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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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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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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1:55:10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三十七 右司諫論時事十八首


【乞賑救淮南饑民狀〈二十四日〉】

 

右臣訪聞淮南久旱,雨全未足,二麥並已枯死。

 

浙中米價雖賤,而運河無水,客旅不至。

 

米鬥直一百七十以來,民間闕食,甚覺不易。

 

而所在官吏,並未見賑濟及奏請別作處置。

 

臣竊見頃立義倉,至今已將十年,所聚糧斛數目甚多,每遇災傷,未嘗支散一粒,民情深所不悅。

 

臣欲乞指揮淮南官司,先將所管義倉米數,隨處支與闕食人戶,兼將常平米減價出賣,及取問監司州縣,因何並不曾申請擘劃。

 

兼乞體訪諸路,如有似此闕食去處,一例施行。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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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1:55:31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三十七 右司諫論時事十八首


【乞廢忻州馬城鹽池狀】

 

右臣訪聞河東除晉、絳、慈、隰州舊賣解鹽外,其餘州縣盡只賣永利東西兩監鹽,民間未嘗闕鹽食用。

 

自元豐三年後來,前宰相蔡確兄礪等,始議創添忻州馬城池鹽。

 

其鹽夾硝,味苦,人不願買。

 

故自四五年來,作分數抑賣與鋪戶,多有訴免。

 

去年轉運司以此申乞住收馬城池鹽,而虞部李閎畏避蔡礪權勢,曲生問難。

 

自去年六月以來,行遣未了,卻符下提舉司相度,意在觀望,不肯依實定奪。

 

臣欲乞下河東轉運司,結罪保明,只將永利東西兩監鹽供賣本路諸州有無闕事。

 

如委無妨闕,即乞依所請住收馬城池鹽,依舊只賣永利東西兩監鹽,仍乞取問蔡礪等建議害民及虞部官吏希合權要故作拖延情罪,依法施行。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訪聞忻州曾申本路轉運司,乞枷錮鋪戶前來買鹽,以此顯見人情不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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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1:56:06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三十七 右司諫論時事十八首


【再乞放積欠狀】

 

竊見三省同進呈臣前奏乞將民間官本債負出限役錢及酒坊元額罰錢,見今資產耗竭實不能出者,令州縣監司保明除放事。

 

奉聖旨節文,令戶部勘會應系諸色欠負科名數目,仍契勘欠戶見今各有無抵當物力,開具保明聞奏。

 

臣竊謂朝廷將施捨己責,救民於溝壑之中,其施行節次當如救焚,不可少緩。

 

前件指揮令戶部開具欠戶見今抵當物力,此事不在戶部,惟州縣可見。

 

若令戶部取之州縣,文字往來動經歲月,反復問難,何時了絕。

 

救民之急不當如此。

 

此乃有司出納之常度,而非朝廷救災之體。

 

如陛下將布德施仁以收民心,答天意,但使惠澤滂流,雖民間小有僥倖,何損於德。

 

況此積欠,經涉久遠,凶歲疲民,空煩鞭箠,必無所得,縱獲毫末,無補國計。

 

乞特降朝旨,直下諸路監司與州縣,一面依下項除放結罪,保明聞奏。

 

所貴小民早被聖恩,不至失所,別致生事。

 

謹具條件如後:一、官本債負,在京乞委提點司與府縣及市易官,外道委轉運司與州縣,同取索逐戶元請官本若干,經今多少年月合出息錢若干,逐戶従請出官錢後來已納到官本若干,息錢若干,通計本息已納及元請官本之數,即便與放免。

 

如通計本息未及官本而家業蕩盡者,亦與除放;

 

如尚有些小家業而見今孤貧不濟者,即權住催理。

 

官吏結罪保明奏聞,聽候敕裁。

 

一、拖欠坊場錢,〈所委官司前項。〉

乞取索逐戶元認淨利錢若干,自開沽以來違欠月分合納罰錢若干,將本戶已納到淨利及罰錢通計若干。

 

如已通及元認淨利之數即與放免;

 

如通計未及元認淨利之數而家業蕩盡者,亦與除放;

 

如尚有些小家業而見今孤貧不濟者,即權住催理。

 

官吏結罪保明聞奏,聽候敕裁。

 

一、出限拖欠役錢,今來朝廷已行差役之法,即免役錢別無支用。

 

雖使差役未了,間時暫留舊雇人執役,自有従來寬剩役錢支遣,其拖欠役錢,乞與一切放免。

 

右臣前奏系二月十五日,及今已四十日,而行遣迂緩,未知何時恩澤可以及下。

 

伏乞陛下深念欠負人戶枷錮已久,衣食不繼,父子離散,其愁苦無聊,甚可哀閔,斷自聖心,依臣所乞,特與除放。

 

無使有司爭執細故,遷延歲月,所得無幾,而民間窮困,小則病瘁怨苦感動陰陽,大則計較死生起為盜賊。

 

所失轉大,雖悔無及。

 

臣不勝區區,為國深慮。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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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1:56:31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三十七 右司諫論時事十八首


【乞罷蔡京知真定府狀〈閏二月二十六日〉】

 

右臣近奏論:蔡京施行差役事,督迫諸縣於數日了當,不依朝旨申請妨礙事件,挾邪壞法,用意切害。

 

及治段繼隆、僧錄司等公事,私徇不公。

 

