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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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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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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6:4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0-1


此即所謂數往知來之義。


然不明其往。


安知其來。


不知其例。


安知其義。


故講及卦序。


不得不詳言之也。


乾坤生六卦六卦生六十四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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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7:0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1


圖表十七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復聖講義卦象先後天之異。


在方位與次序。


夫子已詳言之。


唯先後天各圖象。


位次各不同者。


以其氣數各有合也。


伏義八卦位序。


為一切根本。


其六十四卦則有數種。


位序不同。


名類斯異。


文王八卦位序。


自伏羲變來。


其六十四卦。


亦與伏義者殊。


然皆出于上乾下坤之八卦位序則同。


蓋根本一。


而變化無盡也。


伏羲六十四卦。


應以本卦之序為最明顯。


即依乾兌離震巽坎艮坤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次序。


而將本卦所變者。


統屬之于一卦。


如乾卦之下。


兌乾。


離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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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7:1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2


震乾。


巽乾。


坎乾。


艮乾。


坤乾。


各卦。


即夬。


大有。


大壯。


小畜。


需。


大畜。


泰。


皆屬之乾卦。


其次則兌卦。


兌所合者。


如履。


兌。


睽。


歸妹。


中孚。


節。


損。


臨。


各卦。


皆屬之。


兌以下。


如離。


如震。


及巽。


坎。


艮。


坤。


各本卦所合者。


依序列之。


以為全易次序。


因其由本卦所推。


故名為本卦序。


因其依先天八卦位次。


故名為先天六十四卦序。


或伏羲六十四卦序。


此種卦序。


為圖有方有圓。


有平列。


有豎立。


其象雖殊。


致用略一。


而其別于他類者。


順八卦之位次。


示本卦之分合。


無交錯之用。


純先天之象。


蓋其變化少。


而生育之功不見。


藉以定天地之位。


辨氣數之差而已。


故後人多不曉其意義。


不過備易象之一格。


而為他卦參證云爾。


又有本宮卦序者。


則依文王八卦位次。


而為各類。


其卦變化。


則依本宮對宮相交錯。


及比類五卦。


而推生各卦。


皆為八變。


如乾宮自乾起。


初變為乾巽。


次為乾艮。


次為乾坤。


次為巽坤。


次為艮坤。


次為離坤。


終為離乾。


即乾。


姤。


遯。


否。


觀。


剝。


晉。


大有。


各卦。


依次序列。


屬之乾宮卦。


其次為坎宮。


自坎以下。


為節。


屯。


既濟。


革。


豐。


明夷。


師。


各卦。


亦依變化之次序。


列屬之坎宮卦。


以下如震。


如巽。


如離。


如坤。


如兌。


皆依後天八卦位次序列。


以推生全易卦象者也。


以其變生由于本宮。


不似前之出于本卦者。


故名本宮卦序。


亦曰八宮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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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7:3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3


