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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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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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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9:21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五 禦史中丞論時事八首


【乞改舉台官法劄子】

 

臣伏見唐制,禦史屬官,皆大夫、中丞自舉。

 

及本朝舊法,亦皆丞雜及兩制舉人。

 

蓋以人主耳目之官,不欲令執政用其私人,以防壅蔽。

 

近自元祐三年六月八日聖旨指揮,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並用升朝官通判資序實曆一年以上人。

 

自是以來,雖時複令本台及兩制舉官,而終無一人應格可用。

 

可者,士自選人改官,經兩任知縣,一年通判,若稍有才名,多為朝廷擢用,其餘碌碌無取,難以複堪台官。

 

雖或間有沉淪,未見知賞,然蓋亦已少矣。

 

今法限取此人,已傷苛細,而又緣此祖宗舉台官舊法久廢不用,而執政以意選用舊人之例,遂以成風。

 

近日雖聖意開悟,複令臣等舉官,然弊法尚存,方人物衰少之時,實患難以應法。

 

伏乞檢臣前奏,稍改近制,令台官得舉升朝第二任知縣及通判以上各半。

 

若謂知縣資淺,乞依尚書侍郎例,許權監察禦史。

 

所貴稍存祖宗故事,不至執政自用台官。

 

雖方今君臣相信,法度可略,而朝廷紀綱,不可不經久遠。

 

臣職在台長,台中典章義當固守。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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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9:45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五 禦史中丞論時事八首


【論用台諫劄子】

 

臣聞《書》稱堯舜之德曰:明四目,達四聰。

 

蓋人君居高宅深,其勢易與臣下隔絕,若不務廣耳目,則不聞外事,無以預知禍福之原。

 

臣不敢複論前代,請陳本朝故事。

 

每當視朝,上有丞弼朝夕奏事,下有台諫更迭進見,內有兩省侍従諸司官長以事奏稟,外有監司郡守走馬承受,辭見入奏。

 

凡所以為上耳目者,其眾如此。

 

然至於事有壅蔽,猶或不免。

 

今自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垂廉以來,每事重慎,群臣得對於前者,惟有執政及台諫官而已。

 

然天下之事,其是非可否,既決于執政,陛下欲于執政之外,特有所聞者,又獨有台諫數人而已。

 

臣觀今日台官三員,諫官二員,其間非執政私人,特出聖意所用者,又不過一二人。

 

孔子有言: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

 

陛下試取此五人言行之實而諦觀之,則其邪正向背,概可見也。

 

昔漢成之世,王鳳用事,群臣莫敢盡言,惟劉向、王章力言其惡,無所顧避,皆為鳳所不喜,言卒不用,或繼以死。

 

而鳳推薦其門人,如杜欽、穀永之流,使上封論事。

 

欽等所言,皆掩蔽鳳短,專攻帝失。

 

由此直言不聞,漢以不競。

 

今陛下深處帷幄,耳目至少,惟有台諫數人,若又聽執政得自選擇,不公選正人而用之。

 

臣恐天下安危大計無由得達於前,而朝廷之勢殆矣!

 

惟陛下留神省察,無忽臣言,則社稷之福也。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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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30:19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五 禦史中丞論時事八首


【乞罷修河司劄子】

 

臣伏見大河北流,經今十年,已成河道,每年夏秋泛溢,孫村地形低下,漲水東出。

 

因此張問等輩,欺罔朝廷,建為回河之議。

 

自此北京生靈,懷魚鱉之憂,日夜為遷徙之計。

 

監司守臣及敕遣使者,皆言其不便,朝廷亦知其難矣。

 

而去歲八月,宣德郎李偉,輒敢獻言,欲閉塞北流,回復大河,力排眾議,僥倖萬一,私凱功賞。

 

朝廷為之置修河司,調發民夫,劃刷役兵,差文武官吏收買梢芟,百廢並舉。

 

河北、京東西路,公私為之騷動,萬口一詞,知其無成。

 

上賴陛下聖明,照知利害,然猶未能盡罷其役。

 

