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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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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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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43:2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國有大故、天災,彌祀社稷,禱祠。

 

(大故,兵寇也。

 

天災,疫癘水旱也。

 

彌猶遍也。

 

遍祀社稷及諸所禱,既則祠之以報焉。)

 

疏注「大故」至「報焉」

 

○釋曰:鄭知「大故,兵寇也」者,下則云「天災」,故知大故直是兵寇也。

 

知「天災,疫癘水旱」者,見《宗伯》云:「以荒禮哀凶劄」,鄭注云:「荒,人物有害。」

 

又云:「吊禮哀禍災」,注云:「禍災,謂水火。」

 

此皆是天災流行,故云天災謂疫癘水旱。

 

云「弭猶遍也,遍祀社稷及諸所禱」,按《小祝》云「弭災兵」,弭為安,此弭為遍,不同者,義各有所施。

 

彼是災兵之事,故弭為安;

 

此禱祀之事,靡神不舉,以彌為遍。

 

云「既則祠之以報焉」者,以其始為曰禱,得求曰祠,故以報賽解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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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44: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大師,宜於社,造於祖,設軍社,類上帝,國將有事於四望,及軍歸獻於社,則前祝。

 

(鄭司農說設軍社以《春秋傳》曰,所謂「君以師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者也。

 

則前祝,大祝自前祝也。

 

玄謂前祝者,王出也,歸也,將有事於此神,大祝居前,先以祝辭告之。

 

○祓,芳弗反,劉音廢。

 

從,才用反,一音如字,下注同。)

 

疏「大師」至「前祝」

 

○釋曰:此經六事,皆大祝所掌。

 

言大師者,王出六軍,親行征伐,故曰大師。

 

云「宜於社」者,軍將出,宜祭於社,即將社主行,不用命戮於社。

 

云「造於祖」者,出必造,即七廟俱祭,取遷廟之主行,用命賞於祖,皆載於齊車。

 

云「設軍社」者,此則據社在軍中,故云設軍社。

 

云「類上帝」 者,非常而祭曰類,軍將出,類祭上帝,告天將行。

 

云「國將有事於四望」者,謂軍行所過山川,造祭乃過。

 

「及軍歸,獻於社」者,謂征伐有功,得囚俘而歸,獻捷於社。

 

按《王製》云:「出征,執有罪反,以釋奠於學。」

 

注云:「釋菜奠幣,禮先師也。」

 

引《詩》「執訊獲醜」,則亦獻於學。

 

云「則前祝」者,此經六事,皆大祝前辭。

 

○注「鄭司」至「告之」

 

○釋曰:司農引《春秋傳》者,定四年《左氏傳》,按彼祝佗云「君以軍行」者,師則軍也,故《尚書》云「大巡六師」,《詩》云「六師及之」,皆以師名軍。

 

引之者,證社在軍,謂之軍社之事。

 

「玄謂前祝者,王出也,歸也,將有事於此神」,據此經四望已上為出時,獻於社為歸時。

 

皆大祝前祝,以辭告之。

 

按《尚書•武成》「丁未祀於周廟,庚戌柴望」,皆是軍歸告宗廟,告天及山川,即此經出時告之,歸亦告之。

 

此經上帝四望不見歸時所告,故鄭總云「王出也,歸也,而將有事於此神」以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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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44: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大會同,造於廟,宜於社,過大山川,則用事焉;

 

反行,舍奠。

 

(用事,亦用祭事告行也。

 

《玉人職》有宗祝以黃金勺前馬之禮,是謂過大山川與?

 

《曾子問》曰:「凡告必用牲幣,反亦如之。」

 

 

○舍,音釋,一音赦。

 

與,音餘。)

 

疏「大會」至「舍奠」

 

○釋曰:「大會同」者,王與諸侯時見曰會,殷見曰同,或在畿內,或在畿外,亦告廟而行。

 

云「造」者,以其非時而祭,造次之意,即上文「造於祖」,一也。

 

云「反行,舍奠」者,《曲禮》云:「出必告,反必麵。」

 

據生時人子出入之法。

 

今王出行時,造於廟,將遷廟主行,反行,還祭七廟,非時而祭曰奠。

 

○注「用事」至「如之」

 

○釋曰:言「用事亦用祭事告行也」者,言亦如上經大師用祭事告行。

 

引《玉人職》者,按《玉人職》:「大璋中璋九寸,邊璋七寸,射四寸,厚寸,黃金勺,青金外,天子以巡守,宗祝以前馬。」

 

