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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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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9:1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84


宗主附注萃為人物薈萃之象。


而易教舉其關人類聚集之大者。


即祀與戎。


祀為崇本始。


以厚民德。


戎為保良善。


以安民生。


斯政治之最先務也。


他則次于此焉。


然萃之祀。


亦僅于廟。


而不及郊。


戎事僅指除器戒備。


而不及戰爭。


則所重在內。


而務自反。


仍本坤之道也。


坤以利貞為本。


貞以為守。


利以為行。


不務于外而志于安。


安貞之吉。


坤德所著。


順承之義。


坤道所基。


萃以坤在下。


故全卦大用。


不違坤順也。


順者順天命。


順時用。


時用亦天命也。


釋彖辭已言及之。


故祀廟而王假。


與豫同。


除戎器而患亡。


與大畜類。


皆本思患豫。


防有備無患之義耳。


君子不尚武。


而不廢兵。


為以保民守土而已。


非將以拓疆侵鄰也。


故但云戒不虞。


不以戰必勝。


攻必克為志。


此萃之聚眾。


有其義矣。


以兌悅而坤順。


其道首柔。


柔以御剛。


則無伐功黷武之爭。


旨在自保。


而無害于人。


用在久安而不忘于危。


此君子有終身之憂。


而無一朝之患也。


卦由豫之進。


而取大畜為應。


故與兩卦爻辭相通。


凡事豫則立。


凡物畜則足。


矧有國天下者。


不先務于此哉。


而萃則合二卦之利。


以求其孚于安貞之德。


收其厚載之功。


此萃之所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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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9:4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85


初六有孚。


不終。


乃亂乃萃。


若號。


一握為笑。


勿卹。


往無咎。


宣聖講義此萃初六爻辭也。


初六全卦之始。


坤之初爻。


而與上九四應。


一剛一柔。


內外相匹。


故有孚言。


外說內順。


雖若過柔。


而以爻為剛。


與柔應也。


爻之應。


如表與裏。


情志有孚也。


然以兌說一陰在上。


陽剛無終。


故曰不終。


且坤以用六永貞為大終。


今坤在內。


有其始。


而不及終也。


六為坤。


而九為乾。


坤在內。


乾在外。


是坤主初而乾主終。


亦有不終之義。


合上句言。


則有孚而不久也。


孚以久為利。


不久。


則孚亦不可恃。


是猶亂合也。


譬之男女。


合于不正。


則好而不終。


故曰乃亂乃萃。


言以亂成聚。


雖聚亦亂。


如散沙。


如棼絲。


聚則聚矣。


而不免于亂。


是猶眾而烏合也。


以先亂而後聚。


故曰乃亂乃萃。


實則聚亦亂集。


此合之必以正也。


萃固以聚為義。


而初六在下。


不得承正命。


故以亂聚。


聚亦不和。


情志各殊。


聲音亦著。


以初之驚懼。


則若號。


以後之狎習。


則一握為笑。


觀于啼笑不定。


可見其聚之以亂。


雖初號而終笑。


若始疑而後信。


以非正而苟同。


則遽信仍將疑。


疑信相參。


號笑皆偽。


故曰勿卹。


譏其不由衷也。


亂以聚之。


孚而不久。


啼笑以遇之。


疑信之莫辨。


此勿卹。


意猶不必顧慮。


以其情志猶戾。


行止皆乖。


則雖有聚眾之憂。


而實無持久之力。


此初六之聚。


為不可訓也。


而以內外得應。


剛柔可交。


故曰往無咎。


以其宜于行也。


利有攸往。


全卦所占。


初六發軔之始。


亦往無咎。


謂既當疑似之際。


固有得咎之虞。


而以握手成歡。


則可勿恤。


此稱往無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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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9:5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86


或曰初六。


利于往。


故無咎。


若止而不行。


則有咎。


此亦一解。


惟柔以近剛為志。


初六之往。


爻之志也。


非強為之。


即不命之亦將自往。


是以不問咎之有無。


而已決其往之必至。


合全爻言。


則以在疑信相半。


亂聚難終。


啼笑既殊。


相守難久。


此以往而無咎也。


本爻與同人先號咷而後笑。


甚相似。


皆以始疑而後解。


初仇視而繼成友好也。


若儼若也。


言儼然欲號。


而以一握。


遽易以笑。


可見情志之變。


在斯須間。


亦有孚不終之象。


以其握手非素交。


而笑亦未盡中心悅服。


不過有可孚之勢。


成亂萃之情。


故曰勿恤。


言其啼笑皆難憑信也。


坤順兌悅。


本有相悅近之勢。


而重柔在下。


則易啟憂疑之心。


此坤上六有陰疑于陽之語。


謂重陰之志。


不免多疑。


故在小畜群疑之亡。


必待陽德沛雨之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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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0:1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87