乞先罷京知開封府。

 

訪聞台諫,亦並有劾奏。

 

京因此奏乞外任,而宰相曲加庇蓋,臣等所言皆不施行,獨行京陳乞文字,除京知真定府。

 

竊緣真定,天下重鎮,舊來多擇久曆邊任、曉練軍政之人,然後除授。

 

今京資任至淺,才力無聞,見有私徇公事未經結絕,台諫交章至今未已。

 

而宰相特加獎助,授以名藩,意欲以此淩壓言事之官,使之不敢複言。

 

臣竊見前者台官論朱複不孝事蹟,複因此乞外官,宰相除複直龍圖閣知潤州。

 

又論王說党附吳居厚,說亦因此乞外官,宰相除說知密州。

 

直龍圖,要職也,潤、密,名郡也。

 

複、說皆因人言,乃獲美命。

 

蓋宰相上欺朝廷,下困台諫,慣用此術,久已成例,不可不察。

 

臣等若言京不當,自當顯被黜責。

 

若所言稍當,則宰相豈得公然恣橫,略無顧憚。

 

伏乞聖明,稍加詳察,追罷京新命,使以本官聽候大理寺斷遣,以弭中外疑惑。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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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七 右司諫論時事十八首


【乞罷安燾知樞密院狀〈月同前〉】

 

右臣近奏論諸執政才力長短,以謂張璪、李清臣、安燾皆鬥筲之人,持祿固位,安能為有,安能為無,但陛下新臨天下,人才衰少,此數人者未可一朝盡去,故且存而勿論。

 

若陛下必欲鎮撫夷夏,彈壓將帥,如此三人皆不足用。

 

臣竊見近日李清臣,自尚書右丞為左丞,雖號稍遷,而職位相近,未至超擢。

 

臣是以不敢複言。

 

今者安燾自同知樞密院為知院,度越四人,直出其上,中外驚怪,不知陛下何以取之而遽至此。

 

臣觀燾之為人,才氣凡近,學術空虛,不迨中人,僅免過失。

 

先帝特以燾萬里涉海,故酬其勞,置之侍徒。

 

燾謹默自守,遂至樞府,既忝重任,略無建明。

 

與張誠一同事,則隨誠一;

 

與章惇同事,則隨惇。

 

高下俯仰,惟強有力者是従。

 

奈何舉天下兵革之重全以付之。

 

若陛下憐燾,未忍罷去,臣願令且守舊職,與範純仁共事。

 

如此則樞密院與三省,俱無長官,亦無關於事。

 

至於躐等用人,非眾人共稱其賢,於義不可。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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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七 右司諫論時事十八首


【再論安燾狀〈三月二日〉】

 

右臣等前月二十八日奏論安燾除知樞密院,告不令給事中書讀,直下吏部施行事,人微言輕,未能仰回聖意。

 

竊惟封駁故事,本唐朝舊法,祖宗奉行,未嘗敢廢。

 

事有不由門下,不名制敕,蓋此法之設,本以關防欺弊,君臣所當共守。

 

今安燾差除,未允公議,有司舉職,實不為過。

 

而陛下即令廢法,以便一時。

 

古語所謂若有短垣而自窬之。

 

臣等切恐百司法度,自此墮廢。

 

君臣之間無所據執,何以經久。

 

近日朝廷除呂公著門下侍郎,止因中書吏人行遣差誤不經門下,而給事中範純仁以失職為言。

 

朝廷為之行遣,以申明舊法。

 

及今未幾,乃以一安燾之故特開此例。

 

況燾與純仁並命二告,皆不經書讀。

 

竊料純仁必不肯不顧前言,黽俯而受。

 

純仁既不受命,則燾必不敢不辭。

 

燾既力辭,而給事中又封駁不已,臣等必恐此命無由複行。

 

伏乞陛下,克己為法,檢臣等前奏,且令燾依舊供職。

 

陛下必謂先朝舊臣無大過惡不可輕棄,則同知樞密院任用不輕;

 

陛下必謂已行之命不可中止,則命之未行,臣等無由預議,若既行之後又不得言,則朝廷設置台諫竟將安用。

 

陛下明聖,其必不然。

 

臣等區區所惜者,祖宗法度,非敢必行己意,以廢格明詔。

 

惟陛下裁擇。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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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七 右司諫論時事十八首


【論發運司以糶糴米代諸路上供狀〈三月八日〉】

 

右臣竊見近歲有司分掌利柄,更相侵漁以自為功。

 

究其本末,其實皆朝廷財用,而以此取彼。

 

此雖有得,彼必有失,其終均出於民。

 

是以民日益病,無所告訴。

 

頃者,發運司以錢一百萬貫,為糶糴之本,每歲於淮南側近趁賤糴米,而諸路轉運司上供米至發運司者,歲分三限。

 

第一限自十二月至二月,第二限自三月至五月,第三限自六月至八月。

 

違限不至,則發運司以所糴米代之而取直于轉運司,幾倍本路實價。

 

轉運司米雖至,而出限一日輒不得充數。

 

江湖諸路,自來皆系出米地分,而難得見錢。

 

舊日官歲糴米,錢散於民,故農不大傷,無錢荒之弊。

 

今發運司以所糴米代供,而責錢于諸路。

 

諸路米無所售,而斂錢以償發運司,則錢日益荒,而農民最病。

 

