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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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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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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4: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水之以視其平沈之均也,(平漸其輪無輕重,則斫材均矣。○斫,陟角反。)

 

疏注「平漸」至「均矣」

 

○釋曰:兩輪俱置水中,觀視四畔入水均否,若平深均,則斫材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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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4:3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量其藪以黍,以視其同也,(黍滑而齊,以量兩壺,無贏不足,則同。)

 

疏「量其」至「同也」

 

○釋曰:謂兩輪俱用黍量,視其容受同不,齊同則無贏,亦無不足。

 

鄭云「黍滑而齊」,則不取《律曆誌》以黍為度量衡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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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5: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權之以視其輕重之侔也。

 

(侔,等也。

 

稱兩輪,鈞石同,則等矣。

 

輪有輕重,則引之有難易。

 

○易,以豉反。)

 

疏注「侔等」至「難易」

 

○釋曰:云「稱兩輪,鈞石同,則等矣」者,正以鈞石言之者,以其輪重,非斤兩所準擬,故以三十斤曰鈞、百二十斤曰石之言也。

 

故可規、可萭、可水、可縣、可量、可權也,謂之國工。

 

(國之名工。)

 

疏「故可」至「國工」

 

○釋曰:此一經總結上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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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5: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輪人為蓋,達常圍三寸,(圍三寸,徑一寸也。

 

鄭司農云:「達常,蓋鬥柄下入杠中也。」

 

○杠,音江。)

 

疏注「圍三」至「中也」

 

○釋曰:輪輻三十,蓋弓二十有八,器類相似,故因遣輪人造蓋。

 

但蓋柄有兩節,此達常是上節,下入杠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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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6: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桯圍倍之,六寸。

 

(圍六寸,徑二寸,足以含達常。

 

鄭司農云:「桯,蓋杠也。

 

讀如丹桓宮楹之楹。」

 

○桯,讀為楹,音盈。)

 

疏注「圍六」至「之楹」

 

○釋曰:此蓋柄下節,粗大常一倍,向上含達常也。

 

先鄭引「丹桓宮楹之楹」者,按莊二十三年,為迎薑氏,為華飾,故丹桓公廟之楹柱。

 

引之,證此蓋柄之桯,楹柱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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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6: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信其桯圍以為部廣,部廣六寸。

 

(廣謂徑也。

 

鄭司農云:「部,蓋鬥也。」

 

○信,音申。

 

廣,古曠反,劉音徑,下同。)

 

疏「信其」至「六寸」

 

○釋曰:此言蓋之鬥四麵鑿孔,內蓋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謂之為「部」。

 

信,古之申字。

 

館申上桯圍六寸,以為此部徑部徑,六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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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7: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部長二尺,(謂鬥柄達常也。)

 

疏注「謂鬥柄達常也」

 

○釋曰:此部即達常。

 

以此達常上入部中,遂名此達常為部,其實是達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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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7: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桯長倍之,四尺者二。

 

(杠長八尺,謂達常以下也。加達常二尺,則蓋高一丈,立乘也。)

 

疏注「江長」至「乘也」

 

○釋曰:云「蓋高一丈,立乘也」者,人長八尺,蓋弓有宇曲之減二尺,得不障人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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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8: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十分寸之一謂之枚,(為下起數也。

 

枚,一分。

 

故書「十」與上「二」合為「廿」字,杜子春云:「當為『四尺者二。

 

十分寸之一』。」

 

○為,於偽反,下「為兩」同。)

 

疏注「為下」至「之一」

 

○釋曰:云「故書十與上二合為廿字」,則二十、三十、四十字,一字為兩讀,因而有之。

 

子春不從者,文理俱周,乃合於義,若以十合二為廿,是則於文字得矣。

 

若讀以分,向下讀之,其義安在?

 

故子春經為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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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9: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部尊一枚,(尊,高也。蓋鬥上隆高,高一分也。)

 

疏注「尊高」至「分也」

 

○釋曰:高者必尊,故尊為高也。

 

以隆高一分,故上文得名為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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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49: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弓鑿廣四枚,鑿上二枚,鑿下四枚;

 

(弓,蓋橑也。

 

廣,大也。

 

是為部厚一寸。

 

○鑿,才報反。

 

橑,音老,劉力報反。)

 

疏注「弓蓋」至「一寸」

 

○釋曰:云「弓,蓋橑也」者,漢世名蓋弓為橑子也。

 

云「廣,大也」者,恐直以橫廣四枚,上下不知其數,故訓廣為大,明上下及橫皆四分也。

 

云「是為部厚一寸」者,經兩四一二,故厚一寸也。

 

必以孔上二枚、孔下四枚,以其弓下用力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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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0: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鑿深二寸有半,下直二枚,鑿端一枚。

 

