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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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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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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4:16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王齊,則共食玉。

 

(玉是陽精之純者,食之以禦水氣。

 

鄭司農云:「王齊當食玉屑。」)

 

疏「王齊則共食玉」

 

○釋曰:謂王祭祀之前散齊七日,致齊三日,是時則共王所食玉屑。

 

○注 「玉是」至「玉屑」

 

○釋曰:知玉是陽精之純者,但玉聲清,清則屬陽。

 

又案《楚語》云「王孫圉與趙簡子言曰:玉足以庇蔭嘉穀,使無水旱之災,則寶之。

 

珠足以禦火,則寶之」。

 

服氏云:「珠,水精,足以禁火。」

 

如是,則玉是火精可知。

 

云「食之以禦水氣」者,致齊時,居於路寢,思其笑語,思其誌意之類,恐起動多,故須玉以禦水氣也。

 

鄭司農云「王齊當食玉屑」者,其玉屑研之乃可食,故云當食玉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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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4:3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大喪,共含玉、複衣裳、角枕、角柶。

 

(角枕以枕屍。

 

鄭司農云:「複招魂也。

 

衣裳生時服,招魂複魄於太廟,至四郊。

 

角柶,角匕也,以楔齒。

 

《士喪禮》曰:「楔齒用角柶。」

 

柶楔齒者,令可飯含。」

 

玄複於四郊以綏。

 

○含,戶暗反。

 

枕屍,之鴆反。

 

楔,先結反。

 

令,力呈反。

 

飯,扶晚反。)

 

疏 「大喪」至「角柶」

 

○釋曰:大喪謂王喪。

 

「共含玉」者,含玉,璧形而小,以為口實。

 

此不言贈玉、飯玉者,文不備。

 

「複衣裳」者,王始死,招魂複魄之衣裳不在司服者,司服所掌,是尋常衣服,玉府所掌,皆王之美物。

 

其衣服美者,亦玉府掌之。

 

但所複衣裳用死者上服,故玉府供之。

 

「角枕」者,所以枕屍。

 

「角柶」 者,將以禊齒。

 

○注「角枕」至「以綏」

 

○釋曰:「鄭司農云複,招魂也」者,人之死者,魂氣上歸於天,形魄仍在,欲招取其魂,複於魄內,故《離騷》有《招魂》篇。

 

云「招魂複魄於大廟,至四郊」者,王有七廟及寢皆複焉,獨言太廟,語雖不足,義猶可。

 

又言至四郊,後鄭不從之。

 

云「角柶,角匕也」者,案《既夕禮》「楔貌如軛,上兩末」,狀如枇杷,拔屈中央楔齒。

 

「玄謂複於四郊以綏」者,案夏采云:「以冕服複於太廟,以乘車建綏複於四郊。」

 

故鄭云複於四郊以綏。

 

言此者,破先鄭於四郊亦以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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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5:02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掌王之燕衣服、衽、席、床、笫,凡褻器。

 

(燕衣服者,巾絮、寢衣、袍襗之屬,皆良貨賄所成。

 

笫,簀也。

 

鄭司農云:「衽席,單席也。

 

褻器,清器,虎子之屬。」

 

 

○衽,而甚反,又而鴆反。

 

笫,側美反,徐側敏反。

 

襗,劉音澤,徐待各反。

 

簀,音責。)

 

疏「掌王」至「褻器」

 

○釋曰:言「掌王之燕衣服」者,謂燕寢中所有衣服之屬。

 

「衽席」者,亦燕寢中臥席。

 

「床笫」者,謂燕寢中床簀也。

 

「凡褻器」者,亦謂燕寢中,以燕字為目,衣服已下至褻器,皆是燕。

 

○注「燕衣」至「之屬」

 

○釋曰:云「燕衣服者,巾絮」者,案《內則》「左佩紛帨」,紛帨即巾也。

 

又婦事舅姑,佩有線纊,此絮則纊也。

 

