣數往來。


天地之大。


萬物之眾。


無一非所生化者。


則無在不有其氣也。


觀乎伏羲卦象。


知氣之所化。


而萬物生成。


知氣之所行。


而萬物消長。


氣至有象。


氣行有序。


象徵其物。


序徵其數。


高下大小。


遠近來去。


莫不可徵。


則天地人物。


生化變易。


莫不可知者矣。


故曰卦象。


言卦以象之也。


天地尚在象內。


況其下者乎。


故物物事事。


有名無名。


總在卦中。


就象驗之。


無遁情矣。


故易者。


通天地之造化。


明天下之亹亹者也。


宗主附注此文講伏羲各卦大義。


其重要專在卦爻之變化。


與卦序之先後。


蓋卦以畫示氣。


以序示變。


不求其象。


則不知氣至。


不求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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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0:1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3


則不明氣行。


凡屬[陽爻圖]皆乾。


[陰爻圖]皆坤。


而各卦中有[陽爻圖][陰爻圖]者。


知乾坤之氣所至。


各卦上下左右之有[陽爻圖][陰爻圖]者。


則知乾坤之氣所行。


其他亦然。


六十四卦皆八卦所變。


即八卦之氣。


往復升降所行所至也。


所最宜注意者。


以此與文王卦象比。


而得其同異。


卦固同也。


唯序不同。


不同則變。


此體用之殊。


常變之異。


唯在其方位次序求之耳。


宏教附注易道通天人。


數包神鬼。


能精研通徹者。


未來事皆可見。


伏羲作卦。


諸物尚未有知者。


而伏羲知其必有是物。


遂以卦象之。


後人由此制作文物甚多。


實以伏羲聖智能知未來也。


易之次序。


有狀天下者。


有象世間者。


有比人物者。


有例鬼神者。


祇在次序上求之。


凡物皆在二氣中生化。


故以二氣交互。


可象至無盡也。


亞聖講述易象莫先于伏羲之卦。


由八而六十四。


綱舉目張。


條分縷晰。


有體有用。


有正有變。


其體不見而用昭。


其變無盡而正一。


必從其自生自化。


而求其推移之跡。


必由其所位所行。


而求其氣數之類。


非一覽可盡者也。


奇正錯綜。


參伍變化。


其羲詳于象。


昭于辭。


而引申于傳。


不待贅述。


茲所欲為之言者。


卦象之所自成。


伏羲文王之易之所自異而已。


夫卦而言象。


有所象也。


非為物象。


物不可盡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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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0:4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4


非為事象。


事不可盡稱也。


蓋象夫氣化。


而仿于天地造化之機者也。


天地造化。


無大小多寡。


莫不出入于機。


機動則生。


機轉則化。


機散則消。


機靜則息。


皆依于大氣。


符于真宰。


而包乎萬物萬事。


立于至中至一者也。


故卦有所始焉。


始于太極。


有所仿焉。


仿于河洛之圖。


皆自上而下。


自一而眾。


自神而形。


以少御多。


以虛類實者也。


卦名虛也。


卦象少也。


虛則所類不滯于物。


少則所御不失其中。


故易之道。


神而明。


易之用。


大而化。


非聖人不能知其故。


而立其義也。


夫天地萬物。


莫不自無入有。


自一而眾。


故象造化者亦如之。


河洛之圖。


太極之象。


皆如是也。


河圖之數。


自一至十。


洛書之數。


起一終九。


太極之數。


由一生二。


八卦之數。


以一化八。


其義同也。


故大氣之動。


而為兩儀。


二氣之合。


而成五行。


二五之化。


而分九宮。


其變愈多。


其物愈眾。


而莫不自一始也。


河洛之圖。


雖不見生化之序。


而其方位與所得之數。


已可明其所始矣。


積之則成物。


分之則化生。


由數證之。


可知其氣。


故河圖之數。


一六在北。


二七在南。


三八居東。


四九居西。


五十在中。


此五行由二氣之合化者也。


洛書之數。


一九三七居四正。


二四六八居四隅。


五在中宮。


此九宮由二五之分化者也。


數止此數。


物已變易。


則可知物雖殊而氣猶同。


名雖萬。


而機猶一也。


河圖象其初生。


數定于位。


各有所合。


洛書象其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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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1:0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5