始令且開減水河,次因旱災,令權罷修河,放散夫役。

 

然修河司依前不罷,李偉仍提舉東流故道。

 

後因給事中范祖禹封還敕命,尋奉四月五日聖旨,李偉差遣候過漲水檢舉取旨。

 

臣訪聞是時大臣面許陛下,俟求得一人可代偉者,即令偉罷去。

 

夫偉以欺君動眾,害及數路,據法當即日誅竄以謝天下。

 

今乃遷延至此,況有前件聖旨,必非虛言,理當檢舉施行,以信大臣前說。

 

今漲水已退,而偉終不能罷。

 

據今月三日聖旨,止是依吳安持等所請,候霜降水落,従北丞司相度,將梁村口至孫村河身內妨礙處,取豁壁掠,候冰凍消釋,相地形順便,隨宜開導,務令深闊,釃為二渠。

 

臣詳觀安持等說,蓋猶挾奸意,觀望朝廷,欲徐為興動大役之計,以固權利。

 

不然,但掠行開撥口地,則北外丞司自可辦事,自不須複存修河司及留李偉,使時進奸謀,以敗大計也。

 

以臣觀之,修河司若不罷,偉若不去,河水終不得順流,河朔生靈終不得安居。

 

伏乞指揮大臣速罷修河司,以檢舉前敕,流竄李偉,以正國法。

 

取進止。

 

貼黃:臣觀大河北流,北京在其東,軍民倉庫所在,河朔之都會也。

 

昔人遠為漲溢之備,於其西岸開三河門,使漲水西流於空閒之地,至館陶合入河身,故北京苦無大患。

 

今自李偉等閉塞三河門,築截河馬頭,指水鋸牙,激水東向,仍於東岸第三、第四、第七鋪開發河道,恣令漲水灌注北京之上。

 

今歲八月,漲水東流,幾與北京簽橫堤平,南望彌泛五十餘裏。

 

是時北京中,若雨不止,風不定,本京必致疏虞。

 

今偉等申請,皆沒此目前實害,而探言北流深、瀛泛浸之害,以為不可不存東流,以分減水勢。

 

據今年深、瀛等州堤坊新複,未甚高厚,然皆不至決溢,若將來歲歲增築,使與従前河堤相若,加以海口深決,漲水不得停留,縱有小溢,必不至深害,雖無東流,未為患也。

 

故臣以為偉等皆妄言,苟欲自便耳,若不斥去,則論無由得伸,最河坊之巨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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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30:46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五 禦史中丞論時事八首


【再乞責降李偉劄子】

 

臣近奏乞罷修河司,並責降李偉。

 

尋准九月二十六日聖旨,李偉權發遣北外監丞提舉東流。

 

又准十月二日聖旨,罷都提舉修河司。

 

臣以為修河司雖罷,而李偉不去,與不行臣言無異。

 

謹按,李偉屢以奸言動爺廷,興起大役。

 

於去年八月中,獨銜奏稱:大河見今已為二股份行,然須當於第四鋪地分,更行開廣河槽,只得兵夫二萬,於九月興功,至十月寒凍時畢功。

 

因而引導河勢,豈止二股通行而已,亦將遂為回奪大河之計。

 

凡偉所言,大率狂妄不疑如此。

 

由此朝廷信以為實,為之發兵調夫,差官吏,聚梢芟,騷擾河北、京東、西三路,吏民為之不聊生者半年。

 

朝廷中覺其妄,遽罷其役。

 

是時中外公議,皆望朝廷立行誅竄,明其欺罔,以謝天下。

 

而因循不決,任偉如故。

 

既而給事中范祖禹封還制書,乞罷偉差遣。

 

朝廷猶複隱忍,於四月五日降聖旨,李偉差遣候過漲水取旨。

 

今漲水已過,中外又謂陛下必責降偉,以信前命,而反擢授監丞,仍提舉東流。

 

曾未數日,複罷修河司,蓋朝廷之所以罷修河司者,謂回河不可複行故也。

 