象曰。


乃亂乃萃。


其志亂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初六以陰在下。


陰道降。


既無可降。


必轉而上。


上有九四。


恰與剛柔相匹。


乃成萃聚之象。


而以在下非正位。


不得承順九五天命。


是其聚也。


成于亂。


悖于正道。


其行為亂。


不必以犯上作亂也。


而初六在下。


意圖接近九五。


是亦有犯上作亂之嫌。


以其出于非律耳。


師卦以師出以律。


否臧。


凶。


即言眾聚必以正也。


萃之聚眾。


以六二應九五正位。


故上而假廟。


致其孝享。


下而戒備。


保其民人。


且利于行。


有其守。


亨于一切。


初六則以一爻在下。


非全卦可比。


雖九四為應。


而乖于正。


故有亂聚之語。


既以亂聚。


則始亂者。


終亦亂。


是以爻辭有不終之句。


勿恤之占。


謂其疑信相違。


笑啼相悖。


是行之亂。


實由于志之亂。


故曰其志亂也。


蓋指初六柔近于剛。


而不得其正。


行亦將亂。


初六之聚以亂。


亦緣于勢也。


降而不降。


升而匪升。


順承之間。


疑似之際。


合而不久。


孚而不終。


此所以稱為亂聚。


而實以成其志之亂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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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0: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88


宗主附注萃卦因兌卦有兩陽在外卦。


陽與陰匹。


九五與六二。


為正應。


所謂剛中而應也。


九四與初六。


亦相應而非正。


則以初在下。


而非中位。


故應而失正。


所謂乃亂乃萃也。


萃雖同。


而亂與正則大異。


如禮節之典。


紀律之師。


方為正聚。


若烏合之眾。


呼嘯之聚。


猶小兒之群集。


婦人老叟之閒居。


眾聚之勢固同。


所聚之名不正。


則不足以孚于本卦之道。


萃之初六亂萃。


亦以位之不當。


而戾于全卦大義。


遂號笑不定。


咎否兼見。


可見卦必以正位為重也。


位正則時宜。


而所行亦大。


所守亦固。


所謂利貞之德也。


利以為行。


貞以為守。


則進退咸善。


動定咸臧。


此坤之以六二為主位也。


初六在坤。


猶有履霜之懼。


況萃上有兩陽。


非純柔之道者乎。


故以萃初六志與剛應。


而不免于亂萃。


遂成乖戾之情。


而羼于憂喜之志。


惟以悅近剛為志。


則仍利于有行。


此爻辭占往無咎也。


蓋行本乎利。


守本乎貞。


今初六志在應上九四之陽。


已失其守貞之德。


則情乘勢以往。


或免于咎。


此釋文以志亂二字明。


其心已紛擾不寧。


難強其獨守于下。


斯即乃亂乃萃之義也。


如女子已動標梅之情。


更不克全其投梭之節。


不免于犯苟合之嫌。


秉簡贈芍之事。


則不如促其往以就夫家。


尚可免失貞之咎也。


不獨女子懷春者。


有此亂萃之慮。


惟之士不甘守貪。


急求出仕。


亦復類萃之初六。


以其聚不由正。


則失其固守之貞。


而不能處于淡泊自安之時。


曷若但任其往。


就所樂事之主。


此則所謂順其志也。


坤以順為本。


初六為順其在下或內之行。


故辭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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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0:5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89


