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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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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09:3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姤卦-釋爻辭-64


象曰。


九五含章。


中正也。


有隕自天。


志不舍命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九五在外中爻。


居全卦正位。


乾道變化。


保合太和。


以孚于坤。


故有含章之稱。


有隕自天。


以乾之志。


在沛天德。


九五在天之龍。


本天之則。


天道下濟而光明。


自天下隕。


正九五之志。


而所謂志乃遵夫天命者。


天合之謂性。


乾道變化。


各正性命。


乃利貞。


此義已見乾卦。


姤九五本乾之行。


故其志不舍天命。


天命不可見。


見于時。


時令即天命。


時之宜。


即命之所制。


姤以陽退。


讓陰為志。


此時令之宜也。


故自五月陽日退。


陰日進。


以迄純坤。


皆乾之志。


即天之命。


九五體此義。


乃由上而下。


自天而隕。


以變化于坤。


達性命之正。


俾陰陽復于平均。


而生成以大。


此釋文稱其有隕為不舍命。


舍者止也。


又釋也。


不舍。


猶孜孜不怠之意。


言其永如此。


往復循環不已。


所謂消息盈虛。


天行也。


是九五之用。


亦全卦之旨。


本天之道。


率天之命。


遵時自下。


含章為美。


則姤九五有異于乾之九五。


以其當必變之際。


為初復于坤之時。


其志既不可渝。


其情亦不自吝。


此有隕實為尊重天命。


而不能舍耳。


或以舍命為有隕之所致。


實則姤全卦。


皆以命為重。


故象曰后以施命誥四方。


九五亦以命為不可渝。


而有隕。


正性命之所為。


此九五中正之道。


因變化而後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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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0: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姤卦-釋爻辭-65


宗主疏述姤以柔遇剛。


惟九二與柔近。


剛象君。


柔象民。


故九二有魚為得民。


九四無魚為遠民。


以爻言九二以外皆與柔遠應。


皆有遠民之辭。


而獨見于九四者。


何也。


則以卦分上下。


上卦象在上位者。


下卦象在下臣民。


九四屬上卦。


故曰遠民。


不必限于君也。


君位九五。


其下則輔相大臣。


有匡贊政治之權。


九四當之。


故有遠民之稱。


言以其布政不善。


不得民也。


九三雖為剛。


而在下猶宣傳之吏。


而屬近民之官。


九二主內正位。


則其左右。


亦佐成其治蹟。


是揭九二。


可概九三。


而揭九四。


可概九五。


居民之界。


即此上下卦亦可判焉。


不過以爻言。


則當由陰陽為辨。


姤五陽在上。


一陰在下。


有類于五君一民。


傳曰。


一君二民為治。


二君一民為亂。


凡陽卦如震坎艮。


皆二陰一陽。


凡陰卦如巽離兌。


皆二陽一陰。


多為賤。


少為貴。


而陽卦君少民多為得體。


人或有疑其言。


以為無論何國。


決未有一君二民者。


更未有一民而二君者。


一民二君。


有比于一妻而二夫。


其爭亂不免矣。


況一民而五君者。


天下恐無是理矣。


不知易傳之一君二民。


或一民二君。


一二字。


非指人之多寡。


乃指所得之多寡。


如稅賦。


恆以十取一。


為最平允。


若二以上則病民。


若過半。


則民不生。


則所謂一二者。


亦以所取為定。


如君得其一。


民得其二。


是為治世。


反之。


君得其二。


民得其一。


則為亂政。


亂政必荷征。


在上者。


祇知自私。


不卹民困。


則民焉得而不怨其上。


離其心哉。


此九四之遠民。


乃暗示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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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1:0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姤卦-釋爻辭-66


取民過苛。


有如君得其五。


而民僅餘其一。


民將何以生乎。


在夬以陰居上。


象辭稱宜施祿及下。


而姤則與夬反。


故恆易虐民以逞欲。


暴征以快私。


此九四無魚之譏也。


竭澤而漁。


尚何魚之得育。


遠民之治。


乃為九四之凶矣。


故曰一民二君者。


非人數之謂也。


且亦不限于稅賦征收之率。


凡利益所屬者。


皆包及焉。


如利及民多者。


則必善政。


而利及君多者。


則為暴政。


即以上下情志言。


亦當如是判之。


民之所志。


而上抑之。


民之所惡。


而上強之。


皆猶多君少民之例。


故所謂一二者。


猶多寡也。


損益也。


一君二民。


即損君以益民。


一民二君。


即損民以益君。


此義已詳損益二卦。


夬姤承損益之後。


恆易有暴君虐民之政。


而上之勢方盛。


民無以自保。


故爻辭比之于魚。


釋文恐人不明。


特揭示遠民二字。


可見易教之重視民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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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1:3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姤卦-釋爻辭-67


