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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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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18: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0


如內經等書所紀者。


豈不與易象同為重要哉。


納音者。


本于五行生克。


氣數相合而成者也。


先天之數。


以河圖為主。


故一六為水。


二七為火。


三八為木。


四九為金。


五十為土。


皆本天地生成之序。


而得所合之數也。


後天之數。


以五行從化為主。


故甲己化土。


乙庚化金。


丙辛化水。


丁壬化木。


戊癸化火。


皆本後天天地生化之序。


而得所化之數也。


二者以先後天之異。


形氣之殊。


故其為數不一。


雖五行同。


其所以為五行者不同。


其在先天者。


以氣靜動而生成見。


在後天者。


以精交合而生化成。


故其數有先後也。


然先後者。


由其時言之。


若自物言。


則無二也。


故有先後天之合數焉。


納音是也。


納音者。


以先天之氣。


合後天之形。


本氣之生成。


推形之變化。


而仍歸于一也。


其為數也。


以天地之積。


比大衍之數。


而較其餘。


以為本生。


所生者。


恰當其類也。


故其數一六為火。


二七為土。


三八為木。


四九為金。


五十為水。


有同于先天者。


有同于後天者。


皆順其自然之數。


得其分合之用。


而以合先後天之象。


推二五之用也。


故言氣數者取則焉。


蓋易者以變易為主旨。


凡天下之變有三。


即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萬物是也。


一屬先天。


二屬後天。


三則先後天之合。


納音之數。


屬于三也。


易之以變為用。


必求其廣。


八卦不足。


則重之而為六十四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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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18:5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1


六爻不足。


則行之而為三百八十四爻。


又不足也。


更推其變于序。


而成先後天各易焉。


又不足也。


更推其所本河洛之數。


衍之而為干支甲子焉。


尚不足也。


更就甲子之所變。


衍之而得納甲。


納音。


合聲。


合律。


以及五運。


六氣。


七星。


十二辰。


種種象數。


以盡其變。


而明其用焉。


故凡言象數者。


無論何類。


莫非易之變也。


其數同。


其象同。


其為氣形同。


其為二五同。


故其用皆同。


雖名不同。


其實無不同也。


蓋皆以二五分合。


生克相推為用。


故無不同也。


明乎此。


則明諸象數。


而所謂納音之用者。


亦指之掌矣。


按納音數以餘數計者。


即以統數係先後天之和。


而餘數為所生之數。


故一六為火。


二七為土。


三八為木。


四九為金。


五十為水。


其與先天同者。


木與金也。


先天五行序。


為水火木金土。


後天五行序。


為木金木水火。


納音五行序。


為火土木金水。


此其不同也。


以納甲言之。


乾納甲壬。


坤納乙癸。


坎離納戊己。


艮兌納丙丁。


震巽納庚辛。


納辰則乾納子午。


坤納丑未。


坎離納寅申卯酉。


艮兌納辰戌巳亥。


震巽納子午丑未。


與乾坤同。


其五行數交錯最甚。


如乾金也。


納甲壬。


一木一水。


納子午。


一水一火。


再合後天數。


則甲為土。


壬為木。


子為水。


午為火。


更合納音數。


甲子為金。


壬午為木。


亦相交錯。


各有所合。


以視所宜。


而為生克。


非一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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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19:1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2