數之往復順逆。


錯行不已。


以適其方。


故河圖之位。


至洛書而變也。


洛書之數。


為天下之大化。


其縱橫往來。


皆極變易之觀。


其所象者多。


故所用者廣。


其所生化者眾。


故所變易者神。


其數以一居北。


九居南。


三居東。


七居西。


已異河圖。


而一之左。


非二而為八。


九之次。


非八而為二。


互易其位。


以成其用。


更殊于河圖者矣。


蓋以此遷移。


生出變化。


而見天地間造化之妙。


御用之神爾。


故其數無論如何數之。


合三數皆十五。


去中數則自成各數。


得中數則同為一數。


以中五執生化之樞機。


為萬有之主宰也。


故數之變不離十五。


而其中不離于五。


十亦五所生也。


天下萬物自五行生。


而五行自二氣合化。


此數之始終也。


河洛之言數者如此。


而氣在數中。


太極則以氣寓數者也。


太極以兩儀互抱而周行。


一消一長。


一盈一虛。


氣之始終。


即可見數之進退。


奇陽而偶陰也。


陽者左行。


陰者右行。


二者不可截然兩途也。


必參伍而後見其變化之用。


故仍當合河洛之數以觀之。


此卦象之數。


必仿于河洛。


而同于太極。


太極明氣之升降。


河洛明數之乘除。


卦則合二者而象之也。


是故卦象。


其象自虛。


而用可實。


其數自一。


而變可百。


其氣自同。


而生化可無盡。


皆本乎自然者也。


言卦象必徵以物。


言數必徵以名。


言氣必徵以類。


是滯也。


不知易之為易者也。


易豈得而執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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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1:2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6


故一象之徵。


此殊而彼異。


一數之合。


今是而昨非。


一氣之推遷。


來如此而往如彼。


不相侔也。


如懸則以測事物。


則可。


若謂此即事物也。


則不可。


故曰。


卦者卦也。


卦之以取象。


非以物實之也。


虛則用大而化。


神而明。


實則不化不明。


故觀象必通其義焉。


卦雖止于六十四。


其象可盡天下萬事萬物。


其數無盡。


其氣無窮。


由其常。


則至中至一。


極其用。


則至奇至神。


此言易所當知也。


伏羲之畫卦也。


自八卦始。


其初止于三爻。


以符于洛書之象。


而分為八方。


以本于河圖之數。


而定為對偶。


以推于太極之氣。


而立為爻與序。


可自其卦位卦體見之也。


乾坤之為陽與陰也。


其位正對。


坎離亦然。


以坎為陰中陽。


離為陽中陰。


由體而進于用也。


故同于乾坤。


此四正之卦也。


震兌巽艮。


分列于旁。


由震而兌。


為陰消陽長。


由巽至艮。


為陽退陰升。


介乎坎離之間。


屬于乾坤之類。


各歸其體。


各成其用。


以符氣之升降。


數之乘除。


故分列四旁。


而為四隅之卦者也。


位如河洛。


行如太極。


賅氣數而分陰陽。


以進退而見生化者也。


故八卦以陰陽分之。


屬陽者四。


隨乎乾。


屬陰者四。


統乎坤。


其序則左右也。


其行則順逆也。


其數則奇偶也。


其位則相對與相反也。


皆以二氣辨焉。


以符太極。


而本河洛者也。


故卦有序。


有行。


有數。


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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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1:5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7


