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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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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35: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壹見,各以其所貴寶為摯。

 

(九州之外,夷服、鎮服、蕃服也。

 

《曲禮》曰:「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

 

《春秋傳》曰:「杞,伯也,以夷禮,故曰子。」

 

然則九州之外,其君皆子男也。

 

無朝貢之歲,以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來耳。

 

各以其所貴寶為摯,則蕃國之君無執玉瑞者,是以謂其君為小賓,臣為小客。

 

所貴寶見傳者,若犬戎獻白狼、白鹿是也。

 

其餘則《周書•王會》備焉。

 

○見傳,上賢遍反,下直戀反,一音上如字,下直專反。)

 

疏注「九州」至「備焉」

 

○釋曰:云「九州之外,夷服、鎮服、蕃服也」者,此經總而言之皆曰蕃,分為三服,據《職方》而言也。

 

云「《曲禮》曰: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並引《春秋》者,欲見蕃國之內,唯有子男,無五等也。

 

按僖二十七年,「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故曰子」。

 

用夷禮猶曰子,況本在彼者也。

 

按《書序》「武王既勝殷,巢伯來朝」,注云:「巢伯,南方之國,世一見者。

 

夷狄得稱伯者,彼殷之諸侯,與周異也。」

 

云「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來耳」者,此經世中含二,父死子立,須得受王命,故須來,新王即位亦須來。

 

故《明堂位》周公朝諸侯於明堂,四夷皆在四門之外。

 

周公攝位,與新王同,況成王新即位也。

 

云「各以其所貴寶為摯,則蕃國之君無執玉瑞者」,既以貴寶為摯,何得有別摯乎?

 

是以禹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唯謂中國耳。

 

九州為大賓大客,夷狄為小賓小客。

 

按《周語》,穆王初伐犬戎,祭公謀父諫,不聽,遂往征之,得四白鹿以歸。

 

引之者,見是夷狄貴寶,此穆王征之而得,非自來者,亦以此為贄也。

 

云「《周書•王會》備焉」者,《王會》,是《書》之篇名,謂王會諸侯,因有獻物多矣,故云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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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36: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歲遍存;

 

三歲遍頫;

 

五歲遍省;

 

七歲屬象胥,諭言語,協辭命;

 

九歲屬瞽史,諭書名,聽聲音;

 

十有一歲達瑞節,同度量,成牢禮,同數器,修法則;

 

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

 

(撫猶安也。

 

存、頫、省者,王使臣於諸侯之禮,所謂間問也。

 

歲者,巡守之明歲以為始也。

 

屬猶聚也。

 

自五歲之後,遂間歲遍省也。

 

七歲省而召其象胥,九歲省而召其瞽史,皆聚於天子之宮,教習之也。

 

故書「協辭命」作「葉詞命」。

 

鄭司農云:「象胥,譯官也。

 

葉當為協,詞當為辭,書或為汁辭命。」

 

玄謂「胥」讀為「諝」。

 

《王製》曰:「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心}不同,達其誌,通其{欲心}。

 

東方曰寄,南方曰象,四方曰狄鞮,北方曰譯。」

 

此官正為象者,周始有越重譯而來獻,是因通言語之官為象胥云。

 

諝謂象之有才知者也。

 

辭命,六辭之命也。

 

瞽,樂師也。

 

史,太史、小史也。

 

書名,書之字也,古曰名,《聘禮》曰「百名以上」。

 

至十一歲又遍省焉。

 

度,丈尺也。

 

量,豆區釜也。

 

數器,銓衡也。

 

法,八法也。

 

則,八則也。

 

達、同、成、脩,皆謂齎其法式,行至則齊等之也。

 

成,平也,平其僭逾者也。

 

王巡守,諸侯會者各以其時之方,《書》曰「遂覲東後」是也。

 

其殷國,則四方四時分來如平時。

 

○屬,徐、劉皆章束反,下及注同。

 

葉,音協。

 

詞,音辭。

 

譯,音亦。

 

汁,之十反,葉也,又音協。

 

諝,思敘反。

 

耆,市誌反。

 

{欲心},音欲,本多作欲。

 

鞮,丁兮反。

 

重,直龍反。

 

知,音智。

 

以上,時掌反。

 

齎,子兮反。)

 

疏「王之」至「殷國」

 

○釋曰:此經並是王撫諸侯之事,對上經皆是諸侯上撫王室之事。

 

○注「撫猶」至「平時」

 