故五行在後天。


生化變例至多。


不可拘泥。


即就天地干支論。


除納音外。


又有三合兩合之異。


更加以五運六氣之推遷。


其變化尤多。


故氣數在後天。


無一不交。


無一不變。


愈交愈變。


則吉凶禍福隨之見焉。


此言數象者所當知也。


不過變化雖多。


皆有定則。


苟求其故。


無不可按圖索驥。


初非混亂無章者也。


聖人明示其則。


作各圖例。


以寓其用。


而皆本于易。


示百變不離其宗也。


納音之制。


創于黃帝。


蓋既定甲子之後。


推廣其用。


以證諸易。


遂制為各象數。


納音其一也。


他如五運六氣。


五音六律之類。


皆自黃帝所傳。


今書史不詳。


所略記者。


僅內經一者。


然古人重師傳。


皆有口授。


其所述雖屬後人。


而其由來遠矣。


學者識之。


宗主疏述二易之象天地人物之生化也。


皆以卦之變易為辨。


然卦祗六十四。


其變易人或不知。


故黃帝取古聖之意。


更干支之制。


以日月之行。


合人物之生化。


而明其氣數往復。


生死消息。


以盡五行之用。


故有五運六氣之術焉。


凡天數以五終始。


地數以六往復。


故河圖之象。


天數二十五。


地數三十。


天以五乘五。


地以六乘五。


天地之異者。


在五六。


以陰陽奇偶之殊也。


天以奇而成陽。


地以偶而成陰。


而奇偶必合。


以後天生化。


故皆合于五。


五者五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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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19: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3


故天以五合五。


地以六合五。


恰當河圖之數。


即一三五七九之陽奇。


與二四六八十之陰偶。


相加之數也。


河圖之數。


即五行之數。


生成之數。


即天地之數。


天地之數。


以五分。


以六合。


故天數終始于五。


地數終始于六。


五者天之本數。


故地氣上奉者必五。


六者地之本數。


故天氣下交者必六。


天地以五六合。


一陰一陽。


一奇一偶。


而包括二氣五行之數。


人物生化之氣。


故以五六二數。


為一切生化之本數也。


陰以陽生。


陽以陰成。


奇以偶分。


偶以奇合。


故五六二數。


為萬物之中數。


五之合十。


則萬物之生。


六之分三。


則萬物之復。


此分合之數。


即萬物之終始數也。


故自太極兩儀五行以降。


其數愈分合而愈繁。


而其質數。


不離五六。


五以陽奇而用陰。


六以陰偶而用陽。


故天之見于地者。


為六氣。


地之見于天者。


為五運。


而六氣五運。


又莫能外于五行。


以陽主陰。


天主地也。


五行莫外于二氣。


以生主生。


克主化也。


二氣莫外于太極。


以有出無。


無返有也。


故五六者。


氣之所行。


生化所成。


天地人物所以生死存化之樞紐也。


今請言五運六氣之制。


五運者。


以後天象數為主。


由星辰所經而見者。


即甲己合化。


為土運。


乙庚為金運。


丙辛為水運。


丁壬為木運。


戊癸為火運。


其所取象。


以丹天之氣。


經于戊與癸分。


故戊癸化火。


?天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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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19:4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4


經于甲與己分。


故甲己化土。


玄天之氣。


經于丙與辛分。


故丙辛化水。


蒼天之氣。


經于丁與壬分。


故丁壬化木。


素天之氣。


經于乙與庚分。


故乙庚化金。


以其色象。


知其氣所在。


以其氣至。


知其運所行。


故甲己之歲。


土運主之。


乙庚之歲。


金運主之。


丙辛之歲。


水運主之。


丁壬之歲。


木運主之。


戊癸之歲。


火運主之。


此歲氣之常。


為五行所屬。


而循環不已者也。


天之氣令。


繫以天干。


自甲至癸十數。


合五行。


各得其二。


亦一陰一陽也。


陽曰剛。


陰曰柔。


故甲丙戊庚壬為剛。


乙丁己辛癸為柔。


剛柔相從。


陰陽以和。


故甲木與己土合化。


己之土柔。


從甲木之剛。


不畏其克。


而喜其健。


猶夫和婦順也。


其餘亦然。


皆以相克者轉相從。


以成其生化。


即一陰一陽之道也。


與周易之象同。


一陰一陽。


相環相抱。


而後生化見也。


故天道以二氣往復為準則。


而易卦以二象消息為對舉也。


陰陽之和。


必由于調劑。


如男女之合也。


兩陽不生。


孤陰不化。


故以一剛一柔相偶而後生成。


如甲與己。


乙與庚是也。


若甲與庚。


則為兩剛。


必相害。


是謂之克。


金克木也。


木克土也。


土克水也。


水克火也。


火克金也。


皆以兩陽相遇。


而後克害見。


若一剛一柔。


則不克害。


且相和好。


猶陰陽本異類相仇者。


若剛柔相得。


則變仇為姻。


以其陰中有陽。


陽中亦有陰。


陰陽二者相調。


乃能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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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0:0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5


