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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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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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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0: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則以逆都鄙之治。

 

(典、則,亦法也。

 

逆,迎也。

 

六典、八法、八則,塚宰所建,以治百官,大史又建焉,以為王迎受其治也。

 

大史,日官也。

 

《春秋傳》曰:「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厎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

 

居猶處也。

 

言建六典以處六卿之職。

 

○治,直吏反,下及注「其治」同。

 

為,於偽反,下「為有」同。

 

厎,音旨。

 

朝,直遙反,下同。)

 

疏注「典則」至「之職」

 

○釋曰:云「典則亦法也」者,按《大宰》注「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其實典、則與法,一也,故云典、則亦法也。

 

云「六典、八法、八則,塚宰所建,以治百官」者,《塚宰職》八法云治官府是也。

 

云「大史又建焉,以為王迎受其治也」者,鄭言此者,欲見大史重掌此三者,非是相副貳。

 

大宰既掌此,大史迎其治職文書。

 

云「大史,日官也」者,以其掌曆數,故云日官。

 

引《春秋傳》者,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不書日,官失之。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

 

服氏注云:「日官、日禦,典曆數者也。」

 

「日官居卿以砥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

 

服注云:「是居卿者,使卿居其官以主之,重曆數也。」

 

按:鄭注「居猶處也」,言建六典以處六卿之職,與服不同。

 

服君之意,大史雖下大夫,使卿來居之,治大史之職,與《堯典》云「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是卿掌曆數,明周掌曆數亦是日官。

 

鄭意以五帝殊時,三王異世,文質不等,故設官不同。

 

五帝之時使卿掌曆數,至周,使下大夫為之,故云「建六典處六卿之職」以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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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0: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

 

(謂邦國、官府、都鄙以法爭訟來正之者。

 

○攷,音考。

 

爭,爭鬥之爭。)

 

疏「凡辨」至「刑之」

 

○釋曰:按上文,大史既受邦國官府都鄙治職文書,其三者之內,有爭訟來正之者,大史觀其辨法,得理考之。

 

「不信者刑之」者,事理妄冒不信者刑罰之。

 

○注「謂邦」至「之者」

 

○釋曰:鄭知此事是邦國官府都鄙者,以其文承上文三者之下,故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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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1: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凡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有約劑者藏焉,以貳六官,六官之所登。

 

(約劑,要盟之載辭及券書也。

 

貳猶副也。

 

藏法與約劑之書,以為六官之副。

 

其有後事,六官又登焉。)

 

疏「凡邦」至「所登」

 

○釋曰:上文邦國、官府、都鄙三者,俱充此約,不言官府者,此舉邦國都鄙及萬民在外者而言,其實官府約劑亦藏之。

 

云「以貳六官」者,六官各有一通,此大史亦副寫一通,故云以貳六官。

 

云「六官之所登」者,約劑相續不絕,在後六官更有約劑,皆副寫一通,上於大史以藏之。

 

○注「約劑」至「登焉」

 

○釋曰:鄭知「約劑,要盟之載辭及券書」者,按《司盟》「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

 

故知約劑中有盟要之載辭。

 

言及券書者,此經萬民約劑,無盟要載辭,惟有券書,故別言券書。

 

鄭知所藏之中有法者,按《司盟》云「掌盟載之法」,下又云「及其禮儀,北麵詔明神」,此既掌辭,明並法亦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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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1:5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若約劑亂,則辟法,不信者刑之。

 

(謂抵冒盟誓者。

 

辟法者,考按讀其然不。

 

○辟,婢亦反,劉芳益反,注同。

 

抵,丁禮反。)

 

疏「若約」至「刑之」

 

○釋曰:盟誓要辭,藏在府庫,在後抵冒其事,不依要辭,謂之約劑亂也。

 

「則辟法」者,辟,開也。

 

法則約劑也。

 

則為之開府庫,考按其然否。

 

不信者,不依約劑,與之刑罪,故云「不信者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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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2:3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正歲年以序事,頒之於官府及都鄙,(中數曰歲,朔數曰年。

 

中朔大小不齊,正之以閏,若今時作曆日矣。

 

定四時,以次序授民時之事。

 

《春秋傳》曰:「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本,於是乎在。」

 

 

○數,所主反,下同。)

 

疏「正歲」至「都鄙」

 

○釋曰:云「正歲年」者,謂造曆正歲年以閏,則四時有次序,依曆授民以事,故云以序事也。

 

