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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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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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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6:0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輿人為車,輪崇、車廣、衡長,參如一,謂之參稱。

 

(稱猶等也。

 

車,輿也。

 

衡亦長容兩服。

 

○稱,尺證反,注同。)

 

疏注「稱猶」至「兩服」

 

○釋曰:此輿人專作車輿。

 

記人言車者,車以輿為主,故車為總名。

 

鄭為輿者,此官實造輿,故從輿為正。

 

云「參如一」者,謂俱六尺六寸也。

 

云「容兩服」者,服馬也。

 

以其驂馬別有句鬲引車,故衡唯容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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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6: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參分車廣,去一以為隧。

 

(兵車之隧四尺四寸,鄭司農云:「隧謂車輿深也。

 

讀如鑽燧改火之燧。」

 

玄謂讀如「邃宇」之邃。

 

○隧,雖遂反,注邃同,又音遂,注燧同。

 

鑽,作官反。)

 

疏注「兵車」至「之邃」

 

○釋曰:隧,謂車輿之縱,凡人所乘車,皆取橫闊,以或參乘,或四乘,故橫則六尺六寸。

 

此隧輿之縱,三分六尺六寸,取二分,以四尺四寸為之,不從先鄭者,車無取於鑽燧改火之義,故讀從「邃宇」之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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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6:5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參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後,以揉其式。

 

(兵車之式,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兵車」至「之二」

 

○釋曰:鄭皆言兵車者,按上文先言兵車,後言乘車,故據先而言,其實乘車亦同也。

 

云「或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者,以四尺四寸,取三尺,得一尺。

 

又一尺二寸三分之,取四寸,仍有二寸在。

 

一寸為三分,二寸為六分,取一得二分。

 

故云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

 

云「以揉其式」者,式,謂人所馮依而式敬,故名此木為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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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7:2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以其廣之半為之式崇,(兵車之式高三尺三寸。)

 

疏注「兵車」至「三寸」

 

○釋曰:車輿之廣六尺六寸,取半為式之高,故知三尺三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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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7: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以其隧之半為之較崇。

 

(較,兩奇上出式。

 

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

 

故書「較」作「榷」,杜子春云:「當為較。」

 

○較,古學反。

 

奇,於綺反,劉於既反,下同。

 

榷,音角。)

 

疏注「較兩」至「為較」

 

○釋曰:較,謂車輿兩相,今人謂之平鬲也。

 

言兩奇,謂車相兩旁豎之者。

 

二者既別,而云「較,兩奇上出式者」,以其較之兩頭皆置於奇上,二木相附,故據兩較出式而言之。

 

云「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者,以其前文式已崇三尺三寸,更增此隧之半二尺二寸,故為五尺五寸。

 

按昭十年《左氏傳》云:「陳、鮑方睦,遂伐欒高氏。

 

子良曰:『先得公,陳、鮑焉往?』

 

遂伐虎門。

 

公卜使王黑以靈姑鉟率,吉,請斷三尺而用之。」

 

彼注云:「斷三尺,使至於較,大夫旗至較。」

 

按《禮緯》「諸侯旗齊軫,大夫齊較」,軫至較五尺五寸,斷三尺得至較者,蓋天子與其臣乘重較之車,諸侯之車不重較,故有三尺之較也。

 

或可服君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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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8: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六分其廣,以一為之軫圍。

 

(軫,輿後橫者也。兵車之軫圍尺一寸。)

 

疏注「軫輿」至「一寸」

 

○釋曰:云「六分」者,謂輿廣六尺六寸,而六分取一,故得尺一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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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8: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參分軫圍,去一以為式圍。

 

(兵車之式圍,七寸三分寸之一。)

 

疏注「兵車」至「之一」

 

○釋曰:謂參分前軫圍尺一寸而為之。

 

尺一寸取九寸為三分,去三寸得六寸,餘二寸各三分之,二寸為六分,去二分得四分。

 

以三分為一寸,餘一分。

 