○釋曰:云「存、頫、省者,王使臣於諸侯之禮」者,亦對上諸侯朝王之禮也。

 

云「所諸間問也」者,即上文云「間問以諭諸侯之誌」者也。

 

知歲謂從巡守之明歲為始者,以其巡守已就撫諸侯訖,明以後年為始也。

 

云「屬猶聚也」者,《州長職》云「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故知屬為聚也。

 

云「自五歲之後,遂間歲遍省也」者,但經一歲與三歲、五歲云存、頫、省,至七歲、九歲、十一歲不云省。

 

不言者,以五歲已言省,義可知,故直見其事意也,是以鄭皆連省而言也。

 

云「皆聚於天子之宮,教習之也」者,既言屬,明聚於天子之宮,若不聚於天子之宮,焉得諭言語、諭書名、聽音聲之等乎?

 

明是皆聚於天子宮教習之也。

 

玄謂「胥」讀為「諝」者,欲取諝為有才智之意也。

 

引《王製》曰「五方之民」者,謂四方與中國言語不通,嗜{欲心}不同,達其誌,通其{欲心},故云「東方曰寄」已下,疏已具於《序官》。

 

云「辭命,六辭之命也」者,以辭命連言,明是大祝六辭之教命也。

 

云「瞽,樂師也。

 

史,太史、小史也」者,樂師與大史、小史並是知天道者,故《國語》云「吾非瞽史,焉知天道」。

 

鄭上注瞽即大師是也。

 

云「書名,書之字也,古曰名」,引《聘禮記》者,證古曰名,今世曰字。

 

云「度,丈尺也」者,按《律曆誌》「以子穀黍中者,一黍為一分,九十黍,黃鍾之長,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千二百黍為籥,合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鬥為斛」,又云「百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

 

四鈞為石」,此直云丈尺,略言之也。

 

云「量,豆區釜也」者,據《左氏傳》晏子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鍾。

 

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

 

鍾為六斛四鬥。

 

云「數器,銓衡也」者,即銖兩之等是也。

 

云「法,八法也。

 

則,八則也」者,據《大宰》云:「八法治官府,八則治都鄙。」

 

諸侯國有都鄙官府,以此法則治之,故須脩幀.云「達、同、成、脩,皆謂齎其法式」者,經瑞節、度量、牢禮、數器,下至法則等八者,皆天子法式之等,當豫脩治,使輕重大小方圓皆正,然後將以齊諸侯器物,故云「行至則齊等之」。

 

云「平其僭逾者也」者,若牢禮云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依上文及《掌客》,多少皆有常,不得僭上,故云平其僭逾也。

 

云「王巡守,諸侯會者各以其時之方」者,謂歲二月東方,五月南方之等。

 

據春而言,故言《書》曰「遂覲東後」是也。

 

並據《虞書》及《王製》而言,亦有同度量等事,故《虞書》云「脩五禮五玉」並「協時月正日」之等。

 

云「殷國,則四方四時分來如平時」者,謂分四方,各遂春夏秋冬如平時。

 

若六服盡來,即與平時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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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凡諸侯之王事,辨其位,正其等,協其禮,賓而見之。

 

(王事,以王之事來也。

 

《詩》云:「莫敢不來王。」

 

《孟子》曰:「諸侯有王。」

 

○賓,劉云「應言擯」,《小行人職》同。)

 

疏「凡諸」至「見之」

 

○釋曰:「王事」,謂諸侯朝王之事。

 

「辨其位」,謂九十、七十、五十步之位。

 

「正其等」,謂尊卑之等,謂冕服、旌旗、貳車之類,皆有等級。

 

「協其禮」,謂牢禮饗燕積膳之禮,以此禮賓敬而見之也。

 

○注「王事」至「有王」

 

○釋曰:引《詩》、《孟子》皆謂王是朝王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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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若有大喪,則相諸侯之禮。

 

(詔相,左右教告之也。

 

○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詔相」至「之也」

 

○釋曰:大喪言「若」,見有非常之禍,諸侯謂天子斬,其有哭位、周旋、擗踴、進退,皆有禮法。

 

「左右」,助也,須有助而告教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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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若有四方之大事,則受其幣,聽其辭。

 

(四方之大事,謂國有兵寇,諸侯來告急者。

 

禮動不虛,皆有贄幣,以崇敬也。

 

受之,以其事入告王也。

 

《聘禮》曰:「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

 

疏注「四方」至「享禮」

 