云「寢衣」者,《論語•鄉黨》云「必有寢衣,長一身有半。」

 

鄭注云「今之臥被」是也。

 

又言「袍襗之屬」者,案《毛詩》云,「豈曰無衣,與子同袍」、「與子同襗」是也。

 

言之屬者,寢衣之內所言不盡,故言之屬以廣之。

 

云「皆良貨賄所成」者,見上文云「凡良貨賄之藏」,故知此良貨賄所成。

 

鄭司農云「衽席,單席也」者,案《曲禮》云「請衽何趾」,鄭注云:「衽,臥席。」

 

又案《斯幹》詩云「下莞上簟」,《內則》云「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藏之」。

 

司農云單席,則臥之簟席。

 

云「褻器,清器,虎子之屬」者,既在燕寢之中私褻之器,故知清器虎子之屬。

 

案《內豎》「及葬,執褻器以從遣車」,彼褻器,振飾頮沐之器,彼褻器與此注不同。

 

彼從葬於死者,不用清器,故為頮沐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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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5:30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

 

(敦,槃類,珠玉以為飾。

 

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

 

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

 

珠槃以盛牛耳,屍盟者執之。

 

故書珠為夷。

 

鄭司農云:「夷槃或為珠槃。

 

玉敦,歃血玉器。」

 

 

○敦,音對,徐丁雷反,注同。

 

盛,音成,下同。

 

歃,色洽反,徐霜臘反。)

 

疏「若合」至「玉敦」

 

○釋曰:「合諸侯」者,謂時見曰會,若《司儀》所云「為壇十有二尋,王與諸侯殺牲歃血而盟」,則供珠槃玉敦。

 

○注 「敦槃」至「玉器」

 

○釋曰:言「敦,槃類」者,按《明堂位》有虞氏之兩敦,鄭玄云「製之異同未聞」。

 

此云槃類者,以經云玉敦,與珠槃相將之物,故云槃類。

 

其製猶自未聞也。

 

云「珠玉以為飾」者,此槃敦應以木為之,將珠玉為飾耳。

 

云「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者,案《特牲》、《少牢》皆敦盛黍稷,以槃盛血雖無文,郊血及血以告殺,當以槃盛血也。

 

云「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

 

珠槃以盛牛耳」者,祭祀之時有黍稷,故敦中盛黍稷。

 

今盟無黍稷,敦中宜盛血,牛耳宜在槃。

 

云「屍盟者執之」者,案《左氏》哀公十七年,「公會齊侯,盟於蒙。

 

孟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

 

季羔曰:『鄫衍之役,吳公子姑曹發陽之役,衛石魋。』

 

武伯曰:『然則彘也。』

 

」注云:「彘,武伯名也。

 

魯於齊為小國,故曰彘也。」

 

是盟小國執牛耳。

 

屍猶主也。

 

小國主盟,故使執牛耳也。

 

知此珠槃玉敦為盟而設者,案《戎右》云:「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替牛耳,桃茢。」

 

彼注云:「役之者,傳敦血授當歃者,割牛耳取血,助為之。

 

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

 

是以知珠槃玉敦為盟而設。

 

若然,執牛耳是小國屍盟者也。

 

若以歃血,則大國在先,故哀公十七年吳晉爭先,《國語》曰:「吳公先歃,晉亞之。」

 

既言爭先,是以知大國當在先。

 

若諸侯相與盟,則大國戎右執牛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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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6:0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

 

(謂百工為王所作,可以獻遺諸侯。

 

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通行曰饋。

 

《春秋》曰「齊侯來獻戎捷」,尊魯也。

 

文織,畫及繡錦。

 

○織,音誌,一音至,又如字。

 

為,於偽反。

 

遺,唯季反,下同。)

 

疏「凡王」至「藏之」

 

○釋曰:言「凡王之獻金玉」者,謂金玉已下皆是擬王獻遺諸侯,故云「受而藏之」。

 