或稱後天六十四卦序。


然非與文王六十四卦序同。


不過序列各宮。


依文王八卦位次。


其推生變化。


純先天例。


有異文王後天交錯之序也。


應仍屬之先天卦序之一種。


此種卦序。


有一定之例。


即自本宮本卦起。


三變而至對宮。


七變而為對比宮。


是曰游魂。


八變由比宮仍還本卦。


是曰歸魂。


大凡八卦。


依伏羲方位相對者。


曰對宮。


相並者。


曰比宮。


如乾與坤。


離與坎。


震與巽。


艮與兌。


對宮也。


如乾與離。


坤與坎。


震與艮。


巽與兌。


則比宮也。


對宮不獨本卦位次相對。


其變化位次皆相對。


如乾變之巽。


之艮。


至坤。


由離返乾。


皆自上下行。


自下返上。


而坤則之震。


之兌。


至乾。


由坎返坤。


皆自下上行。


由上返下。


所至所行。


恰相對也。


其行各宮。


而生變化。


一宮所涉者五。


不入者三。


如乾涉巽。


艮。


坤。


離。


坤則涉震。


兌。


乾。


坎。


餘宮皆然。


此其例也。


蓋氣之變。


必以動。


變至三。


則易其位。


至七則游于比宮。


八則歸于本宗。


故一宮八卦。


所交五宮。


亦自然變化之序。


此序之用。


為納甲所本。


于占法適宜。


是先天用法。


古人常取之以卜筮。


至今猶傳。


與後天卦序有相闡發也。


此外有合一歲序者。


亦有數種。


如以八卦八宮分候四季者。


以乾坤二宮分候十二月者。


以六十四卦分候全歲。


一卦六日七分者。


其例詳各家書。


皆傳自古。


為歷數家所用。


亦本先天卦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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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7:5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4


推其變化。


而應于歲時。


無不合也。


蓋卦象包羅無盡。


其變化隨用而見。


初非限于一例也。


天文地理。


日月度數。


星辰躔次。


山川里程。


人物形體。


皆有所象。


神而明之。


無不符合。


固不僅象一事一物。


亦不止象一時一世。


果推而廣之。


則宇宙之圖。


今古之跡。


天人之事。


神形之倫。


在大氣之中者。


無不隨象而可徵也。


蓋氣者生化之本源。


卦象氣也。


則凡有生化者。


無不外于卦象。


而視人之能明否耳。


文王之易。


亦此一例。


以後天之卦。


象後天之氣。


而推及變化所至而已。


故易象一。


而用無盡。


一者本也。


即伏羲八卦是也。


餘皆其用。


而所異則在次序。


次序異。


則象異。


其象不因事物名。


皆以氣數紀。


先天之氣純數簡。


故取象少。


即伏羲八卦。


已足為萬變之宗。


後天之氣交數繁。


故取象眾。


雖彙各序例。


猶未盡其變。


但歧途而同歸。


仍不離一本之源。


此無論為伏羲。


為文王。


為連歸。


為本宮本卦。


六日七分。


歲時星紀。


種種例用。


更無問其為出自先天後天。


合自八卦六十四卦。


皆一也。


皆上乾下坤之八卦位次。


所生所化耳。


故伏羲八卦。


為一切卦之母。


因得名先天之象。


其餘皆後天也。


然以伏羲六十四卦本卦之序。


與文王者異。


亦名之先天。


猶曰後天之先天也。


若繩之八卦。


則為後天。


若較之文王各卦。


則為先天。


故以此別之。


其實先天之象祇一。


而克稱先天者。


上乾下坤之八卦序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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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8:1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5


此為爭論先後天之重要處。


故表出之。


以袪世人之惑。


文王六十四卦次序。


所取旨意。


已見序卦傳。


而所應知者。


則其例也。


其次序本于伏羲八卦方位。


以往來交錯而成。


而其連接者。


皆相對也。


以後天生化。


必一陰一陽。


交互而行。


非如先天之陽行于陽。


陰行于陰也。


故文王六十四卦。


取八宮各卦。


分合而交錯之。


本八卦位次。


往復而對舉之。


以成一陰一陽之道。


而見天生地成之羲。


凡各卦之有往者。


必繼之以復。


有上者。


必對之以下。


有奇者。


必聯之以偶。


有動者。


必應之以靜。


使本宮對宮相錯。


比卦類卦相交。


不限于八宮之序。


不囿于本卦之次。


而其次序。


恰與八宮相證。


不亂其數。


恰與本卦相通。


不乖其位。


以後天自然之序也。


天地人物。


歲時日月。


周行不息。


動靜有度。


皆如此序。


故以卦象言。


文王六十四卦。


自乾坤起。


以乾坤對舉。


陰陽交行也。


終于既未濟。


以坎離互交。


水火易位也。


其中各卦。


莫非此例。


皆以比偶相及。


對應相生。


分之自成一卦。


合之則為全序。


以卦雖六十四。


而乾。


坤。


坎。


離。


頤。


中孚。


大小過。


八卦。


獨不同象。


其他五十六卦。


皆反覆自為兩卦。


則五十六卦。


實二十八也。


合之乾。


坤。


坎。


離。


頤。


中孚。


大小過。


八卦。


共三十六卦。


以應周天之數。


而象萬物之類。


故其次序。


以上下篇分括六十四卦。


而皆統之于乾坤坎離。


明天地為萬物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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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8: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6