此東南之大患也。

 

訪聞發運司所收厚利,別無所用,不過以為羨餘進奉,以固結恩寵。

 

方今陛下恭儉節用,食租衣稅,專以利民,何取於此。

 

臣乞指揮發運司,今後諸道轉運司出限不到米,依舊以發運司所糴米代發上京,而不得于諸道責取米價。

 

候諸道般到米,依數撥還,據違限欠數,取勘轉運司官吏,要使上供不闕,而無所取利。

 

諸道得以及時收糴,錢有所泄而農不甚病,此利甚廣。

 

如朝廷以臣言為可用,伏乞下戶部,立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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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七 右司諫論時事十八首


【乞責降韓縝第七狀〈十一日〉】

 

右臣聞天下治亂,在君子小人進退之間耳。

 

冰炭不可以一器,梟鸞不可以共棲,共、鯀、皋繇不可以同朝,顏回、盜蹠不可以並處。

 

《傳》曰: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

 

夫君子推誠而不疑,故易欺,孤立而不党,故易危,正言而不諱,故易間,潔廉而不懷,故易去。

 

小人則不然,竊用威福,以布私恩,交通左右,以結主知。

 

頑鈍無恥,隹夬詬無節。

 

故其合也易,而其去之也難。

 

誠使君子小人同處,則小人必勝,君子必去。

 

如薰之香,一日而亡,如蕕之臭,十年而存。

 

此理之必然者也。

 

陛下用司馬光為相,雖應務之才有所不周,而清德雅望,賢愚同敬。

 

至於韓縝如屠沽之行害於而家,以穿窬之才凶于而國,皆有實狀可以夏按,行路之人指目非笑,紛紜之論不可具載。

 

此何等人也,而陛下使與光同列。

 

以臣度之,不過一年,縝之邪計必行,邪党必勝,光不獲罪而去,則必引疾而避矣。

 

如人服藥,用茯苓、烏喙合而並食之,陛下以為茯苓長年之功能勝烏喙殺人之毒乎。

 

臣前後六上章,論縝過惡,乞正典刑,至今留中不下。

 

陛下必謂縝先朝舊臣不可不用,則宜早罷光政事,使縝自引其類布列於朝。

 

臣等亦當相率而避之,毋使邪正雜處而君子終被其禍。

 

自古四夷內侮,必於新故更代之際,主少國疑之時。

 

故孝惠、高後之世,匈奴桀驁。

 

唐太宗初即位,突厥奄至渭北。

 

今二虜蓄謀,安危未分,折沖禦侮,專在輔弼。

 

去歲虜使入朝,見縝在位,使副相顧,反唇微笑,此何意也,虜誠見縝無狀,舉祖宗七百里之地無故與之,今其為政,我之利也,故喜而竊笑耳。

 

啟奸辱國,必始於是。

 

北虜地界之謀出於耶律用正,今以為相。

 

虜以辟國七百里而相用正,理固當爾。

 

而朝廷以蹙國七百里而相縝,臣愚所未諭也。

 

臣聞之河東父老雲:韓琦為太原,欲置範家東堡、範家西堡及赤泥膠三指揮弓箭手,恐虜以為言,乃召弓手節級高政,使幹其事。

 

政率其徒於廝邏台之南北,候伺虜人之樵采者,輒毆傷之。

 

虜以為言,則曰此漢界也。

 

移文爭之,往反十數,卒得其要約,自廝邏台以南為漢界。

 

而三指揮弓箭手,大獲其用。

 

及韓縝定地界,皆割與之,主戶約一千五百余戶,客戶三四倍之,驅迫內徙,墳墓廬舍及所種田苗皆委之而南,老幼慟哭,所不忍聞。

 

遂以天池嶺為界,天池北距廝邏台尚二十五六裏。

 

異時虜欲祈福,修天池廟,必牒安撫司而後敢入,以明廟之屬漢也。

 

今亦為虜有。

 

高政者,土豪也,有威名於北方,蕃漢目之為高大王。

 

而天池廟神亦曰高大王廟。

 

方割屬虜時,政拊膺大慟,謂其徒曰:我兄嫂今日陷蕃。

 

百姓數千人皆大哭。

 

縝為侍従,仗節出使而賣國党寇,曾不如一弓手節級。

 

此而可忍,孰不可忍。

 

政數年前為大皇平巡檢,年七十餘,每見人論縝與燕複之奸,即欲食其肉。

 

複,火山軍三界首唐隆鎮一商人也,入粟得司戶參軍。

 

韓絳為宣撫始奏換武,邊人疑其細作,而縝與之交私狎昵,無所不至,至呼為燕二,亦謂之二哥。

 

割地之謀皆出於複。

 

虜使梁永、蕭禧木,以橫山下大川為界,至七蕃嶺下,乃鬥入漢地,圍裹此嶺凡二十八裏,意欲自此直至分水嶺為界。

 

邊民大怒,有焦家弓箭手三百餘人毆擊北使,奪下樑永等,拄斧交倚。

 

虜不敢複南,仍自七蕃嶺北轉而西,以大川為界。

 

燕複至雁門寨,亦為弓箭手所毆,匍匐入寨,閉門僅免。

 

由此觀之,邊民皆忠憤不服,而北虜亦自知理曲無詞。

 

使縝稍有臣子忠孝不負本朝之心,則七百里之地,必不至陷於寇仇之境也。

 