○注「謂百」至「繡錦」

 

○釋曰:云「謂百工為王所作」者,謂金玉已下,皆是百工為王所作者,可以獻遺諸侯也。

 

云「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者,若正法,上於下曰賜,下於上曰獻。

 

若尊敬前人,雖上於下亦曰獻,是以天子於諸侯云獻。

 

案《月令》「後妃獻繭」,鄭注 「謂獻於後妃」。

 

知此王之獻金玉非是獻金玉於王者,案下《內府職》,「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彼是諸侯獻王,入內府藏之,不得在此,故知金玉是「獻遺諸侯」者也。

 

況諸侯中兼有二王之後。

 

二王之後,王所尊敬,自然稱獻也。

 

若王肅之義,取《家語》曰:「吾聞之,君取於臣曰取,與於君曰賜。

 

臣取於君曰假,與於君謂之獻。」

 

以此難鄭君。

 

鄭君弟子馬昭之等難王肅:「《禮記》曰『屍飲五,君洗玉爵獻』。

 

卿況諸侯之中有二王之後,何得不云獻也?」

 

云「通行曰饋」者,言通行者,上於下,下於上,及平敵相於,皆可云饋。

 

康子饋藥,陽貨饋孔子豚,皆是上於下曰饋。

 

《膳夫職》云「王饋用六穀」,及《少牢》、《特牲》稱饋食之禮,並是於尊者曰饋。

 

朋友之饋,雖車馬不拜,是平敵相饋。

 

故鄭云通行曰饋。

 

「《春秋》曰齊侯來獻戎捷,尊魯也」者,案莊公三十一年《公羊》云:「齊侯來獻戎捷。

 

齊,大國也,曷為親來獻戎捷?

 

威我也。」

 

《左傳》云:「非禮也。

 

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

 

中國則否。」

 

《穀梁》云:「齊侯來獻捷者,內齊侯也。」

 

注云:「泰曰齊桓,內救中國,外攘夷狄,親倚之情,不以齊為異國,故不稱使,若同二國也。

 

然《三傳》皆不解獻義,今鄭引者,以齊大於魯,言來獻,明尊之則曰獻,未必要卑者於尊乃得言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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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6:2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

 

疏「凡王」至「貨賄」

 

○釋曰:此謂王於群臣有恩好,因燕飲而賜之貨賄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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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6:4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內府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

 

(大用,朝覲之頒賜。)

 

疏「內府」至「大用」

 

○釋曰:「掌受九貢九賦九功」者,此九貢以下而言受,即是《大府》所云「九貢已下頒之於受藏之府」是也。

 

案彼注云「受藏之府若內府也」,則此九貢等由大府而來,內府皆受藏之也。

 

云「良兵、良器」者,此是冬官百工所作,亦由大府而來。

 

良兵謂弓矢殳矛戈戟五兵之良者,良器謂車乘及禮樂器之善者。

 

云「以待邦之大用」者,謂諸侯來朝覲,所頒賜者也。

 

○注「大用」至「頒賜」

 

○釋曰:掌給九式及吊用,是大府所給也,玩好之用,玉府所給也。

 

此又言以待邦之大用,明是朝覲頒賜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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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7:0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齒革、兵器,凡良貨賄入焉。

 

(諸侯朝聘所獻國珍。)

 

疏 「凡四」至「入焉」

 

○釋曰:云「凡四方之幣獻」者,謂四方諸侯來朝覲,及遣卿大夫來聘問,將幣三享,貢獻珍異,有此金玉及齒革之等。

 

金者,謂若《禹貢》 「惟金三品」之類。

 

玉者,謂若《禹貢》「球琳琅玕」之類。

 

齒謂若象牙之類,革謂若犀皮之類。

 

兵器者,《禹貢》無貢兵器之法,此周時有之。

 

凡良貨賄,其不良者入於職內,給國之用,此良者入內府,以給王之用。

 

○注「諸侯」至「國珍」

 