六二。


引吉。


無咎。


孚。


乃利用禴。


宣聖講義此萃六二爻辭也。


六二中位。


坤之正位。


萃以上卦兌九五為剛。


剛柔相應。


中正不失。


此爻辭占其吉也。


引占者。


引猶姤*卦之牽。


亦以陰陽相牽引。


而不離散之意。


即萃之所成也。


引而後萃。


若主與賓。


男與女。


必有為介紹者以相見。


如繩索之牽挽維縶也。


但引有異于牽者。


牽必以力。


引則以情。


故引有誘導之義。


剛與柔。


正如男與女。


異性相吸。


若磁與鍼。


此即引也。


而字從弓。


如曳弓發矢。


必張其弦。


而後致其力已。


引雖以情而亦有力以致之。


則互吸之勢。


因于兩情相悅也。


萃上兌為悅。


坤順之而成引就之象。


所引者六二九五之相諧而已。


諧則和。


和則安。


安吉。


此引吉之義也。


然引者有過不及。


則乘乎和安之道。


是亦有咎。


以在中正之位。


足免于過不及之虞。


故無咎而能孚。


孚亦言剛柔之和。


以大其生成之功。


而全其和安之福耳。


凡卦正位之應者。


例能孚而吉。


而萃則以孚為要。


以其聚必先孚。


不孚則聚難久。


如夫婦之道。


必本于和。


家庭之間。


必先求安。


孚而後生育盛。


安而後事業昌。


推之于社于國亦然。


此萃之大用。


在能孚。


而在孚于正也。


六二孚而正。


故有引吉之占。


既孚而吉。


其福不回。


則宜報本崇德。


更求其永和久安。


此爻辭以乃利用禴。


示其義也。


禴乃時祭之一。


祭則受福。


古者教民敦本尚善。


必先祭祀。


孝弟之行。


仁義之風。


皆自此出。


有德必報。


有恩必酬。


有善必勸。


有功必賞。


祭祀首著其道焉。


萃以聚眾為本。


故彖辭以假廟。


始昭其旨。


六二用禴。


仍斯志也。


六二在內正位。


雖異九五。


而與之應。


則亦體主之政令。


而重于祭祀焉。


此亦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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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1:1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0


象曰。


引吉無咎。


中未變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六二在內中位。


秉坤安貞之德而不渝。


故占吉而無咎也。


六二本以柔順承乾為志。


上與九五應而不失其貞固之德。


故無咎。


若急求就上。


而自變其節。


則有咎而非吉矣。


故釋文以中未變。


明爻辭之由來。


中未變句。


固指六二守中不渝為義。


亦含有以柔永貞不隨剛變之意。


蓋卦爻動則變。


六二變則為九二。


若上下皆剛。


則變為澤水困。


困則非吉矣。


且六二坤之正位。


有安貞之德。


主靜順之道。


不易變。


亦不可變。


變則萃戾之大用。


而反吉為凶。


無咎為咎。


此爻辭明指其能守貞不渝。


敬順不二。


故引而吉。


雖孚而無咎也。


禴者夏祭。


其時非豐祭而爻辭稱利用者。


正以六二非九五。


不同于彖之用大牲時。


亦因時制宜之義。


由全卦言。


則以豐備為利。


由六二言。


則以薄祭為利。


以六二在下。


非主祭之位。


亦非王假有廟之時。


然祭之豐殺雖殊。


而禮之誠信不二。


可見物之豐否。


視時而定。


萃以物為重。


物薄則薄。


物豐則豐。


夏禴之時。


有異于秋嘗冬烝。


正如六二之用。


有異于九四九五也。


讀者勿以此。


而致疑彖辭用大牲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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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1:3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1