故五行生克自剛柔成。


不僅以木火土金水木為生。


木土水火金木為克也。


能明此理。


始知二氣之宜。


五行之正。


而于五運歲氣之吉凶得失。


亦瞭然矣。


五行之氣運。


各有其化。


即其德之見于外也。


故五行在天有其象。


而成五色。


在地有其位。


而列五方。


在時有其序。


而為五季。


皆可數者也。


至其化之在天地間者。


則土為濕化。


金為燥化。


水為寒化。


木為風化。


火為熱化。


言其施于物。


而見其德也。


其在地者。


亦有所見。


如土為敦化。


金為清化。


水為潤化。


木為動化。


火為炎化。


亦施于物而見者也。


其在時也。


則土為化。


金為收。


水為藏。


木為生。


火為長。


其在方也。


則土為中央。


金為西成。


水為北寒。


木為東生。


火為南明。


其在味也。


土為甘。


金為辛。


水為鹹。


木為酸。


火為苦。


其在色也。


土為黃。


金為白。


木為青。


水為黑。


火為赤。


其在用也。


土為稼穡。


金為從革。


水為潤下。


木為曲直。


火為炎上。


皆以五行分類。


而見其德也。


故天有金木水火土之數。


則有丹?素玄蒼之氣。


天有風寒暑燥濕之令。


則有春夏秋冬長夏之時。


于地亦然。


于物亦然。


于人亦然。


人也者。


秉天地之全。


而得五行之正者也。


故有心肝脾肺腎五臟以應之。


更有經脈以代其用。


有皮毛血脈肌肉筋骨以致其化。


有耳目口鼻舌以司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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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0:2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6


有神志智精魂魄以主其神。


凡五官四支百體。


以及臟腑經絡之為形。


五識五神。


以及七情六欲之為用。


莫不本五行之德。


備五行之化者。


故遠則徵之天地萬物。


近則徵之一身。


無不得也。


得其氣。


則知其數。


得其數。


則明其象。


象數既明。


德化成用。


則人之所以生。


物之所以化。


無不瞭如指掌。


則易象之旨。


內經諸書之所述。


凡五行生克之道。


合乎一陰一陽者。


皆可洞悉無遺。


而其所由生之吉凶得失。


禍福利病。


更不待蓍龜。


則可一一驗之于平日矣。


此五運六氣之學。


不僅為醫用。


實人道大則。


聖人之諄諄以教者。


以其為易象之固有也。


六氣者。


三陰三陽。


即太陽。


陽明。


少陽。


太陰。


厥陰。


少陰也。


其合五行者。


太陽為寒水。


陽明為燥金。


少陽為相火。


太陰為濕土。


厥陰為風木。


少陰為君火。


五行火居其二。


以少陰屬君火。


少陽屬相火。


蓋在後天。


火分大形無形。


君火為有形之火。


相火為無形之火。


即熱也。


故六氣為風寒暑濕燥火。


而分合六經。


即太陽。


陽明。


少陽。


之三陽經。


與太陰。


厥陰。


少陰。


之三陰經也。


此天地二氣之所合化而成者。


六經有形。


六氣無形。


亦一陰陽也。


六氣者。


天之下降。


六經者。


地之上承。


故天地交。


而六氣始見。


如以歲季喻。


太陽寒水屬冬令。


厥陰風木屬春令。


少陰少陽二火屬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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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0:5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7