○釋曰:「諸侯朝聘所獻國珍」者,《覲禮》所云「一馬卓上,九馬隨之,龜金竹箭,分為三享」是也。

 

諸侯遣臣聘所獻國珍者,謂若《聘禮》束帛加璧,庭實乘皮之等是也。

 

此因朝聘而貢,先入於掌貨賄,入其要於大府,乃始通之於內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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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7: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適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

 

(王所以遺諸侯者。

 

○使,所吏反。)

 

疏「凡適」至「奉之」

 

○釋曰:言「凡適四方使」者,謂使公卿大夫聘問諸侯,若《大行人》所云「間問省頫」之等。

 

「共其所受之物」,謂使者受將行之物,則內府奉而與之。

 

○注「王所」至「侯者」

 

○釋曰:即上王之獻金玉兵器已下是也,彼據藏之,此據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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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7:5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凡王及塚宰之好賜予,則共之。

 

(塚宰待四方賓客之小治,或有所善,亦賜予之。○治,直吏反。)

 

疏注「塚宰」至「予之」

 

○釋曰:云「塚宰待四方賓客之小治」者,《大宰職》文云,大事決於王,小事則塚宰專平之。

 

以其塚宰貳王治事,或有所善,亦得賜予之。

 

云「所善」,釋經中「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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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38:2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

 

(布,泉也。

 

布讀為宣佈之布。

 

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無不遍。

 

入出,謂受之複出之。

 

共百物者,或作之,或買之。

 

待猶給也。

 

有法,百官之公用也。

 

泉始蓋一品,周景王鑄大泉而有二品。

 

後數變易,不複識本製。

 

至漢,惟有五銖久行。

 

王莽改貨而異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於民間多者,有貨布、大泉、貨泉。

 

貨布長二寸五分,廣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

 

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其右文曰貨,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

 

大泉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泉,直十五貨泉。

 

貨泉徑一寸,重五銖,右文曰貨。

 

左文曰泉,直一也。

 

○遍,古遍字,下同。

 

複,扶又反,徐音服。

 

數,音朔。

 

奇,紀宜反。

 

枝字一音奇。)

 

疏 「外府」至「法者」

 

○釋曰:云「掌邦布之入出」者,邦,國也。

 

布,泉也。

 

謂國之所有泉皆來入外府,是其邦布之入也;

 

國之用泉者皆外府出與之,是邦布之出也,故總云邦布之入出。

 

此言與下為目。

 

云「以共百物」者,謂共國家器物之泉也。

 

「而待邦之用」者,謂國家非常所用,亦出泉與之也。

 

「凡有法者」,謂在朝官府依常法用之者,亦出泉與之。

 

○注「布泉」至「一也」

 

○釋曰:「布,泉也」者,此言布,《地官•泉府》云泉,是布泉一也。

 

云「布讀為宣佈之布」者,此讀如秋官布憲,彼布是宣佈之布,此布亦是宣佈,故讀從之。

 

云「其藏曰泉,其行曰布」者,此鄭欲解泉布一物兩名之意。

 

《地官•泉府》不言外,不言布,據其所藏為名。

 

此官言外、言布,取名於其流行於外為稱,故鄭即云「取名於水泉,其流行無不遍」。

 

無不遍即布之義也。

 

云「共百物者,或作之,或買之」者,或作之謂出物使百工所營作,或買之以充國用也。

 

云「泉始蓋一品」者,即此經泉布是也。

 

云「周景王」已下,並《漢書•食貨誌》文。

 

案彼周景王時患泉輕,將更鑄大泉,單穆公曰:「不可。」

 

王不聽,鑄大泉,文曰「寶貨」。

 

漢興,為秦泉重,難用,更令民鑄榆莢錢。

 

至孝文,有司言榆莢三銖輕,易奸詐,請鑄五銖。

 

至王莽居攝,變漢製,更造大泉,徑寸二分,重一十二銖,文曰「大泉」,直五十。

 

