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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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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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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18: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2-2 22:32 編輯

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再言杜紘狀〈初七日。〉】

 

右臣近奏言杜紘除右司郎中不當,不蒙採納。

 

伏以紘文法俗吏,才不過人,昔以誦習條貫,偶為法官,天資邪佞,能諂事宰相,遂複致身刑部。

 

朝廷必欲量才授官,已為過分。

 

今一旦擢為右司,中外驚歎。

 

若止以人才猥下,事無實狀,臣亦未敢幹瀆朝廷。

 

紘昔在熙寧年中,手編害人之法,今複為詳定,親改其書,俯仰隨時,略不知愧。

 

頃與楊汲、崔台符同在刑部,所斷刑獄,冤枉過半。

 

汲、台符以此得罪,而紘以此擢用。

 

同罪異罰,十目所指,至公之朝不宜有此。

 

臣以為,事幹朝廷大體,職在言責,不敢不言。

 

今蒙置而不用,竊料紘必有以自結大臣,致誤此舉。

 

不然,陛下何取于紘,而擢任至此哉。

 

臣竊聞廟堂之論,以謂二十年來失於養才,臨事而求,每有無人之歎。

 

如左右司、吏、戶、禮郎官、左右史台諫官,皆用人之津梁,侍従近臣之所従出。

 

若已踐此途,而不致之清要,則養才之地竟當安在,若非其人,而遂用之,數年之後,使杜紘為侍従,則是更得一崔台符,豈不為天下笑哉。

 

伏乞稍取眾議,追寢前命。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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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19:1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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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言張璪劄子〈八日上殿。〉】

 

臣六月中與王覿上殿言張璪非次進用,又及韓宗師欲以深結文彥博、韓維為自安之計。

 

璪天資邪佞,列位丞弼,朝夕出入左右,易以為奸,宜斷自聖心,以時除去。

 

蒙聖明洞鑒,德音宣諭。

 

但以璪久經任使,欲因其求退,去之以禮。

 

比經兩月,璪覺聖意稍緩,遂端然據位,不復自請。

 

臣竊惟璪性極巧佞,遇事圓轉,難得心腹。

 

昔王安石、呂惠卿首加擢用,被以卵翼之恩,收其鷹犬之效,與章惇等並結為死黨。

 

熙寧弊法,皆惇等所共成就。

 

今二聖在上,因民所欲,降黜群邪,變革眾弊,清淨之風,日月滋長。

 

獨璪仍在重位,與聞大政,不唯正人所共側目,而璪之私意亦自不安。

 

但以同列無傾邪之助,台諫有彈擊之請,是以見今且自斂戢,未敢為非。

 

度其中心,未嘗一日無窺伺之邪謀,忘王、呂之故黨也。

 

譬如蛇蠍遇寒而蟄,盜賊逢晝而止,及春陽發動,莫夜陰暗,故態複作,誰敢保任。

 

陛下不可見其進退恭順,言詞柔利,而遂以為可用也。

 

如璪深心厚貌,何所不至,但使陛下君臣防閑少懈,璪略能援引一二邪人,置之要地,則變故之出,殆不可知矣。

 

況今新舊之政,更張未定,邪正之黨,相持未決,正是奸臣用智,伺便竊發之時。

 

天下有識見璪任事,誰不危懼。

 

如江河決溢,初複故道,惟日夜牢固堤防,乃免於患,若少有蛇鼠穿漏,或能複奪河身。

 

況璪方為執政,乘釁而動,其害必深。

 

臣聞璪意,欲候過明堂大禮,求出補外,惟陛下為社稷計,順中外人心,早従其請,天下幸甚。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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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19:4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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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請罷右職縣尉劄子〈八日上殿。〉】

 

臣伏見舊法,縣尉皆用選人。

 

自近歲民貧多盜,言事者不知救之於本,遂請重法地分縣尉並用武夫。

 

自改法以來,未聞盜賊為之衰少。

 

而武夫貪暴,不畏條法,侵魚弓手,先失爪牙之心,搔擾鄉村,複為人民之患。

 

臣竊惟捕盜之術,要在先得弓手之情,次獲鄉村之助,耳目既廣,網羅先具,稍知方略,易以成功。

 

舊用選人,雖未能一一如此,而頗知畏法,則必愛人,使之出入民間,於勢為便。

 

不必親習騎射,躬自格鬥,然後能獲賊也。

 

今改用武夫,未必皆敢入賊,而不習法律,先已擾民。

 

訪聞河北、京東、淮南等路,凡用武夫縣分,民甚患之。

 

欲乞複令吏部,依舊只差選人,所貴吏民相安,不至驚擾。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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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21:2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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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論張頡劄子〈八日上殿。〉】

 