太陰濕土屬長夏令。


陽明燥金屬秋令。


其運行次序。


自厥陰始。


由春。


而夏。


而長夏。


而秋。


而冬。


即由厥陰。


而少陰。


而太陰。


而陽明。


而太陽。


至少陽則界乎少陰之後。


太陰之前。


以其所主相火。


同屬君火也。


此天氣之序。


異乎時序者也。


時序者。


以地氣為主。


即六經所合者。


為少陰。


少陽。


太陰。


陽明。


太陽。


厥陰。


係一陰一陽。


相間而行。


天氣之序。


則自少陽。


陽明。


太陽。


至厥陰。


少陰。


太陰。


先行三陽。


再交三陰。


二者之序既殊。


故有主客氣候之異也。


六氣六經。


亦本氣化自然之例而分者。


蓋五行既分。


二氣自化。


所推移者日異。


所變遷者日多。


則前者與後來殊。


本者與枝葉異。


後天之象必至者也。


如五行在天地間。


以生克關係。


各不相侔。


則屬天者。


與屬地者。


自然分類。


天之風氣。


為地之木。


天之寒氣。


為地之水。


天之熱氣。


為地之火。


天之燥氣。


為地之金。


是所謂在天成象。


在地成形。


各有所屬。


則各有其名。


各有所化。


則各有其類。


故在地之五行。


化而為在天之六氣。


在天之五行。


化而為在地之六經。


本陰陽分合自至者也。


如三陽同出于陽。


三陰同出于陰也。


以其分合多寡。


乃變為三。


太陽者。


陽之最大。


少陽者。


陽之最少。


而陽明。


則兩陽之合明也。


太陰者。


陰之最大。


少陰者。


陰之最少。


而厥陰。


則兩陰之交盡也。


故陽極于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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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1:1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8


陰盡于厥陰。


太少者。


陰陽之盛衰。


厥明者。


陰陽之極至。


各以氣之所至而成其象。


數之所至而成其名也。


故陽三陰亦三。


合之則六。


此六經所由來也。


然陰陽雖有六。


而五行祇五。


則天地將不相應。


故五行變為六氣。


以與地數應。


而天地以合。


生化以成。


故重火以為六氣。


氣雖六。


仍五行。


以火之重也。


雖重非重。


仍自異氣。


則火之有天地也。


蓋天地生化。


無火不成。


而天火地火。


各致其用。


如天空之日。


天火也。


地中之熱。


地火也。


二者不能闕一。


闕則天地不全。


雖二火而用不一。


雖似重而非重也。


在六氣之中。


除二火外。


則水木金土皆同。


故六氣以二火加五行而成。


實仍五行也。


且六氣之合六經也。


亦自有精義。


非偶然配置者也。


如水為寒氣。


而合太陽。


火為暑熱。


而合少陰與少陽。


木為風。


而合厥陰。


金為燥。


而合陽明。


土為濕。


而合太陰。


其名類似不侔。


而竟相偶。


何也。


蓋本後天之象。


陰陽交錯之大則也。


後天易卦。


坎以水而為中男。


又代坤而居北。


離以火而為中女。


又代乾而居南。


震以長男為木居東。


兌以少女為金居西。


皆以陰用陽。


以陽從陰。


極交錯之序。


而見生化之用。


與六氣之配合六經。


其理正同。


皆以二氣消長。


五行生克。


自相分合而成生化者也。


故六氣之于五行。


與六經之于天地。


其數各有所本。


其名類各有所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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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1:5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09


非聖人故為之也。


天地之間。


人物並生。


莫不由六氣推移展轉。


以生以長。


以衰以死。


即猶一歲之草木也。


人之一身。


以形氣之合而後生。


故六氣隨六經以週流全體。


于平日。


以六經分血氣多少。


候神識強弱。


于病時。


以六經驗邪氣淺深。


定診治方度。


皆憑此以知六氣。


而明一身之壽夭康病也。


故六氣者。


人物生化之途。


六經者。


形氣出入之道。


實五行所賦。


二氣所流。


有必知者也。


夫六氣之用。


以主後天生化。


而為五行生克之實施者也。


故其用有一年主氣之例。


有歷年客氣之例。


有歲會之例。


有時序之例。


有甲子循環之例。


有司天在泉周歲之例。


皆明六氣在天地間。


周流往復。


無時或息者也。


而人物應之。


人之六經脈應主氣。


六經病應客氣。


凡全身神形氣血榮衛呼吸之類。


應各種之氣也。


故六氣者。


主生化之樞紐。


司造化之權衡。


世間一切。


莫不由之以生以化。


以長以育者也。


其氣有常有變。


有主有客。


有過不及。


有勝有復。


而象應之。


故在天之寒暑風濕燥火。


在地之冷煖旱潦蟲災。


及乎日月之變。


山河之異。


疫癘之至。


水火之殃。


關乎災祲之事。


禍患之類者。


莫非六氣主之。


而應之者唯人為最捷。


以其氣之行也。


在天地之中。


名曰氣交。


人秉天地中氣而生。


所受氣交之變最切。


舉凡災祥禍福變異怪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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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2:4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111