又造契刀,形如錢,直五百。

 

又造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至莽即真,罷五銖錢,異作泉布,多至十品,其中有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公佈、小布,是為貨十品也。

 

其泉十品者,莽居攝、作大泉、錯刀、契刀;

 

即真,作小錢、么錢、幼錢、中錢、壯錢;

 

天鳳年,更造貨布與貨錢為十品。

 

莽以劉有金刀,罷契刀、錯刀。

 

若然,鄭云後數變易,不複識舊本製者,據秦漢至莽已前而言也。

 

云「唯有五銖久行」者,從漢孝文作五銖錢,至莽,世數既多,故云久行也。

 

云「今存於民間多者,有貨布大泉」已下者,是從莽至漢末鄭君時,見行此三者,故云今存於民間也。

 

案彼文,其貨布直云長二寸五分,廣寸,首長八分,圜好徑二分,無「有奇廣八分半,足枝長八分」等十一字。

 

今鄭言之者,此並鄭言目所覿見,以義增之耳。

 

又案彼大泉直五十,不云五十言十五者,亦誤,當從五十為正也。

 

且王莽之大泉,蓋與景王所鑄大泉亦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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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六


共王及後、世子之衣服之用。

 

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齎,賜予之財用。

 

(齎,行道之財用也。

 

《聘禮》曰:「問幾月之齎。」

 

鄭司農云:「齎或為資,今禮家定齎作資。」

 

玄謂齎、資同耳。

 

其字以齊次為聲,從貝變易,古字亦多或。

 

○齎,音諮,注同,一音祖係反。

 

幾,徐舉豈反。)

 

疏「共王」至「財用」

 

○釋曰:從王至軍旅,所須財用,皆外府供其泉也。

 

云幣齎之財用,謂王使公卿已下,聘問諸侯之行道所用,則曰幣齎。

 

云「賜予之財用」者,謂王於群臣有所恩好,賜予之也。

 

○注「齎行」至「多或」

 

○釋曰:「問幾月之齎」者,案《聘禮記》「使者既受行出,遂見宰,問幾月之資」。

 

注云:「資,行用也。

 

古者君臣謀密草創,未知所之遠近,問行用,常知多少而已。」

 

是其問幾月之資。

 

鄭司農云「齎或為資,今禮家定齎作資」者,齎、資義一,何得言禮家定作資?

 

故後鄭不從。

 

齎資兩字直是齊次為聲,從貝變易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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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六


凡邦之小用,皆受焉。

 

(皆來受。)

 

疏「凡邦」至「受焉」

 

○釋曰:但外府所納泉布,所積既少,有小用則給之,若大用即取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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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六


歲終,則會,唯王及後之服不會。

 

疏「歲終」至「不會」

 

○釋曰:言王及後不會,以衣服異於膳羞與所加禽獸,故通世子可以會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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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六


司會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

 

(逆受而鉤考之。

 

○會,古外反,下同。

 

治,直吏反,注同。)

 

疏「司會」至「之治」

 

○釋曰:云「掌六典八法八則之貳」者,案《大宰》云「六典治邦國,八法治官府,八則治都鄙」,但司會是鉤考之官,還以六典逆邦國之治,八法逆官府之治,八則逆都鄙之治。

 

逆皆謂鉤考,知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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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41:1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以九貢之法致邦國之財用,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財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職之財用,以九式之法均節邦之財用。

 

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

 

(郊,四郊,去國百裏。

 

野,甸稍也。

 

甸去國二百裏,稍三百裏,縣四百裏,都五百裏。

 

書謂簿書。

 

契,其最凡也。

 

版,戶籍也。

 

圖,土地形象,田地廣狹。)

 

疏 「以九」至「會計」

 

○釋曰:言「以九貢之法致邦國之財用」者,九貢即是《大宰》九貢,其所貢之物出於諸侯邦國。

 

言之財用,謂諸侯於其民什一取之。

 

