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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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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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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07:0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二章-第三節-98


故易之道。


必以蓍龜而後大其用。


為物以數告人。


而能契于卦爻也。


揲蓍之法已見後不贅。


而關乎蓍卜各術。


世有傳者。


由來久矣。


非盡龜之靈耳。


以人之誠。


託物之靈。


通神之德。


三者為一。


則天命如繪。


天數如列。


一切可指諸掌上。


蓋誠在人。


誠則明。


至誠之道。


可以前知。


所謂見乎蓍龜者。


誠之著也。


誠則一。


一則神。


神則無不知。


無不能。


此人性之所存。


真知必依誠而後顯。


不誠則蔽于物。


障于識。


發于七情。


徇于六欲。


而莫能致其一。


則不靈。


不與神通。


不達于物。


不感于數與理。


不順乎性與命。


則氣先逆。


氣逆則靈明以泊。


知覺以亂。


則心失其宰。


而外見諸形。


故曰誠于中。


形于外。


外形者善。


則顯其善。


惡則顯其惡。


五官百骸四體。


皆有其微。


斯謂之象。


氣象恒相應也。


氣正則象安詳。


氣亂則象昏澀。


中外之相及也如此。


故聖人先固其中而立其誠。


誠中一也。


由體言曰中。


由德言曰誠。


故誠者生之終始。


始于誠者天也。


終于誠者人也。


人皆有其始。


而鮮克有終。


則聖人教之。


使復其性。


而歸于誠。


則明道為亟。


明道者先明數。


明數者先格物。


物格而後知至。


此知字合精粗表裏言。


故通神之前知。


知之至也。


佛謂之神通。


即論語知命耳順。


從心所欲是也。


皆慧也。


靈也。


不誠則不能至焉。


故聖人述易。


以蓍龜補人之知。


匡人之不逮。


藉物之靈以益人。


師神之德以解惑。


則易之卜筮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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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07:5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二章-第三節-99


蓍龜之用。


皆易之所屬。


而以明乎數。


知乎者者也。


易之象卦爻。


亦為明數知時。


而不可盡天之道。


則有待乎蓍龜。


蓍之取數。


非如卦爻。


故別有揲蓍之法。


而取象于歲。


周天之數。


三百六十。


歲之為日。


亦三百六十餘。


是歲之數。


即周天之數。


以日周行天一度也。


周者圓周。


天形圓。


故包一切。


地之為象則非圓。


雖在天中。


有若卵黃。


為形圓而非真圓如天也。


蓋其成用有缺。


則其為數不圓。


圓則無缺。


如月之望圓也。


而前後皆缺。


月之體固圓。


為明則有圓缺之異。


地之用亦然。


為體若圓。


為德則方。


方者本乎洛書。


四隅四正。


為方者八。


故曰天圓地方。


方亦非四方也。


如洛書八方。


又如方形之器者六面。


其數皆偶。


天圓有奇。


故周歲之日。


三百又六旬又五日有奇。


而合之夏曆。


則有閏也。


蓍之法乎天。


故曰蓍之德。


圓而神。


卦之法乎地。


故曰卦之德。


方以知。


此蓍與卦之用。


一圓一方。


一神一知。


互相應也。


合之乃得天地之全數矣。


不曰數或體。


而曰德者。


正以其為象耳。


象則非其物。


而卦之象地無以用。


言地體不可量也。


地數不可得也。


故以卦象其德。


而自成方。


此地方之說所本也。


方也者。


以方定宜。


以位明用。


則水陸之異。


南北之殊。


高下之分。


氣候既差。


德用自別。


形勢既異。


數理亦分。


故圓者得其渾然統名。


方者縱其各別屬名。


此蓍之數圓而神也。


卦之數方以知也。


神也者貴乎通。


知也者貴乎析。


蓍合乎神。


故達天德。


卦合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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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08: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二章-第三節-100