○釋曰:云「四方之大事,謂國有兵寇」者,除兵寇之外,諸侯當國自為大事者,非天子之急,不即告王,故知惟兵寇耳。

 

引《聘禮》者,彼雖是諸侯自相告,告天子亦然,故引為證也。

 

彼注云「《春秋》臧孫辰告糴於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皆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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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38:1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

 

(小聘曰問。

 

殷,中也。

 

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

 

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

 

此皆所以習禮考義、正刑一德以尊天子也,必擇有道之國而就脩之。

 

鄭司農說殷聘以《春秋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是也」。)

 

疏注「小聘」至「是也」

 

○釋曰:言「諸侯邦交」,謂同方嶽者一往一來為交,謂己是小國朝大國,己是大國聘小國。

 

若敵國,則兩君自相往來。

 

故司儀有諸公諸侯皆言相為賓是也。

 

但春秋之世有越方嶽相聘者,是以秦使術來聘,吳使劄來聘,時國數少,故然,非正法也。

 

云「小聘曰問」者,《聘禮》文,故彼云「小聘曰問,不享」是也。

 

大聘使卿,小聘使大夫也。

 

云「殷,中也。

 

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者,《聘義》、《王製》皆云「三年一大聘」,此不言三年,而云殷者,欲見中間久無事,及殷朝者來及,亦相聘,故云殷,不云三年也。

 

若然,《聘義》與《王製》皆云「比年一小聘」,此云「歲相問」,不云比年者,取歲歲之義也。

 

「世相朝」者,謂父死子立曰世,是繼世之義也。

 

云「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者,《左氏傳》文,按文元年,公孫敖如齊,《傳》曰:「凡君即位,卿出並聘。」

 

謂已卿往聘他,他卿來聘己,是總語也。

 

云大國朝焉,己是小國,己往朝大國。

 

小國聘焉者,己是大國,使聘小國。

 

云「此皆所以習禮考義、正刑一德以尊天子也」者,《禮記》文。

 

云 「必擇有道之國而就脩之」者,謂差擇有道之國,亦先從近始,故云「親仁善鄰,國之寶也」是也。

 

先鄭「說殷聘以《春秋傳》」者,按《左氏》昭公九年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

 

按服彼注云: 「殷,中也。

 

自襄二十年叔老聘於齊,至今積二十一年聘齊,故中複盛聘。」

 

與此中年數不相當。

 

引之者,年雖差遠,用禮則同,故引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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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小行人掌邦國賓客之禮籍,以待四方之使者。

 

(禮籍,名位尊卑之書。

 

使者,諸侯之臣使來者也。

 

○使,色吏反,注同。

 

後「使者」、「使適」、「使之四方」、「竹使」、「使臣」皆同。)

 

疏注「禮籍」至「者也」

 

○釋曰:大行人待諸侯身,小行人待諸侯之使者。

 

其邦之禮籍,則諸侯及臣皆在焉。

 

云「禮籍,名位尊卑之書」者,名位尊卑,以解禮也,之書,以解籍也。

 

云「使者,諸侯之臣使來者也」者,即時聘殷頫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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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令諸侯春入貢,秋獻功,王親受之,各以其國之籍禮之。

 

(貢,六服所貢也。

 

功,考績之功也。

 

秋獻之,若今計文書斷於九月,其舊法。)

 

疏注「貢六」至「舊法」

 

○釋曰:此云「貢」,即《大宰》九貢,是歲之常貢也。

 

必使春入者,其所貢之物,並諸侯之國出稅於民,民稅既得,乃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國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經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

 

「秋獻功」者,物皆秋成,諸侯亦法秋,故秋獻之。

 

云「各以其國之籍禮之」者,即上所掌禮籍尊卑多少不同,故云各以其籍也。

 

云「六服所貢」,對九州外之三服無此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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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凡諸侯入王,則逆勞於畿。

 

(鄭司農云:「入王,朝於王也。」

 

故《春秋傳》曰「宋公不王」,又曰「諸侯有王,王有巡守」。)

 

疏注「鄭司」至「巡守」

 

○釋曰:隱九年,宋公不王,不宗覲於王。

 

鄭伯為王左卿士,以王命討之,伐宋也。

 

莊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非禮。

 

曹劌諫曰:「不可。

 

諸侯有王。」

 

注云「有王,朝於王」,「王有巡守,非是君不舉矣」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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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及郊勞、視館、將幣,為承而擯。

 

(視館,致館也。

 