(鑿深對為五寸,是以不傷達常也。

 

下直二枚者,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

 

其弓菑則撓之,平剡其下二分而內之,欲令蓋之尊終平不蒙撓也。

 

端,內題也。

 

○空,音孔。

 

菑,側皆反,劉音廁。

 

撓,乃教反。

 

剡,以冉反,又才冉反。)

 

疏注「鑿深」至「題也」

 

○釋曰:此經說蓋鬥之上鑿孔,內弓二十八孔之上下廣狹之義。

 

云「鑿深對為五寸,是以不傷達常也」者,前文云「部廣六寸,達常徑一寸,達常上入部中徑一寸」,則兩畔共有五寸。

 

在今以弓鑿深二寸半,兩相各二寸半,是不侵達常,故云不傷達常也。

 

云「下直二枚者,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者,直,正也。

 

鑿孔下正者,上文鑿下四枚,令於內畔於下亦四枚,與外正平,故云平於下正也。

 

云「而上低二分」者,前文鑿上二枚,今於內畔孔低二分,鑿上亦四枚,故云上低二分也。

 

皆然,部總一寸,今鑿上鑿下俱四枚,已用八枚,其中惟有二枚在,「故云弓菑則撓」,撓,亦減也。

 

弓外畔上下四枚,今於內畔減二枚,惟有二分。

 

剡,去也。

 

故云「平剡其下二分而內之」。

 

云「欲令蓋之尊終平不蒙撓也」者,蓋尊外畔孔上二枚,及內畔上下俱四枚。

 

若然,蓋弓向外頭仰,但以蓋弓三分一分外為宇曲,又以衣蒙之,則弓低,故蓋尊終平不蒙撓,又得吐水也。

 

云「端,內題也」者,蓋鬥外寬內狹,以是故蓋弓內端削使狹,為題頭,故云端內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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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2: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弓長六尺,謂之庇軹,五尺謂之庇輪,四尺謂之庇軫。

 

(庇,覆也。

 

故書「庇」作「秘」。

 

杜子春云:「秘當為庇,謂覆斡也。」

 

玄謂軹,轂末也。

 

輿廣六尺六寸,兩轂並六尺四寸,旁減軌內七寸,則兩軹之廣凡丈一尺六寸也。

 

六尺之弓倍之,加部廣,凡丈二尺六寸。

 

有宇曲之減,可覆軹,不及斡。

 

○庇,方二反。

 

官,或作斡,俱音管。)

 

疏注「庇覆」至「及斡」

 

○釋曰:此經說蓋有大小不定之事。

 

云「輿廣六尺六寸」者,《輿人》文。

 

云「旁減軌內七寸」者,七寸以承輿,故旁減軌內七寸。

 

上云以其轂長,二在外,一在內,以置其輻,輻內九寸半,綆三分寸之二,金轄之間三分寸之一,輻又三寸半,總尺四寸。

 

以此計之,以七寸承輿,七寸為軌,故云旁減軌內七寸也。

 

云「兩軹之廣凡丈一尺六寸也」 者,向計輿六尺六寸,並兩轂六尺四寸,總一丈三尺,減尺四寸入輿下,其餘有丈一尺六寸也。

 

云「六尺之弓倍之,加部廣,凡丈二尺六寸。

 

有宇曲之減,可覆軹,不及斡」者,下文注云:「股麵三尺幾半,通尊二尺,為五尺近半,倍之,加部廣六寸,總丈一尺六寸。」

 

以幾半言之,則不整丈一尺六寸。

 

經云「覆軹」,當允經中之數,故云可覆軹,不及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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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2: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參分弓長而揉其一。

 

(參分之持長橈短,短者近部而平,長者為宇曲也。

 

六尺之弓,近部二尺,四尺為宇曲。

 

○近,附近之近。)

 

疏注「參分」至「宇曲」

 

○釋曰:云「參分之持長撓短,短者近部而平,長者為宇曲也」者,弓長六尺,三分,一分有二尺。

 

既云「參分弓長揉其一」,則揉其二尺近部者。

 

故云三分之持長撓短,短者近部內而平,長者為宇曲。

 

鄭又覆言之「六尺之弓,近部二尺,四尺為宇曲」。

 

必橈近部二尺者,以其本鑿弓孔時,外畔弓上二枚,弓下四枚,內畔上下俱四枚,由弓頭仰,故須近部撓之使平,向下四尺持之,為宇曲吐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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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3: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蚤圍。

 

(蚤當為爪。

 

以弓鑿之廣為股圍,則寸六分也。

 

瓜圍二寸十五分寸之一。

 

○蚤,音爪。)

 

疏注「蚤當」至「之一」

 

○釋曰:此言弓近蓋計頭粗、近未頭細之意。

 