故明地利。


天高不可及。


所達惟其神。


而統稱之。


地卑可遍歷。


所知可盡其方宜。


辨其生物。


而析名之。


此其異耳。


神以取無形。


知以察有質。


神以通微。


知以器顯。


神以盡形上之道。


知以極形下之器。


故一神一知。


天地之道備矣。


此蓍龜之用。


與易之道相倚相成。


不可闕一者也。


易以爻成卦。


而卦爻各有其用。


合則卦之用。


分則爻之用。


爻雖分而分中有合。


則時位之所關。


主客之所別。


來往之道之所辨。


消息之數之所明也。


故六爻有其義焉。


義者與德。


同而不同。


德者同名。


義者異類。


故卦曰德。


爻曰義。


義猶利也。


用之宜曰利。


理之宜曰義。


此理數異名。


理曰義與利。


用一也。


六爻自初始至上終。


終始之外。


為位者四。


為時者三。


時三位四。


乃爻之要義。


位體乎地。


故偶。


時本乎天。


故奇。


非僅指三四兩爻言也。


凡六爻皆有時三位四之辨。


而其實用則自二至五爻。


三五同功。


二四同用。


一奇一偶。


而三五合亦偶也。


故位多于時。


時以去來今分其序。


位以上下左右分其別。


上下或亦稱前後。


且曰上下橫前後豎。


其實一也。


時位相隨。


方宜以辨。


時位相失。


利害以明。


故得之者剛柔協和。


失之者陰陽乖戾。


為先後天不同也。


主客往來不一也。


升降消長不類也。


而爻皆有以象之。


象其用耳。


象其用使知所宜否。


而定其進退行止。


示其吉凶悔吝。


故曰六爻之義易以貢。


此易字與前簡易易字有別。


言包簡易變易。


而重在明其變耳。


變則無常。


無常則難明。


而文爻有以明之。


明之者貢之也。


貢猶公也。


公諸大眾。


明告之也。


古者獻納曰貢。


賦稅曰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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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09:0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二章-第三節-附注-101


皆以己公諸上之意。


六爻以所有時位。


明示其利害。


以公告于卜筮者而無隱。


此則易之所以通神明。


天以示人。


有必資于爻者也。


六爻初上無位。


故人不及。


自二至五。


人道始終。


三四中爻。


人道表裏。


剛柔消息。


于此見焉。


故察其所占。


觀其所處。


利其所應。


則行止進退之道畢矣。


蓋數附于爻。


氣存于象。


理寓于上下。


用微于時位。


卜得其一。


則知其餘。


故曰易以貢。


言自下而上。


自近而遠。


自卑而高。


如貢也。


而各盡其變。


變而不違于爻。


不戾于象。


不失于時位。


則貢者得其利。


有其功。


大其德業。


如國以貢而富足。


民以貢而安和也。


本乎自然。


出于本心。


則無怨無惡。


聚之以道。


取之以度。


則可大可久。


此六爻之用不匱。


而全卦之德無窮。


卦以爻成。


爻以卦聚。


如民與君。


如僕與主。


各盡其職。


各守其位。


則卦爻皆適乎道矣。


宗主附注法象二字。


最為精要。


凡有象可觀皆象也。


而非法象。


法者有定有則。


永久不易。


有紀有度。


可以稽計者也。


如人間法律。


有一定規範。


使人皆能知之守之。


遵行之也。


故法象自天地為始。


舉凡天之所屬。


地之所有。


如日月星辰。


風雲雨露。


山川草木。


禽獸蟲魚。


亦皆有象可紀。


有數量可稽。


而附于天與地。


是天地者法象最大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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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09: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二章-第三節-附注-102


然既曰法象。


自非以其象貴。


而在因其象以為吾人法則何在。


在于易。


易之取法何用。


用以明道數。


道數者大之彌于六合。


小之藏諸一心。


以人物之生。


而有性有命有形。


皆法象也。


皆仿于天地。


適于陰陽。


和于鬼神。


通于上下。


故心為之宰。


身為之輔。


心身者猶天地包羅萬有也。


五官百體。


氣血精神。


無非心身統之。


易以人道為主。


則取法天地。


以明人生。


天地分于太一。


人生分于太極。


一也。


陰陽者生活之總紐。


而大細無不有之。


則猶天地之有日月山水也。


氣之所行。


形亦見焉。


數之所賦。


命亦寄焉。


性之所存。


道亦寓焉。


故道者通天人。


性者達鬼神。


行與言者則賅夫理。


體與用者極其數。


數也者。


與生俱生。


一定而難易。


然氣有移改。


數亦變焉。


則由親乎上與親乎下有別也。


天地即二氣所結。


輕清者上升。


重濁者下沉。


則以善與惡為辨。


此分陰分陽之域也。


陰惡而陽善。


故上下異其趣。


而歸宿異其位。


歸者如水就下。


恒易動于惡而趨于陰。


惟有聖知之士。


知性之宜高。


道之貴上。


則逆行之。


逆則為反。


歸言反其歸趨之道也。


故曰易逆數也。


既逆其行。


亦逆其數。


逆則超乎數。


而達于無生之生。


此仙佛之界。


必由修致之。


易之逆數。


自其象見之。


即一卦六爻。


不自上始。


而自下始。


由下以上。


愈進愈高。


此為反天道之行。


而以求適于性命之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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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0:0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二章-第三節-附注-103