此云「有宗祝以黃金勺前馬之禮」,非是彼正文義,略言之耳。

 

云「是謂過大山川與」者,彼不云過山川,此言過大山川,此不言用黃金勺,故言以黃金勺,以義約為一,故言「與」以疑之。

 

彼注云:「大山川用大璋,中山川用中璋,小山川用邊璋。」

 

此直見過大山川,不見中小者,欲見中小山川共大山川一處,直告大山川,不告中小,故不見中小山川。

 

各自別處,則用中璋邊璋。

 

此所過山川,非直用黃金勺酌獻而已,亦有牢,故《校人職》云:「將有事於四海山川,則飾黃駒。」

 

注云:「四海猶四方。

 

王巡守過大山川,則有殺駒以祈沈之禮與?」

 

是其牲牢也。

 

引《曾子問》曰「凡告必用牲幣,反亦如之」者,按彼注破「牲」為「製」,此用牲幣不破之者,彼文不取牲義,直取出告反亦告而已,故破牲為製。

 

於此經皆用牲,知者,《王製》云:「歸假於祖禰,用特」,《堯典》亦云「歸格於藝祖,用特」,《校人》有「飾黃駒」之文,則知此經出入皆有牲禮,故不破牲為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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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45:2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建邦國,先告後土,用牲幣。

 

(後土,社神也。)

 

疏注「後土社神也」

 

○釋曰:按《大宗伯》「王大封則先告後土」,注云:「後土,土神。」

 

土神則社神也。

 

按《孝經緯》云:「社者,五土之總神。」

 

《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陰氣」,故名社為土神。

 

勾龍生為後土之官,死則配社,故舉配食人神以言社,其實告社神也。

 

以其建邦國,土地之事,故先告後土。

 

雖告祭非常,有牲有幣,禮動不虛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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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46:0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禁督逆祀命者。

 

(督,正也。

 

正王之所命,諸侯之所祀,有逆者,則刑罰焉。)

 

疏「禁督逆祀命者」

 

○釋曰:王者有命,命諸侯祭祀之事,不使上僭下逼,謂之禮。

 

若有違者,即謂之逆。

 

命大祝掌鬼神之官,故禁正逆祀命也。

 

○注「督正」至「罰焉」

 

○釋曰:經直云「禁督逆祀命」,鄭以諸侯解之者,承上建邦國,故知據諸侯。

 

云「有逆者,則刑罰焉」者,大祝主諸侯逆祀,告上與之刑罪,不得自施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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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46: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頒祭號於邦國都鄙。

 

(祭號,六號。)

 

疏注「祭號六號」

 

○釋曰:邦國,謂畿外諸侯。

 

都鄙,畿內三等埰地。

 

天祝主祭號,故大祝頒之。

 

六號之中兼有天地。

 

諸侯不得祭天地,而鄭云「祭號,六號」,鄭據大祝掌六號,據上成文而言,魯與二王之後得祭所感帝,兼有神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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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48:0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小祝掌小祭祀,將事侯禳禱祠之祝號,以祈福祥,順豐年,逆時雨,寧風旱,彌災兵,遠罪疾。

 

(侯之言候也,候嘉慶,祈福祥之屬。

 

禳,禳卻凶咎,寧風旱之屬。

 

順豐年而順為之祝辭。

 

逆,迎也。

 

彌讀曰敉。

 

敉,安也。

 

○彌,依注音敉,亡爾反,下注同。

 

遠,於萬反。)

 

疏「小祝」至「疾」

 

○釋曰:「掌小祭祀」者,即是「將事侯禳」已下禱祠之事是也。

 

小祭祀與將事侯禳已下作目,將事侯禳禱祠祝號,又與祈福祥、順豐年已下為目。

 

祈福祥、順豐年、逆時雨,三者皆是侯。

 

寧風旱、彌災兵、遠罪疾,三者即是禳。

 

求福謂之禱,報賽謂之祠。

 

皆有祝號。

 

故總謂之禱祠之祝辭。

 

「祈福祥」已下不言「一曰」、「二曰」者,大祝已言訖,小祝佐大祝行事,故略而不言,亦欲見事起無常,故不言其次第。

 

○注「侯之」至「安也」

 

○釋曰:「侯之言候也,候嘉慶,祈福祥之屬」者,「之屬」中兼有順豐年,逆時雨。

 

嘉,善也。

 

此三者皆是善慶之事,故設祈禱候迎之。

 

云「禳,禳卻凶咎,寧風旱之屬」者,「之屬」中兼有彌災兵,遠罪疾,三者是凶咎之事,故設禱祠禳卻之。

 