臣竊見知廣州張頡,自直龍圖閣擢為戶部侍郎,除目一下,中外驚疑。

 

謹按,頡猜險邪佞,狡愎暗刻,具此八德,了無一長。

 

臣非敢風聞臆度,謹具實狀如左:一、頡為廣南運使日,朝旨那移兵馬就食全、永。

 

經略使趙卨為見順州戍兵年滿合替,遂差兵戍順州,卻令順州替兵就食全、永。

 

頡但知出納之吝,恐往來戍兵糜費錢糧,一日之間四次移牒,故作行遣申奏趙卨不肯移兵,又奏卨暗添昭州雇夫錢六萬貫,又奏卨違法差衙前。

 

朝旨令卨分析,乃是頡判狀令差,卨曾具元判狀繳奏。

 

其餘所奏,更無一事稍實。

 

因此挾恨遷怒,詬詈桂州官吏,作綠衫下包個奴婢,名呼趙卨,仍罵作賊。

 

提舉官劉誼,曾具事由聞奏,有旨罷轉運使。

 

一、頡為轉運使日,有安南般糧夫數千人逃還,已經曲赦放罪,每人只有欠官米錢七百。

 

後來頡欲差人往全州般糧,遂召陽朔縣令魏九言、臨桂縣令李譯,勒令差兩縣逃亡夫往全州般糧,仍令九言取本縣百姓莫飯奴等七人狀,雲所欠官錢七百,情願往全州般糧填還。

 

其七人中,又有三人不系逃亡,只取到四人情願狀,便差數千人。

 

況欠錢止於七百,而全州水路二十余程,豈有情願之理。

 

因此溺殺人不少,致人戶經提舉司過狀,亦是劉誼具事由聞奏,方始住差。

 

一、頡為桂州經略使日,有安化州首領,以本族饑饉依久例借糧於宜州。

 

頡指揮宜州不借一粒,致夷人作過,於省界偷牛。

 

因此夷、漢互仇殺。

 

頡更無方略,直令宜州興兵討之。

 

致本州兵官陷沒。

 

頡遂發數千人,令供備庫副使費萬往討之,全軍皆沒。

 

頡又遣路分都監王奇知宜州,仍以數千人入討,全軍複沒。

 

事聞朝廷,先帝為之旰食,遣謝麟將數萬人,費百餘萬貫,竟以招降而定。

 

頡既措置乖方,致陷兩將兵馬,而費萬、王奇之死,又不以實奏。

 

因轉運使馬默等論列,朝旨差賓州推官朱恂取勘。

 

因此落職奪官知均州。

 

右臣所論三事,皆有文案,可以複驗。

 

據頡處事乖剌,致寇覆軍,與沈起、劉彝同罪,理合誅竄。

 

所以累次常獲寬宥者,蓋其家素富,本以行賂得進。

 

鄉近辰、錦,多蓄奇砂,嘗以獻遺前宰相王圭。

 

圭每出示親客,雲此砂張頡所獻,以此曲為蓋庇。

 

今來縱未黜廢,豈可特膺非次擢用。

 

兼臣訪聞三省執政本不知其人,失於采聽,為薦者所誤,若置之戶部,必害民物。

 

伏乞追寢前命,以厭公議。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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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22:5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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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再言張頡狀〈十一日。】

 

右臣近言張蟎戶部侍郎不允公議,具陳頡頃在廣南用心陰險,措置乖剌三事,乞追還告命,未施行間,臣又訪聞頡昔知荊南,所為貪虐,提舉官張琬按發七事。

 

內一事:頡下行買烏頭,行人蔣三供納烏頭。

 

頡凡三四次退換,蔣三揣頡意欲要附子,遂買附子作烏頭供納,頡方肯納下。

 

緣烏頭、附子色額不同,價例亦別,此一事系贓罪。

 

又一事:勒部下玉泉寺僧修治諸官園亭,費用常住人、牛、錢、物不少,以修唐僧齋已草堂為名,令頡鄉僧居止其中,此一事系私罪。

 

琬奏既上,前宰相王圭等,為與頡私有情分,遂移頡差遣,而以越職勘琬,特行沖替。

 

頡當時若無上件贓私,忝為士人,理須訴雪。

 

頡曾不敢以一字自明,受移而去,則其罪狀顯然無疑。

 

臣博采眾言,近日差除例皆不當,至於張頡,尤失人望。

 

虧損朝政,深可嘆惜。

 

是以不避再煩聖聽,伏乞將臣此奏與前來劄子同下三省詳議,罷頡前命。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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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23:2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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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論戶部乞收諸路帳狀】

 

准尚書戶部牒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節文:一、府界諸路州軍錢谷文帳,舊申三司,昨撥歸逐路轉運提刑司點磨。

 