水火為二氣之宗。


而合乎伏羲八卦方位四正之象也。


故全易之序。


皆以此四卦為主。


反覆交互。


上下錯綜。


更以震。


巽。


艮。


兌為用。


縱橫應接。


奇偶對生。


以盡二氣之生化。


而推五行之承制。


蓋其旨意固如是也。


至文王卦序之例。


可得言者。


則其卦之對舉。


合之本宮卦序。


必一與五世。


二與四世。


三與三世。


游魂與游魂。


歸魂與歸魂。


皆不亂也。


如屯蒙二卦對舉。


屯為坎宮二世卦。


蒙為離宮四世卦。


又如同人大有二卦對舉。


同人為離宮歸魂。


大有為乾宮歸魂。


是其所舉雖異宮。


而仍同世也。


其次則乾。


坤。


坎。


離。


常以對舉。


以屬先天對宮也。


震。


巽。


艮。


兌。


或對舉。


或比類。


以屬于先天四隅卦也。


又乾與坎。


坤與離。


或離與乾。


坎與坤。


亦比類連舉。


以先天之乾坤。


後天之坎離同位。


先天乾以離為用。


坤以坎為用。


其位次相比並。


有如比肩。


故其在後天有相對之象。


有相類之象。


亦猶乾與坤。


坎與離也。


震。


巽。


艮。


兌。


亦然。


震之于艮。


于兌。


巽之于兌。


于艮。


艮之于震。


于巽。


兌之于巽。


于震。


皆以比類連舉。


如震與巽。


艮與兌之對舉也。


且在先天震巽為對。


後天則震與兌對。


先天艮兌為對。


後天則艮與坤對。


巽與乾對。


其為比類者。


在後天變對舉。


故其序恆連舉也。


又震與艮。


巽與兌。


二卦獨舉。


不以先後天對宮。


為明四隅之卦。


以交錯為先。


以類及為重。


不似乾。


坤。


坎。


離。


四正之卦也。


故其下篇序。


震艮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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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8:5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7


巽兌並列。


以先天方位次序。


固如是對。


而卦之性相同也。


震艮一長男。


一少男。


巽兌一長女一少女。


性類不殊。


氣數可通。


故其致用也順。


為生也孚。


風澤為中孚。


澤風為大過。


雷山為小過。


山雷為頤。


之四卦者。


反覆不變。


恰與乾。


坤。


坎。


離。


同。


其並舉有由來矣。


又六十四卦。


一往一復。


無不相應。


合之先天八卦方位。


自可見也。


如乾坤之後。


繼以屯蒙。


屯為水雷。


蒙為山水。


後天之用。


始于震。


終于艮。


而藏機于坎。


坎水以代坤。


坤之氣見于坎。


故坎陽體陰用。


屯自水中陽出。


蒙則山下水流。


屯為往。


蒙為復。


一往一復。


見氣之所化。


陽動而陰靜。


陰出而陽歸。


故二卦對舉。


而見一陰一陽之道。


此後天生化之始。


二氣往復之初。


以交互而生。


以循環而化。


為卦止二。


為象已多。


天地之機以明。


乾坤之用以啟。


故繼乾坤而為六十四卦之首也。


雷之為物。


動而為陽。


靜而為陰。


故出于地。


而升于天。


在後天。


東方木也。


木氣生于天。


成于地。


木數生于三。


成于八。


其本則天地也。


其先則水火也。


在先天水為始。


而後天木為初。


故傳曰帝出乎震。


言萬物之始出生也。


然自出者。


必有本。


震之所本。


坎也。


坎為水。


先天之始生。


後天之根源。


震自坎出。


為先天化為後天之啟端。


故屯卦為全易各卦之初始。


象萬物之初先也。


祇在卦爻求之。


即可見矣。


然生者必化。


往者必復。


此後天公例。


既有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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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9:1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8