云「順豐年而順為之祝辭」者,案《管子》云:「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

 

意皆欲如此,是豐年順民意也。

 

故設祈禮,以求豐年而順民,故云為之祝辭也。

 

云「彌讀曰敉。

 

敉,安也」者,案《洛誥》云:「亦未克敉公功。」

 

注云:「敉,安也。」

 

故知此彌讀曰敉,敉,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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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48:3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大祭祀,逆齍盛,送逆屍,沃屍盥,讚隋,讚徹,讚奠。

 

(隋,屍之祭也。

 

奠,奠爵也。

 

祭祀奠先徹後,反言之者,明所佐大祝非一。)

 

疏「大祭」至「讚奠」

 

○釋曰:云「逆齍盛」者,祭宗廟饋獻後,屍將入室食,小祝於廟門外,迎饎人之齍盛於廟堂東,實之,薦於神座前。

 

「送逆屍」 者,為始祭迎屍而入,祭末送屍而出。

 

《祭義》云「樂以迎來,哀以送往」是也。

 

云「沃屍盥」者,屍尊不就洗。

 

按《特牲》、《少牢》,屍入廟門,盥於盤,其時小祝沃水。

 

云「讚隋」者,案《特牲》、《少牢》,屍始入室,拜妥屍,屍隋祭,以韭菹擩於醢,以祭於豆間,小祝其時讚屍以授之。

 

云「讚徹」者,《大祝》云: 「既祭,命徹。」

 

諸宰君婦徹時,小祝讚之也。

 

云「讚奠」者,大祝酌酒,奠於鉶南,則《郊特牲》注「天子奠斝,諸侯奠角」,小祝其時讚之。

 

○注「隋屍」至「非一」

 

○釋曰:主人受屍酢時,亦有隋祭。

 

但此經「讚隋」,文承逆屍沃屍之下,故隋是屍之祭也。

 

云「奠,奠爵也」者,則《特牲》「祝酌奠於鉶南」是也。

 

云「祭祀奠先徹後」者,奠爵在屍食前,徹在屍謖後,故云奠先徹後。

 

云「反言之」者,經先言徹,後言奠,反言之者,欲見所佐大祝非一,故倒文以見義。

 

凡事,佐大祝。

 

(唯大祝所有事。)

 

疏注「唯大祝所有事」

 

○釋曰:經云「凡事」,諸有事皆佐大祝,故鄭云「唯大祝所有事」。

 

乃佐之,據《大祝職》不言之者,或佐餘官,或小祝專行之也。

 

若然,佐大祝不在職末言之,於此見文者,欲自此已上有佐大祝者,自此已下唯大喪讚渳佐大祝,設熬以下小祝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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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49: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大喪,讚渳,(故書「渳」為「攝」,杜子春云:「當為渳,渳謂浴屍。」)

 

設熬,置銘;

 

(銘,今書或作名。

 

鄭司農云:「銘,書死者名於旌,今謂之柩。

 

《士喪禮》曰:『為銘,各以其物。

 

亡則以緇,長半幅;

 

赬末,長終幅,廣三寸。

 

書名於末,曰某氏某之柩。

 

竹杠長三尺,置於西階上。』

 

重木置於中庭,參分庭一在南。

 

粥餘飯,盛以二鬲,縣於重,冪用葦席。

 

取銘置於重。」

 

杜子春云:「熬謂重也。

 

《檀弓》曰:『銘,明旌也。

 

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之,愛之斯錄之矣,敬之斯盡其道焉爾。

 

重,主道也。

 

殷主綴重焉,周主徹重焉,奠以素器,以主人有哀素之心也。』

 

」玄謂熬者,棺既蓋,設於其旁,所以惑蚍蜉也。

 

《喪大記》曰:「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

 

《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有魚臘,饌於西坫南。」

 

又曰:「設熬,旁一筐,乃塗。」

 

 

○熬,五羔反。

 

為名,音銘,下「取名」同。

 

赬,敕貞反。

 

杠,音江。

 

重,直龍反,下同。

 

粥,之六反,又音育。

 

盛,音成。

 

鬲,音曆。

 

識識,並傷誌反,一讀下識,如字。

 

盡,津忍反。

 

蚍,音毗。

 

蜉,音浮。

 

種,章勇反,下同。

 

坫,丁念反。)

 

疏「設熬置銘」

 

○釋曰:熬,謂熬穀。

 

殯在堂時,設於棺旁,所以惑蚍蜉。

 

云「置銘」者,銘謂銘旌,書死者名。

 