歲終,刑部尚書點取勾訖帳勘覆。

 

今上件諸州軍錢谷文帳,欲收歸戶部點磨。

 

一、府界諸路州軍常平等錢谷文帳,舊申司農寺,昨撥歸逐路提舉司點磨,戶部右曹歲取提舉司勾訖帳赴部點磨。

 

今上件諸州軍錢谷文帳,欲收歸戶部點磨者。

 

右臣竊聞熙寧以前,天下財賦文帳,皆以時上于三司。

 

至熙寧五年,朝廷患其繁冗,始命曾布刪定法式。

 

布因上言:三部胥吏所行職事非一,不得專意點磨文帳,近歲因循,不復省閱,乞于三司選吏二百人,顓置一司,委以驅磨。

 

是時朝廷因布之言,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發其封者。

 

蓋州郡所發文帳,隨帳皆有賄賂,各有常數。

 

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

 

一有不足,即百端問難,要足而後已。

 

朝廷以布言為信。

 

帳司之興,蓋始於此。

 

張設官吏,費用錢物。

 

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間,帳司所管吏僅六百人,用錢三十九萬貫,而所磨出失陷錢止一萬餘貫。

 

朝廷知其無益,遂罷帳司,而使州郡應申省帳,皆申轉運司。

 

內錢帛、糧草、酒麴、商稅、房園、夏秋稅管額納畢,鹽帳、水腳、鑄錢、物料、稻糯帳,本司別造計帳申省。

 

其驛料、作院、欠負、修造、竹木、雜物、舟船、柴炭、修河物料、施利橋船物料、車驢草料等帳,勘勾訖架閣。

 

蓋謂錢帛等帳,三司總領國計,須知其多少虛實,故帳雖歸轉運司,而又令別造計帳申省。

 

至於驛料等帳,非三司國計虛贏所系,故止令磨勘架閣。

 

又諸路轉運司與本部州軍,地理不遠,取索文字近而易得,兼本道文帳數目不多,易以詳悉,自是外內簡便,頗稱允當。

 

今戶部所請收天下諸帳,臣未委為收錢帛等帳耶,為並收驛料等帳耶,若盡收諸帳,為依熙寧以前不置帳司,不添吏人耶,為依熙寧以來複置帳司,複添吏人耶。

 

若依熙寧以前,則三二十年不發封之弊行當複見。

 

若依熙寧以來,則用吏六百人,磨出失陷錢一萬餘貫,而費錢三十九萬貫之弊亦將複見。

 

臣乞朝廷下戶部,令子細分析聞奏。

 

然臣竊詳司馬光原奏,自改官制以來,舊日三司所掌事務,散在六曹及諸寺監,戶部不得總天下財賦,帳籍不盡申戶部,戶部不能盡天下錢谷之數。

 

欲乞令戶部尚書兼領左右曹,其舊三司所管錢谷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及諸寺監者,並乞收歸戶部。

 

推其本意,蓋欲使天下財用出納卷舒之柄,一歸戶部,而戶部周知其數而已。

 

今戶部既已專領財用,而元豐帳法,轉運司常以計帳申省,不為不知其數也,雖更盡收諸帳,亦徒益紛紛,無補於事矣。

 

臣謂帳法一切如舊,甚便。

 

乞下三省公議,然後下戶部施行。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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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24:0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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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言張頡第三狀〈十二日。〉】

 

右臣近四上章,言用人不當,並不蒙施行。

 

伏惟二聖垂拱帷幄之中,以進退天下士付之宰相。

 

若用非其人,知而不改,何以服天下之口。

 

竊聞廟堂之議,止謂世方乏才,所用之人皆不得已。

 

臣觀朝廷取士之廣,賢俊如林,患在不知,豈可遂無一人賢于張頡。

 

況臣前所言頡四事,跡狀明白,皆可複驗。

 

贓汙私邪,欺君陵下,既非有德,臨事乖剌,覆軍殺將,不可謂才。

 

而宰相不聽公議,必行私意,其理安在。

 

伏乞指揮將臣所言按實施行。

 

若非虛妄,即乞罷頡差遣。

 

若臣言不當,亦乞明加責降。

 

今但隱忍,不一別白是非,恐朝廷紀綱,自此日壞。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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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24:2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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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言責降官不當帶觀察團練狀〈十四日。〉】

 

右臣伏以朝廷典章,百世所守,因事變法,為患常多。

 

祖宗之世,使相節度不領京師官局,其奉朝請必改他官,或為東宮三師,或為諸衛將軍。

 

太平興國中,以趙普之勳,自河陽還朝,止為太子少保,以向拱、張永德之舊,並為環衛。

 

至今諸道鈐轄總管,以防團老歸者亦以諸衛處之,蓋其遺法也。

 