既取得民物,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

 

所貢之物,皆市取土毛,貢於天子,則《禹貢》所云「厥篚厥貢」是也,故云致邦國之財用。

 

此即《小行人》云「春令入貢」,是謂歲之常貢。

 

《大行人》因朝而貢者,所貢無常,不應使司會致之。

 

云「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財用」,此九賦即《大宰》所云「九賦斂財賄」是也。

 

言法者,謂口率出錢多少,有其定法。

 

令田野之財用者,九賦之內,惟有關市、幣餘,國中非田野,自外四郊、邦甸、家稍、邦縣、邦都、山澤,盡是田野,據多言之,故言令田野之財用。

 

云「以九功之法令民職之財用」者,九功即是《大宰》九職之功所稅。

 

言之法者,亦是稅法什一為常。

 

言令民職之財用者,以其九職任萬民,使之出稅,故云令民職之財用。

 

云「以九式均節邦之財用」者,九式所以用九賦,使均平有節,故云均節邦之財用。

 

云「掌國之官府」者,案《大宰》九賦一曰邦中,二曰四郊,此不言邦中而言官府者,以官府在邦中,故舉官府以表邦中。

 

其實官府不出賦也。

 

云「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者,以其民之出賦,不必皆使出泉,以百物當之亦得,故《大宰》云「九賦斂財賄」,則此百物、財用一也。

 

但九式用九賦,大宰均節而用之,此司會主鉤考,故亦言之矣。

 

「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者」,此書契版圖,下文司書掌其正,此司會主鉤考,故掌其副貳。

 

云「以逆群吏之治」者,群吏謂朝廷官府下及群都縣都群臣之治,皆逆而鉤考之。

 

云「而聽其會計」者,謂群吏以會計文書送於司會者,司會皆聽斷之。

 

○注「郊四」至「廣狹」

 

○釋曰:此九式用九賦,故以郊野已下依此《大宰》九賦次第以釋之。

 

彼九賦一曰邦中之賦當此官府,此郊當彼四郊之賦,據遠郊言之,故云去國百裏。

 

「郊外曰野」,大總之言,故此野當彼三曰邦,甸去國二百裏,又當彼四曰家稍,故鄭云「甸去國二百裏,稍三百裏」也。

 

此經縣當彼五曰邦縣之賦,故云「縣四百裏」。

 

此經都即彼六曰邦都之賦,故云「都五百裏」。

 

云「書謂簿書」者,漢時以簿書記事,至於餘物記事,亦謂之簿書,故舉漢法而言也。

 

「契,其最凡也」者,此之書契,即《小宰》八成取予以書契之類。

 

最凡,謂計要之多少以為契要。

 

云「版,戶籍也」者,漢之戶籍,皆以版書之,故以漢法況。

 

云「圖,土地形象,田地廣狹」者,下《司書》云「土地之圖有其形象」,即是民之田地廣狹多少,皆在於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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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41:47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

 

(參互謂司書之要貳,與職內之入,職歲之出。

 

故書互為巨。

 

杜子春讀為參互。

 

○攷,音考。)

 

疏「以參」至「歲成」

 

○釋曰:「以參互考日成」者,司會鉤考之官,以司書之等,相參交互,考一日之成。

 

一日之中計筭文書也。

 

「以月要考月成」者,月計曰要,亦與諸職參互,考一月成事文書也。

 

「以歲會考歲成」者,歲計曰會,以一歲之會計考當歲成事文書。

 

○注「參互」至「為參互」

 

○釋曰:言「參互謂司書之要貳」者,案《司書職》云:「凡稅斂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則入要貳焉。」

 

又案《職內》云「掌邦之賦入」。

 

又案《職歲》云「掌邦之賦出」。

 

云參互鉤考,明知有此三官,出內事共鉤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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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42:08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六


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塚宰廢置。

 

(周猶遍也。

 

言四國者,本逆邦國之治,亦鉤考以告。)