火山、甯化之間,山林饒富,財用之藪也。

 

自荷葉、平蘆、牙山、雪山一帶,直走瓦瑤塢,南北百餘裏,東西四五十裏,材木薪炭足以供一路,麋鹿雉兔足以飽數州,今皆失之。

 

雪山有廟,河東一路牲幣所走,今亦為夷鬼矣。

 

人神共怨,皆縝之罪。

 

中國従來控扼卓望形勢之地,如五蕃嶺、六蕃嶺、七蕃嶺、黃嵬山之類,今皆為虜巢,下視忻、代,人馬可數。

 

異時用精兵數十萬人未易複取,而用兵之策誰敢復議。

 

以此知縝賣國之罪,百世不磨。

 

若祖宗有靈,必不赦縝。

 

陛下近者降黜吳居厚、王子京、蹇周輔之流,皆以立法害民耳。

 

黜其人,改其法,不數日而民複業矣。

 

如縝之罪,智者不能複謀,仁者不能複安,疆場之患,有不可測者,而陛下獨赦之。

 

臣不勝為國疾奸憂深思遠之至。

 

伏乞檢臣前後章疏,下三省兩制,雜議正縝之罪,以告四方。

 

有不如臣言,甘伏訕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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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七 右司諫論時事十八首


【乞責降韓縝第八狀〈十六日〉】

 

右臣竊見台諫前後上章論韓縝過惡,乞行摒退,皆留中不出,人人惶惑,不測聖意所在。

 

臣頃與孫覺上殿奏事,面聞德音,以為進退大臣,當存國體,雖知縝不協人望,要須因其求去而後出之。

 

臣即奏言:陛下以恩禮遇大臣,雖盛德之事,而臣等身有言責,言苟不效,義不可止。

 

但恐自此章疏紛紜,煩瀆聖聽,於縝愈為不便。

 

至今四十餘日,台諫文字日以益多,而縝晏然據位,略無陳請。

 

臣觀其意思,蓋欲佯為不知,固執權寵,遷延歲月,然後因間乘隙以害言者。

 

用心如此,而陛下望其愧畏公議自引而去,臣知其難矣。

 

夫縝與蔡確、章惇均是奸邪,皆能虐民亂國。

 

然蔡確聞有彈奏,即上章請郡。

 

章惇雖不能自引,而褊中易動,輕肆狂言,亦蒙顯黜。

 

唯縝居其中間,雖才器凡陋不及二人,而操心深險,既不為確之遜避以辭政柄,又不為惇之躁妄以觸天威,盤桓顧望其中,窺伺不淺。

 

苟可以一日固位,何所不為。

 

而陛下待以體貌,舍忍不發,正墮其計矣。

 

臣竊惟陛下以至仁至公撫禦群下。

 

近日中外臣庶稍就規矩,而獨于進退大臣,聽納台諫,優遊不決,似未盡善。

 

臣不勝愚忠,懷愛君之心,請為陛下略言其故。

 

臣竊見仁宗皇帝在位四十餘年,海內乂安,近世少比。

 

當時所用宰相二三十人,其所進退,皆取天下公議,未嘗輒出私意。

 

公議所發,常自台諫,凡台諫所言,即時行下。

 

其言是,則黜宰相,其言妄,則黜台諫。

 

忘己而用人,故賞罰之行,如春生秋殺,人不以為怨。

 

終仁宗之世,台諫不敢矯誣,而宰相不敢恣橫,由此術也。

 

今陛下雖能虛受直言,而臣等所陳一切留中不出,使台諫忠邪無由明辨,而大臣出入得以自由,曖昧成風,有損國體。

 

蔡確之出,已負公議,觀文之除,眾謂僥倖,而大臣猶以不得節度使及轉官。

 

良由不正其罪,以啟讒慝之口。

 

只如章惇之事,台諫久以為言。

 

是時陛下若即付三省議其可否,則章惇之去留自出公議。

 

陛下始既不忍,養成惇惡,然後特出御批,言其罪狀。

 

正人端士雖知惇有餘誅,而邪黨小人或謂陛下以忿怒逐樞密使。

 

臣之所憂,實在於此。

 

故願陛下舉行仁祖故事,凡台諫封事一一付外施行。

 

如臣等所論韓縝過惡,必不下二三十章,並乞降付三省。

 

如臣等所言有妄,即乞明正典刑。

 

如縝罪狀不誣,亦乞顯行誅責。

 

使天下明知縝之降黜,事端發於台諫,蓋是公議所迫。

 

雖先朝舊臣,陛下亦莫得而赦,自然中外更無毫髮議論。

 

臣建此言,非獨為縝一事,蓋欲朝廷賞罰分明,庶幾仁祖之風,複見於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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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乞給還京西水櫃所占民田狀〈十八日〉】

 

右臣訪聞頃年宋用臣引洛水為清、汴,水源淺小,行運不足,遂于中牟、管城以西,強佔民田瀦蓄雨水,以備清、汴乏水之用。

 

方用臣貴盛,州縣皆不敢爭,但中牟一縣,占田八百五十餘頃。

 

伏惟陛下恤養小民過於赤子,無名侵奪,聖意不然。

 

臣欲乞指揮汴口以東州縣,各具水櫃所占頃畝數目及每歲有無除放二稅,仍具水櫃委實可與不可廢罷,如決不可廢,即當如何給還民田,以免怨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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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論三省事多留滯狀〈二十四日〉】