至明道中,錢惟演以章獻皇后親嫌,罷樞密使,始以保大節度為景靈宮使。

 

治平中李端願以長公主子,亦以武康節度為醴泉觀使。

 

恩幸一啟,自是戚裏以節察居京邑,不治事者肩相磨也。

 

然猶未見以罪降黜,而以觀察團練享厚祿居謫籍者。

 

近日李憲以宣州觀察使提舉明道宮,王中正以嘉州團練使提舉太極觀。

 

二人貪墨驕橫,敗軍失律,罪惡山積,雖死有餘責。

 

聖恩寬貸,皆置之善地。

 

而又首亂國憲,假以使名,臣恐後世推壞法之始,歸咎今日。

 

謂宜考修制度,追還誤恩,以存舊典,且使罪人知有懲艾。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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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言張頡第四狀〈十八日。〉】

 

右臣近以除張頡戶部侍郎不當,凡三次上言。

 

一次蒙降付三省,進呈不行,兩次皆留中不出。

 

臣本言張頡事,皆罪狀明白,非風聞臆度之言。

 

訪聞執政止謂:世方乏人,頡雖無德,以才見取。

 

方今多士盈廷,非無一人可勝張頡。

 

而頡前後敗官喪師,所至狼狽,不唯無德,亦複非才。

 

況二聖臨禦,專任執政,進退百官,一出其口。

 

若差除不當,而諫臣之言公然不用,則今後誰肯複言。

 

雖複有大於此者,臣恐陛下無由複知矣。

 

臣所上章,初蒙降出施行,獨三省沮抑不従,中外之議止於歸罪執政。

 

今不復降出,議者或謂見惡不去,非出聖意,必有左右近習陰為之助。

 

臣雖知日月之明,萬無此事,而疏遠不亮,未免疑謗,所損不小。

 

伏乞出臣前狀,付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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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論傅堯俞等奏狀謂司馬光為司馬相公狀二十一日。】

 

右臣今年二月曾上言,朝廷初行差役之法,其間衙前一役最為重難,民間所苦。

 

宜以賣坊場錢及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所出役錢,量行裁減,雇募衙前,以免民間重役之害。

 

後來蒙朝廷差臣兄軾詳定役法。

 

軾議論與臣無異,致與本局商量不合,陳乞罷免。

 

尋蒙朝廷依軾所乞,臣以兄弟之嫌,未敢再有論列。

 

今竊聞監察禦史陳次升奏,以役法大要未定,人情熒惑,乞敕詳定役法所,疾速議定合差合雇色額及官戶、寺觀、單丁、女戶等敷出役錢則例,先次施行,其州縣事體不同,難以直行處分者,候諸處申到,相度裁定,蒙聖旨批送詳定役法所。

 

臣看詳次升所言役人合差合雇色額及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合出役錢則例,實系役法要節,當今所宜先定。

 

其詳定役法所並不公心定奪,奏稱准元祐元年二月七日敕應天下免役錢一切並罷,其諸色役人並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定差。

 

及七月三日朝旨司馬相公申明指揮,招差役人大要已定,終不明言何役合差,何役合雇。

 

至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合出役錢,只言七月三日朝旨未得施行,亦不明言合如何立為則例。

 

據此奏陳,但務求合取容,雖言事官所陳,更不講論曲直。

 

況司馬光雖為宰相,而君前臣名,禮有定分。

 

今詳定役法所,乃於奏狀中謂光為司馬相公。

 

苟申私敬,不顧上下之禮,曲意推奉,一至於此。

 

而朝廷望其能別白是非,立為成法,亦已難矣。

 

臣恐此風一扇,臣主之分,自此陵夷,不唯朝廷之害,亦非所以安光之道也。

 

謹按詳定役法官,皆侍従儒臣,不容不知朝廷儀式。

 

伏乞取問奏狀中不名宰相出何典法,及勒令早定役人合差合雇色額,及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合出役錢則例,申奏行下,令民間早知定法,不至皇惑。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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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言張頡第五狀〈二十三日。〉】

 

臣近奏言張頡陰險不才,除戶部侍郎,大失人望。

 

不蒙施行。

 

臣退伏思念,方今二聖勵精求賢,黜去群小,無所吝惜。

 

如臣所言,頡罪狀一一有實可驗,而每狀輒蒙留中,深駭物論。

 

推原其故,蓋由執政過聽用頡,致臣有論列,因謂頡雖無德,而才有可取,以此疑誤聖聽。

 

不然陛下虛心納諫,一言可采,未嘗不従,何以至此。

 

伏念臣平生與頡素不相識,但以公議不與,恐誤國事,是以懷不能已,謹複采眾論,得頡前後臨事乖方,及朝廷曾以其褊躁猜忌罷頡差遣五事,條件如左:一、熙寧年中,蝓除江淮發運,奏乞複轉般鹽倉,朝廷下三司相度,以不便而罷。