以象往生。


自有蒙以象復化。


化于此者。


即生于彼。


往于昨者。


必復于今。


此循環之定理。


既有屯蒙以明其初。


氣自有需訟以象其次數。


氣數周流。


生化無盡。


而後萬物之象見。


萬類之數明。


其例固昭昭矣。


就屯蒙卦言。


在先天八卦。


坤之左右。


雷自水出。


泉流山下。


二者一自左上。


一自右降。


一升一降。


仍還于原。


坤用重坎。


故用水不言地。


明卦序之為後天也。


然後天者。


仍出于先天。


仍歸于先天。


故需訟二卦。


則一為水天。


一為天水。


坎本得乾陽為體。


故游魂之卦。


仍溯源于所生。


而需訟之象。


仍往復于乾坎也。


需訟二卦。


一為坤宮之游魂。


一為離宮之游魂。


坤之游魂。


即乾宮之氣所化。


離之游魂。


即坎宮之氣所化。


則需卦為乾坤二氣之交互。


訟卦即離坎二氣之循環。


以水天合而為需。


水上于天。


即坎與乾交。


而陽上升。


以天水合而為訟。


天下近水。


即乾與坎交。


而陽下降。


一升一降。


一往一復。


自相偶也。


故需與訟二卦對舉。


恰相當其位。


而氣數亦相得。


自先天八卦言之。


乾與坎為比類。


即後天之對位也。


在後天坎代坤用。


有似于泰否二卦。


與晉明夷二卦相類。


晉與明夷。


一為火地。


一為地火。


為坤與離。


升降交互之卦。


離在後天代乾。


與泰否亦相似。


又與既未濟亦相近也。


蓋先天為泰否。


後天為既未濟。


半先半後。


則需訟與晉明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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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9:3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69


皆乾坤坎離交錯往復之卦。


即陰陽二氣交互升降之象也。


故皆對舉以成序。


仍本于八卦位次者也。


需訟在八宮。


以坤與離對。


在八卦位次。


以乾與坎合。


對合之間。


見其交錯之出于自然。


明其生化之有其定序。


不少差也。


不獨其世同也。


凡此卦序。


其例皆然。


皆自氣數所至。


生化所成。


非故為之序也。


故六十四卦之序。


循環終始。


一一相得。


而八卦之用。


往來升降。


一一相當。


初無不偶之處。


亦無相逆之情。


其相對舉也。


正一陰一陽之道。


後天生化之理然也。


合之洛書。


徵之太極。


自易明曉。


至其連續之義。


見序卦傳者。


不贅述也。


宗主附注天數之常變。


必由人事。


而人事之得失。


又關天數。


蓋一屬先天。


一屬後天。


本分而合。


一而二也。


必能先天不違。


後天奉時。


乃取全勝。


而無一失。


此武王伐紂所以成功也。


然伐紂之功在文王。


而非武王。


文王能不違先天之道。


而遺奉時之教。


以授武王也。


其所作易。


則兼斯二者。


以明時定治為先天。


以應順鼎革為後天。


故能繼商湯之業。


開周代之基。


其教之寓于易者至明顯也。


故以離坎代乾坤。


震艮為終始。


分天道人事而立言。


以革命新民為順事。


其象盡在六十四卦之次序也。


六十四卦之變。


本于先天八卦。


而次序則交錯。


明天人之相應。


陰陽之調和。


必改革前規。


別行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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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09:5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0


