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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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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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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49: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訝,迎也。士官之迎四方賓客。○訝,五嫁反。)

 

疏注「訝迎」至「賓客」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方之獄訟」,非直迎賓客,以獄訟為主,故亦士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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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49:5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遙反,卷內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為詢眾庶,讞疑獄,故屬秋官。

 

但序官之法,秋官雖為刑獄所施,至於防禁之屬,皆在秋官,又於賓客是主人所敬,故鄉飲酒坐賓於西北,象天地嚴凝之氣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賓客之事亦屬焉。

 

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諸侯皆三朝:內朝二,路門外與路寢庭是也;

 

外朝一,此朝在皋門內、庫門外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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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0: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司民主民數。)

 

疏注「司民主民數」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登萬民之數」,凡斷獄弊訟,必須知民年幾老幼,是以司民雖非刑獄,連類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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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0: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故其職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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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0: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剌,殺也。 三訊罪定則殺之。○剌,七賜反。訊,言信。)

 

疏注「剌殺」至「殺之」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獄之類,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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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1: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約,言語之約束。

 

○約,劉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

 

束,劉詩樹反,一音如字。)

 

疏「司約」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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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1:3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盟,以約辭告神,殺牲歃血,明著其信也。

 

《曲禮》曰:「蒞牲曰盟。」

 

○約,於妙反。

 

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盟載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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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1:5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職,主也。)

 

疏「職金」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罰、貨罰」,亦是刑獄之事,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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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2:1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犯政為惡曰厲。厲士主盜賊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注「犯政」至「奴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盜賊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隸」,亦是刑獄之事,故在此也。

 

云「犯政為惡曰厲」者,厲是惡鬼殺厲之事,故以造惡為厲也。

 

云「厲士主盜賊之兵器」者,其職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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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2:3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六人。

 

(○賈,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凡祭祀,共犬牲」。

 

犬是金畜,故《五行傳》云:「二曰言,言之不從,則有犬禍。」

 

故連類在此。

 

犬有兩義,案《說卦》「艮為狗」,艮卦在醜,艮為止,以能吠守止人,則屬艮,以能言,則屬兌,兌為言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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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2: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鄭司農云:「圜,謂圜土也。

 

圜土,謂獄城也。

 

今獄城圜。

 

《司圜職》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謂圜土也。

 

又《大司寇職》曰『以圜土聚教罷民』,故《司圜職》曰『掌收教罷民』。」

 

○圜,於權反。

 

罷,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獄之事,故在此。

 

○注「鄭司」至「罷民」

 

○釋曰:先鄭所引皆當其義,故後鄭從之。

 

但獄城圜者,東方主規,規主仁恩,凡斷獄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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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3:0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囚,拘也,主拘係當刑殺之者。)

 

疏注「囚拘」至「之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守盜賊,凡囚者」。

 

刑獄之事,故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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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3:2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戮猶辱也,既斬殺又辱之。)

 

疏注「戮猶」至「辱之」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斬殺賊諜而搏之」。

 

刑罪之事,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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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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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隸,給勞辱之役者。漢始置司隸,亦使將徒治道溝渠之役,後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注「隸給」至「近郡」

 

○釋曰:以隸是罪人為奴僕,故知「給勞辱之役」也。

 

又引「漢始置司隸」云云者,以漢時司隸官與周同,故舉以為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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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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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罪隸,百有二十人。

 

(盜賊之家為奴者。)

 

疏「罪隸」至「十人」

 

○釋曰:此中國之隸言罪隸。

 

古者身有大罪,身既從戮,男女緣坐,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盜賊之家為奴者」。

 

蠻隸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鄭云「凡隸眾矣,此其選以為役員」者,謂隸中選取善者,以為役之員數為限。

 

其餘眾者以為隸民,故《司隸職》云「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謂之民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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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4: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蠻隸,百有二十人。

 

(征南夷所獲。)

 

閩隸,百有二十人。

 

(閩,南蠻之別。

 

○閩,亡巾反,又音文。)

 

夷隸,百有二十人。

 

(征東夷所獲。)

 

貉隸,百有二十人。

 

(征東北夷所獲。

 

凡隸眾矣,此其選以為役員,其餘謂之隸民。

 

○貉,音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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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6: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憲,表也。主表刑禁者。)

 

疏注「憲表」至「禁者」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憲邦之刑禁」,故在此也。

 

知憲不為法,而為表憲者,又案其職云:「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佈於四方,而憲邦之刑禁。」

 

明憲為表懸,示人使知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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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6:5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禁殺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禁殺戮者,禁民不得相殺戮。)

 

疏「禁殺」至「二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司斬殺戮者,以告而誅之」,是禁民相殺戮之事,故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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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7: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

 

○釋曰:此亦謂禁民不得相陵暴。

 

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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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9:58: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三十四


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廬,賓客行道所舍。)

 

疏注「廬賓」至「所舍」。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達國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知廬是「賓客行道所舍」者,見《遺人》云「十裏有廬,三十裏有宿」,故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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