由姤至夬凡五陽一陰卦。


共有六。


即姤同人履小畜大有夬是也。


柔由下遽進至夬始極。


周易之序。


夬與姤。


大有與同人。


小畜與履。


皆為往來卦。


而合參之。


則凡柔在內者。


皆關人道。


而成人類眾居聚之常態。


以同人為之標準。


凡柔在外者。


皆為物情。


而見物類生育之正軌。


以大有為其表率。


故同人者。


人群之大同。


姤則初遇。


履則定序。


大有者。


物類之豐有。


小畜著其養畜。


夬示其成用。


此皆陽以就陰之卦。


陽為其從。


陰為其主。


與五陰一陽之卦恰相反。


萬物生成。


皆以此數卦為範。


人亦物也。


而為萬物之靈。


故人能主物。


而辨其功用。


明其利害。


宰其得失。


物之利。


即人之利。


物之得。


即人之得。


此大有同人為同體卦。


而互成其用也。


姤與夬。


一居始。


一居終。


位固不同。


而其為用。


則亦相助成理。


如春之與秋也。


百物莫不生于春。


而成熟于秋。


不生則不成。


此功用不得分離者也。


故夬為剛決柔。


言剛已竟柔之用也。


姤為柔遇剛。


言剛又需柔之助也。


姤九五為全卦之主。


特明揭此旨。


有含章中正之辭。


有隕自天之用。


則以乾之志與坤協。


而在自卑以尊坤。


自下以就坤。


九五含章。


與坤六三同義。


坤六三志在承乾。


故繼之以或從王事。


姤九五志在近坤。


故繼之以有隕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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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2:2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姤卦-釋爻辭-68


隕言自上而下。


以交于初六也。


九五天位。


隕者降也。


降必至地。


天乃與地接。


所謂命也。


命猶時令之令。


言順乎時令。


以達其天德。


而後地得代終。


以成其生化之功。


此姤為遇。


言全卦皆以遇合為志。


雖位有近遠。


遇有難易。


而其志則始終不渝。


九五雖與初六遠。


而與九二應。


九二固與初近也。


因此九五亦得以時自降。


曲成其遇合之情。


釋文所謂志不舍命也。


而辭包有剛柔互濟之義。


剛以柔用。


則德益大。


功益明。


以乾之志。


不外得坤與協。


孤陽不生。


陽之德曰生。


欲昭其大生之德。


舍與陰協。


無由致之。


故中正二字。


兼備四德。


中為元亨之體。


正則貞利之本。


此易之所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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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2:5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姤卦-釋爻辭-69