物之為用。


人用之也。


而用有其利。


知其利者惟聖人。


故重在聖人之能發明。


以為天下後世利耳。


如上古穴居野安。


有巢氏始發明巢居之制。


則仿于鳥而利用木枝。


上古茹毛飲血。


生食諸物。


燧人氏始發明取火。


則因木生火而得熟食。


及取煖之利。


后稷教民稼檣。


始有五穀。


黃帝教民宮室衣裳。


始得安居蔽體。


神農嘗百草。


始知藥物。


岐伯論病理。


始知醫方。


皆所謂備物致用。


立象成器。


以為天下利者。


而皆先得之于易。


後文亦已詳溯其源本矣。


此聖人之知能。


而取法乎天地。


因利于物者。


故德業日大。


富貴日隆。


富貴德業一也。


故為之所瞻仰崇高。


如日月經天。


山嶽峙地。


巍巍乎莫與並矣。


故易取象于卦。


艮為山。


兌為澤。


天地定位之後。


即繼以山澤通氣。


通氣者。


通天地之氣。


以成生化之用。


艮一陽在巔。


是天之氣下降。


而為山。


兌一陰在上。


是地之氣上升。


而為澤。


山澤者。


富貴之所出。


物之所畜藏也。


故山天大畜。


澤地萃。


畜則物畜。


萃則物聚。


皆富貴之聚。


而為易卦取法乎天地山澤之利者。


天地主其生成。


山澤成其發育。


則物之用不可盡。


利不可窮。


故澤無水曰困。


山有火曰旅。


是毀其畜聚。


而敗其物之利。


失其物之用也。


故備物者天地自然之功。


而致用則聖人之力也。


立象成器。


聖人因易卦之制。


而為天下利。


則人類之福也。


故本節所講。


皆推本聖人法則天地。


利用萬物。


以易卦示人。


而明教天下後世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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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0: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二章-第三節-附注-104


宣聖所講微旨。


自易揭出道之本體。


世人始知道之為道。


並非模糊惝恍。


莫可究詰之物。


此實中國言道最初最精之話。


與老氏所說互相表裏。


老氏稱道曰無名強名。


正是由無入有之紐。


亦即由太極而兩儀之象。


太極無也。


兩儀則有矣。


有其氣而後有其數。


有其名而後有其形。


故一陰一陽。


氣也亦數也。


名也亦形也。


而後微妙不在氣數形名。


而在一道字。


以名之兩儀。


名之陰陽。


皆有偏頗之弊。


惟以道名之。


則通貫上下。


挈提萬有。


會合神形。


推運一切。


無不可也。


故道者發于太極。


至于無盡。


日用尋常不能外。


精微奧妙不能分。


大之包天地而有餘。


小之入無間而猶細。


以其名之順乎理數。


行之達乎天地也。


而其用于人也。


有修持之謂焉。


有行止之謂焉。


有處世接物之楷模。


有成仙證佛之階梯。


則視其人之所遵行。


所澈悟。


所底止。


所成就。


而異焉。


故言道萬端。


而尋源則一。


一者何。


一陰一陽而已。


陰之與陽。


已為後天。


既分之後。


非復先天未動之時。


故人物之生。


必自陰陽交合始。


合則生。


離則死。


則陰與陽者不得孤立。


不得獨行。


而何以修鍊之士。


成功之日。


不復有陰陽之分。


此非陰陽之孤獨也。


亦非其分離。


則為工夫火候化而一之也。


雖化而一。


仍有其原質。


如化學之物。


雖已變為第三種。


而其原有之物。


仍不得失其一。


故化合之功。


即修道之喻。


修持之妙。


即由有還無。


由二返一之象。


此即以出者入之。


去者歸之而已。


陰陽自太極分。


其成也。


仍歸于太極。


故曰道者返本復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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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0:5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二章-第三節-附注-105