 

及頡到任二年,真、揚等州運河乾澀,不通漕運,並不計置不浚。

 

朝廷特令借上供錢米,先開淘大段淺澀去處。

 

頡卻奏稱河道雖淺,然河各有油泥,可以並用兵士牽曳得行。

 

如撩得油泥一尺以上,接續得兩添注,更不消開淘。

 

若至時雨澤未應,即開修未晚。

 

後來綱運不通,頡別無措置。

 

曾有團渦巡檢侍禁範彥臣,以陳公塘見有積水,乞引入運河,頡亦未曾施行。

 

遂致諸路各稱闕鹽,共計二百萬余石,虧損年額不少。

 

後來卻系朝廷差官,嚷公塘水灌溉運河,通放鹽綱。

 

當時據知泰州蘇棁狀稱,已出及重綱四分之一,不數日間必可決。

 

頡為發運使,公然不開河道,積壓鹽貨,意欲附會先乞複轉般倉文字,更不顧國家大計,其挾情害公,類皆如此。

 

若只是暗謬致誤國事,則今者執政謂頡有才,臣深不曉其意。

 

一、侯叔獻昔開淮南運河,害虐兵夫,死者如積,新舊兩河,相並而行,人知無益。

 

頡為發運使,略無一言。

 

複因過京師,知樞密使吳充與宰相王安石異議,遂與充私言之。

 

頡不意充即奏其事,及朝廷公行理會召頡,至中書聚聽問之,頡卻稱來時未曾開河,亦不曾與充言此,前後所言異同。

 

朝廷遂差官取勘,頡猶抵諱不承。

 

據頡情狀,其實畏憚安石,叔獻,不敢正言,但揣知充與安石不協,故以此言取悅於充而已,其反復賣弄,正是小人真態。

 

若執政以此為才,又臣所未曉也。

 

一、安化州夷人,従來三年一度進奉。

 

舊例雖不遣其人入貢,而與之驛券等物,其數稍豐。

 

及頡為桂州經略使日,轉運司應副錢物差緩至四年乃足。

 

而宜州及經略使司展其進奉年限,俾之四年乃得入貢,靳惜錢物,所得無幾。

 

而夷人因此作過,破軍殺將,凡費百餘萬貫,竟以招安而定。

 

蝓見夷人拒命,遣兵官費萬領兵出討,萬至軍前,申乞犒設。

 

時方大暑,頡令于桂州造餅,般往宜州,比至皆臭不可食。

 

軍情因此怨怒,南方至今傳以為笑。

 

及費萬兵敗,為夷人所共臠食,妻男失所。

 

都鈐轄和斌申經略司,乞厚加周恤。

 

頡指揮破經略司錢,買紙酒奠訖。

 

奏聞,先帝知其暗謬不可用,遂以乖方取勘。

 

臣詳頡始為朝廷吝惜些小錢物,終致邊患,首尾費百餘萬貫。

 

至於千里送餅犒軍,以紙贈優恤死事,如此等事,似非理財富國之手。

 

而執致任以戶部侍郎,冀有益於國,此又臣所未曉也。

 

一、元豐三年七月三日,中書劄子節文臣僚上言:伏見近除張頡直龍圖閣知熙州,按頡天資褊躁,動多猜忌,頃在廣南,忿爭互論,州縣官吏,為之不安。

 

乞速賜追寢新命,奉聖旨,張頡依舊令知滄州。

 

蓋頡之險躁,著自先朝,非獨今日,則臣之所言,似未為過也。

 

一、元豐四年,內臣綦元亨差往廣西,起發韶、惠州錢。

 

頡以轉運使權廣州,送沉香七兩,朱砂半斤、桂花竹紙等與元亨,兼違條以妓樂與元享燕會。

 

見今案款具在。

 

臣前言頡素以奇砂交結貴官,及外議疑頡有左右近習之助,致臣章不蒙降出,誠不為過也。

 

右臣今所言五事及前狀所言,共計九事,皆一一有實。

 

蓋頡従來蒞官,所至不了,決無可用之理。

 

臣訪聞一二大臣特殊保薦頡可用無疑。

 

伏乞陛下出臣前後封事,令保薦之人看詳,以此等人委是可用與否。

 

仍乞降付三省,依公施行。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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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26:5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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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申三省論張頡狀〈二十六日。〉】

 

右轍累曾上言,除張頡戶部侍郎不當。

 

竊聞第一狀,曾蒙朝廷降付三省,進呈不行。

 

轍尋博采眾論,得頡歷任處置乖方,傷財敗事蹟狀非一,遂兩具論奏,皆留中不出。

 