上九。


姤其角吝。


無咎。


宣聖講義此姤上九爻辭也。


上九居全卦之終。


為窮極之位。


而屬乾之上爻。


乾上九。


稱亢龍有悔。


以其高而無位也。


姤則因下卦為巽。


初六一爻。


陽已變陰。


失其本位。


陽日退。


陰日進。


至上九位固窮。


情亦迫。


兩不相協。


而成姤角之吝。


全卦雖名姤。


而各爻無以姤稱者。


惟上九以姤其角。


揭示姤之真象。


姤而在角。


可見地位之不當。


情勢之多艱。


在大壯九三。


有羸其角語。


亦屬乾卦之終。


然以乾在震下。


上有雨陰。


卦雖名壯。


而角則羸。


可見角與身不類。


猶末與本之別也。


物類之角。


雖為百體之一。


而所關細微。


不似其他形骸之重要也。


壯與羸反。


始為女壯。


而初六之豕。


則稱羸。


以其猶稚也。


至上九。


則取角為喻。


與九三之臀相應。


臀在下。


而角在上。


角且包角逐之意。


以陽日消。


陰日長。


兩相角逐。


而遇于巔頂之上。


其勢已極。


其用且變。


雖為姤遇。


實相牴觸。


則升降之道既殊。


而生殺之德大異也。


初稱豕。


而豕無角。


則上九之角。


不必限于何畜。


惟姤夬同體。


夬稱牽羊。


羊則有角。


大壯之羸其角。


亦指羝羊。


羊與陽同音。


而性則柔。


剛柔兼見之卦。


恆取為喻。


姤上九之角。


亦可釋為羊。


夬以上為陰。


故有亡羊之象。


姤則初為柔。


故成姤角之情。


姤在角。


已屬身體之餘。


為地既狹。


成用亦細。


故占吝。


吝嗇也。


不豐足也。


與亨反上位已窮。


亦時之吝。


而陽甘于自退以讓陰。


雖有角逐之嫌。


而非角鬥之際。


故仍以姤稱。


不言其牴觸也。


故免于咎。


陽自升而不礙陰之進。


剛日窮。


而不嫌柔之盈。


是以無咎。


則姤之本志也。


姤以柔長為志。


陽先棄其本始。


則更不與陰爭矣。


況上九已窮極當必變之時乎。


故辭但以吝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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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3: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總釋象例-70


象曰。


姤其角。


上窮吝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上九位窮。


而陽升已極。


無可再進。


則不得展其用。


而為吝。


總之姤五陽一陰。


陰得時。


而陽正盛。


得時則日長。


正盛則不易消。


是兩者進退之間。


必有相拒之勢。


遠近之道。


必成相逐之情。


為其位與時之殊。


而賓與主之別也。


九二最近于初。


而主內政。


故能相協。


九五應之。


亦志與陰合同。


此二五為全卦大用所見也。


九二內而非外。


利不及賓。


九五高而能下。


天乃自隕。


由爻辭足見其用矣。


內者勿與于外。


為自貞。


上者偕時下及。


為用亨。


此兩情勿牴觸。


而所行成相遇也。


至上九。


則已將變矣。


故雖有姤而限于角。


雖有合而嫌其吝。


則位極而時窮也。


更非九二得魚。


九五含章。


可比者也。


窮與亨反。


亨則能利及一切。


窮則吝矣。


此釋文以所姤僅在角。


明其用之細微。


而陽由盛以漸衰。


陰由稚以漸壯。


以時言之。


姤後為遯。


則可見二者消長之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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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4:1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總釋象例-71


萃卦。


坤下兌上宣聖講義萃卦上兌下坤。


二陽包四陰中。


分上下言。


為澤在地上。


澤水所聚處。


而必憑于土。


坤為地。


五行為土。


故有萃聚之象。


言如水之集也。


兌上爻為柔。


坤則純柔。


柔以承剛。


如地之厚載。


亦聚之義也。


物遇而後聚。


姤之後繼以萃。


此周易序卦之義。


萃與升往來。


而與小畜對。


與臨為同體。


臨為坤上兌下。


兩陽長于下。


象剛之漸長。


故臨為大。


而當十二月卦。


萃則易其上下。


陽反在外。


陽升陰降。


以上有一陰。


乃能成聚。


遂與觀異其用。


觀兩陽在巔。


陽日升而無阻。


萃則兌上缺成澤之象。


是萃之用。


以坤為體。


而兌成之。


萃為兌宮二世卦。


言其為兌之二變也。


兌少女也。


坤為大母。


母無不愛憐少女者。


由人道言。


亦自成聚居之情。


聚猶集也。


合也。


陰陽相得有合。


其義見于噬嗑。


取始終皆陽也。


萃以始終皆陰。


故為聚。


而不為合。


合本于性。


聚本于情。


合言其和。


聚言其集。


此二者之異也。


萃中互風山漸。


自二至四為艮。


自三至五為巽。


漸以女侍男為喻。


亦有聚居之意。


而萃六二本坤正位。


外九五則乾正位。


二五相應。


剛柔得中。


亦孚于諧調之義。


以中爻言。


六三九四。


與未濟同。


反于既濟。


是雖諧而難協。


調而難同。


則聚亦有所礙。


不得謂之合也。


然由夬姤五陽一陰。


變為二陽四陰。


陽道奇。


陰道偶。


以爻言之。


頗相益而有利于用。


此彖辭四德備其三。


而卦名萃。


可見能集結其類。


亨達其情。


外利于行。


中貞所守。


是以萃之大用。


為吉卦也。


剛中而柔應之。


陽外而陰內之。


兩相依倚。


互成其用。


此萃之取義。


而字從草從卒。


言如草之叢集也。


物生而易茂者。


以草為最。


蔓延廣野。


而成聚集。


如有範之者。


是其性之聚也。


人之割草。


束而積之。


亦相聚也。


故取以喻卦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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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4:4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總釋象例-72