既殯,置於階西上,所以表柩。

 

○注「銘今」至「乃塗」

 

○釋曰:「銘今書或作名」者,非古書出見,今《周禮》或作名,以其銘書死者名,亦得通一義,故司農以名解之。

 

司農云「銘,書死者名於旌,今謂之柩」者,銘所以表柩,故漢時謂銘為柩。

 

《士喪禮》曰「為銘各以其物」者,謂為銘旌,用生時旌旗,但沽而小。

 

案《士喪禮》注,王則大常,諸侯則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

 

云「亡則以緇,長半幅」者,亡,無也,為生時無旌旗,子男之士不命是也。

 

生時無旌旗,故用緇,長半幅,長一尺。

 

云「赬未,長終幅,廣三寸」者,依《爾雅》,一入赤汁謂之縓,再入謂之赬。

 

赬,赤色繒也。

 

長終幅,長二尺。

 

云「書名於末」者,書死者名於赬末之上。

 

云「曰某氏某之柩」者,某氏是姓,下某是名。

 

此謂士禮。

 

案《喪服小記》云,周天子諸侯大夫書銘,並與士同。

 

云「竹杠長三尺」者,依《禮緯》,天子旌旗之杠九仞,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

 

今士三尺者,則天子以下皆以尺易仞。

 

云「置於西階上」者,始死即作銘,倚於重。

 

殯訖,置於西階上屋宇下。

 

云「重木」以下,亦《士喪禮》文。

 

經雖不言重,《士喪禮》有 「取銘置於重」,是以因銘兼解重。

 

言「粥餘飯」者,飯米與沐米同。

 

按《喪大記》:「君沐梁,大夫沐稷,天子之士沐粱,諸侯士沐稻。」

 

天子當沐黍,飯米之餘以為粥,盛以二鬲。

 

按鄭注《士喪禮》,鬲與簋同差,天子八,諸侯六,大夫四,士二。

 

云「取銘置於重」者,謂未殯以前。

 

殯訖,則置於西階上是也。

 

杜子春云 「熬謂重也」者,以《士喪禮》云「取銘置於重」,與此經云「設熬置銘」,亦謂設熬訖,置銘於熬上,事相當。

 

故以熬為重,故鄭以熬與重所設不同,故不從也。

 

引《檀弓》者,子春既解熬為重,遂引銘與重為證耳。

 

云「銘,明旌也」者,謂神明死者旌,故云明死者銘。

 

云「愛之斯錄之矣,敬之斯盡其道焉爾」,鄭彼注謂重與奠,則斯錄之據重,斯盡其道據奠。

 

以是子春引證重,則取愛之斯錄之,不取敬之斯盡其道,連引之耳。

 

云「重,主道也」者,始死作重,葬後乃有主,是始死雖未有主,其重則是木主之道,故云重主道也。

 

云「殷主綴重焉」者,鄭彼注云「殷人作主,而聯其重,懸諸廟也。

 

去顯考乃埋之」。

 

謂始死作重之時,至葬後作木主,乃綴連重之鬲,懸於祖廟。

 

大祥遷廟,乃埋重於廟門外之左。

 

故云殷主綴重焉。

 

云「周主徹重焉」者,周人不綴重,亦死始作重,至葬朝廟,重先柩從入祖廟。

 

朝廟訖,明旦將葬,重先出,倚於道左。

 

葬後既虞,埋於所倚之處。

 

故鄭注云,周人作主,徹重埋之。

 

云「奠以素器,以主人有哀素之心也」者,杜子春連引,於經無所當。

 

「玄謂熬者,棺既蓋,設於其旁」者,約《士喪禮》而知。

 

云「所以惑蚍蜉也」者,無正文,鄭君以意解之,以其熬穀似蚍蜉,蚍蜉見之,不至棺旁,故言惑。

 

云「《喪大記》曰熬君四種八筐」者,黍、稷、稻、梁各二筐。

 

云「大夫三種六筐」者,黍、稷梁各二筐。

 

云「士二種四筐」者,黍、稷各二筐。

 

云「加魚臘焉」者,君、大夫、士同。

 

云「《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有魚臘,饌於西坫南」者,堂西南隅謂之坫。

 

饌於此者,據未用時加之蓋後,設於棺旁。

 

云「又曰設熬,旁一筐,乃塗」者,此皆所設之處。

 

言旁一筐,則首足各一筐。

 

大夫亦旁各二筐,首足各一筐。

 

君八筐,左右各二筐,首足亦各二筐。

 