 

臣竊見先帝改定官制,因唐之舊,布列三省,使出入相鉤較,文理密察,得古之遺法。

 

然患有司推行不能盡如聖意,參考之益未見,而迂滯之害先著。

 

見今三省文書,節次留礙,比官制未行以前,頗覺其弊。

 

臣嘗訪問眾人,得其一二,意欲因見行之法略加疏理,務令清通簡便。

 

苟迂滯之病既除,事不至雜冗難治,官吏日有餘力,則參考之功,可得而見也。

 

謹具條件如後:一、凡事皆中書取旨,門下複奏,尚書施行,所以為重慎也。

 

臣謂國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依此施行則可。

 

至於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議者,一切依此,則迂緩之弊所従出也。

 

假如百官給假、有司請給器用之類,此所謂日生小事也。

 

臣僚陳請興革廢置,朝廷未究本末,欲行勘當之類,此所謂事之方議者也。

 

昔官制未行,如此等事皆執政批狀,直付有司,故徑而易行。

 

自行官制,遂罷批狀,每有一事輒經三省,剩寫之勞既已過倍,勘當既上,小有差誤,重複施行,又經三省,循環往復,無由了絕。

 

至於疆場幾事,河防要切,一切如此,求事之速辦,不可得也。

 

故臣乞複批狀之法,以便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議者。

 

惟國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然後經歷三省,則事之去者過半矣。

 

一、三省文書,法許吏人互相點檢差誤,毫末之失皆理為賞罰。

 

故被罰者畏避譴訶,巧作遷延以求細密。

 

被賞者睎望勞績,推毛求疵,務為稽緩。

 

因此文書無由速了。

 

臣欲乞今後不以差誤為賞罰,惟有所欺弊及雖系差誤而害事者,方得賞罰。

 

一、文書至尚書省,自省付諸部,自部付諸司,其開拆呈複用印,皆有日限,逐處且以五日為率,凡十五日。

 

其勘當於外,日數極多,幸而一出,得完具者,自諸司申部,自部申省,其限日如前,則已一月有餘日矣。

 

不幸複有問難,又複一月。

 

自此蓋有不可知者,費日雖久,而遣限如法,雖欲加罪終不可得。

 

故臣欲乞以事之緩急,減定日限,亦救弊之一端也。

 

一、古者因事設官,事不可已,然後置官。

 

今官仿唐制,事本不須如此,而為官生事者,往往而有。

 

如應支錢物,尚書度支行遣,得旨許支,合下所管庫務,支給者必先由太府寺,本寺備錄帖所管庫務,又經比部句過,然後送庫務支給。

 

臣謂太府寺未嘗可否一事,枉有經歷,宜令度支徑送比部句過。

 

又如諸路召募押綱,合得酬獎,諸庫務已給朱鈔,先經太府寺印紙保明,指定合得酬獎,申尚書金部,金部再行勘驗詣實,關司勳句複,然後關吏部施行。

 

臣謂太府、金部兩處勘驗保明,顯有煩重,宜裁減一處。

 

又如在京職事官,合破白直,並宣借剩員,或替換宣借,昔未行官制以前,皆系所屬直下步軍司差撥。

 

自行官制,並須經由尚書兵部,兵部但指揮步軍司依條施行。

 

臣謂兵部別無可否,亦不須更令經歷。

 

如此等事數必不少,非臣所能盡知。

 

乞下六曹及二十四司,各具有無似此重複之事,若能一切裁損,必大有所益。

 

右,三省事務眾多,條約繁夥,非臣一人所能究悉。

 

臣前件所陳四事,特其一二而已。

 

欲乞陛下降付三省,推類講求,立法施行,或選擇臣僚精通明敏者一二人,俾專治其事,務令約而不遺,多而不亂。

 

今三省胥吏,比舊人數極多。

 

皆由法不省便,枉費人力,若將來法制一清,此曹亦漸可減。

 

事清吏少,此最為治之要也。

 

惟陛下留神省察,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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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言科場事狀〈四月初三日〉】

 

右臣伏見尚書禮部會議科場欲複詩賦,議上未決,而左僕射司馬光上言,乞以九經取士,及令朝官以上,保任舉人,為經明行修之科,至今多日,二議並未施行。

 

臣竊惟來年秋賦,自今以往,歲月無幾,而議不時決,傳聞四方,學者知朝廷有此異議,無所適従,不免惶惑懣亂。

 

蓋緣詩賦,雖號小技,而比次聲律,用功不淺,至於兼治他經,誦讀講解,尤不可輕易。

 

要之來年皆未可施行,臣欲乞先降指揮,明言來年科場一切如舊,但所對經義,兼取注疏及諸家議論。

 

或出己見,不專用王氏之學。

 

仍罷律義,令天下舉人知有定論,一意為學,以待選試。

 

然後徐議元祐五年以後科舉格式,未為晚也。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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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乞招畿縣保甲充軍狀〈九日〉】

 

右臣近奏乞招河北保甲充禁軍,聞已有朝旨,令逐州軍長吏等,優給例物,寄招在京禁軍去訖。

 

臣竊謂京畿諸縣保甲事體,與河北無異,而所在闕額禁軍尚多,欲乞指揮京畿諸縣,一依河北已得指揮招募施行。

 