萃與升反。


傳曰萃聚而升不來也。


聚者散之反。


來者往之反。


故萃為聚。


升為散。


萃為來。


升為不來。


以其行之異也。


情志之殊也。


萃至也。


如物之集。


人之至。


由遠而近。


由外而內也。


兌悅而坤順。


上悅而下順。


兩陰之合。


而行相從。


兩情之依。


而志相聚。


此萃之得名。


以陰與陽之相引也。


性之異類者相引。


如電是也。


而地與水原相制。


反成其相依之情。


水無土。


無以蓄其類。


澤無地。


無以積其用。


此兌澤恆依坤地而成相需。


湖沼池塘其小者。


海洋其大者。


皆必依陸地以成名。


故萃之用。


以坤為體也。


人之聚處。


亦如水之與澤。


其整而不亂。


序而不漫。


有坊以約之者。


猶水之有隄也。


聖人由隄之義。


而制民之坊。


則禮也。


禮先以祭祀。


祭先以祖廟。


示不忘本也。


故易于萃。


曰王假有廟。


即以禮坊民之旨。


而明聚眾之有道也。


聚之而教以禮。


教之而引于廟。


以孝慈之義。


導民孚于正。


則天下不治而治矣。


此萃之占亨。


而兼利貞之德也。


民聚則國保。


民至則上安。


是萃之繼姤。


有鑒于有魚無魚之辭。


特首揭廟祭之禮。


以達其聚眾之道也。


此易教精微。


人或未解。


特揭出之。


告後之讀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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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5:2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總釋象例-73


宗主附注萃與升往來。


由夬姤而萃升。


係自五陽一陰變為二陽四陰。


萃為兌宮卦。


升則震宮卦。


以坤為主。


坤下兌上為萃。


坤上巽下為升。


皆取坤合巽兌。


巽兌亦陰卦也。


而以兩陽一陰之象。


成長女少女之名。


兌陰在上。


為少女。


巽陰在初。


為長女。


此以坤之合乾有先後也。


萃卦兌居坤上。


四陰中包二陽。


陽少為貴。


而得中。


故曰剛中。


凡卦得中位之陽。


而有陰與應者。


皆曰剛中而應。


如萃九五與六二應。


或以人爻。


一陰一陽相應是也。


剛以柔應。


則其用必亨。


此後天生化之德然也。


萃與姤異。


為陽退而成陰之用。


姤遇也。


萃聚也。


物相遇必成聚。


故繼姤者萃。


萃之為聚。


猶草之叢積。


物以類聚。


非其類者不得聚焉。


人以同人為類聚。


亦以其同也。


聚猶集也。


如市村之有集。


物皆至焉。


故萃亦含有至義。


群之所趨也。


與升相反。


萃為至。


升為去。


萃為聚。


升則散也。


故傳曰。


萃聚而升不來也。


來與往對。


升為不來。


即往也。


去也。


遠也。


而萃則為來也。


至也。


近也。


以在姤遇之後。


而成來近之情。


是其命名之由來也。


萃以陰包陽。


有如咸恆之象。


初上皆陰。


陰即物也。


物之聚者必有道。


陰之歸也必以陽。


兩陽居中。


四陰環繞。


此萃之象。


而以坤在內。


陽在外。


陰克載陽也。


反之則升。


陽在內坤在外。


物乃隨散。


陽與陰相翕。


則成聚。


相離則為散。


此大小畜。


皆以陽能吸陰而相畜也。


物聚散如是。


人聚散亦然。


二者情志克諧。


乃為佳侶。


情志各戾。


乃若怨仇。


如睽之二女同居。


而志不相得。


則愈行愈遠。


猶物之散漫也。


澤者水之聚。


風者氣之散。


故萃從兌。


而升從巽。


他如風水渙。


亦散也。


陽與陰不協。


欲其久聚。


難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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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5:4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總釋象例-74