云「股圍則寸六分也」者,上云「弓鑿廣四枚」,即以方圍之,四四十六,故圍寸六分。

 

云「爪圍一寸十五分寸之一」者,一寸為三十分,六分者為十八分,通前總四十八。

 

取三十分,去十分,得二十分。

 

十八分者去六分,得十二分。

 

以十二並二十,為三十二分。

 

三十分作寸,餘二分,是三十分寸之二。

 

三十分寸之二,即是十五分寸之一,故云爪圍一寸十五分寸之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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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3: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參分弓長,以其一為之尊。

 

(尊,高也。

 

六尺之弓,上近部平者二尺,爪末下於部二尺。

 

二尺為句,四尺為弦,求其股,股十二除之,麵三尺幾半也。

 

○幾,音祈。)

 

疏注「尊高」至「半也」

 

○釋曰:云「以其一為之尊」者,正謂近部二尺者,對末頭四尺者為下,以二尺者為高。

 

云「爪末下於部二尺」者,正謂蓋杠並達常高一丈八尺,故四麵宇曲,垂二尺也。

 

云「二尺為句,四尺為弦,求其股」者,鄭欲解宇曲之減,減蓋之寬覆軹不及斡之意。

 

凡演算法,以蚤低二尺,即以低二尺為句,又以持長四尺為弦,又蚤末直平者為股。

 

弦者四尺,四四十六為丈六尺,句者二尺,二二而四為四尺,欲求其股之直平者,演算法以句除弦,餘為股,將句之四尺除弦丈六尺,中除四尺,仍有丈二尺在,然後以筭法約之,廣一尺,長丈二尺,方之,丈二尺取九尺,三尺一截,相裨得方三尺,仍有三尺在,中破之為兩段,各廣五寸,長三尺,裨於前三尺方兩畔,畔有五寸,兩畔並前三尺為三尺半。

 

角頭仍少方五寸,不合不整三尺半。

 

幾,近也,言近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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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4: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上欲尊而宇欲卑,(上,近部平者也。

 

隤下曰宇。

 

○卑,音婢,下同。

 

隤,大回反。)

 

疏「上欲」至「欲卑」

 

○釋曰:此言為下而說也。

 

上,謂近部二尺者。

 

宇,謂持長四尺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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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4: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上尊而宇卑,則吐水疾而霤遠。

 

(蓋者,主為雨設也。

 

乘車無蓋。

 

禮所謂潦車,謂賓車與?

 

 

○霤,力又反。

 

潦,音老。

 

與,音餘。)

 

疏注「蓋者」至「車與」

 

○釋曰:云「蓋者,主為雨設也。

 

乘車無蓋」者,按《巾車》五路皆不言蓋,以其建旌旗,故無蓋,故彼云「及葬,執蓋,從車持旌」,鄭云「王平生時乘車建旌,雨則有蓋」。

 

又《道右職》云:「王式則下,前馬,王下則以蓋從。」

 

注云:「以蓋從,表尊。」

 

非謂在車時,若今傘蓋者也。

 

云「禮所謂潦車,謂蓋車與」者,按《既夕禮》云:「乘車載旃,道車載朝服,稾車載蓑笠」,注云:「今文稾為潦。」

 

此注云「禮所謂潦車」者,指《儀禮》今文而言也。

 

鄭彼不從今文,此引之者,鄭兩解,故此從之。

 

但潦車云「載蓑笠」,笠所以禦暑,蓑所以禦雨,雨時或設蓑,或設蓋,故疑是彼潦車,遂言「與」也。

 

若然,蓋車,於天子當木路,故《既夕》注云:「稾猶散也。

 

散車,以田以鄙之車。」

 

《司常》云:「斿車載旌」,注云:「斿車,木路也。

 

王以田以鄙之車。」

 

是木路與潦車為一物,故知此則木路,至於田獵,建大麾無蓋,在國巡行,則或載旌,或設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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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蓋已崇則難為門也,蓋已卑是蔽目也,是故蓋崇十尺。

 

(十尺,其中正也。蓋十尺,宇二尺,而人長八尺,卑於此,蔽人目。)

 

疏注「十尺」至「人目」

 

○釋曰:云「蓋十尺,宇二尺」者,據人長八尺,中人而言。

 

若孔子及父,皆身長十尺,則蓋丈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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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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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良蓋弗冒弗紘,殷畝而馳不隊,謂之國工。

 

(隊,落也。

 

善蓋者以橫馳於壟上,無衣若無紘,而弓不落也。

 

○殷,音隱。

 

不隊,直類反。)

 

疏「良蓋」至「國工」

 

○釋曰:云「良蓋弗冒」,則無衣,不須言不紘。

 

若言不紘,則有衣而不須紘也。

 

云「殷畝而馳」者,據不冒、不紘兩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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