夫道既以精粗巨細通乎一切。


則凡有者。


舉不能離道以生以存。


以育以成。


此中庸所謂道也者。


不可須臾離也。


而推之于人。


則自生始。


與生俱生。


生之所有。


即道之所賦。


然道無定形。


無定行。


易特申之曰。


繼之者善也。


成之者性也。


此二句即足代表道之定形定行。


行謂之善。


形謂之性。


性也善也道也。


三者一也。


而易分為前後三段。


即初名曰道。


中名曰善。


終名曰性。


此三段乃人之一生。


始終具備。


不得或失。


失則失其生矣。


失其生者。


失其命也。


故中庸曰天命之謂性。


性命與生。


皆自天賦。


而天者賅神形氣數。


為之主宰者也。


非如天地之天。


天地之天。


指上之蒼蒼者。


此之謂天。


發于無形。


統乎有形。


包諸生成。


主其育養。


而直通于人心。


凡心之動。


天即感焉。


此神之所召也。


理之所應也。


數之所孚。


命之所立。


莫不由天。


易不稱天者。


以有太極代之也。


太極太一。


天之至尊。


神之至崇。


生成變化。


莫不主之。


故有生者。


莫不自此出。


氣也而有非氣之屬。


數也而有非數之類。


名也而有無名之名。


形也而有無形之形。


斯造化之至神。


宇宙之至精也。


于人亦應之于心。


通之于性。


命之于善。


故易之三句。


實以人為準則焉。


舉人足以概括萬物矣。


人為萬物之靈者。


以其神能通天。


性能合道。


善能制數而已。


故舉人凡天命之生者。


皆可由是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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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1:1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全章大旨-106


第三章總述全章大旨宣聖講義此章為闡微。


闡明天人性道之奧。


及人天修養之要。


應自一陰一陽之謂道起。


下至成之者性也。


其下將後文誠性存存道義之門移來。


為第一節。


皆明性道本始。


有合于易者也。


其後應將天地之大德曰生一節。


接作第二節。


最後則仁者見之謂之仁等語。


俟順講至此。


再予核定。


以道與性有名而無形。


形在于德。


德有四。


以仁為首。


仁禮義信。


達夫四德之德。


通夫人生之心。


而在易則以位為主。


時為用。


物以為利。


人以生財。


皆本末一貫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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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2:0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全章大旨-107


而又分內外兩大類。


即中庸成己仁也。


成物智也。


數語所本。


在易不言智。


稱之為用。


顯諸仁。


藏諸用。


用也者。


智也。


智藏而不靈。


則民德歸厚。


故不諱言利而諱言智。


中庸揭出智字。


以申述易辭不盡之義。


所謂智者。


仁之效也。


有仁始有智。


仁不見。


無以智稱。


是聖人慮後世徒逞聰明。


好行奸巧。


以欺民罔物。


致天下紛爭。


而莫知所屆。


故老氏曰。


大智若愚。


智而若愚。


足見智之宜藏矣。


藏者為修持秘訣。


與前講逆字有異曲同工之效。


蓋藏為退休。


為隱遯。


如文中聖人。


以此洗心退藏于密。


正是藏之要?。


書曰夙夜基命宥命。


亦退藏之事。


不獨隱居獨善。


所貴即秉國鈞。


理萬機。


正位乘時。


亦必有退藏之道。


誠以一動一靜。


天地之樞機。


一進一退。


位時之橐籥。


有其一必存其二。


此即一陰一陽之謂道耳。


顯之與藏。


仁之與智。


相環成抱。


永不遠離。


故智者無為。


無為而無不為。


無為見其藏。


有為見其顯。


斯道也。


自古聖授人心法。


有如堯舜薪傳。


昭垂萬世。


不得易也。


而二者合之為中。


即太極也。


中者包動靜。


賅顯藏。


備仁智者也。


故執中無偏。


則顯道也。


藏亦道也。


仁德也。


智亦德也。


在人為性。


在生為心。


在物為情。


在妙為神。


皆合此二者以成之。


上聖下愚。


異也。


而生性同。


剛強柔懦。


異也。


而心情同。


為自天命無或加減也。


能明此。


自明天道性命之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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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2:3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全章大旨-108