六三。


萃如嗟如。


無攸利往無咎。


小吝。


宣聖講義此萃六三爻辭也。


六三坤卦終爻。


而在中。


與九四同為人爻。


以柔履剛位。


而應上六。


則為重柔。


以與九四匹。


則成一剛一柔。


是爻用有異于六二也。


剛柔交則為萃。


重柔則多憂。


故曰萃如嗟如。


萃如者。


言其聚而難定。


嗟如者。


言其憂亦非長。


則以六三果合九四。


同致其用。


則萃。


而以柔之相擾。


故若萃而未果。


果應上六而持于內。


則為憂。


而中介四五兩陽。


得其解緩。


故如嗟而未然。


此兩如字。


明其有推移。


而非定勢耳。


萃本全卦之用。


嗟則上兌之情。


兌為說言。


為口舌。


凡口所出。


聲音所發。


皆兌也。


在初六。


有號笑之狀。


在上六有涕洟之形。


皆與嗟字相類。


以其在聲為志之見于外也。


而聲則依憂樂驚喜之時以異。


萃而不萃。


嗟而非嗟。


始與終違。


動與靜異。


則六三之本在坤。


而應在兌也。


坤以靜順之德。


兌為憂樂之情。


故聚也。


亦如初之戾于正。


而見于情也。


亦如上之涕洟。


此以六三介于上下之間。


兼具剛柔之性。


而失其不易之貞。


以隨于多變之物。


故占無攸利。


言其用之艱。


行之澀。


有如巽之進且退。


而介于艮之行且止也。


進退不決。


行止相爭。


則將奚利。


此無攸利。


實六三之用所致也。


但卦在內者。


以向外為志。


為柔者。


以近剛為情。


則六三雖無利于行。


而仍不自泥其往。


此爻辭稱往。


明其必進行也。


以往則近于陽。


而得孚于正。


則無利。


亦無咎。


為其有萃于正之心也。


全卦稱利有攸往。


則往縱不得利。


仍可免咎。


六三與初六皆然。


以其成剛。


而應其中正之道。


厚載而達其順承之功。


仍本坤之德也。


惟以爻用之狹。


行動之滯。


柔之本質。


陰之素行。


故雖免咎。


而占小吝。


吝嗇也。


與亨反。


全卦稱亨。


六三以爻之用。


乃有小吝之占。


非與全卦大戾也。


不過略見其吝耳。


觀其萃而嗟。


無攸利。


即可見其有吝矣。


吝指其用。


亦兼行止。


柔德固多滯泥。


陰謀恆欠光明。


何況六三處多凶之位。


失正應之時乎。


然以其德九四之提攜。


接九五之中心。


雖吝仍小。


故無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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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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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2


象曰。


往無咎。


上巽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三爻辭。


既云嗟如無攸利。


是非吉占。


而下曰往無咎。


人或疑之。


謂其辭意牴牾也。


釋文申明往無咎之由來。


以見爻辭自有深義。


上巽者。


言六三得上之巽順。


而可以往耳。


巽與坤。


皆以順為用。


而萃卦上為兌。


何以巽稱。


此可證易象之重中互也。


由三至五。


一陰兩陽。


互成巽卦。


六三為其初。


故曰上巽。


言已上于巽也。


上于巽。


上字上聲。


卦爻皆自下上。


六三則以內卦而連外之四五。


猶上梯以達于九五。


可見六三之往。


將以萃于九五之正耳。


又上巽亦含有與上順行之意。


陽升陰降。


六三若往。


則進與陽同升于王。


而不復降。


故曰順。


原為逆。


今易以往則順矣。


故在本爻不得言順。


必上始為順。


且以上之四五兩陽。


亦樂其往近。


而俯以就之。


亦有巽順之情。


謂陽剛自遜。


以與三接。


是陽之巽。


亦上之巽也。


易辭包各義。


均可通釋。


總之六三以柔道。


達內之終。


畛域甚嚴。


進退多吝。


乃有萃如嗟如之象。


無攸利之占。


而以志在近剛。


情求親上。


乃往無咎。


雖有小吝。


無大害也。


故釋文但以上巽。


揭出往無咎之義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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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3


宗主附注萃六三與九四皆人爻。


一剛一柔。


而同于未濟。


是情志原難協也。


爻辭稱其往無咎。


而有小吝。


亦可見其進仍有礙。


凡中爻皆以九三六四與既濟同。


最利于行。


因陽下而陰上。


交孚之象。


如地天交泰也。


萃既違此例。


則行亦無利。


而仍言往。


且無咎者。


則以上有九五為其所仰望。


而足以翕群眾。


共歸王也。


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則九五正位。


君臨天下。


凡臣民莫不奉之。


此六三雖吝。


而終往。


雖無利。


亦無咎也。


因天下之萃于上。


群眾之萃于正。


乃萃卦之旨。


亦各爻所同志。


六三得九四之介。


更易與九五萃。


故爻辭言其往無咎。


而釋文稱為上巽也。


上巽者。


巽于上。


而與下親。


猶乾九四躍淵之義。


本在高地而躍入于深淵。


是即俯以就之之道。


上下貴能和而不離。


親而不貳。


故上者下之。


下者上之。


以躋于平。


萃之九四九五。


亦本是道。


使下之來萃。


如論語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


而後天下定于一。


此上巽微義。


實在上者之自巽耳。


巽猶遜也。


中互巽卦。


而亦互艮。


艮合坤為謙。


亦卑以就下之義。


陽本升。


今在上。


如不自下。


則行易窮。


此上巽。


原孚于大道之行。


剛以柔用。


尊以卑成。


愈柔則愈成其剛。


愈卑則愈保其尊。


則上巽實自崇也。


上既巽以就下。


下有不誠悅者哉。


故六三以是而占無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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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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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4