云「頒之於官府及都鄙」者,官府據在朝,都鄙據三等埰地。

 

先近及遠,故先言官府,次言都鄙,下乃言邦國。

 

○注「中數」至「乎在」

 

○釋曰:云「中數曰歲,朔數曰年」者,一年之內有二十四氣,正月立春節,啟蟄中。

 

二月雨水節,春分中。

 

三月清明節,穀雨中。

 

四月立夏節,小滿中。

 

五月芒種節,夏至中。

 

六月小暑節,大暑中。

 

七月立秋節,處暑中。

 

八月白露節,秋分中。

 

九月寒露節,霜降中。

 

十月立冬節,小雪中。

 

十一月大雪節,冬至中。

 

十二月小寒節,大寒中。

 

皆節氣在前,中氣在後。

 

節氣一名朔氣,朔氣在晦,則後月閏。

 

中氣在朔,則前月閏。

 

節氣有入前月法,中氣無入前月法。

 

中氣市則為歲,朔氣匝則為年。

 

假令十二月中氣在晦,則閏十二月,十六日得後正月立春節,此即朔數曰年。

 

至後年正月一日,得啟蟄中,此中氣匝。

 

此即是中數曰歲。

 

云「中朔大小不齊,正之以閏」者,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日一日行一度,月一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二十四氣通閏分之,一氣得十五日,二十四氣分得三百六十度,仍有五度四分度之一。

 

一度更分為三十二,五度為百六十。

 

四分度之一者,又分為八分,通前為百六十八分。

 

二十四氣分之,氣得七分。

 

若然,二十四氣,氣有十五日七分。

 

五氣得三十五分,取三十二分為一日,餘三分推入後氣,即有十六日氣者,十五日七分者,故云中朔大小不齊。

 

「正之以閏」者,月有大小,一年三百五十四日而已,自餘仍有十一日,是以三十三月已後,中氣在晦,不置閏則中氣入後月,故須置閏以補之,故云正之以閏。

 

是以云若今時作曆日矣。

 

云「定四時,以次序」者,《堯典》以閏月定四時,解經中「序」,故云定四時以次序。

 

云「授民時之事」者,亦取《堯典》「敬授民時」,解經中事。

 

「《春秋傳》曰」者,文公六年冬,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

 

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

 

彼譏文公不告閏朔,引之者,證閏歲年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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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3:15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頒告朔於邦國。

 

(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

 

鄭司農云:「頒讀為班。

 

班,布也。

 

以十二月朔,佈告天下諸侯,故《春秋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

 

疏注「天子」至「之也」

 

○釋曰:鄭云「天子班朔於諸侯,諸侯藏之於祖廟」者,按《禮記•玉藻》「諸侯皮弁聽朔於大祖」。

 

大祖,即祖廟也。

 

「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者,諸侯約天子,故縣之於中門,而日斂之,藏之於祖廟,日月用羊,告而受行之。

 

此經及《論語》稱告朔,《玉藻》謂之聽朔,《春秋》謂之視朔。

 

視朔者,人君入廟視之。

 

告者,使有司讀祝以言之。

 

聽者,聽治一月政令。

 

所從言之異耳。

 

鄭司農云「以十二月朔,佈告天下諸侯」者,言朔者,以十二月曆及政令,若月令之書,但以受行,號之為朔。

 

故《春秋傳》曰者,還是桓十七年傳文。

 

《春秋》之義,天子班曆於諸侯,日食書日。

 

不班曆於諸侯,則不書日。

 

其不書日者,猶天子日官失之不班曆。

 

引之,證經天子有班告朔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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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3: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閏月,詔王居門終月。

 

(門,謂路寢門也。

 

鄭司農云:《月令》十二月分在青陽、明堂、總章、玄堂左右之位,惟閏月無所居,居於門,故於文「王」在「門」謂之閏。)

 

疏「閏月」至「終月」

 

○釋曰:明堂、路寢及宗廟,皆有五室、十二堂、四門,十二月聽朔於十二堂,閏月各於時之門,故大史詔告王居路寢門。

 

若在明堂告事之時,立行祭禮,無居坐之處。

 

若在路寢堂與門聽事之時,各居一月,故云居門終月。

 

○注「門謂」至「之閏」

 

○釋曰:鄭知此經「門」是路寢門者,按《玉藻》云「閏月,則闔門左扉,立於其中」,不云「居」,又不云「終月」,此經言「居門終月」,故知此寢門。

 