承猶丞也。

 

王使勞賓於郊,致館於賓,至將幣,使宗伯為上擯,皆為之丞而擯之。)

 

疏「及」至「而擯」

 

○釋曰:此經三事,皆為丞而擯之。

 

○注「視」至「擯之」

 

○釋曰:云「視館,致館也」者,《聘禮》及下《司儀》皆云致館,故同之也。

 

云視者,使卿大夫往視,觀其可否。

 

云致者,致使有之。

 

云「王使勞視於郊」者,謂王使大行人勞於郊也。

 

「至將幣」者,謂至廟將幣三享。

 

云「使宗伯為上擯」者,惟謂將幣時,大宗伯為上擯。

 

於郊勞及視館二者,不使大宗伯為上擯者,以其使者或大行人,官保何得使大宗伯為擯也。

 

當別遣餘官為上擯,小行人為承擯。

 

而言宗伯為上擯者,取《宗伯》成文,為將幣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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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則擯,小客則受其幣而聽其辭。

 

(擯者,擯而見之王,使得親言也。

 

受其幣者,受之以入告其所為來之事。

 

○為,去聲。)

 

疏「凡四」至「其辭」

 

○釋曰:云「凡四方之使者」,此文與下為目,則於大小客而言也。

 

「大客則擯」者,大客,則《大行人》云「大客之儀」,一也。

 

彼鄭云:「大賓,要服以內諸侯,大客謂其孤卿。」

 

則此大客為要服以內諸侯之使臣也,小客謂蕃國諸侯之使臣也。

 

○注「擯者」至「之事」

 

○釋曰:云「擯者,擯而見之,王使得親言也」者,則時聘殷頫之時,行旅擯入見王,王與使之親言也。

 

云「受其幣者,受之以入告其所為來之事」者,蕃國諸侯雖子男,皆是中國之人,鄭義,此皆在朝之卿大夫有過,放之於四夷為諸侯,卿為子,大夫為男,是以世一見。

 

來時,王親見之。

 

蕃國之使臣本是夷人,不能行禮,故直聽其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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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使適四方,協九儀。

 

賓客之禮,朝、覲、宗、遇、會、同,君之禮也。

 

存、頫、省、聘、問,臣之禮也。

 

(適,之也。

 

協,合也。)

 

疏「使適」至「禮也」

 

○釋曰:自此已下至「之禮」,皆是小行人使適四方之事。

 

此言「使適四方」,與下為目,使適四方,向諸侯之國,所至之國,則合九等之儀。

 

九儀,則上《大行人》「九儀」,命者五,爵者四是也。

 

云「賓客之禮」者,賓據命者五,客據爵者四,此稱賓客之例,非通稱也。

 

云「朝覲宗遇會同,君之禮也」者,此即諸侯之賓,故云君之禮也。

 

云「存頫省聘問,臣之禮也」者,存頫省三者,天子使臣撫邦國之禮。

 

聘問二者,是諸侯使臣行聘時聘殷頫問天子之禮。

 

其禮已備於上,小行人略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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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達天下之六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皆以金為之。

 

道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皆以竹為之。

 

(此謂邦國之節也。

 

達之者,使之四方,亦皆齎法式以齊等之也。

 

諸侯使臣行頫聘,則以金節授之,以為行道之信也。

 

虎、人、龍者,自其國象也。

 

道路,謂鄉遂大夫也。

 

都鄙者,公之子弟及卿大夫之埰地之吏也。

 

凡邦國之民遠出至他邦,他邦之民苦來入,由國門者,門人為之節。

 

由關者,關人為之節。

 

其以徵令及家徙,鄉遂大夫及埰地吏為之節。

 

皆使人執節將之,以達之亦有期以反節。

 

管節,如今之竹使符也。

 

其有商者,通之以符節,如門關。

 

門關者與市聯事,節可同也,亦所以異於畿內也。

 

凡節,有天子法式,存於國。)

 

疏「達天」至「為之」

 

○釋曰:此經亦是適四方之事。

 

言「達天下之六節」者,據諸侯國而言。

 

《掌節》所云,據畿內也。

 

虎節、人節、龍節三者,據諸侯使臣出聘所執。

 

旌節、符節、管節三者,據在國所用。

 

○注「此謂」至「於國」

 

○釋曰:云「此謂邦國之節也」者,對掌節所掌者兼主王國之節也。

 

云「達之者,使之四方,亦皆齎法式以齊等之也」者,亦如上大行人達瑞節之等,使齎法式往就齊之。

 