方能挽救世亂。


蘇息民生。


此後天八卦。


必異先天。


而乾坤之位。


讓為離坎也。


此固天數所在。


人事不得不順應之。


而得文王為之著明。


以成武王之功。


周公之政。


蓋其睿聖。


不下伏羲。


又當憂患之時。


有以激動其志。


故其心思深契天道。


制作可侔神功也。


後之習易者。


必于此等處有所得。


方足以探文王之心。


見周易之精。


不可徒騖于象數文字之末。


而忘其改革變化之本也。


宏教附注復聖此文舉一例以概其餘。


因各卦太多。


不及一一指述。


苟就卦序表細按之。


則無不明矣。


可將上下經各卦平列一表。


下註明何宮何世。


再將先天八卦位次。


明其卦之合自何方何屬。


再就卦之爻象升降。


以明氣之消長往復。


數之奇偶大小。


而後合前後看之。


合全序讀之。


自能體會到文王定序之旨。


與後天之用。


生化之則。


而後參之序卦傳所釋之文。


使圖象文字。


均無疑義。


則全易之精蘊。


皆在指掌。


其與先天異同。


連歸分合。


亦在此中求之可矣。


如有未逮。


再徵之雜卦之序。


及本宮本卦六日七分各種之序。


一一參對。


則更無不了然者也。


總之易之變化。


全在序次。


要將全易序次明解無遺。


則易之神用即在目前。


此文不過啟其端耳。


又曰復聖講述六十四卦次序意義。


以易象重在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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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10:1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1


而變化生于次序。


一卦數易其序。


則成數變。


皆六十四卦自相分合而來。


六十四卦則八卦自相分合而來。


八卦有正卦正位之別。


皆以次序定之。


故次序一易。


卦用全殊。


無論先後天皆有次序。


以生變化。


即連歸周易。


亦由次序以為異同。


此中關係甚大。


必詳舉其例。


細推其理。


方能曉然于易用。


而有以收易教之功也。


宗聖講述周易之書。


文王所作。


易卦之象。


伏羲所制。


文王演之以盡其變。


是為周易。


故卦象一而用二。


卦名同而用殊。


以伏羲初制為先天象。


文王復演為後天象。


以此分別。


體用斯明。


然夫子刪訂六經。


獨宗周易。


而不及文王以前者。


文王之作。


足賅各易也。


文王之易。


雖屬後天。


而先天存乎其中。


人之生也。


神存形中。


言形而神在。


以神之德。


體物不遺也。


先天之象亦然。


先天以後天用。


後天以先天神。


先後並行。


神用無極。


故曰神無方。


易無體。


以體不見。


由其用而見也。


然體不可見。


因而忘之。


不可也。


先天之象。


不用可也。


因而蔑之。


不可也。


故言後天必及先天。


原始要終。


易之道固如是。


推來溯往。


易之用亦當然。


明乎先天。


則知後天所出。


明乎後天。


則知先天所存。


氣數不同。


名類異致。


雖猶木本與枝。


水源與流。


一脈所傳。


而在既變之後。


形神各別。


理氣殊途。


有一而不一。


同而未同者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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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10:3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2


故言文王之易。


必溯以前之易。


習文王之卦。


必本以前之卦。


卦同而異。


以用不同。


易異而同。


以體無異。


故雖有同異。


而不得不求其合也。


合則通。


通則神。


不合不通。


滯于物。


而失其神。


將何以致易之用哉。


故學者。


必將先後天二者。


氣與數之分。


明晰無遺。


再將二者之合。


通貫無滯。


庶可以因文王之作。


探伏羲之制。


即可由周易。


包括以前之易也。


請將先後天卦象之同異者略述之。


先天八卦方位次序。


與後天異。


先天乾坤上下。


離坎東西。


震居坤左。


巽在乾右。


艮連坎坤。


兌接離乾。


此為相對。


方位卦象皆相對也。


乾陽坤陰。


離陰坎陽。


震艮皆陽。


巽兌同陰。


陰下陽上。


陰上陽下。


一陽與一陰對。


二陽與二陰對。


無相失也。


故其數為乾一。


兌二。


離三。


震四。


此左之上行卦。


巽五。


坎六。


艮七。


坤八。


此右之下行卦。


而其本數。


則與河圖同。


其式為左右兩行。


左則自下數。


右則自上數。


左為震一。


離三。


兌七。


乾九。


右為巽四。


坎二。


艮八。


坤六。


四二八六巽坎艮坤五乾兌離震九七三一此即先天卦數。


合河圖者也。


以乾九坤六。


為乾坤大用。


左為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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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10:5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3