臣又聞河北、河東,舊有義勇,自來每年冬教以為邊備,民所習慣,不以為怪。

 

畿內百姓,非邊民之比,今來保甲雖罷按閱,而未免冬教,民情未安,亦乞特與放罷。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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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乞令戶部役法所會議狀〈十三日〉】

 

右臣伏見閏二月十五日聖旨節文,詳定役法所奏,諸路衙前,先以坊場、河渡錢,依見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臣竊聽中外之議,以謂此法頗為穩便。

 

蓋見今諸路,每年所入坊場、河渡錢,共計四百二十餘萬貫,而每歲所費衙前支酬及召募押綱錢,共計一百五十餘萬貫,所費止用所入三分之一。

 

縱使坊場、河渡價錢,別行裁減,不過比見今三分減一,則是所費亦不過所入之半,而免卻民間衙前最重之役,其為利民,不言可見。

 

續准閏二月二十七日聖旨節文,詳定役法所狀,再詳雇募二字,切慮諸路承用疑惑,將謂依舊用錢雇募充役,欲乞改雇字為招字。

 

眾謂此法既不以錢雇人,空行招募,必是招募不行。

 

要須一例差撥,未委每年所得坊場、河渡錢四百二十餘萬貫,除支酬衙前重難及雇募押綱錢外,其餘欲將何處支用。

 

又熙甯以前,諸路衙前多有長名人數,只如西川,全系長名,故衙前一役,不及鄉戶。

 

淮南、兩浙,長名太半以上,其餘路分長名亦不減半。

 

今坊場既已抅收入官,必無人願充長名。

 

則應系衙前,並是鄉戶,雖號為招募,而上戶利於免役,方肯投名,與差無異。

 

上等人戶既充免役衙前,則以次人戶須充以次色役,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寧以前。

 

方今人戶,久為苗役所困,物力比熙寧以前貧富相遠,而差役之法比舊特重,此眾議所以未服也。

 

然臣竊聞西邊熙、蘭等州及安疆、米脂等寨,每年費用約計三百六七十萬貫,此錢太半出於苗役寬剩。

 

今苗役既罷,故議者欲指坊場、河渡錢,以供其費,致使衙前須至並差鄉戶。

 

臣謂朝廷養民備邊,雖有內外之別,而其實一家之事耳。

 

若備邊之費,實未有准擬,則坊場等錢,存以待之,亦不得已之計也。

 

今邊防之計,詳定役法所必未能周知其詳,而暗指坊場等錢以備其費,則其養民之計亦已疏矣。

 

臣欲乞朝廷密切指揮戶部與詳定役法官會議,先計上件新置城寨歲費幾何,若干系西川茶錢,若干系經制司錢,若干系闕額禁軍錢,若干系內藏庫錢,似此諸般科名外,尚有不足數目若干。

 

若此數目不至絕多,臣乞計其所闕三年之數,于元豐庫及崇政殿庫錢內樁出。

 

訪聞此庫錢物山積,本先帝所蓄以備邊事,今于此支用,正合先帝本意。

 

臣訪聞蘭州等處,道裏險遠,決為難守,朝廷見議棄捐,以安中國。

 

三年之後,邊境已定,即非久遠不絕之費,所用錢數雖多,亦有限量。

 

其坊場、河渡等錢,既別不支用,即乞依閏二月十五日聖旨指揮,雇募衙前施行。

 

若朝廷重惜二庫錢物,未欲專行支給,即乞將坊場、河渡等錢,除雇募衙前等外,量將剩數添助邊費。

 

所貴養民備邊,兩不失所。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朝廷方議息民,不宜為邊費奪坊場錢,專差衙前以困民力。

 

臣竊見諸路州縣,累年積下青苗息錢及免役寬剩錢,數目不少,亦可以助西邊新置城寨三二年之費。

 

所貴留得坊場錢雇募衙前,令民間無重役之患,則朝延恩德及民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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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乞禁軍日一教狀〈二十二日〉】

 

右臣竊見諸道禁軍,自置將以來,日夜按習武藝,劍槊、擊刺、弓弩、鬥力,比舊皆倍。

 

然自比歲試之于邊,亦未見勝敵之效,蓋士卒服習,止軍中一事耳。

 

至於百戰百勝,則自有道,不可不察也。

 

臣訪聞凡將下兵,皆蚤晚兩教,新募之士或終日不得休息,士卒極以為苦。

 

頃歲西鄙用兵,士自內郡往即戰地,皆奮踴而去,以免教為喜。

 

先朝留意軍事,每歲遣官按閱,錫賚豐厚,遷補峻速,士心猶且如此。

 

臣觀今日所以厚之者,不如先朝,而所以勞之者如舊,臣竊以為疑也。

 

古之名將,如李牧、王翦,將用人之死力,必椎牛釃酒,聽其佚樂,養而不試,士皆投石超距,踴躍思奮,而後用之,故所向無敵。

 

今平居無事,朝夕虐之以教閱,使無遺力以治生事,衣食殫盡,憔悴無聊,緩急安得其死力。

 

臣請使禁軍除新募未習之人,其餘日止一教,使得以其餘力為生,異日驅以征伐,其樂致死以報朝廷,宜愈於前日也。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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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乞差官與黃廉同體量蜀茶狀〈二十五日〉】

 

右臣近曾奏言益、利等路茶事司,以買賣茶虐害四路生靈。

 