回河既不可複行,則偉罔上誤國之罪審矣。

 

今乃以初任知縣權發遣都水監丞,則是有罪之人更得違法進擢,此公議所以不伏也。

 

且修河司雖罷,而李偉不去,奸言時至,河事變更不定,河朔生靈無時得安,此又公議之所深憂也。

 

且朝廷號令,貴在必信,四月五日聖旨指揮著在有司。

 

今棄而不用,使天下皆得竊議,以謂朝廷虛設此言。

 

姑使給事中奉行制命,及制命已行,則棄為虛語,曾不顧恤大臣,何惜一偉,而輕犯此謗哉。

 

臣不勝區區,伏乞檢會前奏,速賜流竄。

 

偉若不黜,公議終不止也。

 

取進止。

 

貼黃:去年八月,偉始奏乞回河,朝廷用其言,差官吏兵夫收買梢芟,開掘河槽,修築馬頭鋸牙,功役至大。

 

於今觀之,皆是虛費。

 

臣乞差不幹礙官司,一一磨算費用之實。

 

若只據此,偉之流竄,自有餘責,而況欺君誤國,臣子之大惡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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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五 禦史中丞論時事八首


【三論渠陽邊事劄子】

 

臣近再論唐義問處置渠陽邊事乖方,致渠陽蠻寇賊殺將吏,乞早黜義問,以正邦憲,更選練事老將,付以疆場。

 

經今多日,不蒙施行。

 

訪聞執政,止以臨敵易將兵家所忌為說,雖知義問處置顛錯,至複軍殺將,猶複隱忍,不即遣代。

 

比雖遣衡規往視,然規凡人,未曾經練戎事,何益於算。

 

徒引歲月,坐視邊人肝腦塗地,臣甚惑之。

 

謹按義問所為,蓋全不曉事,留在邊上一日,即有一日之害。

 

昔趙任廉頗,以趙括代之則敗;

 

秦任王齕,以白起代之則勝。

 

蓋臨敵易將,顧代者何人耳。

 

今執政乃以虛文籍口,終欲庇之。

 

遠人何辜,日被塗炭。

 

若非陛下哀矜四方,亟命賢將往代,則臣恐陷害生靈,未有已也。

 

兼臣訪聞渠陽諸夷蟠踞山洞,道路險絕,中國之兵入踐其地,雖跬步不得其便。

 

昔郭逵知邵州,困于楊光僭;

 

李浩従章惇自沅州入,過界即敗。

 

逵、浩皆西北戰將,然並有敗無成者,地形不便也。

 

今聞朝廷已指揮諸道發兵,數目不少。

 

然將非其人,臣恐既不知戰,又不知守,老兵費財,漸致腹心之患,深可慮也。

 

今朝廷欲棄渠陽,然其中屯戍兵民不下數千,義無棄之虜中俾為魚肉。

 

要須略行討定使知畏憚,肯出渠陽兵民,然後為可。

 

臣訪聞湖南北士大夫,皆言群蠻難以力爭,可以智伏;

 

欲遣間諜招誘,必用土人;

 

欲行窺伺攻討,必用土兵。

 

舍此而欲以中國強兵敵之,雖多無益。

 

然此可使智者臨事制置,難以遙度也。

 

臣前者嘗以眾人言謝麟屢經蠻事,頗有勞效,乞行委任。

 

朝廷置而不用者,蓋必有賢於麟者,惟乞速遣,以紓邊鄙之患。

 

至於義問,決無可望,幸陛下無疑也。

 

臣又聞渠陽諸夷,與宜州群蠻相接,宜蠻部族眾多,若與渠陽諸夷合謀作過,勢益昌熾,猝難翦滅。

 

亦乞指揮廣西,預行招撫,雖不得其用,但勿與協力,亦不為無益矣。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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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五 禦史中丞論時事八首


【乞定差管軍臣僚劄子】

 

臣伏見管軍臣僚見闕三人。

 

頃者,竊聞大臣議除張利一、張守約,陛下以謂二人皆資任淺下,用之則為躐等。

 