鄭君引此者,將以破子春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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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及葬,設道齎之奠,分禱五祀。

 

(杜子春云:「齎當為粢。

 

道中祭也。

 

漢儀每街路輒祭。」

 

玄謂齎猶送也。

 

送道之奠,謂遣奠也。

 

分其牲體以祭五祀,告王去此宮中,不複反,故興祭祀也。

 

王七祀,五者,司命、大厲,平生出入不以告。

 

○齎,音諮。

 

遣,棄戰反。)

 

疏「及葬」至「五祀」

 

○釋曰:齎,送也。

 

「送道之奠」,謂將葬,於祖廟之庭設大遣奠。

 

遣,送死者,故謂之送道之奠,因分此奠以告五祀,言王去此宮中也。

 

○注「杜子」至「以告」

 

○釋曰:子春云,讀「齎」為「粢」,粢謂黍稷以為道中祭也,引漢法為證。

 

後鄭不從者,按《既夕禮》祖廟之庭,禮道中無祭法。

 

「玄謂齎猶送也,送道之奠,謂遣奠也」者,按《既夕禮》,祖廟之庭,厥明設大遣奠,包牲取下體是也。

 

云「分其牲體以祭五祀,告王去此宮中,不複反」者,言分牲體者,包牲而取其下體,下體之外,分之為五處祭也。

 

云「王七祀」者,《祭法》文。

 

云「司命、大厲,平生出入不以告」者,按《月令》,春祀戶,夏祀灶,季夏祀中霤,秋則祀門,冬則祀行。

 

此並是人之以所由從之處,非直四時合祭,所以出入亦宜告之。

 

按《祭法》,王七祀之中有司命、大厲,此經五祀與《月令》同,《月令》不祭司命及大厲之等,此不祭則可知。

 

《既夕》,士禮,亦云「分禱五祀」者,鄭注云「博求之」。

 

依《祭法》,士二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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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大師,掌釁祈號祝。

 

(司農云:「釁謂釁鼓也。

 

《春秋傳》曰: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

 

疏「大師」至「號祝」

 

○釋曰:云「掌釁」者,據大師氏之文而言耳,則惟為以血釁鼓。

 

「祈號也」者,將出軍禱祈之禮,皆小祝號以讀祝辭,蓋所以令將軍祈而請之也。

 

此皆小事,故大師用小祝以讀祝耳。

 

○注「鄭司」至「以從」

 

○釋曰:引「《春秋傳》曰」者,定四年祝佗辭。

 

引之者,證軍師有釁鼓之事。

 

所引之辭者,將以登軍師有必取威於天下,欲使敵人畏之也。

 

所以必有征伐四方之事,故須用血以釁於,鼓故有釁鼓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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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有寇戎之事,則保郊,祀於社。

 

(故書「祀」或作「衤異」。

 

司農云:「謂保守郊祭諸祀及社,無令寇侵犯之。」

 

杜子春讀「禩」為「祀」。

 

書亦或為「祀」。

 

玄謂保祀互文,郊社皆守而祀之,彌災兵。

 

○禩,音祀。

 

令,力呈反,下「令可」同。)

 

疏注「故書」至「災兵」

 

○釋曰:先鄭云「謂保守郊祭諸祀及社」者,先鄭之義,經之祀,謂祀神,故云祭諸祀及社。

 

後鄭不從者,以其經祀為諸祀,祀與社文,此不見祭事,故祀於社,其為一事解之。

 

「玄謂保祀互文」者,郊言保守,亦祀。

 

社言祀,亦保守。

 

故云郊社皆守而祀之。

 

云「彌災兵」者,經言有寇戎之事,則亦是災兵,故引《小祝》「彌災兵」而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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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52:0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五


凡外內小祭祀、小喪紀、小會同、小軍旅,掌事焉。

 

疏「凡外」至「事焉」

 

○釋曰:「外內小祭祀」者,按《小司徒》「小祭祀奉牛牲」,鄭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

 

按《司服》「群小祀用玄冕」,鄭注云:「小祭祀謂林澤四方百物。」

 

是外小祭祀也。

 

其內小祀,謂宮中七祀之等。

 

「小喪紀」者,王後以下之喪。

 

「小會同」,謂諸侯遣臣來,王使卿大夫與之行會同之禮。

 

「小軍旅」者,王不自行,遣卿大夫征伐。

 

「掌事」者,此數事皆小祝專掌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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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53:2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喪祝掌大喪勸防之事。

 

(鄭司農云:「勸防,引柩也。」

 

杜子春云:「防當為披。」

 