先鄭云「《月令》十二月」,據《月令》而言。

 

按《月令》是秦時書,明堂路寢有九室,大室在中央,四角各有二堂,隔之為個堂。

 

大室正東之堂謂之青陽,正南之堂謂之明堂,正西之堂謂之總章,正北之堂謂之玄堂。

 

云「左右之位」者,青陽、明堂、總章、玄堂,各有左右之位,《月令》謂之左右個。

 

故《月令》孟春居青陽左個,仲春居青陽,季春云居青陽右個。

 

孟夏云明堂左個,仲夏居明堂,季夏云居明堂右個。

 

孟秋云居總章左個,仲秋居總章,季秋云居總章右個。

 

孟冬居玄堂左個,仲冬居玄堂,季冬居玄堂右個。

 

《月令》皆云「居」,故鄭以大寢解之。

 

是以先鄭引之,證此大寢之禮。

 

云「惟閏月無所居,居於門」者,以其十二月居十二堂,故云閏月無所居,居於門。

 

云「故於文王在門謂之閏」者,解閏字之意,以閏月王在門中,故製文字,亦王在門中謂之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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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4:1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大祭祀,與執事蔔日,(執事,大蔔之屬。

 

與之者,當視墨。)

 

疏注「執事」至「視墨」

 

○釋曰:知「執事,大蔔之屬」者,大卜掌卜事,故知執事是大蔔。

 

言之屬者,兼有卜師及蔔人。

 

知「當視墨」者,按《占人》云「君占體,大夫占色,史占墨,蔔人占坼」。

 

彼言史者,即此大史,故知當視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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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4: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戒及宿之日,與群執事讀禮書而協事。

 

(協,合也。

 

合謂習錄所當共之事也。

 

故書「協」作「葉」,杜子春云:「葉,協也。

 

書亦或為協,或為汁。」

 

○葉,音協。

 

汁,音執,又音協,劉子集反。)

 

疏「戒及」至「協事」

 

○釋曰:「戒及宿之日」者,戒,謂散齊七日。

 

宿,謂致齊三日。

 

云「與群執事讀禮書而協事」者,當此二日之時,與群執事預祭之官,讀禮書而協事,恐事有失錯、物有不供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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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5: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祭之,執書以次位常,(謂校呼之,教其所當居之處。)

 

疏「祭之」至「位常」

 

○釋曰:言「執書」者,謂執行祭禮之書,若今儀注。

 

「以次位常」者,各居所掌位次。

 

常者,此禮一定,常行不改,故云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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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誅之。

 

(謂抵冒其職事。)

 

疏注「謂抵冒其職事」

 

○釋曰:此謂助祭之人。

 

大史掌禮,知行事得失。

 

所行依注謂之事,則與人考焉。

 

抵冒職事、詐欺不信者,刑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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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6:3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大會同朝覲,以書協禮事,(亦先習錄之也。)

 

疏「大會同朝」至「禮事」

 

○釋曰:天子與諸侯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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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7: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及將幣之日,執書以詔王。

 

(將,送也。

 

詔王,告王以禮事。)

 

疏「及將」至「詔王」

 

○釋曰:「將幣之日」者,則上經所習會同之事,至此得朝覲之時,則有三享之禮。

 

將,送也。

 

幣,謂璧帛之等。

 

故云將幣之日。

 

云「執書以詔王」者,王與諸侯行禮之時,大史執禮書以告王,使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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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17:4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大師,抱天時,與大師同車。

 

(鄭司農云:「大出師,則大史主抱式,以知天時,處吉凶。

 

史官主知天道,故《國語》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

 

《春秋傳》曰『楚有云如眾赤鳥,夾日以飛,楚子使問諸周大史』。

 

大史主天道。」

 

玄謂瞽即大師。

 

大師,瞽官之長。

 

○大,音泰,注同。

 

式,劉音敕,今俗音如字。

 

焉,於虔反。

 

夾,古洽反,劉古協反。)

 

疏「大師」至「同車」

 

○釋曰:云「大師」者,大起軍師也。

 

云「抱天時」者,大史知天道。

 

天時,謂天文見時候者。

 

史抱此天時,與大師、瞽人知天道者同在一車之上,共察天文,故同車也。

 

○注「鄭司」至「之長」

 

○釋曰:先鄭云「大出師,則大史主抱式,以知天時,處吉凶」者,云抱式者,據當時占文謂之式。

 

以其見時候有法式,故謂載天文者為式。

 