九四。


大吉。


無咎。


宣聖講義此萃九四爻辭也。


九四外卦之始。


為兌之初。


而與下六三。


同屬人爻。


此陽履陰。


而剛柔失位。


在卦以萃為用。


九四近于九五正位。


如大臣之在君側。


亦人民所仰重也。


故雖非正位。


而有大吉之占。


各爻皆本萃之道。


以萃于九五之正。


而獨九四不言萃。


且稱大吉者何也。


蓋萃必因于位。


而所以萃。


必待于剛。


故在下三陰。


皆以上兩陽為所萃之地。


且以九五為正萃也。


九四雖陽而非正位。


則非所萃。


此地已別于大眾。


又非來萃之人。


故不言萃。


而以既近九五。


代君宣撫有眾。


率之以萃于王。


是眾之所賴以成其萃者。


眾之所歸。


乃孚大吉。


王雖有位。


而與民遠。


臣雖無位。


而與民親。


此輔弼之臣。


公卿之象。


政令所由布。


恩德所由施。


如王之股肱。


國之柱石。


權重而名高。


遇隆而勢厚。


此所以大吉之占。


不屬于九五。


而在九四也。


夫代王行政。


秉國之鈞。


如詩云赫赫師尹。


民具爾瞻。


則其所負之重。


所處之艱。


將如何而能免于咎哉。


爻辭稱其無咎。


即隱示其原易于咎也。


而卒無咎者。


以其剛耳。


剛則無欲。


無欲則善其身。


而慎其行。


則對君無欺罔之情。


對下無驕淫之志。


勤勤懇懇。


以率其眾。


而忠于上。


宜君之德。


以撫綏其民。


盡民之情。


以陳達于上。


則庶乎孚大吉之占。


而獲無咎之果矣。


且萃之所萃。


原在兩陽。


與比之比于一陽正同。


惟比則以陽孤。


而成朋比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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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2:4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5


而萃則以陽與陰匹。


易收薈萃之功。


故九四不獨無礙于九五。


且足以弭朋比之害。


此其功績亦可稱大吉之占矣。


而全卦去初上。


以六二六三匹九四九五。


恰當其數。


以孚于中和。


此九四之德也。


九四所行。


雖不言萃。


實則介于萃上下。


猶人之咽喉。


室之門戶。


出入之要道。


呼吸之專司。


其重要不言可知。


爻辭特以大吉歸之。


可見其用之利于一切。


而為萃之樞機也。


吉由利見。


吉不及利者。


利指行。


而吉指功。


利指為用。


而吉指成業。


由字言。


吉從士口。


多士之口所讚歎所悅服者為吉。


以卦為兌之始。


兌主口舌說言也。


此兼見之義。


亦可知爻辭微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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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3:0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6


象曰。


大吉無咎。


位不當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爻辭既稱大吉。


又曰無咎。


恐後人生疑。


故指出有咎之由來。


在位不當。


若位當。


則大吉。


更無咎可言。


何有無咎之占無咎者。


以九四原有咎而能免耳。


所能免咎者。


一則以九四之剛。


而近九五。


得君之信。


二則以剛。


能自克欲。


不為利動。


故占大吉。


而藉以免于不當位之咎。


不當位。


原未必有咎。


而以九四言。


則有咎。


以其得君。


而在其左右。


負望而集其權勢。


斯大吉所由來。


而咎亦隨之至。


故大吉與咎。


非聯而聯。


而無咎亦與大吉。


不因而因。


易辭簡括。


故祇四字。


示其得失利害。


由辭言之。


總係得而未失。


利而非害。


然能本其剛健之德。


守于乾惕之訓。


則誠無咎。


果不克守其臣節。


而欲利民眾之歸心。


以希非分之榮。


而徇物欲之好。


是將大吉變為大凶。


而咎果不免矣。


故釋文以不當位特警之。


既不當位。


自非正萃之人。


而一時權勢。


不過為代君宜德。


為民達情之便。


慎勿認為自有之也。


後世權奸。


窺竊神器。


禍國殃民。


假天子以令諸侯。


蹈篡逆而犯不韙者。


是皆昧于位不當之義。


而不明無咎之占也。


故讀是爻辭。


宜深思大吉無咎之並稱耳。


位者德之見于外。


有位固需德。


無位而德不至。


將何以孚其吉。


而免于咎耶。


此易教垂戒。


至深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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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3:2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7