必一陰一陽相合而後見。


故五行至後天。


以剛柔相偶而後成。


如戊剛癸柔。


不相克而反相生。


因丹天之氣即火氣亙于戊癸。


故合化火。


其象自天見之。


故紀于天元冊。


即內經所述也。


甲子干支。


亦伏羲神農所造。


為輔易卦之用。


至黃帝時更為推衍之。


以成六十周甲。


三合兩合之數。


而五運六氣之數以明。


蓋皆仿易象也。


易乾健坤順配為父母。


即甲剛己柔合化所仿也。


故其理皆基于易。


即易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一語。


足以明其用矣。


又曰五運六氣本造化所主。


即氣化之例。


實一切生化本源。


但久矣無人明之。


遂以為陰陽五行荒唐無稽。


而不復置信。


不知內經所言。


皆經驗之事。


無一不憑實在得來者。


奈何人之不肯研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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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3:0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3-經文講義-乾卦-總釋象例-1


經文乾卦乾下乾上宣聖講義易經一書。


自分數類。


曰卦。


曰辭。


曰傳。


曰圖。


合之曰易經。


實則卦與爻辭為經。


餘則傳也。


圖說也。


卦與辭又非同類。


卦象在前。


文辭在後。


文辭亦有所別。


有屬原辭。


傳于口者。


有屬後人推衍成文者。


有從他易續纂其言者。


有合古今占候明著其義者。


故易有數體。


而皆以卦爻為主。


卦爻自古迄今未有異也。


雖因序有先天後天之殊。


其卦未變也。


因占有連山歸藏之別。


其象未易也。


故伏羲文王易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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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3:1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3-經文講義-乾卦-總釋象例-2


而卦無異。


用有殊。


而象不殊。


則以卦皆此卦。


象皆同象也。


卦用無盡。


則其辭無盡。


卦象不易。


則其意不易。


學者欲通其變。


先求其常。


欲究其用。


先索其意。


卦六十四。


爻三百八十四。


皆其常數。


乾上坤下。


水潤火炎。


皆其定義。


學者當就是以求之。


則六十四卦。


三百八十四爻。


及其彖象之辭。


位時之義。


凡關卦之所立。


意之所存者。


皆載于經。


可一一進而研習焉耳。


宗主附注此言講易。


在明卦爻及辭。


因文以明象。


因象以明意。


故自六十四卦。


三百八十四爻觀之。


卦有卦義。


爻有爻義。


各不變易。


雖其用萬殊。


其本仍一。


先求其一。


則推衍可至于萬。


斯固易之本義。


而習易者。


亦當作如是觀。


六十四卦乾坤為首。


明各卦皆自乾坤出。


而坤又在乾後。


明陰之生于陽。


故言卦必先乾坤。


而尤必先明乾卦。


乾為萬物之始。


一切生化之本。


其位高。


其德全。


故能為萬物之主。


今先就卦爻之象。


與彖象之辭。


分別釋之。


乾之卦象。


以[乾三爻圖]爻成。


重之為[乾六爻圖]。


凡六位。


此凡卦皆同也。


六位者。


以天地上下具六位也。


卦原三爻。


六位則為六爻。


以分配天地人而別其陰與陽也。


天曰陰陽。


地曰柔剛。


人曰仁義。


三者皆兩。


故六。


六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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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3:3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3-經文講義-乾卦-總釋象例-3