以明氣之始終。


生化之推移。


有一定也。


以見天地之道。


萬物萬事之變遷。


有無盡也。


試就其三畫之卦證之。


乾為陽綱。


其爻[陽爻圖]。


其用九。


三九二十七。


其數奇也。


坤為陰統。


其爻[陰爻圖]。


其用六。


三六一十八。


其數偶也。


坎艮震之爻。


為乾者一。


為坤者二。


其數皆二十一。


皆奇也。


是皆為陽。


離兌巽之爻。


為乾者二。


為坤者一。


其數皆二十四。


皆偶也。


是皆為陰。


陽則從陽而歸乾。


故乾為父。


震坎艮為三男也。


陰則從陰而歸坤。


故坤為母。


巽離兌為三女也。


以數紀之。


知其氣所至。


以象測之。


知其氣所行。


故陽卦者。


得陽氣而成陽數。


陰卦者。


得陰氣而成陰數。


皆以象見之者也。


卦有相對者。


有相反者。


有相對兼反者。


皆以數見之。


即氣之所至也。


而必因位以明之。


因序以次之。


以象氣之消長進退也。


故卦象因位而別。


因序而殊。


八卦之位。


乾坤居上下。


相對也。


亦兼反。


坎離居左右。


相反也。


亦兼對。


此易見者也。


若震與巽。


則相對而非反也。


艮與兌亦然。


而震與艮。


則相反而非對也。


巽與兌亦然。


蓋乾之與坤。


離之與坎。


皆位相當。


而爻相反。


以陰陽之不同也。


震之與巽。


艮之與兌。


其位固當。


其類則別。


是陰陽相對而已。


不相反也。


若震之與艮。


巽之于兌。


一則陽在下。


一則陰在上。


一則陽多。


一則陰多。


其數相反。


而其位不相當也。


故為氣之升降消息之象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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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2:3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8


由對言之。


則為配偶。


或怨仇。


由反言之。


則為侵襲。


或退讓。


對者多異類。


反者多同類。


如震與巽。


異類也。


與艮。


則同類。


兌與艮。


異類也。


與巽則同類。


異則本為敵也。


同則原相近也。


敵則對而無嫌于爭。


近則違而適成其逆。


故對者位之當。


反者序之逆。


以震遇艮為陽自反。


以兌遇巽為陰自逆。


其陽與陰消息不同也。


故乾坤坎離對且反。


震巽艮兌為對。


震艮巽兌為反。


以位與序證之。


自可見也。


即在三爻之陰陽數求之耳。


八卦之位。


相對者。


皆異類。


相連者。


則多同類。


其序之次分二系。


以陽從陽。


陰從陰。


而陽中有陰也。


則陰從陽。


陰中有陽也。


則陽從陰。


視其氣所至耳。


乾坤為陽陰主。


故陽卦從乾。


陰卦從坤。


而兌為少女。


又從乾。


艮為少男。


又從坤。


則陰陽互近之序也。


兌出于離變。


艮由于坎進。


故雖不類。


而相從也。


乾之左為巽。


坤之旁為震。


陽交于陰。


陰交于陽。


其氣之遞嬗也。


故位從之。


震者。


坤之初得乾氣也。


巽者。


乾之始換坤象也。


故長男近母。


長女近父。


以是交錯而孚于河洛之圖也。


河圖四方。


天地之數。


相合成物。


洛書八方。


陰陽之氣。


往復成文。


皆二者相錯也。


故卦位序象之。


然亦本于變化自然而然者也。


氣至則象見焉。


二者之行。


必一陰一陽相互。


以乾坤既立。


餘物皆自天地之和生化。


則不得獨行也。


故陽卦以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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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3:0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29