朝廷已差黃廉體量利害。

 

乞先罷茶官陸師閔職任,使四路官吏不憂後患,敢以實害盡告黃廉。

 

今聞朝廷卻差黃廉就領茶事,臣竊以為黃廉若以專使按榷茶之弊,則身無利害,茶事巨細勢必具陳。

 

若身自領茶事,有課利增損、邊計盈虛之責,則茶之為害,勢必不肯盡言。

 

兼朝廷本為遠民無告,特遣此使,使事未達而就除外官,小民無知,必謂朝廷安於虐民,重於改法。

 

此事體大,宜速有以救之。

 

朝廷必謂陸師閔蠹害四路為日已久,不欲別差替人,淹延歲月,因黃廉在彼,即行替罷。

 

事雖稍便,理有未盡。

 

臣欲乞選差清強官一人,與黃廉同共體量,候了日赴闕面奏利害,所貴不敢隱蔽茶弊,四路之人終被德澤。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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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乞以發運司米救淮南饑民狀〈二十八日〉】

 

右臣伏見淮南旱災,民食踴貴,朝廷特令截留上供米三十萬石,以濟其急,恤民之深,異時所未嘗有。

 

然臣訪聞本路自正月以來,以義倉常平糧斛逐旋賑濟,約至夏中麥熟,稍得給足。

 

不意今來旱勢益甚,夏麥無望,而秋收之期遠在百日之外。

 

雖有前件截留上供米,分在一路,恐未能遍及饑民。

 

訪聞發運司逐年將糶糴本錢一百萬貫,趁賤糴米,以代諸路違限上供米數外,或遇米貴,亦出賣收息。

 

臣欲乞指揮發運司,約定今年合留代上供外,其餘權令只依元買價,盡數支撥于諸郡出賣,不得收息。

 

仍先具若干留代上供,若干可以出賣及元買價例申奏。

 

所貴米數稍多,救接饑饉,可以支援至秋。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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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明堂神位狀】

 

右臣聞三代常祀,一歲九祭天,再祭地,皆天子親之。

 

故於其祭也,或祭昊天,或祭五天,或獨祭一天,或祭皇地只,或祭神州地只,要於一歲而親祀必遍。

 

降及近世,歲之常祀,皆有司攝事,三歲而後一親祀。

 

親祀之疏數,古今之變,相遠如此。

 

然則其禮之不同,蓋亦其勢然也。

 

謹按國朝舊典,冬至圜丘,必兼饗天地,従祀百神。

 

若其有故,不祀圜丘,別行他禮,或大雩於南郊,或大饗於明堂,或恭謝於大慶,皆用圜丘禮樂神位,其意以為皇帝不可以三年而不親祀天地百神故也。

 

臣竊見皇祐明堂遵用此法,最為得禮之變。

 

自皇祐以後,凡祀明堂,或用鄭氏說,獨祀五天帝,或用王氏說,獨祀昊天上帝。

 

雖于古學各有援據,而考之國朝之舊,則為失當。

 

蓋儒者泥古而不知今,以天子每歲親祀之儀而議皇帝三年親祀之禮,是以若此其疏也。

 

今者皇帝陛下對越天命,逾年即位,將以九月有事於明堂,義當並見天地,遍禮百神,躬薦誠心,以格靈貺。

 

臣恐有司不達禮意,以古非今,執取王、鄭偏說,以亂本朝大典。

 

夫禮沿人情,人情所安,天意必順。

 

今皇帝陛下始親祠事,而天地百神無不鹹秩。

 

豈不俯合人情,仰符天意。

 

臣愚欲乞明詔禮官,今秋明堂用皇祐明堂典禮,庶幾精誠陟降,溥及上下。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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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乞借常平錢買上供及諸州軍糧狀〈初八日〉】

 

右臣聞自古經制國用之術,以為:穀帛,民之所生也,故斂而藏之於官。

 

錢幣,國之所為也,故發而散之於民。

 

其意常以所有易其所無,有無相交,而國用足焉。

 

故自熙寧以前,民間兩稅皆用米麥布帛,雖有沿納諸色雜錢,然皆以穀帛折納,蓋未嘗納錢也。

 

錢之入官者,惟有茶鹽酒稅雜利而已。

 

然方是時,東南諸郡猶苦乏錢。

 

錢重物輕,有錢荒之患。

 

自熙寧以來,民間出錢免役,又出常平息錢。

 

官庫之錢,貫朽而不可較,民間官錢,搜索殆盡。

 

市井所用,多私鑄小錢,有無不交,田夫蠶婦力作而無所售。

 

常平役錢山積,而無救饑饉。

 

蓋自十余年間積成此弊,於今極矣。

 

朝廷近日,雖已減損常平,罷放免役,使民休息。

 

然而錢積於官,無宣洩之道,民無見錢,百物益賤。

 

譬如饑人,雖已得食而無所取飲,久渴不治,亦能致死。

 

臣竊見國朝建立京邑,因周之舊,不因山河之固,以兵屯為險阻。

 

祖宗以來,漕運東南,廣蓄軍食,內實根本,外威夷狄。

 

方其盛時,足支十餘年。

 

近者,歲運損耗,糶賣不節,太倉無五年之畜,國計寡弱,有識之士為之寒心。

 

至於諸路軍糧,大抵無備。

 