易雖始自太極。


太極不見其用。


必至動而分陽陰。


兩儀既判。


德用乃章。


故在周易言道。


必自陰陽始。


周易為繼以前各易。


推衍其變。


故略體而重用。


先有名而後無名。


蓋陰與陽者。


以天地為之表率。


陰陽而在易則為乾坤。


乾陽而坤陰。


卦自乾坤始。


則乾坤以上。


推易所包舉。


然不得不溯乾坤由來。


更不得不明天地法象。


天地既定。


乾坤成列。


則所謂生成變化。


皆自此分別繁衍。


此所謂道也。


道猶路也。


猶木之幹。


草之根。


有所始。


有所終。


而共達其生存之道。


舍此不克也。


故述天地間萬物萬事。


皆以道範之。


如人之有行。


必由路也。


路有來去。


道有陰陽。


一也。


而茲所謂道者。


固從聖人為所生所成所變化之路。


卻直探其源。


逕求其本。


為易之為易。


固以易御難。


以一明眾。


通其源本。


固自易而一。


則所生成雖不可極。


所變化雖不可知。


而採之于初。


索之于始。


則不過一陰一陽而已。


此兩一字。


一則示其本。


一則明其量。


本始之一。


即自二以下皆一所出。


分量之。


一即兩者。


等量齊觀。


無多寡輕重也。


故兩一字含有深義。


不然胡不曰陰陽之謂道哉。


明陰與陽。


不孤生。


不獨成。


不自變化。


必與其一合。


而後著其功用焉。


則一之所尚矣。


一之與一。


合而為二。


奇而成偶。


如人之男女。


物之雌雄。


原相匹配而克諧和。


苟有多寡則不和。


有輕重則不匹。


以分量為數之本。


數始於一。


而推之無盡。


知其一則知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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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2:5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全章大旨-109


自太極生兩儀。


已見天地有其絪縕之氣。


人物含其孕育之情。


不可苟也。


而天地好生。


人物重續。


皆自然之妙。


不得強也。


人物為延其宗姓。


繁其族類。


以求生存永久者。


皆氣盛而數至。


理備而情同。


故名之道。


言其不變也。


道之不變。


其用則日變。


為不變方為道變。


變方為情。


人之有生。


亦本是例。


故此道字。


謂之天地之道。


謂之人道亦可。


以其無差殊也。


一陰與一陽。


日行而不止。


相抱而不離。


則生成愈多。


變化愈廣。


以其終不悖夫是一也。


悖則害之矣。


何以先陰而後陽乎。


此尋究生成之原。


必自陰為載育。


如人物必抵于地。


而後能生成變化。


故初生之時。


陰在陽先。


陰先非尊之也。


以太極之動。


陽自分為陰。


其先元陽靜也。


動則陰出。


非陰以涵育之。


則陽愈動愈飛。


孤高獨拔。


不得與陰偶。


則不生不成不變化。


此河圖之數。


天一生水。


必得地六成之。


無成則生亦徒生。


先不能生乎。


故天一地六。


地二天七。


以下五行之生成。


亦即此一陰一陽之匹配孕育也。


而數有大小者序也。


非量也。


以生者在五之前。


成者在五之後。


或以為有多寡輕重焉。


然天地因已定其上下位矣。


天先地後。


亦序也。


此陰先陽後亦序也。


男女雌雄。


各有其位。


明其分。


別其尊卑。


而不得謂之尊陰抑陽者。


易道重陽不以此分。


其分位也。


一陰一陽。


初生之跡。


以後生成。


皆如此出。


推衍日繁。


生化日亟。


天地無為。


人物自分。


合為太和。


立以中極。


順逆來返。


皆循是律。


故名曰道。


永不變易。


悖道之生。


生亦同滅。


生生不窮。


息息相及。


此天地造化之形。


而人物繁庶之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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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3:1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第一節-110


故太極者道之本體。


初無何象。


晶明渾圓。


精氣惝恍。


有動則分。


有靜則長。


如輪之轉。


乃孕萬象。


由無入有。


自簡而眾。


一陰一陽。


互神其用。


道本無名。


名其所動。


以人為則。


乃得生成之正者。


父母構精。


生育以定。


有陽以翕之。


有陰以闢之。


兩者相助。


斯見所為。


悖夫是例。


逆天違性。


善惡之分。


性情有正。


故明道非徒明也。


習易有所成也。


卦爻之合。


始于乾坤。


生成變化。


包夫陽陰。


此人道之本。


物情之根。


細釋辭旨。


著見其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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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3:4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第一節-111