玄謂勸猶倡帥前引者,防謂執披備傾戲。

 

○披,彼寄反,下同。

 

倡,昌亮反。

 

戲,音虧。)

 

疏注「鄭司」至「傾戲」

 

○釋曰:先鄭云「勸防,引柩」,後鄭不從者,但引者,天子千人執六引,在柩車前。

 

防,謂披,在柩車傍,備傾虧。

 

二者別,司農共為一,故不從。

 

子春云「防當為披」,義無所取,故不從。

 

「玄謂勸猶倡帥前引」者,即下經禦柩,一也。

 

謂執纛居柩路前,卻行,左右車腳有高下,則以纛詔告執披者,使持製之,不至傾虧。

 

倡,先也,故云倡帥前引者。

 

云「防謂執披備傾虧」者,按《夏官•司士》作六軍之執披,故以執披解防,恐柩車傾側,故云備傾虧。

 

此經勸防,因言所掌事及其行事,下文「及朝,禦柩」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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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54:4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及辟,令啟。

 

(鄭司農云:「辟,謂除菆塗槨也。

 

令啟,謂喪祝主命役人開之也。

 

《檀弓》曰:『天子之殯也,菆塗龍盾以槨,加斧於槨上,畢塗屋,天子之禮也。』 

 

○菆,才官反。

 

盾,敕倫反。)

 

疏注「鄭司」至「禮也」

 

○釋曰:先鄭云「辟謂除菆塗槨也」者,天子七月而葬,七日殯,殯時以槨,菆塗其棺,及至葬時,故命役人開之。

 

引「《檀弓》曰天子之殯也,菆塗龍盾以槨」者,天子諸侯殯,用盾車。

 

天子畫轅為龍,先置龍盾於西階之上。

 

又置四重棺於盾車之中。

 

大斂於阼階訖,奉屍入棺,加蓋,乃置熬於棺傍。

 

乃於槨欑其四麵,與棺平。

 

乃加斧於棺上,以覆棺,上更加之以槨材。

 

乃畢塗之,如四麵霤屋。

 

故云「菆塗龍盾以槨,加斧於槨上,畢塗屋,天子之禮」 也。

 

加斧於槨上者,按《擅弓》云:「布幕,衛綃幕、魯布幕」,諸侯法綃幕,天子禮剌以黼文,謂之斧者,形如大斧文。

 

言上者,加斧訖,乃欑塗其上,故言加斧於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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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55: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及朝,禦柩,乃奠。

 

(鄭司農云:「朝謂將葬,朝於祖考之廟而後行,則喪祝為禦柩也。

 

《檀弓》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

 

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

 

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

 

故《春秋傳》曰:『凡夫人不殯於廟,不祔於姑,則弗致也。』

 

『晉文公卒,將殯於曲沃』,就宗廟。

 

晉宗廟在曲沃,或曰『曲沃,君之宗也』。

 

又曰『丙午,入於曲沃;

 

丁未,朝於武宮』。」

 

玄謂乃奠,朝廟奠。

 

○朝,直遙反,注皆同。

 

柩,音舊。

 

離,力智反,下同。)

 

疏「及朝禦柩乃奠」

 

○釋曰:言「及朝」者,及猶至也。

 

謂侵夜啟殯,昧爽朝廟,故云及朝。

 

云「禦柩」者,發殯宮盾車,載至廟,其時喪祝執纛居前,以禦正柩也。

 

云「乃奠」者,按《既夕禮》,朝廟之時,重先,奠從,燭從,柩從。

 

彼奠昨夜夕奠,至廟,下棺於廟兩楹之間,棺西設此宿奠。

 

至明,徹去宿奠,乃設此朝廟之奠於柩西,故云乃奠。

 

○注「鄭司」至「廟奠」

 

○釋曰:先鄭解朝廟法,後鄭皆從之不改。

 

引《檀弓》云「殷朝而殯於祖」者,殷人殯於廟,始死斂訖,即以柩朝廟而殯之,故云殷朝而殯於祖。

 

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不殯於廟,故始死殯於路寢,七月而葬,以次朝七廟,先禰而後祖,廟別一宿,後朝始祖廟,遂出葬於墓,故云周朝而遂葬。

 

云「故《春秋傳》曰『凡夫人不殯於廟』」者,此僖八年《左氏傳》,「秋七月,禘於大廟,用致夫人」。

 

《傳》曰:「秋,禘,而致哀薑焉,非禮也。

 

凡夫人,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赴於同,不祔於姑,則弗致也。」

 

注云:「寢,小寢。

 

同,同盟。」

 