又曰萃卦與臨同體。


而其用大異。


以上下易位。


陽反在外也。


坤厚載物。


宜在于下。


臨反居兌上。


是本陽長陰消之義也。


萃則兌在坤上。


水居地面。


孚于實用。


如湖沼海洋之在地上。


其功用無窮。


而水與土同居。


以聚其類成其象。


是萃之義所本也。


有類于水地比。


水同而坎兌異。


坎為水。


乃汎指一切之水。


兌為澤。


則專指蓄積之水。


坎中一陽。


為水中之精。


兌則兩陽。


兼及水之功用。


以有土以防之。


方名澤。


若無隄岸。


則坎也。


非兌也。


故萃與比。


大同而小異。


比為比。


萃為聚。


比若相並。


聚則相集。


是有多寡之分。


久暫之別也。


萃聚而不散。


來而不去。


陽在陰中。


依依不捨。


雖本澤地之聚處為喻。


實則凡眾物集居。


群類來同。


可推象之。


大如邦國。


小如族里。


為群眾所集者。


皆萃也。


而以時言。


則如祭祀。


如會同。


如大事召集。


軍戎聚合。


及凡燕享之禮。


期遇之儀。


聯其感情。


達其心志。


而為眾所集結者。


亦萃也。


村鎮之廟會。


鄉族之社祭。


商工之期至交易。


巿集之行旅遇合。


亦萃之用所見也。


故萃備三德。


以其通于一切。


為人生不可或闕者也。


無論為國為家。


為禮為教。


為軍戎田獵。


為商工貿遷。


皆依萃以聚之。


其道無不適。


利無不宜者。


順乎水澤之聚于地。


而全其自然之性。


達其亨利之功。


故彖辭首言其亨也。


亨通也。


而兼包享與烹二義。


即損卦已釋及之。


萃之亨亦如是。


以其亨于事物。


必享其神祖。


而必有烹獻之禮也。


故曰假廟。


曰大牲。


即可證明享與烹之用原在亨字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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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6:1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彖-75


萃。


亨。


王假有廟。


利見大人。


亨。


利貞用大牲吉。


利有攸往。


宣聖講義此萃卦彖辭也。


萃以澤在地上。


如水之聚。


而成灌概運轉之用。


是以占亨。


言其通一切也。


利之大曰亨。


乾坤四德之一。


乾卦曰乾元始而亨者也。


萃不及乾。


故無元。


而因地之利。


故稱亨。


亨之為用。


首著于禮。


乾卦曰。


嘉會足以合禮。


亨以禮成嘉會。


所以建王國而安民志。


行禮教而定天下也。


故萃之亨。


即見于王假有廟。


假。


至也。


又憑藉也。


家人卦。


王假有家。


亦此義。


詩所謂祖考來假。


假哉皇考。


皆指降臨式憑之義。


言先天因禮而來臨式憑。


以享以燕。


與眾共之也。


古者王之初政。


必先率諸候卿大夫士祭于祖廟。


示不忘本始。


以教孝慈。


禮曰禮行于廟。


而孝慈服焉。


詩周頌各什。


皆嗣王引眾祭廟之作。


此萃卦以王假有廟。


明聚眾以禮。


而引于祖廟。


以教孝慈。


斯禮也。


通于天下。


故曰亨。


亨兼享與烹義。


祭必以享。


享必以烹。


此亨之用。


首著于嘉會。


告成于廟祀也。


在渙卦。


亦云王假有廟。


義大同。


以廟祭分春秋。


時祀分四季。


各有所示也。


萃內眾以時聚。


天下以時來朝。


遂率之見于廟。


以定長幼之序。


以分尊卑之情。


而尤在不忘本也。


其旨詳于禮。


祭法祭義各篇。


夫侯國之至。


朝覲之會。


天王親御以臨大眾。


故曰利見大人。


大人兼位與德。


言因王之祭廟。


而得朝覲之。


此在卦言。


九五正位。


下連九四。


上下相隨。


君臣之象。


而上有一陰。


則相率假廟之義。


兌澤水之聚處。


水源木本。


如人之有祖。


故利見者。


不僅時王。


且包先聖列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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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6:3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彖-76


以孝慈之道通于天下。


故重曰亨。


而及利貞。


則言乾坤。


亨以下三德。


皆備于萃也。


有亨以合禮。


則利以成物。


貞以成己。


中庸所謂成己仁也。


成物知也。


性之德也。


合內外之道也。


惟萃之用。


足以當之。


為其首本于禮。


明于祭祀之義。


敦于孝慈之思。


而率天下以反本始也。


用大牲吉。


則以祭必備禮。


享必豐美。


而烹宰以孚于亨享之用也。


卦以象坎。


其變為離。


坤離皆為牛。


兌為羊。


大牲指牛羊也。


因其當于禮。


故不為泰。


而占吉。


以其行通于天下。


無所往而不宜。


故曰利有攸往。


言其行之至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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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7:0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彖-77