天地人之陰陽數皆見矣。


夫後天之中。


有陽有陰。


不獨存也。


一剛一柔。


不獨生也。


一善一惡。


不獨行也。


故吉凶福禍。


順逆利害。


正邪明暗。


消息進退。


莫不相倚而成。


相麗而名。


此天地人各有陰陽。


而卦爻乃有六位也。


乾之六位。


上乾下乾。


其象同。


其名一。


故為純陽。


純陽由爻言之。


非由位言之。


既有六位自含陰陽。


一三五陽位。


二四六陰位。


位自有陰陽。


非爻之陰陽也。


故三位之[乾三爻圖]則可名陽。


若重之為六。


是已生化而合陰陽。


三屬陽。


六屬陰。


由陽生陰。


故其生必陽。


其成必陰。


此就卦爻言也。


若進而推之則陽生陰。


陰又生陽。


生化無窮。


陰陽至紛。


不可盡述。


此則以卦之六爻。


爻分陰陽言之耳。


乾卦雖因爻位而備陰陽。


然其體陽也。


卦本無體。


以爻為體。


爻之陽者。


卦亦陽。


爻之陰者。


卦亦陰。


或以爻之類言。


或以爻之數言。


皆別于位也。


故卦有陰陽。


爻有陰陽。


位有陰陽。


時有陰陽。


位者定方。


時者異宜。


有位則有時。


有時而後位可明也。


故六位有六時。


或因時見位。


或因位見時。


故曰六位時成。


苟無時。


則位無用也。


乾卦六位亦有時。


故紀爻之數。


一數其位。


一數其時。


一數其爻。


一數其類。


類者即陰陽也。


故有初與上二三四五之數。


九六之名。


初言時也。


上言位也。


二三四五亦時亦位也。


九六類也。


以六爻賅時位。


言時失位。


言位失時。


故時寓于初。


紀其始也。


位寓于上。


志其高也。


由時言之。


則為初中終。


由位言之。


則為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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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4:0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3-經文講義-乾卦-總釋象例-4


而二者並居不悖。


並行不疑。


用時則自初至上。


皆可以時數。


用位則自上至初。


皆可以位數。


而爻之所象不異也。


故六位時成者。


位時皆于是見之也。


且爻六位分三才。


而卦則分內外。


雖一卦乃兩卦也。


以其卦體祇三位。


重之則合兩卦。


故有內外之分。


或曰上下。


或曰往來。


亦一陰一陽也。


故卦必明云某上某下。


如乾曰乾上乾下。


坤曰坤上坤下。


實為一卦而分上下。


正以乾坤八卦而外。


皆由上下兩卦合成。


八卦雖為本卦之重。


而仍必分內外言也。


雖一乾卦。


而成自兩乾。


上之乾。


與下之乾。


異也。


以其體用不同。


陰陽異數。


故也。


況上下之卦。


合則為備六位之體。


分則為獨具三爻之體。


其生化之跡已著。


而陰陽之數亦加。


則其分合間。


對待中。


各有所異。


其名雖同。


實不同。


故六位之卦。


為六十四卦中之卦。


已變者也。


三爻之卦。


為八卦中之卦。


未變者也。


如[乾三爻圖]與[乾六爻圖]。


一屬八卦之乾。


一屬六十四卦之乾。


六十四卦自八卦出。


如子與母。


其卦名同。


而用殊。


故八卦可名先天。


則六十四卦可名後天。


若名八卦為母。


則可名六十四卦為子。


若名八卦為綱。


則六十四卦為目。


若名八卦為本。


則六十四卦為用。


二者原不同也。


故在易卦。


必明其變易之跡。


由一[乾三爻圖]變而為[乾六爻圖]。


其所變在重一[乾三爻圖]。


實非僅重一[乾三爻圖]也。


蓋細分之。


則天有陰陽。


地有陰陽。


人亦有陰陽。


就六位之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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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4:2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3-經文講義-乾卦-總釋象例-5