言諸侯夫人有罪,不以禮終,不當致。

 

云「晉文公卒,將殯於曲沃」,此《左氏》僖公三十二年,「晉文公卒,庚辰,將殯於曲沃」。

 

「就宗廟」已下,鄭君解義語。

 

晉宗廟在曲沃者,晉承桓叔之後,桓叔本在曲沃,故晉宗廟在曲沃。

 

云「故曰曲沃君之宗也」者,莊二十八年《左氏傳》,「驪姬欲立其子,賂外嬖梁五與東關嬖五,使言於公曰:「曲沃,君之宗也,不可以無主」夏,大子居曲沃是也。

 

又曰「丙午入於曲沃,丁未,朝於武宮」。

 

此僖二十四年,「二月壬寅,公子重耳入於晉。

 

丙午,入曲沃。

 

丁未,朝於武宮」。

 

按趙商問:「周朝而遂葬,則是殯於宮,葬乃朝廟。

 

按《春秋》『晉文公卒,殯於曲沃』,是為去絳就祖殯,與《禮記》義異,未通其記。」

 

答曰:「葬乃朝廟,當周之正禮也。

 

其末世諸侯國,何能同也。

 

傳合不合當解傳耳,不得難經。」

 

何者?

 

《既夕》「將葬,遷於祖,用軸」。

 

《既夕》是周公正經,朝廟乃葬,故云不得難經。

 

孔子發凡,言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祔於姑,則不致。

 

明正禮約殯於廟,發凡則是關異代。

 

何者?

 

孔子作《春秋》,以通三王之禮。

 

先鄭引之者,欲見《春秋》之世,諸侯殯於廟,亦當朝廟乃殯。

 

「玄謂乃奠,朝廟奠」者,以經文奠在朝下,明不據初來宿奠,是據厥明所設朝廟之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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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56: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及祖,飾棺,乃載,遂禦。

 

(鄭司農云:「祖,謂將葬祖於庭,象生時出則祖也,故曰事死如事生,禮也。

 

《檀弓》曰:『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遠也。』

 

祖時,喪祝主飾棺乃載,遂禦之,喪祝為柩車禦也。

 

或謂及祖,至祖廟也。」

 

玄謂祖為行始。

 

飾棺,設柳池紐之屬。

 

其序,載而後飾,既飾當還車鄉外,喪祝禦之。

 

禦之者,執翿居前,卻行為節度。

 

○飯,扶晚反。

 

還,音旋,一音回。

 

鄉,許亮反。

 

翿,音道。)

 

疏「及祖」至「遂禦」

 

○釋曰:言「及祖」者,及,至也。

 

初朝禰,次第朝親廟四,次朝二祧,次朝始祖後稷之廟。

 

至此廟中設祖祭。

 

按《既夕禮》「請祖期,曰日側」,是至祖廟之中而行祖。

 

祖,始也,為行始。

 

言「飾棺乃載」者,既載乃飾。

 

按《既夕禮》,遂匠納車於階間,卻柩而下棺,乃飾棺,設帷荒之屬。

 

飾訖,乃還車向外,移柩車去載處,至庭中,車西設祖奠。

 

天子之禮亦是先載乃飾棺,此先云飾棺後言乃載者,直取便文,非行事之次第。

 

云「遂禦」者,加飾訖,移柩車,喪祝執纛卻行,禦正柩,故云遂禦之。

 

○注「鄭司」至「節度」

 

○釋曰:先鄭解祖及飾棺,其義是,故後鄭從之,增成其義。

 

云「將葬祖於庭」者,《檀弓》文。

 

云「象生時出則祖也」者,《詩》云「仲山甫出祖」是也。

 

云「故曰事死如事生,禮也」者,按《祭義》云:「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

 

義出於彼。

 

以其生時出有祖,故死亦有祖。

 

《檀弓》曰「飯於牖下」至「即遠也」,按《檀弓》,曾子吊於負夏,主人既祖,奠徹,推柩而反之,曾子從者,怪主人推柩而反,問於曾子。

 

曾子對曰:「胡為其不可。」

 

從者問子遊,子遊對此辭。

 

云「飯於牖下」者,謂始死於北牖下,遷屍於南牖下,沐浴訖,即飯含,故云飯於牖下。

 

「小斂於戶內」,小斂十九稱在戶內。

 

「大斂於阼」者,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諸侯百稱,天子百二十稱,皆於阼階,故言大斂於阼。

 

「殯於客位」者,夏後氏殯於阼階,殷人殯兩楹間,周人殯於西階,故云殯於客位。

 