一三七九。


順行而上。


右為陰數。


四二八六。


逆行而下。


五在中央。


以一合六為水。


三合八為木。


七合二為火。


九合四為金。


五為土。


以成交互之則。


一與四。


三與二。


七與八。


九與六。


皆成五。


即中央所得之數也。


故卦八而數九。


中數暗藏。


明卦之體不見。


而寓于用也。


乾用九。


坤用六。


為用之最大者。


以陽極于九。


陰終于六。


九六為乾坤之用。


即全易之用。


故以九六代卦之用。


九與六合為十五。


成中央土數。


即體也。


體以用見。


故乾坤以下各卦之用。


皆為五。


不違其體。


體一而用殊。


八卦各有其用。


而體則一。


五在中央。


名為中數。


中者天下之大本。


八卦皆自此出。


萬物皆歸于中道。


此數之妙。


亦氣之所存也。


數以紀氣。


氣行無垠。


周流無息。


而不離其宗。


即永繫于中也。


中之氣。


先天之真。


八卦之氣。


兩儀之象。


八卦有物。


故氣有二。


而成生化。


有升降消長。


而成變化。


真氣無形。


獨居中央。


無動無變。


八卦有名有數。


中氣無名。


而數以用成。


此即伏義本河圖之象。


制卦象也。


卦八用九。


而不以九卦者。


為示中氣之先天。


而有異乎他物也。


然有物。


則有此氣。


卦雖八。


而中氣仍在。


其妙義可見矣。


後天八卦之象。


方位次序。


均與先天異。


以先天之已變也。


其象本于洛書。


而成二五交錯之用。


故離上坎下。


震東兌西。


乾居西北。


坤處西南。


巽在東南。


艮移東北。


離陰而在上。


坎陽而就下。


震木在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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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11:1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4


如日之出。


兌金在西。


如月之升。


乾以金而連兌。


巽以木而接震。


同類相親也。


坤以地而守南隅。


艮以土而歸北角。


土氣分布也。


陰陽皆交互以成生化。


五行有生制以為功用。


以其後天之象。


必由二五之交錯。


氣數之升降往來。


而後見其生化。


成其功用也。


九二七六離艮兌乾五巽震坤坎四三八一由八卦之序數之。


則為乾。


坎。


艮。


震。


巽。


離。


坤。


兌。


循環以行。


牽引以用。


而其本數。


則為坎一。


坤二。


震三。


巽四。


乾六。


兌七。


艮八。


離九。


其式仿洛書也。


坎為一。


自下始。


左右皆由下上。


陰陽皆交互行。


不似先天之左上右下。


左陽右陰。


兩相對待。


而未交合也。


後天之象。


在生化之後。


本已交合。


故氣為同化。


數為連生。


自坎至巽。


為左之四卦。


自乾至離。


為右之四卦。


其數原以一二三四居左。


六七八九居右。


而其中二八易位。


坤艮易方。


故左則坎一。


坤八。


震三。


巽四。


右則乾六。


兌七。


艮二。


離九。


以成後天之數。


合乎洛書者也。


洛書之數。


二在西南。


與七連。


八在東北。


與三接。


正符河圖之數。


二七為火。


轉為金。


三八為木也。


故後天卦數。


下則坎一與乾六合。


上則巽四與離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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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11:4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5