又利一,張耆之子,而得一、誠一之兄,故不可用。

 

特出聖意,欲用王文郁、姚兕。

 

大臣既退,輒寢文鬱、兕,而進擬利一、守約。

 

右丞許將既隨眾簽書進擬,而複論奏其不便,因此進擬文字,為聖旨所卻。

 

經今一月有餘,廢不復議。

 

臣竊以祖宗故事,凡有管軍,皆以資任先後相壓,未嘗輕有移易,自非戰守功效尤異,豈可超授。

 

今利一、守約資淺才下,別無出眾勞效,而利一家世,又如聖旨所諭,大臣力行己意,力欲進擬,其為不便,不言可見。

 

許將既知其失,自合與眾人公議,止其進擬。

 

今乃外同簽書,內行論奏,反復之狀,殊非大臣之體。

 

由此互相疑阻,遂使差除之政,廢不時舉。

 

以臣愚見,實恐自此專擅之跡,與窺伺之風,交行於上,浸淫不止,皆非朝廷之福也。

 

況自祖宗以來,以管軍八人總領中外師旅,內以彈壓貔虎,外以威服夷夏,職任至重,豈以大臣商量未得如意,闕而不補。

 

臣欲乞指揮,以本朝故事,參近日聖旨,苟非邊功尤著,眾所推服,罪惡顯白,世所共棄,且當循守資格,速加除授,以允公議。

 

取進止。

 

貼黃:訪聞張利一任定州總管日,曾入教場巡教,以不得軍情,諸軍並不唱喏,因此移真定總管。

 

據此事狀,實亦難令管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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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六 禦史中丞論時事劄子十三首


【乞裁損待高麗事件劄子】

 

臣伏見高麗北接契丹,南限滄海,與中國壤地隔絕,利害本不相及,本朝初許入貢,祖宗知其無益,絕而不通。

 

熙甯中,羅拯始募海商,誘令朝覲,其意欲以招致遠夷,為太平粉飾及掎角契丹,為用兵援助而已。

 

然自其始通及今屢至,其實何益於事。

 

徒使淮浙千里,勞於供億,京師百司,疲于應奉。

 

而高麗之人,所至遊觀,伺察虛實,圖寫形勝,陰為契丹耳目。

 

或言契丹常遣親信隱于高麗三節之中,高麗密分賜予,歸為契丹幾半之奉。

 

朝廷勞費不訾,而所獲如此,深可惜也。

 

今其複至,既朝廷未欲遽絕,謂當痛加裁損,使無大饒益,則其至必疏而我得其便矣。

 

竊見近日已降朝旨,自明州以來,州郡待遇禮節,率皆減舊,而京師諸事,未加裁定。

 

臣愚以謂朝廷交接四夷,莫如遼、夏之重,而自前所以遇高麗者,其比二虜多或過之,非獨於本朝事有不便,儻使二國知之亦為未允。

 

今略取都亭及西驛所以待西北人使約束,與同文館待高麗例,輕重相比,乞行裁酌。

 

謹具條例如後:

○北使條約一、人使送到買物劄子,如內有不系賣與物色,更不關報國信使下行並官庫供納,仰館伴使副婉順說與。

 

〈後條其不系賣與物色名件,逐一細開。〉

○西使條約一、西人詣闕賀正旦聖節,到,許住二十日,非泛一十五日。

 

〈如系商量事,候朝旨進發。

 

一、西人到關,隨行蕃落將不許出驛。

 

或有買賣,於本驛承受使臣處出頭,官為收買。

 

〈後條不許收買物,亦細開名件。

 

 一、西人到京買物,官定物價,比時估低小,量添分數供賣,所收加抬納官。

 

○高麗使條約諸人従出外買到物並檢察有違礙者,即婉順留納。

 

〈以雜支錢給還價值。〉

系時政論議及言邊機等文字,即問元買處關開封府。

 

諸進奉人到闕,司錄司及曉示行人許將物入館,至設廳兩廊與進奉人交易,仍關監門,不得阻節。

 