九五。


萃有位。


無咎。


匪孚。


元永貞。


悔亡。


宣聖講義此萃九五爻辭也。


九五外卦中爻。


全卦正位。


即乾之九五也。


而萃異乾。


則以上有一陰。


與下坤卦。


包束兩陽。


九四九五。


以陽在中。


原為群陰所包。


故四陰爻皆萃焉。


而九四非正位。


不得為萃之主。


必依九五以萃群眾。


是以九四爻辭無萃字。


九五則首揭之。


明為全卦所萃也。


全卦以九五六二。


孚于乾坤主位。


而成正應。


此萃之本在于位。


位正則萃。


不正則亂。


是以初六為亂萃。


以其不得萃于九五正位也。


九四雖陽爻且近于九五。


而以位不當。


亦不得孚眾萃。


眾所萃。


必有位。


位必以正。


惟九五得之。


故以有位稱之。


位即稱其德也。


位崇者必先德。


德不明。


而有位。


是害之也。


故有咎。


而以有位得免。


亦即以明德保其位之意。


此占無咎。


乃從有位來。


然九五固有位。


而非如乾九五。


則非飛龍在天之象。


以四陰包束。


如群小之環伺。


其勢易張。


則位尊易危。


此有位不可恃也。


而眾所萃。


亦非果孚。


故曰匪孚。


孚指與六二應。


在六二于九五言為孚。


以其左右同志。


無為貳心者。


若以九五于六二言。


則匪孚。


則以上有一陰逼近君側。


易為所蔽。


如日月之光。


為雲所障也。


故不克孚于下。


非位之過。


乃其左右之有小人。


使孚而不孚也。


孚者位也。


匪孚者人也。


人之未孚。


位亦徒正。


是九五之象。


由全卦言為正。


由本爻言為偏。


則以上六在其上耳。


然九五終以有位。


兼秉乾坤之德。


而占元永貞。


元者乾元。


九五之本德。


永貞者坤也。


四陰爻之所以萃。


而著于六二。


卻晦于上六也。


且元字與匪孚。


亦可聯讀。


則以其非乾九五。


遂非孚于乾元。


亦有不足之意。


故彖辭僅稱三德。


而不及元。


明其不克孚乾元之道也。


乾元者始而亨。


全卦初為陰。


已失其始。


介于四陰。


而上蔽于柔。


已乖于天行健之德。


是雖由九五言。


可稱元。


而由全卦言。


則與元不孚。


故匪孚元可為一句。


而永貞接下悔亡為一句。


以易辭向賅多義。


不可執一以為詁。


但以九五一爻言。


仍有稱元之道。


以其本出于乾也。


凡陽爻皆出于乾。


亦即含有乾元。


故乾卦稱乾元用九。


乃見天則。


此九五之元。


亦可與永貞為一句。


謂九五體乾用坤。


兼始及終。


外達乎元。


內協永貞。


上下所萃。


其德斯亨。


位正而中。


其利以明。


此元永貞。


已括四德。


而揭其終始。


著其大用。


而示其為中正也。


因其中正。


則所行咸宜。


因兼始終。


則悔吝斯亡。


此悔亡之占。


由于九五之有位。


而備元永貞之德也。


外悔內貞。


卦之大例。


外而能貞。


斯無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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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3:4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8


象曰。


萃有位。


志未光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九五既有位。


而為眾所萃。


應無咎可言。


既與六二應。


應非不孚而何悔。


爻辭乃稱無咎。


匪孚。


悔亡。


是予盾也。


有位而有咎。


共萃而不孚。


元永貞而悔亡。


意義皆戾。


人自不解。


特釋之曰志未光也。


蓋九五位正。


而志未光明。


亦即行不光大。


德不昭明之意。


是以咎反因位而見。


不孚反因萃而知。


有悔反因元永貞而生。


是利害相倚。


邪正相羼。


皆由其志之未光。


而僅見萃有位。


元永貞之功。


卻亦因之而幸免于咎。


終孚其萃。


以亡其悔耳。


悔亡。


有兼自悔其失之意。


皆責在上位者。


當自反耳。


自反則有利而無害。


有得而無失。


此釋文志未光。


言其有戒懼于左右之言。


自免為小人所蔽。


所謂未光。


正如日月為雲蔽。


而失其光明。


非九五之過。


乃上六在其上為所累耳。


故位正而志不從。


眾所歸而德不布。


此志之未光。


即行之未善。


亦有戾于乾九五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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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3:5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99