金水為橫也。


左則坤八與震三合。


右則艮二與兌七合。


木火為縱也。


以在後天金火易位。


變為水火上下。


金木東西。


而巽木仍連震。


乾金仍接兌。


離與坎對。


水火相交。


坤與艮偶。


土地分化。


土為四季之旺。


分布于四行中。


故土在後天。


得時最多。


以成生化之本也。


水火既濟。


則萬物以生。


雷澤歸妹。


則萬物以化。


有地山之謙。


以行其令。


厚其德。


則萬物以成。


而後後天之用可見也。


且以乾六與巽四合十。


則天風姤之象。


示氣之媾遇也。


以坎一與離九合十。


則水火既濟之象。


示氣之交濟也。


震三兌七亦合十。


坤八艮二亦合十。


則謙與歸妹之象。


示氣之通貫和好也。


氣皆交和。


用乃宏大。


數皆錯列。


功乃周密。


而體以用見。


神以功名。


則中數之五與十。


仍存其中矣。


此後天八卦之象。


全本乎洛書者也。


宗主附注氣之于天地間無一時息。


人物滋育。


事故滋變。


莫可究詰。


而莫不周回圍繞于一道。


是即氣之中也。


中氣如室之柱。


各材皆倚之而縱橫為用。


無柱則不能致其用。


萬物萬事之于中氣亦然。


然柱之為物。


人所見知。


中氣無形。


人莫聞睹。


此其先後天之辨也。


中氣先天。


不因物生。


而物由生焉。


不因事變。


而事由變焉。


物事之生變。


皆中氣主之。


而人不見中氣。


祇見物之生。


事之變也。


夫既為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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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12:0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6


則其重要可知。


既不可見。


則易為人忽可知。


故聖人為易以明其象。


以可見者示人。


而得其不見。


以易明者告人。


而求其難明。


則易之教也。


卦象有象外之象。


卦用有用先之用。


必自所始終而會通之。


合陰陽而同一之。


以盡其先後天之象。


而後中氣即可見矣。


蓋中氣非物事。


而不離物事。


若舍物事。


則中氣無可得。


若泥物事。


則中氣亦無可探。


必自物事溯其本末內外。


而後得之。


此即象外之象。


象中之象也。


非通乎象者則不有所忘。


必有所執。


忘與執。


皆失之。


故習易必求其通。


而于象必窮其本。


八卦也六十四卦也。


皆以此中氣為本。


皆因中氣而通其用。


不問其為何易也。


此言易必于此深切求之。


不以為煩也。


述聖講述一周易一書。


文王所本于連山歸藏者。


而復推衍其變。


以與伏羲之作相證也。


故卦象不異。


而序異焉。


文王六十四卦序。


雖參伍錯綜。


往復循環。


與本宮本卦序異。


而仍不變其宗。


宗者伏義八卦之序是也。


伏羲八卦為各易根本。


無論何易。


皆由其序而推衍之。


故連山歸藏周易三者。


其所宗皆同。


即本宮本卦。


及六日七分。


十二辟卦之序。


亦自伏羲卦序所變。


初無異也。


其所異者。


為其用耳。


用者合于時宜。


孚于人事。


本于天道。


翕于鬼神。


而無間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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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12:3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7


故夏有連山。


商有歸藏。


周有周易。


時之殊也。


有天地之序。


日月之度。


歲時之歷。


人物之生。


幽明之道。


不相侔者。


則卦用以變。


故有本宮。


本卦。


六日七分。


辟卦之異。


及夫納甲。


納辰。


納音。


運氣。


占候之差也。


蓋卦以象物事。


物事不一。


則卦用不同。


而卦之為卦。


仍止六十四。


其應于變者。


唯有異其序。


序異則用殊。


雖卦同。


而為象不同。


故各序皆有其象。


以致其用。


非重複也。


亦非別有他易。


而異于伏羲文王之制也。


伏羲之制最古。


時世簡樸。


事物純省。


故為序者少異例。


以不用也。


遞降而時移世易。


物繁事多。


則必推其變以窮其用。


而後序之異例日加。


為易亦日眾。


此自然之理也。


苟有賢者。


能通其變。


則卦序猶可推衍之以應于用。


亦如文王之變連歸為周易也。


故周易者。


文王之制。


周代之作。


為孚有周政教之用。


應當時事物之變也。


三代之政教極于周。


故夫子刪訂以周易為主。


周鑒二代。


崇五帝。


明周之作。


即足概以上之制。


取周易。


足以窺各易之用也。


然周易之序。


序周時之政教。


應事物之變者。


以後有所傳者。


亦可以輔周易而廣其用。


非僅限于周易也。


故于各序之例。


有由來者。


亦宜習之。


以廣易道。


而神變化。


此固夫子之微意也。


本宮之序。


以乾。


坤。


坎。


離。


震。


巽。


艮。


兌。


相對之卦為次。


如乾本宮卦。


一世為姤。


二世為遯。


三世為否。


則變于坤。


四世為觀。


五世為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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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13:0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78