熙甯之間,東南大旱,民間闕食,官欲賑濟,無所従得,不免誅求富民,斂鬥石之粟以濟億萬之眾,勞而無益,徒以為笑。

 

然今諸路轉運司,久以商賈不行,農民罷病,故酒稅不登,收買軍器雜物封樁闕額衣糧等事,故經費不足。

 

朝廷雖欲內實京師,外實諸郡,有司匱乏,勢無所出。

 

臣欲乞指揮東南諸路轉運司,各借本路常平見錢,遇年豐穀帛價賤,豫買三年上供米及本路州軍諸軍三年衣糧,限以三年節次收糴,重立禁約,不得別作支用,仍於五年內,收簇錢物,撥還常平倉司。

 

每歲終,具元借錢及所糴物及所還數,提刑司保明,申戶部點檢有無違法聞奏。

 

應幹借錢糴買事,有不如法,並許提刑司覺察聞奏。

 

但令泉幣通行,足以鼓舞四民,流轉百貨。

 

倉廩充實,足以贍養諸軍,備禦水旱,則上下皆足,公私蒙利矣。

 

如許臣所請,伏乞下戶部,立法施行。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貼黃:所借常平司錢,非是直取以供國用,當指揮轉運司,勒令如期撥還。

 

務令常平司錢,久遠不匱,轉運司緩急有所借使,實長久之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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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三十八 右司諫論時事十四首


【言蔡京知開封府不公事第五狀〈十一日〉】

 

臣前四上章,言蔡京知開封府推行役法,明知舊法人數冗長,近降聖旨許州縣相度有無妨礙,至於揭簿定差亦無日限,而京違此指揮,差人監勒開、祥兩縣,一依舊法人數,於數日之內差撥了當,意欲擾民,以沮成法,兼京曲法庇蓋段繼隆贓汙公事,乞先罷京差遣,催督大理寺結絕斷遣,不蒙朝廷施行。

 

尋因京陳乞外任,特除知真定府,臣複上言:真定大藩,不當付新進有罪未決之人。

 

朝廷並不省錄。

 

今臣竊見成都路轉運判官蔡朦施行役法,不曾相度有無妨礙,督迫州縣差撥衙前,詳定役法官韓維等言其害人,即日降知廣濟軍。

 

臣竊詳蔡京、蔡朦均是奉行役法,用意刻薄,欲以搔擾百姓,敗壞良法。

 

而京官在侍従,朝有黨人,擢為藩帥。

 

朦以官卑無黨,黜為知軍。

 

同罪異罰,公議不厭。

 

臣又見大理寺勘得李雍經開封府論段處約將父知濟州,段繼隆進奉空名狀,召人承買,要錢三千貫,奏邢州張家假作外甥事。

 

臣看詳李雍所告段繼隆罪名不輕,若不得實,即李雍無緣不坐誣告之罪。

 

此乃官私行遣之常,蔡京無緣不知。

 

今既以段繼隆為無罪,又卻判放李雍,自相違背,有同兒戲,則其受情反復,不待勘劾而明。

 

今大理寺,乃敢公然用情恣京,妄亂分析,更不勘出情弊。

 

臣今訪聞,得案內本寺容縱京等,不依公盡理根勘事節,謹具畫一如後:一、李雍初下狀論段處約等,京為處約是尚書都省主事,有官合申省勾追,即判申字。

 

既而又言,處約恐未是主事,抹卻申字,判勾餘人,勒段處約分析詣實。

 

由此一節,顯是情弊。

 

段處約若系主事,即合申勾,若不系主事,即合直勾。

 

豈有抹卻申字便不勾追之理。

 

顯見段家關節未到,京即依公申勾,處約關節既到,更免勾追。

 

一、李雍論處約賣奏薦恩澤,已有錢數實狀及買賣主名,自合將下狀及被論人,並一行證左送所司根勘。

 

今但勾到證左,信令虛妄供狀,稱不是召人承買手分。

 

王士安乞送所司,京執不肯,只以所供虛妄狀詞為憑,顯是情弊。

 

一、京既不肯根勘詣實,卻更分外為處約巧作方便,會問進奏官奏了何人要符合處約分析。

 

臣未嘗見官司根勘罪人,不令兩詞自相對辨,卻為罪人外求證左便為了當。

 

一、京既憑眾人虛詞,執李雍元狀為誣告,已判一勘字,即是欲勘李雍誣告之罪。

 

後來又卻抹卻勘字,判一放字,顯是心知李雍不是誣告,不敢勘問。

 

今大理寺卻縱令京等妄稱李雍系自首,故判放字。

 

臣看詳李雍只是自首同情賣官之罪,即不曾自首誣告段處約之罪。

 

何緣以自首判放。

 

信意虛妄,如欺小兒。

 

大理寺官吏無緣不覺,顯是用情庇蓋。

 

右乞朝廷詳酌上件四事,即京之受幸曲庇段處約等,上書詐不實,徒二年私罪及賣官三千餘貫未入已贓罪,縱無情弊,其昏繆不職,已當責降。

 

況有上件四事,情狀甚明,兼有前來差役不當,與蔡朦同罪。

 

積此奸弊,合行重責。

 

其大理寺官吏,輒敢觀望權要用情,故出蔡京情罪,亦乞重行責降。

 

如朝廷未以臣言為信,乞送禦史台重行根勘,即見實情。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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