云「諸侯使臣行頫聘,則以金節授之」者,知是使臣行所執者,見《掌節》云 「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故知此亦使臣所執也。

 

諸侯身行不須節,以其尊著,故不須也。

 

按《掌節》云「守邦國者用玉節」,注云:「謂諸侯於其國中王節之製,如玉為之,以命數為大小。」

 

此不達玉節者,文略耳。

 

亦達可知。

 

云「道路謂鄉遂大夫也」者,按《掌節》注變鄉遂言道路者,容公邑大夫及小都大都之吏。

 

今此旌節中,何知不亦容都鄙之吏,而以都鄙吏在管節中者,彼都鄙用角節,文在上,當直是都鄙之主。

 

此都鄙用管節,最在下,明都鄙吏在其中。

 

若然,邦國之中,都鄙主及吏同用管節矣。

 

知公之子孫亦有埰地者,見《禮運》云「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故知亦如王之子弟以親疏食采也。

 

云「凡邦國之民遠出至他邦,他邦之民若來人,由國門者,門人為之節,由關者,關人為之節」者,《司關》云 「堂國貨之節,以聯門市」,故知所由之處,皆得授之節也。

 

云「其以徵令及家徙,鄉遂大夫及埰地吏為之節」者,以其皆主民,故授民節也。

 

云「皆使人執節將之以達之」者,《比長》云:「邦之民徙於郊,則從而授之。」

 

明皆將送使達前所也。

 

云「管節,如今之竹使符也」者,《漢文本紀》文帝六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竹使符」。

 

應劭曰「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鐫刻篆書第一至第五」是也。

 

云「其有商者,通之以符節,如門關。

 

門關者與市聯事,節可同也」者,《掌節》云「貨賄用璽節,門關用符節」,各別。

 

《司關》既言「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門市節既相聯,此中無貨賄用璽節,明同用符節可知,故為此解也。

 

云「亦所以異於畿內也」者,畿內,貨賄用璽節,門關用符節,畿外同用符節,是異也。

 

云「凡節,有天子法式,存於國」者,雖無正文,以意量,王者皆頒度量於天下,其節瑞之等,皆是法式,故知國國皆有瑞節法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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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42: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成六瑞:王用瑱圭,公用桓圭,侯用信圭,伯用躬圭,子用穀璧,男用蒲璧。

 

(成,平也。

 

瑞,信也。

 

皆朝見所執以為信。

 

○瑱,劉吐電反,按王執鎮圭,瑱宜作鎮音。)

 

疏「成六」至「蒲璧」

 

○釋曰:此亦通四方。

 

若然,諸侯國無鎮圭,因言之。

 

六瑞,玉人所造。

 

典瑞之令,小行人直平知得失而已。

 

不言達六瑞者,諸侯受命已得之,不令別作法式以齊,故不言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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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42:5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

 

此六物者,以和諸侯之好故。

 

(合,同也。

 

六幣,所以享也。

 

五等諸侯享天子用璧,享後用琮,其大各如其瑞,皆有庭實,以馬若皮。

 

皮,虎豹皮也。

 

用圭璋者,二王之後也。

 

二王後尊,故享用圭璋而特之。

 

《禮器》曰「圭璋特」,義亦通於此。

 

其於諸侯,亦用璧琮耳。

 

子男於諸侯,則享用琥璜,下其瑞也。

 

凡二王後、諸侯相享之玉,大小各降其瑞一等。

 

及使卿大夫頫聘,亦如之。

 

○琮,才宗反。

 

琥,音虎。

 

璜,音黃。

 

好,呼報反。)

 

疏「合六」至「好故」

 

○釋曰:此亦小行人至諸侯之國也。

 

此六者之中,有圭以馬,璋以皮,二者本非幣,云「六幣」者,二者雖非幣帛,以用之當幣處,故總號為幣也。

 

此六言合,以兩兩相配,配合之義,故言合也。

 

○注「合同」至「如之」

 

○釋曰:云「合同」者,配合即是和同故也。

 

云「六幣,所以享也」者,對上文六者是朝時所用也。

 

云「五等之諸侯享天子用璧,享後用琮,其大各如其瑞」,《玉人》云「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注云:「享,獻也。

 

聘禮,享君以璧,享夫人以琮。」

 

引此者,欲明君用琮,故《覲禮》享天子云「束帛加璧」,是其施於天子也。

 