陰卦以陽成。


而行也以交錯。


至也以分合。


各有其變化。


則各具其數。


各有其消長。


則各殊其象。


非截然不干者也。


對者非仇則偶。


反者非主則從。


皆自其象數可測者也。


夫氣之動也。


有消長往來之形。


故卦象有對反分合之別。


以八卦之分陰陽。


不過兩類。


而乾坤主之。


震坎艮屬陽。


巽離兌屬陰。


此易見者也。


而離象日且可代乾。


坎象月。


且以代坤。


則前之陰者為陽。


陽者為陰矣。


豈非氣有消長。


象有往來。


數有乘除。


卦有升降乎。


故陰者樂陽。


其體陰者其用陽。


陽者樂陰。


其體陽者。


其用陰。


此一定不易者也。


蓋先天之氣。


至後天而變。


變則用殊。


其因于動也。


動則變見。


不動不變。


則用不彰。


而無所分于陰陽。


既動既變。


則用以明。


而陰陽之象。


不復渾淪。


陰陽之途。


亦隨遷易。


此皆生成之例。


造化之源。


有必至者也。


故陽卦多化于陰。


陰卦多化于陽。


進則變矣。


退則復矣。


其跡可求于象。


其行可見于序。


其至可審于位也。


雖為卦八。


其變化可無窮焉。


此固聖人體察入微。


徵考有自。


蓋能明河洛之象。


闡太極之形。


推之而不差。


用之而不忒也。


夫河洛之數。


陰陽相對。


奇偶相生。


皆示物之所生化。


氣之所流行。


而明天下之大本者也。


故卦象之。


以畫示其數。


以卦成其名。


雖氣不可見。


而數之多少可計也。


雖物不可形。


而卦之大小可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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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3: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30


故立卦而萬物萬事皆自卦中出。


天地尚不外是。


況其下者乎。


故卦者卦也。


言以一而卦眾也。


懸則以測物。


謂之卦。


卦立。


則物物事事皆得依則以測之。


故能周知無窮。


八卦之序。


乾一。


兌二。


離三。


震四。


巽五。


坎六。


艮七。


坤八。


自乾至震。


自巽至坤。


分為左右。


而仍成圓形。


以二氣之往來相續。


循環無已也。


乾坤對列。


六子成行。


以明陰陽之有所屬。


而升降之有次也。


故一二三四之序。


乃位次也。


必求于象之變化。


始見氣之進退。


如自下而上。


則震者坤所變。


自上而下。


則巽者乾所化。


其序不同。


亦相當也。


蓋陰陽二者。


往來不已。


初非泥于一地也。


升降有時。


初非限于一日也。


故時位不同序。


升降往來不同道。


消長進退不同途。


各以所宜而自至焉。


卦象亦如之。


故以兌次乾。


言兌之上既復。


即歸于乾。


以巽隨乾。


言乾之初初變。


即成為巽。


一來一往。


一進一退。


各有序也。


由兌溯離。


可見其升之道。


由巽推坎。


可見其去之途。


其相次亦有定也。


坤之與震艮亦然。


不可泥一二之序。


而執于一偏。


必通各象之形。


而尋其所至。


此八卦位序所賅之義。


實至精深也。


陽之進者。


為陰之退。


陰之長者。


為陽之消。


此易見者也。


皆定于三畫。


故有多必有少。


有減必有加。


其象所具。


則數之所計也。


故坤納艮之陽而變震。


震之初爻。


即乾之下。


乾氣初見。


坤氣即潛。


此震卦之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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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3:5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31


示由靜初動。


由陰生陽之機。


其象既明。


其氣亦昭。


觀其所變。


即得其所示之義矣。


不獨震也。


餘卦皆然。


故來往有途。


進退有道。


以成環行。


永無斷絕。


此始彼終。


非真始終也。


為便于紀錄。


謂之始終耳。


如春去夏來。


秋往冬至。


此一歲之始終。


為紀歲也。


實則冬去春復來。


日月何嘗有所始終哉。


彼八卦之交遞亦猶是也。


故泥其跡則不達。


通其意則皆知。


氣行無垠。


數至有紀。


必旁通各象而會歸之。


方得聖人立卦之心。


與河洛圖書相合之義耳。


夫卦之用以測物。


必自物之既生始。


物物事事所自生成者三。


天地人是也。


故卦之爻三。


即仿河圖中之三五也。


然生成必自二氣之合化。


孤陰獨陽不克生化也。


必合陰陽。


而後生成之功始見。


必列陰陽。


而後事物之情始明。


此三爻之卦必重。


重而後竟其用也。


亦即河圖洛書四方之數。


以一陰一陽交合成象之義。


故卦之體三爻。


而成用。


則六爻也。


天有陰陽。


地有柔剛。


人有仁義。


皆二氣相間。


以生成事物。


而見其情性者也。


名之曰道。


言物物事事必由者也。


天地人之合。


而二氣行止于其間。


故卦象以六爻分象之。


而變化亦因之生矣。


六爻之卦所自成者以此。


原夫天下之物事。


莫不以陰陽之從違。


為有無生化之本。


陰者求陽。


陽者求陰。


合而有得。


生化無盡。


則前之孤獨者。


至此必偶。


而前之三爻者。


至此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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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4:2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32