萃之亨利。


亦由時用。


以姤卦一陰初長。


至萃則四陰包兩陽。


陰以承陽。


順以協悅。


此萃之時用。


仍本于剛柔之互濟。


為九五剛中。


而六二應之也。


時之當即物之利。


物之豐即行之利。


利者和義。


義以明禮。


此亨與利貞。


皆見于萃也。


亨于時。


利于物。


貞于行。


而坤厚載之德以成。


物之生育。


必依水澤。


水澤之利。


物生以盛。


水澤之溷。


物亦隨盡。


此萃之利。


實水澤之功也。


水澤之用。


固為生物之源。


亦為交運之便。


舟楫所至。


交通以利。


民眾所集。


物力以豐。


此皆水澤之利及于一切也。


古者交通。


惟水道最便。


陸道次之。


故眾庶之區。


必江河貫通之處。


萃之利有攸往。


以人事言。


亦甚明也。


況在上教之以孝慈。


示之以祭祀。


先淑其思。


復正其行。


則所謂言忠信。


行篤敬。


雖蠻貊之邦行矣。


矧在中國乎。


故以萃之亨。


而成利有攸往。


天時地利王政。


三者俱至。


宜其無往不宜。


全卦大用。


已具于彖辭。


讀者細繹之。


則可見易教之精微。


而知先王聚眾之有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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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7:2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彖辭-78


宗主附注萃彖辭。


首稱王假有廟。


以祭先致孝享之誠。


孚敦本之義。


與豫卦象辭雷出地奮豫。


先王以作樂崇德。


殷薦之上帝。


以配祖考。


正相證明。


皆以坤厚載之德在下。


而陽自地出。


為生生之本源。


豫為上震下坤。


萃則上兌下坤。


震為一陽。


兌則兩陽。


故豫為奮。


而萃為聚。


奮以陽氣之逕上。


聚則以同類之集結。


兩卦皆陽在外。


而所應于時少殊。


豫稱薦于上帝。


配以祖考。


是追遠返始。


溯生生之源。


實自天與祖也。


萃則但言假廟。


不及上帝。


則為親親報本之義。


以崇其先祖也。


萃不獨指人之集聚。


兼及物之輻輳。


故陽與陰相引而同至。


彖辭稱用大牲吉。


即明物之豐厚也。


物聚必依于人。


而成用必因于時。


如天之春生而秋熟。


是物之成必在秋。


而報本之祭。


亦惟秋冬為盛且備。


所謂春祈秋報。


禮之常也。


先王布政。


首重孝慈。


而兼重民物之生育。


木本水源。


以崇先德。


宗廟之制。


禘禴之禮。


皆不外此旨。


萃以兌在坤上。


水澤依于土。


因之以興祭先之思。


行假廟之典。


與豫之用大同。


而豫則含有豫先之義。


則其祭猶春之祈。


萃則以物之成聚。


則其祭。


孚秋之報。


是其少異也。


祈不必豐備。


報則須豐盈。


此萃有用大牲之句也。


大牲指牛羊。


在卦象。


坤為牛。


兌為羊。


而大象坎為豕。


錯為離。


亦象牛。


此由象以明其物也。


物聚則利用大。


物豐盈則人生亦安榮。


此萃備三德。


而彖辭首揭其亨也。


亨而及享。


亦崇報之義。


所謂喜會合禮者也。


故祭廟非徒孝享。


將藉以蒞眾。


使皆習于禮。


而達其治。


其功用豐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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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7:4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彖辭-79