知天時,處吉凶者,候天時,知吉凶,以告王故云處吉凶。

 

《國語》者,按《周語》單子謂魯成公:「吾非瞽史,焉知天道。」

 

《春秋傳》者,在哀六年。

 

「玄謂瞽即大師」者,此足先鄭之義。

 

《周語》云瞽者,即此經大師,一也。

 

云「大師瞽官之長」者,按《春官•瞽人》之內,立其賢者為大師之官,故云瞽官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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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大遷國,抱法以前。

 

(法,司空營國之法也。

 

抱之以前,當先王至,知諸位處。

 

○先,悉薦反。)

 

大喪,執法以蒞勸防,(鄭司農云:「勸防,引六紼。」)

 

遣之日,讀誄。

 

(遣謂祖廟之庭大奠,將行時也。

 

人之道終於此。

 

累其行而讀之,大師又帥瞽廞之而作諡。

 

瞽史知天道,使共其事,言王之誅諡成於天道。

 

○遣,棄戰反,下同。

 

行,下孟反。)

 

疏注「遣謂」至「天道」

 

○釋曰:遣謂大遣奠,故以遣謂祖廟之奠。

 

云「人之道終於此」者,以其未葬已前,孝子不忍異於生,仍以生禮事之。

 

至葬,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則以鬼事之,故既葬之後當稱諡,故誄生時之行而讀之,此經誄即累也。

 

云「大師又帥瞽廞之而作諡」者,按《大師職》,凡大喪,帥瞽而廞作柩諡。

 

云「言王之誄諡成於天道」者,按《禮記•曾子問》「惟天子稱天以誄之」,注云:「以其無尊焉。」

 

彼又引《公羊傳》「製諡於南郊」,瞽史既知天道,又於南郊祭天之所稱天以誄之,是王之諡成於天道也。

 

若然,先於南郊製諡,乃於遣之日讀之,葬後則稱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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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凡喪事,考焉。

 

(為有得失。)

 

小喪,賜諡。

(小喪,卿大夫也。)

 

疏注「小喪卿大夫也」

 

○釋曰:大史雖賜之諡,不讀,使小史讀之,故《小史職》云「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

 

彼注云:「其讀誄,亦以大史賜諡為節,事相成。」

 

其卿大夫將作諡之時,其子請於君,君親為之製諡。

 

諡成,使大史將往賜之,小史至遣之日,往為讀之。

 

知義然者,見《禮記•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

 

君曰:『昔者夫子脩其班製,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

 

是其事也,明禮亦當然。

 

其諸侯之法,按《曾子問》云:「賤不誄貴,幼不誄長。

 

諸侯相誄,非禮。」

 

春秋之世,卑諡於尊,不得如禮。

 

按《曲禮》「言諡曰類」,以其象聘問之禮,見天子乃使大史賜之諡,小史不讀之,以其諸侯自有史。

 

若然,此直言小喪賜之諡,則三公諸侯亦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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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凡射事,飾中,舍筭,執其禮事。

 

(舍讀曰釋。

 

鄭司農云:「中,所以盛筭也。」

 

玄謂設筭於中,以待射時而取之,中則盛之。

 

《鄉射禮》曰:「君國中射則皮豎中,於郊則閭中,於竟則虎中。

 

大夫兕中,士鹿中。」

 

天子之中,未聞。

 

○舍,音釋。

 

盛,音成。

 

中,丁仲反。

 

竟,音境。)

 

疏「凡射」至「禮事」

 

○釋曰:言「凡射事」者,則大射、賓射、燕射之等,皆使大史為此三事。

 

飾中者,謂飾治使絜靜。

 

舍筭者,射有三番,第一番三耦射,不釋筭。

 

第二第三番射,乃釋筭。

 

執其禮事者,大史主禮者,天子諸侯射,先行燕禮,後乃射。

 

其中禮事,皆大史掌之。

 

○注「舍讀」至「未聞」

 

○釋曰:先鄭云「中,所以盛筭也」者,司農之意,所有射筭,皆盛於中,故後鄭不從。

 

「玄謂設筭於中,以待射時而取之,中則釋之」者,按《鄉射》、《大射》,筭皆於中西,設八筭於中內,偶升將射,大史取中之八筭執之,待射中則更設於中,待第二耦射,第三耦已下皆然。

 

「《鄉射禮》曰」已下,是《鄉射記》文。

 