皆坤卦所變。


六世游魂為晉。


則乾附于坤。


七世歸魂為大有。


則乾反于乾。


自本卦至三世。


屬本宮所變。


自四世至五世。


屬對宮所變。


六為附于對宮。


故曰游魂。


言在外也。


七為返于本宮。


故曰歸魂。


言歸本也。


此本宮之序例。


以本位與對位。


相生相變。


次第以成。


七世而終必有始。


往必有復。


故三變而易對宮。


七變而還本位。


與其本卦成一宮。


八卦雖屬一宮。


已見交錯往還之象。


非純一宮卦也。


蓋既有生化。


必有陰陽。


陽合于陰。


陰交于陽。


生化始成。


陽還于陽。


陰還于陰。


循環始見。


本來天地萬物生化。


固如是也。


故卦序象之。


其異乎周易者。


則所交錯往復。


僅限于相對二宮。


而不及他卦。


故其所象者。


先天初化。


萬物始生。


二氣初調。


五行未雜。


其變簡。


其氣純。


與周易之錯雜循環者異矣。


且本宮之序為縱。


周易之序為橫。


本宮八卦。


為一宮卦屬。


而不連他宮卦。


如乾宮各卦。


皆屬金。


納甲納辰。


皆同乾卦。


唯游魂屬艮。


歸魂屬坤。


不同乎乾。


以其氣變。


數亦易也。


氣變則改其情。


數易則殊其名。


此必至者也。


然其大用。


仍不離其宗。


故所取者。


仍本宮內之所合卦。


如晉取艮。


則遯卦之所合。


大有取坤。


則否卦之所合。


固二世三世之卦也。


夫卦在後天。


以下卦為主。


而本宮卦以上卦為先。


如姤卦乾上巽下。


不從巽而屬乾。


則以卦之變自下始也。


乾之變初爻為陰。


則成巽。


而姤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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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樓主| 發表於 2012-8-6 19:13:3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2-先後天各易象數及圖表大旨-80


次為坎兌之節。


為二之六。


次為艮兌之損。


為二之七。


次為坤兌之臨。


為二之八。


是八卦皆屬兌卦所合而生者。


故為兌卦屬。


而其數以兌屬先天數二。


故皆統于二。


猶乾所屬統于一也。


以下各卦皆依此例。


以迄于坤卦。


為八之八。


而殿六十四卦焉。


乾始坤終。


乾一坤八。


氣數相得。


而成全易之序。


為圖或方或圓皆同也。


蓋此卦序。


純本先天之象。


以明天地物事之序。


有所定也。


位有定方。


至有定時。


上下有次。


左右有紀。


升降有度。


往復有制。


不相差于黍粒。


不相失于毫毛。


故其致用不同後天。


而異乎周易之序。


且不同先天生化之例。


而異乎本宮各卦之序。


其象之所指。


為明先天之物與事。


俾知氣數之本源。


而得生化之初象。


方以象地。


圓以象天。


天地既立。


萬有斯定。


故其制為道家所重。


實足以探先天之奧。


明無為之道。


超形跡之上。


達天人之源者。


惜乎世人未知其用耳。


本卦序與本宮序。


二者有可印證處。


如本卦乾卦所生八卦。


夬。


大有。


大壯。


小畜。


需。


大畜。


泰。


諸卦。


合之本宮。


則僅本卦之乾。


與歸魂之大有。


屬乾宮。


其泰。


大壯。


夬。


需。


四卦。


則屬對宮坤宮。


其小畜。


大畜。


二卦。


則一屬巽宮。


一屬艮宮。


是八卦分屬四宮也。


而所屬者。


仍與本宮之例合。


如對宮四卦。


原由本宮變。


乾坤對變。


原定例也。


大小畜二卦。


雖非本對宮。


而小畜由巽合。


即本宮一世之所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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