則初二為地爻。


五上為天爻。


三四為人爻。


則實將八卦之[乾三爻圖]。


重之為六。


分之為三。


成三[二陽爻圖]耳。


故卦六爻。


由重卦言。


則分內外兩卦。


由三才言。


則分天地人三部。


三才亦後天也。


故亦必備陰陽。


即由爻位明之。


亦可知其各有陰與陽也。


不特此也。


卦以爻立。


爻以位明。


位以時定。


時以氣行。


雖有初二三四五上六爻。


亦具終始上下之義。


而其用不止是也。


則因氣之不息耳。


氣行不息終則復始。


內而出外。


外而入內。


上下往來。


循環不已。


則雖分卦。


分才。


分位。


分時。


猶未盡也。


蓋氣之行如環。


氣之成如球。


本無間斷。


則無終始。


自初至三。


自二至四。


自三至五。


自四至六。


自五至初。


自上至二。


皆可分別。


而為一卦。


以其氣之環行無已。


故曰周流六虛。


本六位時。


不曰位時。


而曰虛者。


正以其非限于此位時也。


故卦之成。


非一卦也。


非二卦也。


乃各卦分合而成者。


其象固如是也。


卦一而用眾。


爻六而變多。


故象者。


象其意也。


非指物而物之也。


爻者。


效其數也。


非定名而名之也。


如乾之[乾三爻圖]為象簡。


而所象無盡。


爻則六而所效之數。


不可紀述。


故曰。


易以變易為用者也。


卦雖分內外上下。


及交互旁通各卦。


而有其主用。


有其本世。


有其客應。


有其臣使。


有其機。


有其基。


有其門戶。


有其道路。


有守有行。


有去有止。


故一卦有無窮象。


一爻有無盡義。


此皆變易之所見也。


乾之為卦[乾六爻圖]。


六爻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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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4:5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3-經文講義-乾卦-總釋象例-6


其體象天。


然非如目中蒼蒼之天。


乃統名之天。


其主曰神。


乃統名之神。


其用曰動。


乃元氣之行。


其類曰陽。


乃元陽。


其精曰玄。


乃元精。


其象包一切形神。


概天地萬有。


通乎道器。


貫于上下者也。


然有其主用。


則在九五一爻。


以乾為陽。


陽數自左上。


一三五七九。


恰當五爻為九。


九為乾之大用。


五為乾之主位。


且乾之六爻者。


乃合內外二乾卦言。


內為體。


外為用。


以其陽氣之動。


必出也。


以外卦之三爻言。


九五為其中爻。


中為極位。


故主見焉。


此因卦而殊者也。


如坤則反在內。


而居六二。


乾坤相對。


一外一內。


既殊其類。


其主亦異。


故各卦主用之爻。


皆視卦而定也。


乾卦六爻三極。


分主與客。


有世與應。


凡卦皆然。


故六位不移。


而主客異地。


六爻不變。


而世應殊方。


則以其來自何鄉。


當居何位。


按之本宮之數。


而定所居之方。


大抵皆以三爻距離為準。


恆視內外上下為呼應。


如八卦之對列也。


故初與四爻。


二與五爻。


三與上爻。


皆為其對應之位。


蓋後天陰陽以偶行。


有主必有客也。


又六爻三極之中。


以三四人爻為重。


則以易教為人道立也。


天道非人不明。


地道非人不通。


所貴乎易者。


人之志也。


吉凶禍福因人而見。


順逆動靜。


因人而明。


神鬼之情。


因人而達。


動植之物。


因人而察。


故卦象以人爻為重。


而爻象以人事為則。


此三四兩爻為占卦之主。


觀象之樞。


非此不足以言卦情。


不足以致卦用。


而聖人之意。


亦不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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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5:1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3-經文講義-乾卦-總釋象例-7