添前六寸,為七寸三分寸之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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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9: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參分式圍,去一以為較圍。

 

(兵車之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

 

疏注「兵車」至「之八」

 

○釋曰:以式圍七寸三分寸之一,取六寸,三分,去二寸得四寸。

 

仍有一寸三分寸之一。

 

以一寸者為九分,一分者轉為三分,並為十二分,去四分,得八分,故云「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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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9:59: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參分較圍,去一以為軹圍。

 

(兵車之軹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

 

軹,奇之植者衡者也,與轂末同名。

 

○植,直吏反,下同。)

 

疏注「兵車」至「同名」

 

○釋曰:以前較謂四寸九分寸之八,四寸取三寸,去一寸得二寸。

 

餘一寸為二十七分,餘八分為二十四分,並之為五十一分,取三十,去十分得二十分。

 

又二十一者,去七分得十四,添前二十為三十四分。

 

取二十七分為一寸,餘有七分在,添前二寸,總為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也。

 

云「與轂末同名」者,前云「覆軹不及斡」,注軹是轂末,此軹是車較下豎直者,及較下橫者,直衡者並縱橫相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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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00:1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參分軹圍,去一以為對圍。

 

(兵車之對圍,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

 

對,式之植者衡者也。

 

鄭司農云:「對讀如係綴之綴,謂車輿令立者也。

 

立者為對,橫者為軹。

 

書對或作令。」

 

玄謂對者,以其鄉人為名。

 

○對,音對,又張歲反,李一音都回反。

 

綴,張歲反。

 

令,劉音領,又音零,下同。

 

鄉,許亮反。)

 

疏注「兵車」至「為名」

 

○釋曰:此對形狀一與前經軹同,但在式木之下,對人為名耳。

 

參分軹圍,分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取三寸,去一寸得二寸。

 

餘七分者,假令整寸為八十一分,此二十七分寸之七為二十一分,即是八十一分寸之二十一,三分之,去七分得十四分,故云「對圍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也。

 

云 「對式之植者衡者也」者,先鄭讀對為綴,又以對軹為一處解之,後鄭皆不從者,以其無所指歸,故以鄉人為名,據前式下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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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00:4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圜者中規,方者中矩,立者中縣,衡者中水,直者如生焉,繼者如附焉。

 

(治材居材如此乃善也。

 

如生,如木從地生。

 

如附,如附枝之弘殺也。

 

○中,丁仲反,下皆同。

 

殺,色界反。)

 

疏注「治材」至「殺也」

 

○釋曰:凡作車之法,其材有圜者中於規,有方者中於矩,有直豎立者中於繩縣之垂者。

 

衡,橫也,橫者中於水,無高下也。

 

云「直如生焉」者,如木之從地初生。

 

云「繼者如附焉」者,材有大小相附著,如木之枝柯本大末小之弘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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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01: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凡居材,大與小無並,大倚小則摧,引之則絕。

 

(並,偏邪相就也。

 

用力之時,其大並於小者,小者強不堪則摧也。

 

其小並於大者,小者力不堪則絕也。

 

○居,如字,舊音據。

 

並,如字,又必政反。

 

邪,似嗟反。)

 

疏「凡居」至「則絕」

 

○釋曰:上經言居材得所,此經言不得所之事。

 

凡居材,大與小無並之使偏邪,此汎說居材之法為總也。

 

云「大倚小則摧」者,倚則並也。

 

凡居材,當各自用力,若使大材倚並小材,小材強不堪大材所倚,則摧折矣。

 

云「引之則絕」者,上文云居材大與小無並,已言大倚小則摧,未言小並大之事,則此「引之則絕」,據小並大而言也。

 

若小並於大,大木振,其小木力不堪則絕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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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01:5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九


棧車欲弇,(為其無革鞔,不堅,易坼壞也。

 

士乘棧車。

 

○棧,士板反,劉才產反。

 

弇,劉於驗反,又於檢反。

 

為,於偽反。

 

鞔,莫淺反。

 