第一節一陰一陽之謂道。


繼之者善也。


成之者性也。


成性存存。


道義之門。


宣聖講義 (按此係今本上篇第五章前三句。


與第七章末二句)一陰一陽。


道之大則。


而道無名。


無形。


無行。


名之道者。


以其有是道耳。


欲知其形。


欲得其行。


必求于德。


德自道生。


如物之有功用也。


德可驗諸行。


徵諸事。


以明其所為所成。


故曰繼之者善也。


此善字德之總名。


凡德皆自善生。


仁義禮信。


善之一也。


亦德之一部。


而仁為之首。


然仁者即善之見于外而初著其用。


存于中而先立其體。


故仁善一也。


而有大小之分焉。


道之著也見其善。


藏也歸于中。


大學止至善。


即執中也。


中與善一體而異名。


則亦體用也。


而何以謂之繼。


則明夫所自之意。


道原善而人不能見其善。


必待善已成行。


方克知其為善。


則太極既動。


陰陽以分。


道行既昭。


善惡以判。


有善則有惡。


亦即有陽則有陰。


陽善而陰近于惡。


反不得不用之以相成。


惡者成善之具。


無惡不見其善也。


而易為人道立則。


不敢干于惡。


惟求于善。


故道之推衍。


或不免于惡。


而人之明道。


則必止于善。


此大學之教。


實本易此節繼字來。


言繼道者善而已。


雖道不偏廢陰陽。


而人必就正于善。


善以近陽。


為溯其本始。


原如是也。


蓋太極未動。


純乎元陽。


初無陰也。


則人之志于道者。


亦必本太極之未動。


保元陽之永存。


則惟善以明其行。


有善則惡亦與俱化矣。


善惡皆泯。


陰陽復同。


是由眾而一。


由初而成。


仍太極之象。


亦中之本象也。


中庸所謂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


則即此善字之境。


尋常善字。


均與惡對舉。


惟此善字。


純善也。


即大學之至善。


至善尚何惡哉。


故純陽無陰。


純善無惡。


此不易之理。


然何以仍取與惡對之善為名哉。


此後世爭論性善性惡之癥結。


為不知先天無名。


有名則當從其善者名之。


決無以惡名者。


且此中尚有精微之旨。


前講性善時亦曾提及。


茲更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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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4:0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第一節-112


氣也數也物也。


凡有人體如陰與陽。


奇與偶之類。


分則各存其名。


合則獨存其一。


所謂一也。


仍本太極之初。


兩儀未判之象。


故陽與陰。


合仍為陽。


奇與偶合。


仍為奇。


為其一純包其二也。


故善惡既合者。


所存惟善。


不得以惡名之也。


至易喻者。


惟數為最。


如一合二為三。


奇也。


三合四為七。


奇也。


是即陽能統陰。


善能概惡。


而實生生不易之理。


以陰原自陽出也。


陽與陰並行者。


後天也。


善與惡並存者。


人情也。


而先天獨陽。


性道獨善。


故善為道之大則。


不得以惡混之。


道至清靜。


原非惡所能羼。


而此處繼之者善。


則推原本始之行。


由道以下則為繼。


由行以返則為成。


繼者直接而來。


中間無物。


如曰道者善也。


至其返歸。


則可曰善者道也。


道之與善。


如母子。


如根枝。


相連相續。


共見其用也。


故繼道之名曰善。


遵善以行。


知善而止。


即在道矣。


豈有他奧妙哉。


而純善之成。


必自超越善惡之上。


以不得復有些須惡念也。


一念之動止。


如太極之生兩儀。


善惡均備。


若純乎至善。


則念念皆善。


不獨無惡。


亦不復知有惡。


不獨不知有惡。


亦不知有善矣。


故事執于善惡者。


皆形而下之事。


不足語于道也。


道本自然。


惟天則之。


天何善惡哉。


故繼之者善一句。


實聖人名之。


以教人知所本始耳。


人生本始。


莫外于道。


而分于道。


以存于人者性也。


性與善亦同體。


性無不善。


而善之所見。


正性之所呈。


佛以明心見性為教。


見其善而已。


善之不渝。


性亦不失。


故曰成之者性也。


古誠成二字通用。


成性者誠也。


誠言其中無物。


而所謂成之。


即成道也。


繼道以善。


成道以性。


此人道本末始終。


由生而終。


在此三語。


亦儒教教義所本。


中庸將性字加于道上。


乃為人脩道言。


以人道為重耳。


若就一切人物言。


應以本節次序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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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4:3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第一節-113