 

疏「以周」至「廢置」

 

○釋曰:周,遍也。

 

四國謂四方諸侯之國。

 

遍知諸侯之治者,以是鉤考之官,須知諸侯得失,以此治職文書,以詔王及塚宰,有功者升進而置之,有罪者黜退以廢之。

 

所詔告及塚宰者,以其塚宰者副貳王之治事,故並告之。

 

○注「周猶」至「以告」

 

○釋曰:言「四國者,本逆邦國之治」者,案上云「掌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逆即鉤考也,故云「亦鉤考以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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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樓主| 發表於 2013-3-17 20:55:29 | 只看該作者

周禮註疏 卷七


司書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九職、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以周知入出百物,以敘其財,受其幣,使入於職幣。

 

(九正謂九賦九貢。

 

正,稅也。

 

九事謂九式,變言之者,重其職。

 

明本而掌之,非徒相副貳也。

 

敘猶比次也,謂鉤考其財幣所給,及其餘見,為之簿書。

 

故書受為授。

 

鄭司農云:「授當為受,謂受財幣之簿書也。」

 

玄謂亦受錄其餘幣,而為之簿書,使之入於職幣。

 

幣物當以時用之,久藏將朽蠹。

 

○正,音征,注同。

 

比,毗誌反。

 

見,賢遍反,下同。

 

簿,步故反,下同。

 

蠹,都路反。)

 

疏「司書」至「職幣」

 

○釋曰:言「掌邦之六典」已下,至「周知入出百物」已上,所掌與司會同者,以其司會主鉤考,司書掌書記之,司書所記,司會鉤考之,故二官所掌,其事通焉。

 

九職即《司會》九功也,九正即《司會》九賦九貢也,九事即《司會》九式也,邦中之版、土地之圖,即《司會》版圖也。

 

周知入出百物者,即《司會》百物財用,一也。

 

云「以敘其財」者,敘謂比次其財,知用多少。

 

云「受其幣」者,百官所用餘財,送來與司書,司書受其幣,使入於職幣之官,不入本府。

 

○注 「九正」至「朽蠹」

 

○釋曰:知「九正謂九賦九貢」者,案上《司會》有九賦九貢,此《司書》則有九正,無九賦九貢,故知九正則是九賦九貢也。

 

言九正者,謂此二者之財皆出於正稅,故鄭云「正,稅也」。

 

又云「九事謂九式」者,九式,據用財言之,九事據用財所為之事,其理一也。

 

云「變言之者,重其職」,謂變九賦九貢言九正,變九式言九事也,重以其職。

 

「明本而掌之,非徒相副貳也」,其相副貳者,謂《司會》八法八則之貳是也。

 

云「所給及其餘見為之簿書」者,司書周知入出百物,以敘其財,明知敘其財者,所給諸官餘不盡者,即以餘見為之簿書,擬與司會鉤考之。

 

「玄謂亦受錄其餘幣,而為之簿書」者,此增成先鄭受謂受財幣之簿書。

 

云「幣物當以時用之,久藏將朽蠹」者,釋經百官餘幣不入於本府而入於職幣之意。

 

若入本府,即是久藏,將恐朽爛蠹敗,故入職幣,使人占賣之,本在生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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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註疏 卷七


凡上之用財用,必考於司會。

 

(上謂王與塚宰。

 

王雖不會,亦當知多少而闕之。

 

司會以九式均節邦之財用。)

 

疏注 「上謂」至「財用」

 

○釋曰:知「上謂王與塚宰」者,案《內府》職云「凡王及塚宰賜與,則共之」,明此上中有塚宰可知。

 

云「王雖不會,亦當知多少而闕之」 者,案上《膳夫》、《庖人》及《外府》等,皆言王及後不會。

 

此經上之用財必考於司會者,此之所考,但知多少而闕之,非是會計與王為限。

 

云「司會以九式均節邦之財用」者,欲見司書用財必考於司會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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