易,以豉反。

 

坼,敕白反。)

 

疏「棧車欲弇」

 

○釋曰:棧車無革鞔輿,易可坼壞,故當弇向內為之。

 

云「士乘棧車」者,《巾車職》文。

 

飾車欲侈。

 

(飾車,謂革鞔輿也。

 

大夫以上革鞔輿。

 

故書「侈」作「移」,杜子春云:「當為侈。」)

 

疏注「飾車」至「為侈」

 

○釋曰:據大夫已上以革鞔輿,不畏坼壞,故欲得向外侈也。

 

云「大夫以上」者,則天子諸侯之車,以革鞔輿及轂約也。

 

但有異物之飾者,則得玉金象之名號。

 

無名號者,直以革為稱,革路、墨車之等是也。

 

若木路,亦以革鞔,但不漆飾,故以木為號。

 

孤卿轂上有篆飾,即以篆縵為名也。

 

按《殷傳》云:「未命為士者,不得乘飾車。」

 

士得乘飾車者,後異代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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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03: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輈人為輈。

 

(輈,車轅也。

 

《詩》云:「五楘梁輈。」

 

○輈,張留反,《方言》云:「楚衛之間,轅謂之輈。」

 

楘,音木,本又作鞪同。)

 

疏「輈人為輈」

 

○釋曰:於三十工無輈人之官,但車事是難,故車官別主此職也。

 

云「《詩》云五楘梁輈」者,《秦詩》。

 

引之者,證輈是車轅之事,彼注云:「楘,曆錄也。

 

梁輈,上句衡也。

 

一輈五束,束有曆錄」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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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03: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輈有三度,軸有三理。

 

(目下事。度,深淺之數。)

 

疏注「目下」至「之數」

 

○釋曰:云「度深淺之數」者,「四尺七寸」之等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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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10:04: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四十


國馬之輈深四尺有七寸,(國馬,謂種馬、戎馬、齊馬、道馬,高八尺。

 

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蔔七寸,又並此輈深,則衡高八尺七寸也。

 

除馬之高,則餘七寸,為衡頸之間也。

 

鄭司農云:「深四尺七寸,謂轅曲中。」

 

○種,章勇反。

 

齊,側皆反。

 

卜,音蔔,舊方木反,又音僕。)

 

疏注「國馬」至「曲中」

 

○釋曰:知國馬謂種、戎、齊、道者,《校人》馬有六種,下文有田馬、駑馬,明此四者當國馬也。

 

《廋人》云「馬八尺以上為龍」,故鄭云「高八尺」。

 

云「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者,上文云兵車輪崇六尺有六寸,軹崇三尺三寸,加軫與蔔四尺是也。

 

云「餘七寸,為衡頸之間也」者,按下文注,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頸圍九寸十五分寸之九。

 

並尺三寸與九寸為二尺二寸。

 

衡圍五分寸之一,於十五分寸之九,當得十五分寸之三,並頸圍十五分寸之九,為十五分寸之十二。

 

圍三徑一,二十一寸徑七寸。

 

餘有一寸十五分寸之十二。

 

一寸複分之為十五分,通前十五分寸之十二為二十七,徑得十五分寸之九。

 

此九分當為馬頸低消之。

 

先鄭云「深四尺七寸,謂轅曲中」者,此據輿以上而言,故後鄭從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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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


田馬之輈深四尺,(田車軹崇三尺一寸半,並此輈深而七尺一寸半。

 

今田馬七尺,衡頸之間亦七寸,則軫與蔔五寸半,則衡高七尺七寸。)

 

疏注「田車」至「七寸」

 

○釋曰:鄭以上文田車輪崇六尺有三寸,軹崇三尺一寸半,並此輈深四尺,為七尺一寸半,加軫與蔔五寸半,總七尺七寸。

 

駑馬高七尺,則七寸亦衡頸之間消之也。

 

知加軫與蔔五寸半,不七寸者,亦約軹崇與兵車軹崇校寸半,明軫蔔亦校寸半也。

 