伏惟皇帝陛下、太皇太后陛下,求堅惟恐不及,去奸惟恐不速,如頡之陰險暗謬,少見其比。

 

二聖之明,不容聞而不去。

 

竊料聖意必以重違大臣之議,是以遷延至此。

 

至於執政諸公,上承二聖拱默仰成之托,百官進退開口而定,豈不欲進賢退奸,率由公議,以無負付囑之重。

 

頡之無狀,惟患不聞,若果聞之,勢無必用之理。

 

轍所上第一狀,已經台覽,後來二狀,謹繕寫繳連申上。

 

伏乞考其事實,裁酌施行,少慰公議。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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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27:1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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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再論京西水櫃狀】

 

右臣三月中奏,乞令汴口以東州縣各具水櫃所占頃畝及每歲有無除放二稅,仍具水櫃可與不可廢罷,如決不可廢,即當如何給還民田,以免怨望。

 

尋蒙朝旨令都水監差官相度到中牟、管城等縣水櫃,元舊浸壓頃畝,及見今積水所占及退出數目,應退出地皆撥還本主;

 

應水占地皆以官地封還。

 

如無田可還,即給還元估價直。

 

聖恩深厚,棄利與民,無所靳惜,所存甚遠。

 

然臣訪聞水所占地至今無官地可以封還,而退出之田,亦以迫近水櫃,為雨水浸淫占壓,未得耕鑿。

 

知鄭州岑象求近奏稱:自宋用臣興置水櫃以來,原未曾以此水灌注清、汴。

 

清、汴水流自足,不廢漕運。

 

乞盡廢水櫃,以便失業之民。

 

臣愚以為,信如象求之言,則水櫃誠可廢罷。

 

欲乞朝廷體念二縣近在畿甸,民貧無告,特差無干礙水部官重行體量。

 

若信如象求所請,特賜施行,不勝幸甚。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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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27: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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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乞複選人選限狀】

 

右臣竊聞監察禦史上官均上言,極論官冗之弊,已蒙朝旨降付給舍右左司看詳施行。

 

臣伏見祖宗舊法,凡蔭補子弟,皆限二十五歲然後出官,及進士諸科釋褐合守選人,並州縣選人,除司理、司法、縣尉外,得替日皆合守選,逢恩放選,乃得注官。

 

所従來久遠,仕者習以為常,雖經涉歲月,不以為怪。

 

及先朝患天下官吏不習法令,欲誘之讀法,乃令蔭補子弟不復二十五歲出官。

 

應系選人,皆不得守選,並許令試法,通者注官。

 

自是天下官吏皆爭誦律令,於事不為無益。

 

然人既習法,則試無不中。

 

故蔭補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複選限,遂令吏部員多闕少,差注不行。

 

訪聞見今已使元祐四年夏秋季闕,官冗之患,亦雲極矣。

 

臣愚以為,方人未習法,誘以免選,於理亦宜。

 

及其既習,雖無免選,不患不習。

 

且為吏而責之讀法,本事之當然,不為過也。

 

謂宜追複祖宗守選之舊,而選滿之日,兼行先朝試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欲乞以臣所言,付給舍左右司一處看詳立法。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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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28:1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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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 右司諫論時事十七首


【論諸路役法候齊足施行狀】

 

右臣訪聞諸路所定役法,限日已滿。

 

近日夔州等路文字相繼申到,旋已逐一進呈施行。

 

臣竊惟諸路役法,所系民間利害至深至廣,雖逐路事體各別,條自必有不同,而朝廷變法従便措置,大意所謂海行條貫者,不得不同也。

 

臣竊恐詳定役法所急於行法,每遇逐路申到文字,不候類聚參酌見得諸路體面,即便逐旋旋行。

 

因此致諸路役法,大體參差不齊,使天下之民不得均被聖澤。

 

欲乞指揮本所,候諸路所申文字,稍稍齊集,見得諸處役法,不至大段相遠,然後行下。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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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2:40:23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一 中書舍人論時事三首


【論梁惟簡除遙郡刺史不當狀】

 

准今月三日吏房送到詞頭一道,供備庫使、內侍省內侍押班梁惟簡,可遙郡刺史者。

 

右臣竊見梁惟簡,旬月之間,三度超擢,皆以自前法外僥倖特恩為比,仍言他人不得援例。

 

初自禦藥,超帶器械,及前省兩資改所寄文思副使,權入後省。

 

只此一轉,已是內臣進用之權。

 

中外驚怪,已有議論。

 

次又以坤成節奏薦恩澤兩重,特轉兩官。

 

於法以特恩轉官者,自文思副使當轉皇城副使,又以特旨轉供備庫使。

 

臣於此時,當撰告詞,以其事未至太甚,未敢輒有論奏。

 