蓋有道則有善。


有善則有性。


苟返而還之。


則明性所以成道。


止善所以見性。


三者一以貫之。


而有終始來去之別。


自道生者不獨人也。


其生或難免于惡。


則其性或難成于道。


為其秉賦有殊。


情識不一。


此聖人設易明教。


必以道為歸。


善為行。


性為生。


此成之者。


成道也。


成人成身也。


成物也。


皆包舉焉。


為其率天道。


發于善也。


此義中庸演之甚詳。


如成已仁也。


一節。


皆推論此旨。


為誠者非成己而已。


必達于成性。


達于成道。


性道者無物我之界。


人己之殊。


惟有仁智之分。


內外之別。


果成矣。


人無不成。


物無不成。


仁智司至。


內外固誠。


此推性之本德也。


性之本德維何。


善也。


至善以明性。


立德以凝道。


則人道畢矣。


成性成字。


仍作成。


以承上成之者性也來。


雖古通用。


原該誠字義。


如中庸誠者自成也。


誠者不獨成己而已。


所以成物也。


皆同屬一義。


誠即成也。


不誠不得謂之成。


既成未有不誠。


欲其成。


舍誠末由。


故字作成義。


仍兼誠。


非二解也。


以道言。


為溯始之稱。


以性言。


為歸還之號。


為性在人。


與生俱生固矣。


而能以其受者仍歸之。


以其始者終成之。


則鮮矣。


故鄭重申之曰。


成之者性也。


言率性以返于道。


方謂之道。


方謂之成。


而成必由誠。


不誠何成。


故道為統名。


善為其行。


性為其成。


亦其始終之名。


始自生言。


受性于天。


即道也。


即一陰一陽之交和平勻。


而得其中體也。


繼之者善。


即有生以後。


必遵之行。


必由之道。


善亦道之別名。


亦即中之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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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4:5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第一節-114


大學止至善。


即中庸也。


執中用中。


皆止善也。


皆遵道而行。


順生以育者。


故道在行謂之善。


在成謂之性。


亦謂之成性或成道。


成性者就一己言。


成道者就一切言。


成性也。


成道也。


一成無不成。


故內而成己。


外而成物。


莫不備善。


非有殊途。


成道既屬之人。


且貴諸性。


則人之可貴。


性之宜保。


不待言矣。


而必法夫陰與陽之和。


和則得其中矣。


喜恕哀樂。


七情六欲。


陰陽之偏勝也。


不得其平。


則不和。


不和則不中。


則違乎性悖于道。


將何成乎。


為其不能誠也。


誠之始自誠意。


大學誠意章。


首曰毋自欺。


自欺背于誠。


為其失真也。


真者天真。


或曰性真。


亦曰真氣。


亦曰元真。


皆此真意所本真。


意既失真。


性亦漓。


真氣不固。


元氣不保。


將何誠哉。


故道家修持曰修真。


成道曰成真。


仙曰真人。


天曰真境。


即性道發源之地。


天神主宰之都也。


性謂之真。


即曰身外天真物。


惟性為真體。


真即誠。


故成真者。


必無雜念。


神志永定。


所謂一也。


中也。


皆此象之別名。


故自易言。


陰陽分而又合。


謂之生。


自人言。


陰陽既合而化于一。


謂之成。


總名之曰道耳。


道之為道。


固有不必皆善者。


然此所謂非道之道。


道之道。


老氏曰道可道。


非常道。


足見道亦不盡為善。


而此處擇道。


合性言則無不善者。


蓋道乃統名。


性乃無形。


皆不可見于外。


可見者惟其所發之德。


所行之功。


功德云者。


即善之見也。


善亦非皆欲見于外。


內藏于心者。


亦善也。


而人未之知。


不以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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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5:4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第一節-115


故必徵諸行。


行者。


思之結果。


行之善。


思未有不善。


而思之善。


行則或未盡善。


是以考道之善。


必先視所行。


此則通天地。


貫日月。


合歲時者。


非獨貴于人。


天地之道無不善。


日月之行無不善。


歲時之序無不善。


其有未善。


非本原也。


變也。


變則非常態矣。


如人瘋狂。


病之變也。


非性之真。


則不得執以為言。


後人強執性惡或善惡混或半者。


皆以變為常。


以病為真。


謬之甚矣。


性固善。


亦不必以善名之。


以性無形無名。


不得加以區別之辭。


如道有陰陽。


其成也。


陰陽化于一。


復歸于太極。


則太極之象。


有何陰陽之差別哉。


然元氣純陽也。


苟名太極。


謂之陽或可。


苟名性。


謂之善或可。


故執性善者。


較性惡為賢。


吾故曰性相近也。


不加善惡之名。


今易以成道為性。


是已成之後。


不能有善惡之分。


惟在未成之先。


則必稱之為善耳。


性為善。


與易之扶陽抑陰。


皆孚于自然之道。


非聖人故為之。


故繼道者善。


體道者陽。


道雖賅陰陽。


而生生不已者。


陽之德也。


無陽無生。


春夏為陽。


秋冬為陰。


溫和為陽。


寒冷為陰。


故生為陽。


殺為陰。


以殺為行。


天下更何道之可言。


以兵戎為爭。


人類更何生之可樂。


故君子重仁義。


輕征伐。


先禮讓。


後爭訟。


皆順易之扶陽抑陰。


適性之至善無惡而已。


性成為道之全。


全始全終。


全受全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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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6:0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第一節-116