諸親事宦隨人従出外遊看買賣,輒呼樂藝人飲酒作過及買違禁物者,杖八十,情重者奏裁。

 

〈差到先責知委狀。〉

諸下節日,聽二十人番次出館遊看買賣,仍各差親事官壹人隨。

 

願乘馬者,于諸司人馬內各借壹匹,並牧馬兵士壹人,至申時還,仍責隨人所往處狀。

 

諸進奉人乞贖藏經者,申尚書祠部,余相度應副,即不許買禁物、禁書及諸毒藥。

 

諸進奉使乞差伎藝人教習三節,並關管勾同文館所。

 

公使錢伍拾貫,關左藏庫供,限壹日到,每三日或五日買時物花果之類,送進奉使副並上中下節,闕即再關取。

 

右臣竊謂遼、夏、高麗,均為夷狄,朝廷所以交接之儀、防閑之法,理當無異。

 

況高麗之於契丹,大小相絕,有君臣之別。

 

今館餼之數、出入之節,或皆如一,或更過厚,其於事體實為不便。

 

臣欲乞凡館待送遺,並量加裁抑,其人従出入,即依西北人使舊例。

 

其留住月日,非汴水未通,仍立定日限。

 

如此施行,亦自不為薄也。

 

取進止。

 

貼黃:高麗人使,見今必已至浙路。

 

所定裁損條約,乞不下省部,只自朝廷指揮,免有稽緩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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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六 禦史中丞論時事劄子十三首


【論張頡不可用劄子】

 

臣伏見朝廷以置渠陽軍為不便,議欲棄之者久矣。

 

然自去年以來,欲棄而不得,群蠻猖獗南邊,至今為梗者,何也?

 

任非其人,而棄之無術故也。

 

唐義問,文俗吏耳,無他才略。

 

昔被朝命,直入群蠻之中,欲棄此城。

 

既為蠻眾所圍,用胡田之計詐欺群蠻,苟脫性命。

 

既歸不敢以其實聞,凡有寇盜,皆指揮邊城不得申報。

 

朝廷不察其實,而任之不替,則既一失之矣。

 

及今夏以來,蠻寇大作,以至覆軍殺將。

 

臣屢以為言,而朝廷屬任義問之意不衰。

 

訪聞大臣,但以臨敵不可易將為詞,終欲庇義問,不恤邊人肝腦塗地之苦,及今已將半年,則既再失之矣。

 

今者朝廷除張頡知荊南。

 

頡自瀛徙荊,誠不為超遷。

 

然近降朝旨,令單馬赴任,外人始知朝廷欲以頡代義問。

 

蓋義問之所以敗者,暗而自用,狠而失眾。

 

今頡猜險暗愎,又甚於義問,而朝廷複加委任,則又三失之矣。

 

臣竊悲湖北之人,外遭群蠻騷擾,不安其居,內蒙用人三失,未知息肩之所,是以不避煩瀆,冒進瞽言。

 

昔元祐二年,朝廷除頡戶部侍郎,臣時為諫官,前後具頡罪惡八事,乞行罷免,時雖不従,然用頡未逾年,知其不可,卒黜之外任。

 

及今未幾,而遂付以邊事。

 

邊事重害,又與戶部不同,蓋臨敵統眾,兵民性命所系,不可不慎。

 

竊聞大臣謂頡本貫鼎州,意其習知蠻事,是以遣之。

 

然不知人才各有短長,未必生於其鄉必善其事。

 

臣但恐頡任情恣行,出於天性,老而不改,必致敗事。

 

頡昔為桂州經略使,始因靳吝小費,終以措置乖方,〈事具臣昔言頡八事。〉

遂致宜州夷人背叛,賊殺本州兵官。

 

頡尋遣費萬、王奇二將,繼往攻討,率皆陷沒。

 

先帝震怒,差官取勘,遂落職奪官,降知均州。

 