不言享後,文不具。

 

言九寸,據上公而言。

 

明侯伯子男皆如瑞。

 

知子男享天子亦用璧琮者,《覲禮》總稱「侯氏用璧」,明五等同也。

 

云「皆有庭實,以馬若皮」者,按《覲禮》「三享皆束帛加璧,庭實惟國所有,奉束帛,匹馬卓上,九馬隨之,中庭西上」,是其以馬也。

 

《聘禮》「奉束帛加璧享,庭實皮則攝之」,是其用皮也。

 

《聘禮記》曰「皮馬相間可」是也。

 

知「皮,虎豹皮者」者,《郊特牲》云「處豹之皮,示服猛也」,是享時所用,故知也。

 

「用圭璋者,二王之後也,二王後尊,故享用圭璋而特之」者,按《玉人》「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

 

言九寸,則上公之禮,上公用璧琮,則圭璋是二王後明矣。

 

言而特之者,惟有皮馬,無束帛可加,故云特。

 

如是,皮馬不上堂,陳於庭,則皮馬之外,別有庭實可知。

 

「其於諸侯,亦用璧琮」,知者,見《玉人職》云「彖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明享君用璧琮八寸,是下享天子一寸。

 

如是,明二王後相享,不可同於天子用圭璋,則用璧琮可知。

 

言是兩公自相朝,二王後稱公,是於諸侯還同二王後可知。

 

引《禮器》者,彼圭璋者,據朝聘時所行,無束帛,可知是圭璋特之義也。

 

云「亦通於此」者,彼朝聘之圭特,亦通此享用圭璋,故云亦通於此也。

 

云「子男於諸侯,享用琥璜,下其瑞也」者,《覲禮》,子男已入侯氏用璧琮中,則此琥璜不知何用。

 

二王後自相享,退入璧琮,則子男自相享,退用琥璜可知。

 

且子男朝時用璧,自相享,降一等,故用琥璜。

 

云「凡二王後、諸侯相享之玉,大小各降其瑞一等」者,《玉人》云:「彖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

 

禮重無用八寸之法,明是上公九寸,降一等至八寸。

 

上公既降一寸,則侯伯子男各降一等可知。

 

二王後相朝,敵,無用相尊之法,明亦降一寸,見子男者,雖退入琥璜,亦降一寸可知。

 

若然,知五等諸侯自相朝,圭璋亦如其命數,其相享璧琮等,則降一寸。

 

知者,《玉人》云:「璧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

 

據上公會,不云圭璋朝所執者,明圭璋自朝天子所執。

 

故《聘禮》云「所以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上公之玉也。

 

「問諸侯,朱綠繅八寸」,注云:「於天子曰朝,於諸侯曰問,記之於聘文互相備。」

 

以此上公為然,侯伯子男可知也。

 

云「及使卿大夫頫聘,亦如之」,直言頫聘亦如之,不分別享與聘,則聘享皆降一寸,同,故《玉人》云:「緣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頫聘。」

 

此據上公之臣圭璋璧琮皆降一等,其餘俟伯子男降一寸明矣。

 

其子男之臣享諸侯,不得過君,用琥璜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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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43: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若國劄喪,則令賻補之;

 

若國凶荒,則令周委之;

 

若國師役,則令槁禬之;

 

若國有福事,則令慶賀之;

 

若國有禍烖,則令哀弔之。

 

凡此五物者,治其事故。

 

(故書「賻」作「傳」,「稿」為「槀」。

 

鄭司農云:「賻補之,謂賻喪家,補助其不足也。

 

若今時一室二屍,則官與之棺也。

 

槀當為槁,謂稿師也。」

 

玄謂師役者,國有兵寇以匱病者也。

 

使鄰國合會財貨以與之。

 

《春秋》定五年夏,「歸粟於蔡」是也。

 

《宗伯職》曰:「以禬禮哀圍敗。」

 

禍烖,水火。

 

○槁,苦報反。

 

禬,音會。

 

槀,古老反。)

 

疏「若國」至「事故」

 

○釋曰:此一經,據上下文皆據諸侯國。

 

此文雖皆單言國,亦據諸侯而言。

 

按《宗伯》云「以喪禮哀死亡」此云「國劄喪則令賻補之」不同者,彼據吊葬致哀,此據設財物補其不足,相包乃貝也。

 

又此「國凶荒則令周委之」,《宗伯》云「以荒禮哀凶劄」,不同者,言哀凶劄者,自貶損,故《曲禮》云「歲凶,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之類是也。