天地之心。


亦不可得。


故進退存亡之機。


升降消息之數。


動靜之道。


順逆之途。


皆從三四爻辨之。


此人為天地之主。


而萬物之靈也。


觀往知來。


察微知顯。


皆人爻之著于象數者也。


是易為人道立。


而卦因人爻成。


苟舍中爻。


則失其主。


而昧其用。


故一卦之用。


必先自中爻發之。


而一卦之意。


亦自中爻得之也。


此三四中爻介乎天地之間。


立于終始之道。


兼乎內外之事。


通乎上下之情。


賅動靜之行。


合幽明之德。


著天地之數。


而持之以一。


昭神鬼之靈。


而折之以中。


此至中和之基。


齊本末之門。


為全卦之精神所存。


變化所秉。


其重要不可比擬。


故觀象者先察焉。


夫卦象本乎爻。


爻象存于數。


數者實為易之靈。


如人之魂。


物之精也。


不識其數。


則握死物。


而無所用之。


雖熟睹爻象。


強記卦形。


終無所明。


以不得其所用也。


故一二三四五六之數。


與初上之辭。


九六之用。


皆象之所寓。


而神之所行。


其上下升降之途。


來往多寡之跡。


皆由數中見焉。


誠以氣行無形。


神至無影。


唯數足以紀之耳。


故陽奇陰偶。


一見而明。


左升右降。


循序而得。


先後天之同異。


順逆之殊行。


分合之異致。


或見于外。


或潛于內。


或加。


或減。


或乘。


或除。


莫非數之所成。


亦即象之所示。


學者明其數矣。


則天地尚可指于掌。


日月尚可止于圖。


今古之時。


明晦之地。


皆可推而得之。


數而?之。


故易逆數也。


重在數其數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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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5:3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3-經文講義-乾卦-總釋象例-8


至六爻之情。


恆因內外上下卦而有同異。


則亦時之不同。


位之不一。


與數之別也。


二與四同功異位。


三與五同功異位。


其情即因之而判。


果以陰陽類言則同。


以時位數言則異。


故一則多懼。


一則多譽。


一則多凶。


一則多功。


其象之同而不同。


爻之異而又異。


不得以皆同類同位。


而謂之同情也。


故三與五為朋。


而非朋。


二與四為鄰。


而非鄰。


實因數之差也。


觀于河圖之象。


天地生成之數。


則可見矣。


夫言情而必及終始。


言數而必兼本末。


此固卦象之所重。


然亦有取始而去終。


逐末而遺本者。


亦有重本而舍末。


求終而忘始者。


蓋亦因時之殊。


位之異。


卦之德。


爻之情。


各不一也。


然在人道。


則未有取一遺一者。


此由卦象。


不盡為象人事也。


人事在中。


固有本末終始之全。


若在初。


則無始。


在上則無終。


處上則舍本。


處下則舍末。


各有中極。


而卦限于六爻。


故在兩端。


必有一闕。


此因天地之內。


唯人得其全。


物則僅得其偏。


人得天地之中以生。


故全而居中。


物得天地之一以育。


故偏而居兩端亦理勢自然而然也。


故在初與上。


或則當位。


或則失位。


或則得用。


或則不用。


而一卦之象亦因是而殊觀。


要之。


數之所成。


氣之所行。


天地尚不得其全。


何況物乎。


故由人事言之。


則自二為始。


至五為終。


上下本末。


俱有餘位。


而後不越不僭。


不卑不亢。


致乎中和之德。


行乎正大之門。


其所重多取二四三五四爻。


非無故也。


然天地有極。


人道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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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20:26:1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3-經文講義-乾卦-總釋象例-9


或處之絕地。


或置之危枝。


或潛之深淵。


或遠之遼野。


亦非絕無之事。


當為非常之觀。


要以中道為常。


本位為當。


此則聖人立教之意。


明象之旨。


不可不知也。


是故卦象之成。


必取圓度。


爻象之明。


必以環行。


以濟其窮。


而通其變。


則偏者可止之于正。


失者可復之于全。


準天道之行。


定人事之則。


昭物情之化。


制性命之規。


則其不同不當之爻。


亦有宜時宜地之例。


此六爻不可偏廢。


而三極仍有常道存也。


故卦象之觀。


必先熟夫爻象之例。


欲因象以明意。


必先求其象之所成用。


象者簡。


而用則繁。


意者微。


而數則顯。


學者必先就其外而推其內。


因其粗以溯其精。


方可以通乎象。


而彰其意焉。


宗主附注此言乾之卦象。


尚有多義。


因辭中有者則講。


釋時可申明之。


明象熟辭。


而後卦可通也。


苟舍其一。


不通其二。


則不過記誦之學。


終無解于易。


易初原不重辭。


止可求之于象。


後聖述辭與象相證。


其益學者多矣。


但辭為明象者也。


象有未明。


始求之辭可也。


若徒熟其辭。


而忘其象。


則何解于卦哉。


故夫子先釋象而後釋辭。


使學者知所先後。


毋忘本末耳。


又曰。


中國聖人講造化之數。


全由實驗得來。


而外人不知。


以為虛玄莫考。


誠可笑也。


蓋易明明指出太極兩儀。


四象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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