易固指人類言。


但含靈之物皆然。


以其行善而致誠也。


守中而蹈和也。


執一而還靈也。


故其成也。


亦為真體。


無異于神。


人之不善者。


反為愧焉。


人生有性。


人未之見。


已未之辨。


混混噩噩。


茫昧生死。


與物何異。


與草木何殊。


此則為順數之類。


道之下者也。


道本有上下二途。


後文所謂形而上者謂之道。


形而下者謂之器。


下者器之屬也。


其分在于形。


故人物之生。


有三重焉。


曰性曰命日形。


性至精。


命介乎精粗之間。


形則粗之屬也。


然形亦分三品。


上焉者合乎性道。


中焉者秉于命數。


下焉者惟形而已。


故形之具。


為生之表見。


而非生之本源。


本源者性也。


而必有命以御之。


形之與命。


不可須臾離。


離則行尸走肉。


徒有生而不知所以生。


則廢然木石而已。


聖人尊生。


則三者兼重。


故一則率性。


二則知命。


三則踐形。


斯三者一貫之道。


不可闕一。


闕一則生不全。


生不全將何以成道哉。


故踐形惟聖人能之。


以其不悖夫形之生也。


故此節曰成性存存。


二存字之義。


前已講及。


即一指命。


一指形。


存命則命能自立。


存形則形克自全。


全形之道。


為道家所最重。


而有偏于枯寂。


不合于天性者。


儒宗存形。


自德見之。


而始于孝。


身體髮膚。


受之父母。


不敢毀傷。


即存形也。


推之五官百體。


何一非父母之遺。


何一非天地所賦。


則何處不宜愛護哉。


故無尺寸之膚不養。


既無尺寸之膚不愛。


而其至重且大者。


厥惟精氣神。


尤以氣為形之主宰。


血為形之生源。


二者關乎存形之訣。


其說甚多。


而以養氣為徹始徹終工夫。


蓋氣固則體強。


氣暢則血和。


氣足則精充。


氣凝則神定。


此為養生存形者所必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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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5:16:3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繫辭講義-第三章-第一節-117


儒家養氣之訣亦傳于道。


而自農軒迄于堯舜禹湯文周之數聖者。


莫不精于是道。


故神形充實。


精氣渙發。


享高年。


樂其住。


適其體。


所謂無為之治。


則由是推之治道也。


無為者。


道之虛靜守一。


與佛之真實不虛。


其妙奧正同。


惟虛能實。


性靜能真。


惟一能大。


故養生之道必自養氣始。


內則合于性道。


外則健其形骸。


而必先誠于中。


誠中者見于外。


充實而有光輝。


則外形具備。


神氣自完。


上通天神。


下達物類。


莫不成為一體。


此一貫者也。


余自養氣有得。


回也不壽。


授之于參。


參傳諸伋。


伋乃傳授及軻。


軻所謂善養浩然之氣者。


正指此也。


而易本章之義。


亦與軻所述者印證。


所謂道義之門者。


即軻所謂配義與道。


無是餒矣。


集義所生。


義正則氣自壯。


義亡則氣亦消。


此消長之數。


正與易之卦象同。


陽消陰長。


則氣日邪。


陰消陽長。


則氣日正。


斯剝復二卦之所示也。


剝之陽微僅存。


故謂之剝。


即氣之日削也。


復之陽育漸長。


即氣之日充也。


而此陰陽消長之機。


莫外乎道與數。


道見于性。


數見于命。


合之則始足于形。


形者性之所存。


命之所附。


無形無生。


雖有性命。


何與于人。


蓋人之有生。


為有身也。


而萬物亦然。


有身方謂之人或物。


如無身則神也鬼也。


無形可捫。


無質可驗。


虛玄縹緲。


別有其界。


而非世上之人物。


則不得與人物通接。


縱有靈焉。


亦不得逕現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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