宗主附注萃卦上兌下坤。


兌有兩陽一陰。


陰在上。


陰降陽升。


升極于五。


故全卦所萃。


亦以九五為中極之位。


如天之北辰。


眾星所拱也。


在比卦以坎合坤。


僅九五一陽之正位。


而全卦皆比以歸于正。


其義同萃。


故比彖辭有原筮。


元永貞。


而萃九五亦有匪孚元永貞。


可見兩卦之用相類也。


元為乾坤首德。


在萃彖辭本無元。


而九五卻見之。


但九五一爻見之。


是元德由于九五。


本乾正位也。


比之稱元。


亦如九五為乾之道。


自九五一爻著明。


餘皆本坤之德。


故以永貞稱。


亦即坤卦用六。


利永貞之義也。


坤用六。


乾用九。


凡爻陽者。


皆孚乾元之道。


凡爻陰者。


皆孚永貞之德。


以乾主始。


而坤主終。


故曰乾元者始而亨者也。


又曰用六永貞。


以大終也。


傳曰乾知大始。


坤作成物。


分明乾元為始。


坤貞以終。


包括全易始終。


亦即天地萬物之始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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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4:1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100


而傳又稱艮為終始。


及成言乎艮。


是艮亦孚于坤之大終。


而可以乃于乾元。


則以艮為人道之象。


天高地下。


人在其中。


天始地終。


人兼備焉。


故乾坤之德。


後天惟艮足以兼之。


此艮為人道之本。


而人道止于至善。


即自艮出。


明止也。


知止以固其本。


故曰成言乎艮。


以成一切必先立本也。


坤成物而艮代之。


此後天坤艮皆為土。


而洛書二八易位也。


二八即坤艮。


互易其位。


即代成其德。


雖周易方位。


以坎居坤地。


此就位言之。


離南坎北。


水火為生化之原也。


若以用言。


則萬物莫不生于土。


存于土。


此土為後天五行之中。


而萬物之母。


坤為之體。


艮為之用。


故艮始終四德。


而包乾元與永貞之道。


元亨利貞。


四德周流。


春夏秋冬。


四時代謝。


終而復始。


往而復來。


貞後啟元。


循環不已。


此元永貞者。


終且始也。


以比與萃。


皆中互艮。


而九五乾位。


六二坤位。


兩卦皆備。


此所以有元永貞之稱。


而其略異者。


比以九五一陽。


孑然獨存。


故稱原筮。


以在後天。


有關先天也。


原筮先天之占。


非如全易之多變也。


萃以匪孚二字。


明元永貞。


孚而非孚。


則以九五之下有九四也。


九四可與初六應。


而比于六二。


以爭九五之功。


故曰匪孚。


蓋由九五與六二言。


則孚。


若連九四。


則非孚也。


且孚本中孚。


既非中和。


即戾于中孚。


此九五稱元。


而彖辭無之。


亦可見全卦之用。


不孚元德。


不似比之以九五為主也。


九四九五。


合而成萃之用。


而乖于元始之道。


此則位之未當為之厲也。


故九匹釋文。


以位不當。


明其大吉。


而無咎之義。


其旨至深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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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4:3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101


上六。


齎咨涕洟。


無咎。


宣聖講義此萃上六爻辭也。


上六全卦終位。


兌卦上爻。


以兌為口舌。


主憂樂笑啼。


情志見于外者。


有關口舌聲音。


皆兌之象。


萃以兌在外。


故卦中號笑嗟歎。


凡三見焉。


上六既達終極之地。


尤為情志變易之時。


非號笑嗟歎已也。


其心悲懼。


其情憂愁。


故爻辭稱其齎咨涕洟。


即嗟咨涕泣之意。


古字音近者多借用。


言上六在九五之外。


無復如以下各陰爻。


能萃于九五。


雖位在九五上。


而情勢已非。


時地易變。


欲留不能。


所希已無。


含怨不已。


此聲為嗟咨。


而貌為涕泣。


乃情不自禁之象。


不問其為吉為凶也。


上六雖為兌之主爻。


而卦之窮盡。


雖當悅言之情。


而乖于所期。


是與初恰反也。


初爻。


甫亂聚。


故號于前。


而笑于後。


上六則以無有希冀得萃于正也。


蓋上六已在群眾之外。


心欲與聚。


而勢不許。


行欲反歸。


而時不待。


此所以一腔悲憤。


見于聲貌也。


全卦以得萃為吉。


上六不得萃。


故非吉。


而不得萃。


關乎時位。


非人所為。


故亦無咎。


言無可咎責也。


而以上六居高。


自遠于眾。


近君。


自離其群。


是亦咎也。


因其感慨。


自怨自艾。


而悔其行。


則亦可免耳。


故在九五正位。


能守其貞。


而悔亡。


上六無可守。


則何以免于悔。


斯悔恨之情。


不能已也。


上六窮且變。


變則情勢將易。


介于離合之際。


易生哀傷之情。


如人之將遠去其群。


遽別其地。


亦有不勝歎惋者。


是則上六所象也。


陰無陽無以自安。


況陽已與下萃。


而獨處于窮位者乎。


故爻辭不著其用。


但示其情。


情見則其行可知。


既不能為初之笑。


則更甚于三之嗟。


此觀其應。


亦得其志矣。


三與上皆為陰。


應而不諧。


故不得維縶以自慰解。


況原在窮位者乎。


則悲傷哭泣。


實由于心之不安。


情志之不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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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4:5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102


