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十七】
合諸侯制,百縣為來歲受朔日,與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以遠近土地所宜為度,以給郊廟之事,無有所私。
秦以建亥之月為歲首,於是歲終,使諸侯及鄉遂之官受此法焉。
合諸侯制者,定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也。
諸侯言合制,百縣言受朔日,互文也。
貢職所入天子。
凡周之法,以正月和之,正歲而縣於象魏。
○「合諸侯制」,絕句。
縣音玄。
[疏]「合諸」至「所私」。
○正義曰:「合諸侯制」者,秦十月為歲首,此月歲之終也,當入新歲,故合此諸侯之法制,又命百縣為來歲受朔日之政令,並授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
天子有朔日政令,諸侯所稅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皆天子制之。
百縣此來受處分,故云「受朔」。
「與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皆天子之制,言與者,兼事之辭。
「以遠近土地所宜為度」者,言定稅輕重,入貢多少,皆以去京遠近之差,土地所宜之物為節度。
「無有所私」者,言既給郊廟重事,事百縣等物,無得有所偏私,不如法制也。
○注「秦以」至「像魏」。
○正義曰:按《史記》秦文公獲黑龍,自為水瑞,命河為德水,以十月為歲首。
云「定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者,此皆《周禮•典命》文也。
彼注云「國家,國之所居,謂成方也」。
云「互文」者,諸侯言合制,則百縣亦合制,百縣言來歲受朔日,則諸侯亦來歲受朔日也,故云「互文」。
諸侯謂畿外國,百縣謂鄉遂。
云「貢職謂所入天子」者,以經云「稅於民,輕重之法」,又云「貢職之數」,其文既重,故知稅於民者是積貯本國,貢職之數者是輸納天子。
云「周之法,以正月和之」者,按《大宰職》「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
云「正歲而縣於象魏」者,《小宰職》云「正歲縣治象之法於象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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