彖曰。


萃。


聚也。


順以說。


剛中而應。


故聚也。


王假有廟。


致孝亨也。


利見大人。


亨。


聚以正也。


用大牲吉。


利有攸往。


順天命也。


觀其所聚。


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宣聖講義此申釋彖辭之義也。


萃。


聚也。


言以水之聚于澤為象也。


上兌下坤。


兌說而坤順。


由下而上。


由內而外。


故曰順以說。


九五剛中。


而六二與之應。


是為剛中而應。


以上下卦德。


內外正位。


皆相應而同情志。


故為聚。


物以生之宜而聚。


人以情之適而聚。


所謂方以類聚。


以其近也。


王假有廟。


乃率所聚之眾。


以祭其先。


致其孝享也。


王者政令自出。


教化自敷。


以禮率眾。


以祭先敦本返始。


此為王者成治之基也。


利見大人亨。


聚以正也。


言聚眾以正道。


即孝慈也。


而以象言。


九五正位。


眾之所歸。


率之歸王。


亦聚以正。


位賅德言。


位正則德明。


王率眾以祭于廟。


是又行之正也。


位正則有守。


行正則有功。


率眾以正。


而見其先王之廟貌。


遵其德。


奏其樂。


行其禮。


以仰其功。


大其業。


是以曰利見大人。


言見之以為利也。


利孚于天下。


利及于後世。


斯利之至也。


此祭祀之禮。


未有與比者也。


禮之隆重。


則儀物之必豐備。


故用大牲吉。


明報本之義。


通于天下。


所謂慎終追遠。


民德歸厚者也。


以下卦坤厚載之德。


人道鑒之。


以厚民之德。


此其為吉可知矣。


因坤之行地無疆。


無往不宜。


則人道師之。


亦利有攸往。


而坤以順為行。


順承乾行之謂也。


故法坤者。


法其順承乾行。


師地之厚載。


師其順天命也。


惟坤能順乾。


惟人道師地。


能順天命。


此利有攸往非他。


天之命而人順之耳。


天行健。


君子以自強不息。


此乾卦象辭。


今萃亦因乾之順承。


而順天之命。


利有攸往。


猶是坤之德也。


利貞。


人所本也。


以萃備三德焉。


利貞者。


坤也。


亨則已順天矣。


是萃聚之義。


宜通天地。


旁括萬物。


聚本于義。


集結以其情。


非苟合者。


亦非強合者。


是以觀其所聚。


而天地萬物之情。


皆可見矣。


全文要在聚以正三字。


正者中也。


中正則合乎道。


備乎治矣。


惟正乃貞。


惟貞乃利。


惟利貞乃亨。


貞為四德之本。


人道之基。


能貞而正。


則無不亨利。


而首著于祭廟之禮。


則以生必有本始也。


本始不渝。


枝葉自茂。


此萃之貞正。


自孝享為之基。


如木之有根。


水之有源也。


卦象以九五正位。


六二應之。


即為正以聚之之道。


設無其位。


猶不得謂之正。


不正之聚。


則烏合之眾。


何足以順天命。


而見天地萬物之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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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8:0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彖辭-80


萃卦以九五正位。


下連九四。


四五同剛。


而後成聚。


與豫之僅九四一陽。


而失正位者不同。


卦爻九四屬人爻而在外。


以近九五。


有如大臣輔弼之象。


是以彖辭利見大人。


亦指九四言。


以九四為近王之諸侯卿士夫。


而其四陰。


則大眾也。


故釋文聚以正。


亦以諸侯公卿能率眾歸服于王。


即九四率群陰以從九五也。


豫無九五正位。


故曰利建侯行師。


即以九四非正位。


有富于侯國之主。


師旅之師。


而萃則因九四上從九五。


始有王與大人並稱。


用大牲吉。


與利有攸往。


宜分釋之。


以一屬祭祀。


一屬人事。


而釋文曰順天命。


係指利有攸往。


雖用牲。


亦時之宜。


有如天命。


究非關本旨。


原文頗有脫句。


意則用牲之吉。


禮尚豐盛也。


禮有以豐為貴。


有以殺為貴。


卒以時祭。


崇德報功之義。


故必豐盛。


非為奢侈。


天地以時成熟萬物。


而成積聚。


則禮亦遵時。


而薦其豐備之品。


此本于全卦之時用也。


孝而曰享。


足見重在儀物。


享兼上下言。


享先祖之餘。


即以享眾。


是亦酬功之意。


公侯卿士。


有勞于國。


因與于祭。


而受賜享。


亦禮也。


此萃之大用。


在聚眾以明禮而已。


非祇吉凶之占也。


聚眾明禮。


將有為也。


所為雖何。


則象辭除戎器戒不虞之謂也。


保國以保王。


是必有賴于眾之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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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8:2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象辭-81