象曰。


齎咨涕洟。


未安上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上六爻。


在上位而未能自安。


故不能止其嗟歎之聲。


涕泣之貌。


是人之情。


由時位之所關。


而感傷不自已。


亦以失群離眾。


諸近己者漸少。


而將孤獨無以自存。


凡生物不能無群。


不能無聚萃之為用。


即在聚于群眾。


共安其生。


故彖辭首揭祭祀。


以明敦本崇德。


俾大眾增其情感。


互相親愛。


而保其所居。


大其所為。


此即萃之用。


為人道所必重者。


故象辭以除戎器。


戒不虞為言。


示其安生樂業。


必先群力自衛也。


上六與下各爻離遠。


不得敬業樂群之趣。


故戾安生遠害之思。


此所以悲感也。


又未安上句。


包有與在上位者未相安之意。


以九五在下也。


由九五視上六。


有如蔽障。


由上六視九五。


則如乖離。


此兩情不同。


而成不安之象也。


或以齎義訓持。


咨義同諮。


言事有不達。


行有難明。


情既多疑。


志必以詢。


故持以諮詢于下。


而仍不免涕洟隨之。


則具見其求之切。


心之憂。


皇皇焉如不及。


悠悠焉以懷傷。


亦由其不自安也。


此義亦可通。


以外象兌。


為說言。


則諮詢亦關兌之用。


然以原義釋之。


則合嗟歎涕泣。


為較易解。


不過易辭包多義。


亦當知有此詁。


或于當時情事孚也。


至上六已外于九五。


則孤獨之情已著。


其感傷實不克免。


為其戾乎全卦大用。


不能萃于正耳。


故爻無萃字。


可見與初之得亂萃者。


又有不及。


其不安之情。


固不止啼笑皆非也。


讀者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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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25:0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爻辭-103


宗主附注萃卦各爻。


均以聚為用。


而所聚有不同。


則以位為辨。


聚眾必有主。


此九五為正萃也。


應之者六二。


佐之者九四。


餘則皆不得逕與九五萃。


是以有亂萃。


有號笑。


有咨嗟。


情各不同。


可見其聚雖同。


其所以聚不同也。


至九五雖以正位為萃之主。


負眾之望。


而以位崇。


近為九四所迫。


上有上六之障。


高而難明。


中而難和。


以其易失權衡。


如比之一陽孤立。


不能阻朋比之害。


眾陰相比。


以蔽其主。


如小人朋比以欺其君。


是以謂之比。


萃與比略異。


則以有九四。


足為九五之弼相。


惟其位過逼近。


憂在擅專。


故九五不得展其大用。


而有所擬。


以擬于群小之蒙蔽。


又擬于近從之跋扈。


此九五之所不足。


實由下連九四。


上近上六。


二者互爭。


貽戚于君。


如朝有君子小人。


各持一見。


以成黨爭。


而君主不能辨其邪正。


明其是非。


遂易偏于所私。


或釀成亂亡之害。


如東漢及宋明黨禍。


皆實證也。


雖時有君子。


不免為群小所害。


則以勢有莫敵。


隙有可乘。


正如九四位未當。


雖大吉而有咎也。


然全卦所萃。


實在四五兩爻。


故四五爻。


由全卦言。


為正用。


由本爻言。


則反易偏*。


此則兩陽不能勝四陰。


而陰且在上也。


然陰柔之道。


以漸漬浸潤其君。


故其害難見。


而亦難除。


惟其積之已久。


決之亦大。


此上六爻。


不免有悲傷涕泣之情也。


萃之用固已盡。


除柔之道亦且窮。


則悲哀何裨于時。


哭泣何益于事哉。


此亦小人失志之常情耳。


烏足以損君子哉。


故仍占無咎。


言若自貽伊戚。


更誰咎哉。


全卦六爻皆云無咎。


則可見陰之不可勝陽。


而陽德中正。


終免于咎戾。


此義宜謹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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