曾未旬日,今又以罷本殿只候與轉一官,若依舊法自供備庫使,當轉西京左藏庫使耳,今乃更超文思、左藏、皇城使三資,直帶遙郡刺史。

 

臣若不早論救,必將大致紛紜。

 

竊謂朝廷非常特恩,當以待人臣非常之功。

 

今惟簡之為人,臣所不知。

 

但見其給事宮省,歲月稍深,不過勤謹自將,別無非常功效,而三度冒居此寵,皆非祖宗舊法。

 

臣竊見太皇太后陛下自臨禦以來,肅清中禁,抑損外戚,私謁不行,濫恩盡去,謹守法度,古所未有。

 

豈肯于近習之臣獨開僥倖之路。

 

必由條例委曲,聖意未暇一一盡詳。

 

而大臣不能守法,失于開陳,致此過當。

 

不然,豈陛下能以法度繩治外家親戚,而獨不能以治內臣哉。

 

若惟簡別有出眾功勞,即乞宣示其狀,令有司核實,以伏中外之言。

 

臣頃以不才,濫處言責,每因進封,輒蒙天獎,嘗欲捐軀,以報知遇,不敢循默,上負恩德。

 

所有告詞,臣未敢撰。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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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00:44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一 中書舍人論時事三首


【不撰葉康直知秦州告狀】

 

今月初六日,吏房送到權陝西轉運副使、朝奉大夫葉康直,可依前朝奉大夫、直龍圖閣、權知秦州詞頭一道者。

 

右臣與葉康直素不相識,亦不知其人賢愚,但見前月二十四日,有上件除命。

 

是時權中書舍人曾肇當撰告詞,肇即具奏,言:昨者兵興,康直調發芻糧,一路騷然。

 

先帝以其措置無狀,又隨軍入界亡失為多,嘗命械系,意欲誅之。

 

以此不敢撰詞。

 

又諫議大夫鮮于侁亦言:康直令兒男掘取窖藏,鬥升貨賣,及建言欲由涇原路入界,和雇車乘人夫,為知水興軍呂大防所奏有違詔敕。

 

先帝以其處置乖方,欲深置於法。

 

康直素奴事李憲,密加營救,遂得無事。

 

今令帶職充一路帥臣,未允公議。

 

臣今既明知曾肇、鮮於侁有上件文字,指陳康直罪惡,由此難以撰詞,欲乞朝廷核實肇、侁所言康直事狀見得有無。

 

若無此事,即乞正肇、侁不實之罪。

 

然後命臣撰詞,臣敢不承命。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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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01:31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一 中書舍人論時事三首


【申本省論處置川茶未當狀】

 

朝廷若罷益、利路榷茶之法,只榷陝西沿邊諸郡,不許客旅私販,仍將沿邊每歲合用益、利諸場茶色及斤重配在諸場,令及時立限和買。

 

〈隨每歲茶價高下,比民間價例微高,一如尋常和糴米粟之比可也。

 

買茶之限,令茶場司立定,州縣不得低估茶價。

 

令人戶不肯申官,以致出限,如有事故須至展限者,具事由申本司,量展五日,仍不得過再展。

 

每茶戶入場中賣,須即時揀選和買,不得輒有留滯。

 

或更依客旅體例,秋冬先放茶價,令茶戶結保請領,及時送納,以上並不得輒行抑勒。〉

官買數足,方許私下交易。

 

除沿邊所榷地分外,一任客人興販。

 

如此擘畫,比之頃年全榷益、利及陝西諸州,其利有五:益、利茶戶,不被官場以賤價大秤抑勒收買。

 

一也。

 

昔茶未有榷,民間採茶,凡有四色,牙茶、早茶、晚茶、秋茶是也。

 

採茶既廣,茶利自倍。

 

自榷茶以來,官中只要早茶,其餘三色茶遂棄不采,民失茶利過半。

 

今既通商,則四色茶俱複采。

 

二也。

 

官所運茶,止于邊郡所須,比榷茶之日,所運減半,則茶遞役兵及州郡雇腳,皆得輕減。

 

三也。

 

陝西茶商既行,岐、雍之間,民皆食賤茶。

 

四也。

 

益、利諸州百貨通行,酒稅課利理當自倍。

 

五也。

 

若比之今來有司所議,但榷名山、梁、洋三處,放行益、利諸場茶貨,其利有四:名山、梁、洋三處,榷法如舊,而不榷之地犬牙相錯。

 

榷與不榷,茶戶利害相遼。

 

例皆王民,而咫尺之間,不宜頓有此異。

 

一也。

 

榷與不榷地分之遠,小人易以起動茶戶,借如名山之西南出茶之地,尚有雅州、廬山、榮經等處。

 

若放令此茶北出,道過名山,彼此相雜,不可辨認。

 