宗主附注萃卦以陰陽交集。


如物之聚。


釋彖所謂觀其所聚。


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與恆卦辭曰。


觀其所恆。


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語句皆同。


是萃與恆。


均為天地萬物之情所寄。


恆以久為義。


萃以聚為義。


久而聚。


乃天地不易之道。


人物永和之情。


能恆乃久而不變。


能萃乃聚而益生。


天地之道。


久而不變。


天地之德。


聚而益生。


往復不停。


乃見其恆。


生息不已。


乃見其聚。


是以兩卦皆有天地萬物之情可見之語。


亦即言天地萬物。


皆依恆以存。


依萃以育。


恆以震巽之合。


成三陰三陽平勻之象。


萃以兌坤之合。


成兩陽四陰交孚之情。


平均則見其能恆。


交孚則見其能聚。


未有不平勻。


而恆久不改者。


亦未有不交孚。


而生聚不失者。


生之聚之。


萬物斯富。


平之勻之。


萬物斯安。


安富乃和。


安和乃利。


富和乃大。


是天地之德。


于此兩卦見之。


而萃則尤要。


萃以物為主。


物之聚者生之本。


故卦合兌坤。


以水土之和。


成其用。


與其對卦。


山天大畜為應。


萃其體也。


大畜則用也。


名曰大畜。


亦以物之豐多為義。


此萃之彖用大牲。


即取大畜之一證。


物之聚。


必先畜。


畜與聚原相通。


聚由體言。


畜由用言。


坤以乾為用。


兌以艮為賓。


是兩卦原相應也。


八宮卦序。


萃為兌宮二世。


大畜為艮宮二世。


正如表與裏。


內與外。


不可離也。


一則兩陽四陰。


一則兩陰四陽。


剛柔相當。


主賓相得。


此其為義。


可相證也。


兌澤艮山。


合而為咸。


則相感至速。


乾天坤地。


合而成泰。


則交孚至平。


此萃與大畜有通聯之道。


其爻亦相孚合也。


惟讀者細推繹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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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8:4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象辭-82


象曰。


澤上于地。


萃。


君子以除戎器。


戒不虞。


宣聖講義此申釋萃卦全卦象辭也。


萃以聚為義。


聚必有眾。


聚眾必有為。


卦象兌在坤上。


為澤上于地。


水澤在地面成聚。


亦將以有用也。


灌溉運輸利及一切是也。


人之聚也。


亦將以為國之防。


禦外侮。


靖內亂。


以安民而保邦家。


遂其生。


樂其業。


俾無憂無慮。


斯則君子聚眾之旨也。


古者之聚眾。


恆于祭祀或田獵見之。


祭祀崇禮。


以致其教。


田獵明德。


以效其功。


而最重大者。


則軍戎之事。


所謂國之大事。


在祀與戎。


田獵固為祭祀之謀。


亦關軍旅之事。


謂習于射御。


齊其步伐。


嫻于戰陣之令。


教以有勇知方。


以練其技能。


強其體力。


發其忠上愛國之思。


激其保邦禦侮之氣。


而要在導以合群之義。


敵愾之心。


在平時雖為農工。


而戰時即成師旅。


故田獵非為禽荒。


而射御乃躋藝事。


可見古人保民保國。


必有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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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
 樓主| 發表於 2012-8-11 18:19:0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5-經文講義-萃卦-釋象辭-83


萃既聚其眾矣。


既率之于廟。


以崇德報本矣。


則推而致之于軍旅之備。


除暴安良之需。


亦自有其政令也。


萃與大畜為錯卦。


用恆相應。


大畜九三曰。


良馬逐。


利艱貞。


日閑輿衛。


即可證其關于戎事。


必先嫻習。


而後克成其安民保國之功也。


故萃聚之于人道。


亦以除戎器。


戒不虞為先。


除猶治也。


刷新之也。


戎器。


兵戎所用之器物。


凡軍旅所需者。


皆屬焉。


戒。


警戒也。


不虞。


意外危害。


不虞而至也。


此非專指師旅之事。


其用包禦外安內二者。


即合軍警之職。


而同示其為急務也。


古稱武備。


言可不用。


不可不備。


固思患豫防之道也。


萃與豫有相類。


前已言之。


豫稱利建侯行師。


而象辭則舉祭祀為重。


萃稱王假有廟用大牲吉。


而象辭則舉除戎器戒不虞。


足可互相證明者也。


言戎器。


而不及軍師將士。


則以萃為物之聚。


故先器物。


然既有物。


必有物之主人。


猶彖辭既有大牲。


必有主祭之眾。


此易辭言外之意。


不必備也。


除有改其舊。


易其新之義。


亦包有刪除之情。


戒則警戒。


亦戒備也。


皆關于乘時防備。


而期無敝。


雖不貪功。


卻求免過。


則萃聚之人道也。


不以武功為尚。


而以保安為先。


足見有民必先安之。


有眾必先綏之。


所謂保民而王者。


萃之所貴也。


地能保澤以成其用。


王能保眾以致其功。


則好于亨利貞三德。


而可以守。


可以為矣。


惜乎時君之未達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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