此重卦之立。


亦本乎生化自然所至者也。


如乾之三爻也。


無所謂生成。


故無所謂物事。


不過以象天之元氣而已。


若推其生成。


象其物事。


則必加其所行止之象。


而仿其氣之動靜。


名其數之奇偶。


以盡其生化之用。


則三爻之乾。


即重為六爻矣。


動靜之所別。


行止之所殊。


而後可記可名。


不復渾沌。


而氣之所至。


亦悠然見之于數矣。


如乾卦既為六爻。


已由陽而生陰。


奇而成偶。


前之三九為奇者。


今已六九為偶。


奇之為陽者。


今已偶之為陰矣。


此孚于二氣之妙用。


生化之大則。


莫之為而為。


莫之致而至者也。


蓋陽動必生陰。


體陽者用必陰。


乾雖純陽之氣。


若既動矣。


亦當生陰。


既用矣。


必當有陰。


不必其變也。


以三爻之重。


遂換奇為偶。


非爻之變。


其數之自易也。


乾卦如是。


餘卦亦然。


故體用不同。


動靜各異。


因其異。


而氣乃見。


數乃明。


生成之功。


仍得而言。


事物之類。


乃得而辨。


則六爻重卦者。


實易道之本。


而言易者所必知者也。


重卦之爻六。


因而變化以成六十四卦。


即八自乘數也。


六爻之變為三百八十四爻。


因而變化以成四千九十六。


即六十四之乘數。


皆自變出。


故六爻重卦。


為極卦之變。


而窮象之用也。


伏羲之初創時。


由八卦之三爻。


易為六爻。


八卦之用以見。


由六爻之變。


成六十四卦。


而八卦之變以明。


若再推之。


則變者愈多。


為用愈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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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4:4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33


其所以測事物者。


亦無盡矣。


故卦之體止于八。


而變則無盡。


則由于六爻之重卦也。


其所仿者。


河圖之數。


易為洛書。


二氣分合。


化成萬類。


皆以數之變。


而象以成。


類以眾也。


易卦之象。


三爻者。


陰陽自純。


而六爻則交錯矣。


三爻者。


生化未見。


而六爻則分明矣。


六爻之卦。


係後天之象。


蓋氣已動。


而形亦成。


數已繁。


而用亦廣。


非復單純之象可比。


則觀象以辨物。


徵數以卜事者。


必于爻求之。


且必于重卦之爻求之也。


三爻之象天地人也。


為數甚簡。


六爻則天在上。


地在下。


人居中。


各得二爻。


其數已繁。


由下而上。


地居其始。


由上而下。


天處其顛。


人在中央。


得二氣之和。


故爻六而氣仍二。


天氣上行。


地氣下降。


一卦之例。


正如八卦之方位圖。


故乾氣自初至五。


為乾之正位。


即九五也。


坤氣自上至二。


為坤之正位。


則六二也。


陽者陰用。


陰者陽用。


陰陽交用者也。


故天氣下行。


而地氣上達。


人在其中也。


卦之有爻。


以紀數也。


爻之有象。


以明氣也。


重卦之爻。


二氣咸備。


六爻之用。


八卦俱全。


陽奇陰偶。


天往地來。


故在下為初。


在末為上。


初以明時之始。


上以紀位之高。


皆氣之所至。


所行。


所進。


所退也。


故卦爻六。


而所象甚多。


類雖三。


而所用無盡也。


宗主附注此言六爻卦象也。


陽數自初爻起。


左上一三五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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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5:1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伏羲六十四卦講義-34