「祖於庭」者,行祖祭在祖廟之庭。

 

「葬於墓」者,行祖祭訖,至明旦,行大遣奠,既奠引柩向壙,故云葬於墓。

 

「所以即遠也」者,此子遊之意,從飯於牖下至葬於墓,即,就也,節級皆是就遠,不合反來。

 

引之者,證此經祖是為行始向遠之義。

 

云「祖時,喪祝主飾棺乃載」者,重解祖及飾載之事。

 

云「遂禦之,喪祝為柩車禦也」者,後鄭增成之。

 

云「或謂及祖至祖廟也」者,以其飾載在祖廟中,故以祖為祖廟解之,後鄭雖不從,亦通一義。

 

「玄謂祖為行始」,此後鄭增成先鄭前解祖也。

 

云「飾棺設柳池紐之屬」者,《喪大記》文,柳者,諸色所聚,帷荒之屬是也。

 

紐者,「君三池,纁組六之屬」是也。

 

《司士》云「作六軍之士執披」,彼引《喪大記》,其於此略言也。

 

云「其序」者,鄭見經先言飾棺,後言乃載車向外,於文到,故依《既夕禮》,先載而後飾,當還車向外,以其載時車北向,飾訖,當還車向外,喪祝禦之。

 

「禦之者,執纛居前,卻行為節度」者,恐柩車傾虧,以纛告之,故云為節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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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56:41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及葬,禦柩,出宮乃代。

 

(喪祝二人相與更也。

 

○更,音庚。)

 

疏注「喪祝」至「更也」

 

○釋曰:及,至也,謂於祖廟厥明大奠後,引柩車出,喪祝於柩車前卻行,禦柩車出宮。

 

「乃代」者,按《序官》云「喪祝上士二人」,故鄭云「二人相與更也」。

 

及壙,說載,除飾。

 

(鄭司農云:「壙,謂穿中也。

 

說載,下棺也。

 

除飾,去棺飾也。

 

四[A14C]之屬。

 

令可舉移安錯之。」

 

玄謂除飾,便其窆爾。

 

周人之葬,牆置[A14C]。

 

○說,吐活反,注同,劉詩悅反。

 

去,起呂反。

 

[A14C],所甲反,本亦作翣。

 

錯,七故反。

 

便,婢麵反。

 

窆,彼驗反。

 

劉,補鄧反。)

 

疏「及壙說載除飾」

 

○釋曰:及,至也。

 

至壙脫載,謂下棺於地。

 

「除飾」,謂除去帷荒,下棺於坎。

 

訖,其帷荒還入壙,張之於棺。

 

○注「鄭司」至「置[A14C]」

 

○釋曰:云「四[A14C]之屬」者,按:襄公二十五年,齊崔杼弒莊公,不以君禮葬之。

 

按《喪大記》及《禮器》,士二翣,大夫四翣,諸侯六翣,天子八翣。

 

今用四翣,是不成君禮也。

 

云「令可舉移安錯之」者,除去棺飾者,令可舉移安錯於壙中。

 

「安錯」之言,出《孝經》。

 

玄謂「周人之葬,牆置[A14C]」者,《檀弓》云:「殷人棺槨,周人牆置翣。」

 

牆,謂帷荒,與柩為鄣,若牆然,故謂之牆。

 

言「置翣」者,翣在道柩車傍,人執之入壙,置之於槨傍,故云置也。

 

引之者,證飾既除,還入壙設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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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57:14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小喪亦如之。

 

疏「小喪亦如之」

 

○釋曰:小喪,王後、世子已下之喪。

 

自掌勸防已下至除飾,皆據王喪。

 

其小喪亦有勸防已下之事,故云「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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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57:43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二十六


掌喪祭祝號。

 

(喪祭,虞也。

 

《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

 

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疏注「喪祭虞也」至「祭易喪祭」

 

○釋曰:引《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離也」者,葬日設大遣奠而出,葬訖,反,日中而虞,送形而往,迎魂而反。

 

虞者,安也。

 

葬日虞祭,所以安神,不使父母一日離散,故設虞祭也。

 

云「是日也,以虞易奠」者,葬日反,日中而虞。

 

奠者,自未葬已前,始死之後皆是。

 

今既葬,是以虞易奠也。

 

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者,喪中自相對,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

 

《士虞禮》,始虞曰哀薦祫事,再虞曰哀薦虞事,三虞曰哀薦成事。

 

卒哭祝辭亦稱成事也。

 

祭以吉為成,故云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引之者,證經喪祭是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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