云「君國中射皮豎中」者,謂燕禮在寢,則以皮豎獸形為中。

 

云「於郊則閭中」者,謂大學之射。

 

云「於竟則虎中」者,謂與鄰國君射也。

 

云「大夫兕中,士鹿中」者,大夫士各一中,故大夫以兕獸為中,士以鹿獸為中。

 

云「天子之中,未聞」者,經記不言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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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0:5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小史掌邦國之誌,奠係世,辨昭穆。

 

若有事,則詔王之忌諱。

 

(鄭司農云:「誌謂記也,《春秋傳》所謂《周誌》,《國語》所謂《鄭書》之屬是也。

 

史官主書,故韓宣子聘於魯,觀書大史氏。

 

係世,謂帝係、世本之屬是也。

 

小史主定之,瞽蒙諷誦之。

 

先王死日為忌,名為諱。」

 

故書「奠」為「帝」,杜子春云:「帝當為奠,奠讀為定,書帝亦或為奠。」

 

玄謂王有事祈祭於其廟。

 

○奠,音定。

 

係,戶計反,下同。

 

昭,如字,或作巶,音韶。)

 

疏「小史」至「忌諱」

 

○釋曰:「小史掌邦國之誌」者,邦國連言,據諸侯。

 

誌者,記也。

 

諸侯國內所有記錄之事皆掌之。

 

云「奠係世」者,謂定帝係、世本。

 

云「辨昭穆」者,帝係、世本之中,皆自有昭穆親疏,故須辨之。

 

云「若有事」者,謂在廟中有祈祭之事。

 

云「則詔王之忌諱」者,謂小史告王以先王之忌諱也。

 

○注「鄭司」至「其廟」

 

○釋曰:古者記識物為誌。

 

《春秋傳》所謂「周誌」者,皆是。

 

《左氏傳》殽之役,晉襄公縛秦囚,來駒失戈,狼覃取戈斬囚,遂為車右。

 

箕之役,先軫黜之,而立續簡伯。

 

其友曰:「盍死之?」

 

覃曰:「吾未獲死所。」

 

其友曰:「吾與汝為難。」

 

覃曰:「《周誌》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

 

引之者,證誌為記識之義也。

 

引韓宣子者,按昭公二年《左氏傳》,晉韓起來聘,觀書於大史氏,見《易象》與《魯春秋》。

 

引之者,證史官掌邦國之誌。

 

此經小史掌誌,引大史證之者,大史,史官之長,共其事故也。

 

云「係世,謂帝係世本之屬是也」者,天子謂之帝係,諸侯謂之世本。

 

云「瞽蒙諷誦之」者,按《瞽蒙職》云「掌諷誦詩,世奠係,鼓琴瑟」是也。

 

云「先王死日為忌,名為諱」者,告王當避此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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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1: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大祭祀,讀禮法,史以書敘昭穆之俎簋。

 

(讀禮法者,大史與群執事史,此小史也。

 

言讀禮法者,小史敘俎簋以為節。

 

故書「簋」或為「幾」。

 

鄭司農云: 「幾讀為軌,書亦或為簋,古文也。

 

大祭祀,小史主敘其昭穆,以其主定係世。

 

祭祀,史主敘其昭穆,次其俎簋,故齊景公疾,欲誄於祝史。」

 

玄謂俎簋,牲與黍稷,以書次之,校比之。

 

○比,毗誌反。)

 

疏「大祭」至「俎簋」

 

○釋曰:此言敘昭穆之俎簋,則非外神耳。

 

則大祭祀,惟謂祭宗廟三年一祫之時,有屍主,兼序昭穆俎簋也。

 

○注「讀禮」至「比之」

 

○釋曰:鄭知讀禮法是大史與群執事者,《大史職》云:「大祭祀,戒及宿之日,與群執事讀禮書而協事。」

 

彼云禮書,即此禮法也。

 

云「言讀禮法者,小史敘俎簋以為節」者,謂大史讀禮法之時,小史則敘昭穆及俎簋,當依禮法之節校比之,使不差錯,故俎及簋云為節也。

 

齊景公事在昭二十年《左氏傳》,彼傳云公有疾,語晏子曰:「據與款謂寡人能事鬼神,故欲誅於祝。」

 

史是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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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3:22: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大喪、大賓客、大會同、大軍旅,佐大史。

 

凡國事之用禮法者,掌其小事。

 

疏「大喪」至「小事」

 

○釋曰:此數事,皆大史掌之,小史得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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