至五爻為九五。


即乾位。


陰數自上爻起。


右下四二十八六。


至二爻為六二。


即坤位。


初上二爻。


純陰純陽之位。


五十在中為人位。


皆孚于河圖者也。


氣上下左右。


則與八卦方位圖同。


自震至乾為左上。


自巽至坤為右下。


其氣仍循環行于六爻中。


以乾坤統二氣。


六子分左右。


一卦備八卦也。


此釋卦爻之象物事。


必統全卦言之。


而就八卦之氣。


辨其消長往來。


知其所測之事物也。


凡卦皆然。


不獨一卦之象。


須求其變。


推其用。


八卦皆有變與用。


即自其本卦可測得之。


此六爻之卦。


所包甚廣。


不必言其變也。


若後天文王之卦。


又由此變出。


因伏羲原定卦例。


僅示常之變。


而文王則推及變之變也。


伏羲原卦。


常變固分。


但不傳變例。


文王因連歸之例。


而重演之。


以盡其變。


與原卦合參。


原卦亦自有變例。


則由本卦各爻變也。


文王變例。


自卦位卦序。


先後天之異所變也。


故必先明原卦。


始可及文王之卦。


其實卦同爻同。


以地與時不同。


而體用遂異。


文王之卦。


亦此六十四卦。


其爻亦此三百八十四爻。


初無更易。


所不同者。


八卦方位次序之殊耳。


又曰。


易象所包含意義至深。


非簡言可盡。


因其象少而用多也。


如八卦不過八象。


而列之則為位。


環之則成行。


左右有升降之殊。


上下有往來之跡。


相對為偶。


相連為序。


隔位成消長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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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5:3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文王八卦講義-34-1


易地有後先之象。


皆自八卦三畫中變生者也。


古人言文尚簡。


一言含數義。


一字作數用。


況伏羲時尚無文字者乎。


故卦象之用極宏。


而卦用之例難曉。


亞聖不憚辭費。


特為拈出。


以告讀者。


亦循循誘人之意。


然所示亦止大概。


三隅之反。


仍在學者之極深研幾耳。


文王八卦方位圖。


圖表十文王八卦次序歌乾坎艮震巽離坤兌帝出震圖。


即文王八卦次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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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6:0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文王八卦講義-35


圖表十四宣聖講義文王八卦。


世所稱為後天卦象者。


即今本易經所傳。


以別于連山歸藏。


故曰周易。


其八卦方位次序。


與伏羲者不同。


易傳帝出乎震一節。


即指明其位次也。


其位次之定。


亦由于太極圖及洛書之象。


合伏羲卦而互闡其用也。


蓋伏羲之卦。


位次依于河圖。


文王之卦。


位次仿于洛書。


一體一用。


一天一人。


其異者。


正其變化之跡。


其變者。


正其自然之象。


初非文王故異之而變之也。


文王之卦。


原伏羲所制。


八卦及六十四卦。


六爻及三百八十四爻。


皆無異也。


其所異者。


方位次序而己。


因方位之異。


而見主客之殊。


因次序之異。


而見生化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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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6:3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文王八卦講義-36


無非就天人之間。


事物之內。


盡其情狀。


推其始終。


以象之于卦。


而足為推測之用耳。


故位次之不同。


乃卦之自變。


文王不過因而演之。


以成易耳。


他如連山歸藏。


亦如此例。


各以不同而徵其變。


以變而成其易而已。


夫易固取變易為旨者。


則推異致變。


亦伏羲易之所有。


而人事變易無窮。


一易之象。


無以盡之。


則雖屢變屢異。


既為易道所包者。


自可順其舊。


而推衍其新。


蓋後天之事物日繁。


氣數日變。


而易亦象之。


以成後天之卦也。


故卦之方位。


非前之地位。


次序非前之交代。


其名類以殊。


道路以別。


觀文王之制。


即可見後天與先天之不同也。


夫先天八卦以乾坤居上下。


而後天則易以離坎。


先天以日月列東西。


而後天則易以震兌。


而乾坤反在其側。


與巽艮同處于隅者。


何也。


蓋即後天之氣數然耳。


後天者。


本生生不息之例。


為變化不居之規。


不息則位無定方。


行無定所。


不居則氣有消長。


數有盈虛。


與先天者。


自異其趣矣。


以先天之氣。


變為後天事物。


則體用自殊。


如後天之二氣。


以水火為主。


水火代乾坤大用。


為五行之首。


為陰陽主器。


司萬物之生。


故坎離二卦為上下正位。


示後天生化之本源。


如先天之乾坤也。


且先天之氣純。


一交而分後天。


則相錯以行。


相和以化。


不可劃為二也。


如水火為陰陽合體。


水以陽合于陰。


火以陰藏于陽。


其成固非純。


而水以體陽用陰。


故坎屬陽而在下。


火以體陰用陽。


故離屬陰而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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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7:0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文王八卦講義-37