 

此云周委者,令他人以財周委之,亦相包乃成也。

 

《宗伯》嘉禮歸脤膰,此不見者,諸侯無自相歸脤膰法故也。

 

但凶禮有五,惟不見恤禮,以義差之,當於師役中兼之。

 

嘉禮有六,此惟言賀慶一者,其飲食、冠昏、賓射、饗燕之法,皆當國自行,非是相交通之物,故此不言之。

 

其吉禮、牢禮、賓禮並不言者,天子頒之,非所以通行之事,故不言也。

 

但此中劄喪在喪禮中,《宗伯》荒劄荒禮中者,欲見劄而複荒,則與荒劄同科,若劄而不荒,自從喪禮也。

 

注「《春秋》定五年夏,歸粟於蔡」者,按定四年秋,楚人圍蔡,故五年歸其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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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23:44: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七


及其萬民之利害為一書,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為一書,其劄喪凶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

 

凡此物者,每國辨異之,以反命於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慝,惡也。

 

猶,圖也。

 

○治,直吏反。

 

樂,音洛。)

 

疏「及其」至「之故」

 

○釋曰:此總陳小行人使適四方,所采風俗善惡之事。

 

各各條錄,別為一書,以報上也。

 

此五者,上二條,條別善惡俱有,故利害逆順並言。

 

「其悖逆」一條,專陳奸寇之事。

 

「其劄喪」一條,專陳凶禍之事。

 

「其康樂」一條,專陳安泰之事。

 

是方以類聚,物以群分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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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7:26:3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司儀掌九儀之賓客擯相之禮,以詔儀容、辭令、揖讓之節。

 

(出接賓曰擯,入讚禮曰相。

 

以詔者,以禮告王。

 

○相,息亮反,此職內經注除「相為擯」、「相朝」、「相授」、「相親」、「相隨」、「相待」、「相為國客」、「相聘」、「相禮」皆同。)

 

疏「司儀」至「之節」

 

○釋曰:此經總與下諸侯文為目。

 

言「九儀」,是大行人九儀,命者五,爵者四,是儀容、辭令、揖讓之節,並見下文也。

 

○注「出接」至「告王」

 

○釋曰:云「出接賓曰擯」者,即下文交擯而在門外是也。

 

云「入讚禮曰相」者,下文及廟推上相入是也。

 

云「詔者,以禮告王」者,即下云「詔王儀」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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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7:27:1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將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宮,旁一門。

 

(合諸侯,謂有事而會也。

 

為壇於國外,以命事。

 

宮謂壝土以為牆處,所謂為壇壝宮也。

 

天子春帥諸侯拜日於東郊,則為壇於國東。

 

夏禮日於南郊,則為壇於國南。

 

秋禮山川丘陵於西郊,則為壇於國西。

 

冬禮月四瀆於北郊,則為壇於國北。

 

既拜禮而還,加方明於壇上而祀焉,所以教尊尊也。

 

《覲禮》曰「諸侯覲於天子,為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是也。

 

王巡守殷國而同,則其為宮亦如此與?

 

鄭司農云:「三成,三重也。

 

《爾雅》曰:『丘一成為敦丘,再成為陶丘,三成為崑崙丘。』

 

謂三重。」

 

○壝,惟癸反,劉欲鬼反。

 

與,音餘。

 

下「尺與」同。

 

重,直龍反。

 

下「三重」、「重耳」同敦,音頓,沉又都門反。

 

陶,徒刀反。

 

侖,力門反。)

 

疏「將合」至「一門」

 

○釋曰:云「將合諸侯」者,合,會也,謂時見曰會。

 

云「則令為壇三成」者,謂封人為壇三成。

 

○注「合諸」至「三重」

 

○釋曰:云「有事而會也」者,《春秋左氏傳》文,但春秋時有事會,不協而盟,是霸者法。

 

引之者,時雖不同,為有事而行會禮則同,故引以為證。

 

云「為壇於國外,以命事」者,宮方三百步,明在國外也。

 

言命事,則上《大行人》云「時會以發四方之禁」,禁即九伐,是其事也。

 

云「宮謂壝土以為牆處,所謂為壇壝宮也」者,所謂掌舍但掘地為塹,壝土為堳埒,當牆處,故云牆處也。

 

云「天子春帥諸侯」,自此已下至「國北」,皆《覲禮》文。

 

其為壇之語,鄭加之耳。

 