云「田馬七尺」者,亦約《廋人》「馬七尺曰騋」。

 

以其兵車乘車駕國馬,明田車騋馬也。

 

以此約之,明役車駕駑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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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


駑馬之輈深三尺有三寸。

 

(輪軹與軫蔔大小之減率寸半也。

 

則駑馬之車,軹崇三尺,加軫與蔔四寸,又並此輈深,則衡高六尺七寸也。

 

今駑馬六尺,除馬之高,則衡頸之間亦七寸。

 

○鹹,本又作減,同洽斬反。

 

率,音類,又音律,下同。)

 

疏注「輪軹」至「七寸」也

 

○釋曰:鄭以田車之輪,下於兵車、乘車,軹崇及軫蔔皆校一寸半。

 

則駑馬是六尺之馬,所駕之車又宜下,故知輪軹軫蔔大小之減率,例一寸半,與田車減兵車、乘車同也。

 

是以鄭解駑之車,皆減田車一寸半也。

 

若然,衡頸之間同七寸著,車雖有高下,至於衡頸,不得不同,故下云「小於度謂之無任」。

 

衡頸用力是同,是以不得有粗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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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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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


軸有三理:一者以為媺也,(無節目也。)

 

疏「軸有」至「媺也」

 

○釋曰:上文雖輈與軸並列,輈有三度已言,軸有三理未說,故於此重起端序耳。

 

云「一者以為美也」者,無節目是軸之美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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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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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四十


二者以為久也,(堅刃也。)

 

三者以為利也。

 

(滑密。)

 

凡前十尺,而策半之。

 

(謂輈軌以前之長也。

 

策,禦者之策也。

 

十或作七。

 

合七為弦,四尺七寸為鉤,以求其股,股則短矣,「七」非也。

 

鄭司農云:「凡,謂式前也。

 

書或作[A09A]。」

 

玄謂凡是。

 

凡,法也。

 

謂輿下三麵之材,凡式之所尌,持車正也。

 

○ 凡,劉音犯,注同。

 

[A09A],音犯。

 

尌,音樹。)

 

疏注「謂輈」至「正也」

 

○釋曰:云軌,謂車式。

 

「式前十尺」,謂轅曲中。

 

「而策半之」,半之策則五尺矣。

 

言策者,策以禦馬,欲取策與輈長短相準合度之意也。

 

云「十或作七,合七為弦,四尺七寸為鉤,以求其股,股則短矣」者,七七四十九,四丈九尺。

 

四四十六,丈六尺。

 

七七四十九,又得四尺九寸。

 

並之,二丈九寸。

 

筭法以鉤除弦,以二丈九寸除四丈九尺,仍有二丈八尺一寸在。

 

然後以求其股,以二丈八尺一寸方之,為五尺之方,五五二十五,用二丈五尺為方五尺也。

 

餘有三尺一寸,皆以方一寸乘之,得三百一十寸,方之,三百寸得廣六寸,長五尺。

 

中分之,裨前五尺之方,一廂得三寸,角頭方三寸,三三而九。

 

又用一寸之方九,餘有一寸之方一在。

 

總得方五尺三寸餘方一寸。

 

以此言之,則軌前惟有五尺三寸,不容馬,故云「股則短矣,七非也」。

 

云「書或作[A09A]。

 

玄謂凡是。

 

凡,法也。

 

謂輿下三麵之材,奇式之所尌,持車正也」者,若然,經作「凡」字,不為「[A09A]」。

 

先鄭以軌為式前,後鄭從古書「[A09A]」不從「凡」者,以[A09A]為法。

 

是定雖有《少儀》「祭軌」字,為車旁「凡」,輿此古書車旁「[C022]」字雖異,同是式前,若作「軌」則不可,軌謂轍廣,轂末亦為軌,故《少儀》云「祭左右凡」。

 

凡即轂末。

 

《考工》「經塗九軌」,軌即轍廣,是軌不定,故從[A09A]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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