其行固交錯以推演之也。


故連歸之後。


文王又重演之。


得文王之易。


而伏羲之卦象更明。


以用能昭體。


人能合天。


其義一貫。


其道互證。


而其象數變化。


尤能全始終。


一本末。


足以探天下之繁賾。


極事物之常變者也。


故以先天名伏羲之易。


後天名文王之易。


示雖有異。


不過先後之分。


其如一人亦有先後天。


事物皆然。


則先後天之易。


猶一易也。


何可異視之耶。


文王卦位次之變自伏羲卦者。


由于先天之氣數。


因動靜往來而生變化。


如河圖之象。


因五行之交代而生變化也。


故河圖易。


而洛書成。


先天卦易而後天卦見。


其例然也。


先天之象。


陰陽始判。


天地始位。


氣動而升。


形定而降。


乾坤定位于上下。


日月交行于東西。


陽由地升而為震。


陰自上降而成風。


澤則近天。


以示陽之近極。


艮則近地。


以明陰之將盈。


其位定而次明也。


定則不變。


明則不化。


不變則窮。


不化則滅。


而天地將息。


事物何生。


此先天之氣數。


必由窮而變。


明而通。


生而繼滅。


化而繼盡。


以太極之運。


本不息也。


天地之氣。


原貴生也。


故不息以行其位。


而性使然也。


水性流下。


故就地。


土性炎上。


故親天。


故天火為同人。


水也為比。


且其致用。


則水以體陽宜上升。


火以體陰宜下濟。


如天道尊而下。


地道卑而上。


故水火為既濟。


火水為未濟。


皆以其所得于二氣者交。


錯所行于天地者同化。


而足以為萬物生化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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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8:57:5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文王八卦講義-38


代乾坤上下之用也。


此後天八卦方位。


皆定于坎離。


不復同于先天矣。


夫坎離既主後天之位。


為全易之宗。


則猶先天之乾坤。


為諸卦之主。


已無疑矣。


而先天日月之象。


東西之行。


今既以坎離象水火。


而代天地。


則必易以震兌。


而指日月之升降。


明陰陽之道路。


在先天以天言。


則為東西。


在後天以人言。


則為左右。


先天之日月升降。


即後天之晝夜往來。


故震在東方。


示日所生。


為陽所始。


兌居西方。


示月所出。


為陰所行。


在一日為旦夕之分。


在一年為春秋之別。


而以五行言之。


則震為東方之木。


兌屬西方之金。


木生火而相親。


則陽升之道。


金生水而相近。


則陰降之途。


既以水火主生化之中樞。


自當以金木司生化之相位。


此震兌在後天居左右之地。


代日月之明。


本陰陽升降之機。


為天地生殺之宰。


而與先天之象。


以變而殊。


化而易者。


正由後天五行之氣。


萬物之生化。


自然而然。


自至而成。


其方位次序遂依此而見矣。


河圖之易為洛書。


由五行化為九宮。


此自然變化所至者也。


先天卦之變後天。


亦如是。


以先天之卦。


分陰分陽。


統于乾坤。


而後天之卦。


則陰陽交錯。


或老或少。


升降往來。


或多或少。


而統于四正。


即坎離震兌也。


四卦應四象。


而推演之。


以加于四隅。


象氣之多寡。


數之進退。


而仍附于四正。


以其數不止四。


卦則演為八。


猶陰陽之復分陰陽也。


故八卦出于四象。


而四隅之卦。


本于四正也。


四隅之卦。


乾坤巽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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