云「既拜禮而還,加方明於壇上而祀焉,所以教尊尊也」者,言教尊尊者,天子親自拜日禮月之等,是尊尊之法,教諸侯已下尊敬在上者也。

 

引《覲禮》者,是見為壇大小尺寸之法,據時會諸侯為壇之法。

 

云「王巡守殷國」者,謂巡守就方嶽為壇,殷國就王國左右為壇,皆如時會。

 

云「如此與」者,約同之,故云與以疑之。

 

先鄭引《爾雅》者,見三成者三重,重高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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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2 07:27: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八


詔王儀,南鄉見諸侯,土揖庶姓,時揖異姓,天揖同姓。

 

(謂王既祀方明,諸侯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於宮,乃詔王升壇,諸侯皆就其旂而立。

 

諸公中階之前,北麵東上。

 

諸侯東階之東,西麵北上。

 

諸伯西階之西,東麵北上。

 

諸子門東,北麵東上。

 

諸男門西,北麵東上。

 

王揖之者,定其位也。

 

庶姓,無親者也。

 

土揖,推手小下之也。

 

異姓,昏姻也。

 

時揖,平推手也。

 

《衛將軍文子》曰:「獨居思仁,公善言義,其聞《詩》也,『一曰三複,白圭之玷』,是南宮縚之行也。

 

夫子信其仁,以為異姓。」

 

謂妻之也。

 

天揖,推手小舉之。

 

○複,音服,或芳服反。

 

玷,丁簟反,沈都念反。

 

縚,吐刀反。

 

行,下孟反。)

 

疏「詔王」至「同姓」

 

○釋曰:詔,告也。

 

謂諸侯各就位立,王在壇亦立,司儀乃告王降壇,南向見諸侯,乃揖之。

 

「王揖庶姓」已下,先疏後親為次。

 

按隱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爭長」,云:「周之宗盟,異姓為後」,是先同姓,今此先庶姓、後同姓者,此經直據揖之儀容,從下至高,不據盟之先後也。

 

○注 「謂王」至「舉之」

 

○釋曰:云「謂王既祀方明,諸侯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於宮,乃詔王升壇,諸侯皆就其旂而立」者,按《覲禮》云:「諸侯覲於天子,為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於其上。

 

明者,木也。

 

方四尺,設六色,東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玄、下黃,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

 

上介各奉其君之旂置於宮,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旂而立。

 

四傳擯。

 

天子乘龍,載大旂,象日月升龍降龍,出,拜日於東門之外,反,祀方明。」

 

注引《朝事儀》曰:「天子冕而執鎮圭,尺有二寸,繅藉尺有二寸,搢大圭,乘大路,建大常十有二旒,樊纓十有二就,貳車十有二乘,帥諸侯而朝日於東郊,所以教尊尊也。

 

退而朝諸侯。」

 

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也。

 

若然,《覲禮》上介奉君之旂置於宮,尚左,及公侯伯子男就其旂而立,並四傳擯者,並陳設其位,其立當在祀方明後,是以彼下文乃始云拜日之禮,反祀方明之事。

 

故彼置旂於宮之下,注云:「置於宮者,建之,豫為其君見王之位也。」

 

是其未即立也。

 

此鄭注依次第而言,故云「謂王既祀方明,諸侯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於宮,乃詔王升壇,諸侯皆就其旂而立」也。

 

云「諸公中階之前」至「諸男門西,北麵東上」,皆《明堂位》周公朝諸侯之禮,《覲禮》注亦引之,證五等諸侯立位處所也,皆以近王為上。

 

云「王揖之者,定其位也」者,此約《燕禮》云:「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麵立,公降階揖之,卿得揖,東廂西麵,大夫得揖,中庭少進北麵,其位乃定。」

 

此王揖,亦得揖乃定。

 

有少別者,彼諸侯揖臣,臣皆北麵,得揖就位,此五等立已在位,王揖之,逡巡而已,位乃定,是其別也。

 

凡揖皆推手,至於撎即引手,為異也。

 

《衛將軍文子》者,此《大戴禮》文。

 

引之,證有異姓之事也。

 

按《大戴禮》云,衛將軍文子問子貢曰:「蓋受教者七十有餘人,聞之孰為賢?」

 

子貢對之,曆陳諸子行,遂陳南宮縚之行。

 

此乃子貢之辭,而云「衛將軍文子曰」者,此實子貢辭,篇名《衛將軍文子》,故引篇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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