若放令此茶,由水路入嘉、眉,則名山之茶,亦當従此走失,寬則榷法自廢,急則民遭誣罔,橫被徒配。

 

二也。

 

官中所買,只用早茶,則牙茶、晚茶、秋茶亦為棄物。

 

民失厚利,與頃歲無異。

 

三也。

 

沿邊諸州蕃部所要茶色各別,今只將名山、梁、洋三色茶與之,彼既未諳茶性,必有不售。

 

四也。

 

若比之今來或人之說,兼榷陝西裏外諸州,據合用茶數,於益、利諸場和買,官自般賣,和買之余,成都路客人販茶,不得過劍門,利州路客人販茶,不得過陝西。

 

其害有三:盡奪茶利,商買不行,百貨不通,酒稅課利自減。

 

一也。

 

運茶既多,遞鋪役兵及州郡雇腳勞費與頃年無異。

 

二也。

 

岐、雍之民,仍食貴茶。

 

三也。

 

由此觀之,朝廷若但和買邊郡合用茶數,只于邊郡立榷法,其餘率皆通商。

 

此法一行,則上件三說之弊自除,至於供給蕃部,收買戰馬之利,則與三說無異。

 

以此較之,利害可見。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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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一 中書舍人論時事三首


戶部侍郎論時事八首

【因旱乞許群臣面對言事劄子】

 

臣伏見二年以來,民氣未和,天意未順,災沴薦至,非水即旱。

 

淮南饑謹,人至相食,河北流移,道路不絕,京東困弊,盜賊群起。

 

二聖遇災憂懼,頃發倉廩以救其乏絕,獨此三路所散,已僅三百萬斛矣,異時賑恤未見此比。

 

然而民力已困,國用日竭,而旱勢未止,夏麥失望,秋稼未立。

 

數月之後,公私無繼,群盜峰起,勢有必至。

 

臣未知朝廷何以待此。

 

臣竊見太皇太后陛下,清身奉法,與物無私,皇帝陛下,恭默靖慎,動由禮義。

 

皇天后土,照知此心,而和氣不應,深所未喻。

 

陛下嘗究其說否。

 

臣聞天氣下降,地氣上騰,陰陽和暢,雨澤乃至。

 

君廣聽以納下,臣盡言以奉上,上下交泰,元氣乃和。

 

今二聖居幃箔之中,所與朝夕謀議者,上止執政大臣,下止諫官禦史,不過數十人耳。

 

其餘侍従近臣,雖六官之長,皆不得進見,而況其遠者乎。

 

臣以謂群臣識慮深淺不同,其心好惡亦異,故須兼聽廣覽,然後能盡物情而得事實。

 

今陛下聽既不廣,則所行之事,不得不偏聽狹事,偏則陰陽亢隔,和氣不效,必然之理也。

 

臣觀祖宗故事,百官有司皆得以職事進封,従容訪問,以盡其情。

 

今二聖臨禦四方,履人主之位,而謙恭退托,疏遠群臣,不行人主之事,遂使百官不敢以職事求見。

 

臣謂宜因此時明降詔書,許百官面奏公事,上以盡群情之異同,下以閱人才之賢否。

 

人心不壅,天道必従,則久旱之災,庶幾可息。

 

臣蒙國厚恩,此聞詔書引咎自責,避正殿,損常膳,分命臣僚,並走群望,私心踧躇,不敢遑寧,輒推天意人事影響之應,庶幾有補萬一。

 

惟陛下恕其愚僭,略賜采擇。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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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一 中書舍人論時事三首


【乞推恩故知陳州鮮於侁子孫狀】

 

右臣等伏見故朝議大夫、集賢殿修撰、知陳州鮮於侁,學有原本,博通諸經,政事精詳,和而有斷。

 

熙甯之初,為利州路轉運判官,時朝廷方行免役,本路人貧地狹,侁推行以理,取於民有度,能使一路獨無甚擾。

 

近者京東經吳居厚刻剝之餘,人情不安,朝廷特起侁於疾病之中,副以安集。

 

侁勞徠幾歲,民亦以寧。

 

旋蒙聖恩,知其可用,擢為右諫議大夫。

 

侁感激知遇,前後言事,多蒙聽納。

 

不幸疾作,不敢廢弛職事,力求外補。

 

複蒙聖恩,寵以要職,俾守近藩,仍指揮一年後取旨。

 

侁到任未幾,遂至物故。

 

臣等竊閔侁平生守道,歷任諸監司,有補國事,晚節被遇,擢置侍従,適以病去,無絲毫之過。

 

而身後獨不得與侍従亡歿恩例,子孫見有白身。

 

欲乞聖恩,特賜閔察,使得依諫議大夫恩例,以慰忠賢之心。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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