又元豐三年,除頡知熙州,是時臣僚上言,頡天資褊躁,動多猜忌,頃在廣南,忿爭互論,州郡官吏為之不安,乞賜追寢新命。

 

尋奉聖旨,令依舊知滄州。

 

然則頡之不可付以邊事,著自先朝,非獨今日臣言之矣。

 

所有臣昔具頡八事,皆非虛言,並有案據,謹別具開錄奏聞,乞令大臣看詳,罷頡新命。

 

或但無令預聞邊事,別揀諳練用兵之人,責之成效。

 

取進止。

 

貼黃:張頡資任已深,除知荊南,不為過當。

 

臣今所言,但以頡為性猜險,所至不得眾情,不可令管邊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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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六 禦史中丞論時事劄子十三首


【再乞禁止高麗下節出入劄子】

 

臣近奏乞裁損同文館待高麗條例,除近降聖旨略施行外,有一項下節日聽二十人番次出館遊看買賣,止減為十人。

 

竊緣夷狄之人,懷挾奸詐,情不可知,許令遊覽都城,大則察探虛實,圖寫宮闕、倉庫、營房、衢道所在曲折,事極不便。

 

小則收買違禁物貨、機密文書,及作違非法。

 

治之則傷恩,不治則害事,聽之出入,無一而可。

 

舊法雖令親事官監視,然小人貪利,微加贈遺,何所不従,其實無益。

 

若是朝廷全然不恤前事,則雖日令二十人出入可也。

 

若以為可慮,則止許十人實亦不便。

 

伏乞再降聖旨,全令禁絕。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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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六 禦史中丞論時事劄子十三首


【催行役法劄子】

 

臣昨於九月初論役法未便事,經今已是兩月,未見施行。

 

臣竊見二聖臨禦以來,凡所更改法度,皆已略定,惟是役法,首尾五年,民間終未得安便。

 

若不及今完治,實恐久遠,奸人指以為詞,疵病聖政。

 

古人有言:難得而易失者,時也。

 

惟陛下哀憐小民,速指揮大臣,早定良法。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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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六 禦史中丞論時事劄子十三首


【再催行役法劄子】

 

臣伏見二聖臨禦以來,號令之不便於民者,莫如役法之甚。

 

蓋編戶之民,自五等以上,人被其害,士大夫自有知識以上,人知其非。

 

臣昨日蒙聖恩擢任執法,即嘗首言其事,以為他日小人疾害聖政,欲立異同之論者,必指此以藉口,不若今日博采公議,自救其失。

 

故於九月八日,備論五事,乞賜施行。

 

又於十月二十六日,乞檢會前奏,早賜指揮。

 

前後共經三月有餘,終未見可否。

 

伏惟天下利害,其切於小民,害於聖政,未有甚於此者。

 

而大臣因循,重於改作,遲遲至此,甚非陛下勤恤民物及深思遠慮之意。

 

伏乞更加申敕,速令詳議,立成定法,以時行下。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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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六 禦史中丞論時事劄子十三首


【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密院同進呈劄子】

 

臣竊見大理寺審刑院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並歸中書,武臣軍員軍人並歸密院。

 

而中書、密院又各分房,逐房斷例,輕重各不相知,所斷既下,中外但知奉行,無敢擬議。

 

及元豐五年,先帝改定官制,知此積弊,遂指揮凡斷獄公案,並自大理寺、刑部申尚書省,上中書取旨。

 

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

 

自元豐七年十月八日奉聖旨:應緣保甲事元系樞密院指揮取勘,及保甲司乞特斷公案,令大理寺定斷,刑部勘當申院。

 

元祐四年六月十八日又奉聖旨:禁軍公案內流罪以下,情法不相當而無例擬斷合降特旨者,令刑部申樞密院取旨。

 

今年七月十三日又奉聖旨:應系樞密院降指揮,下所屬體量根究取勘者,候奏案到,令樞密院取旨。

 

十月四日又奉聖旨:應官員犯罪公案,事幹邊防軍政,文臣令刑部定斷,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

 

臣竊詳前件五項條貫,不唯斷獄不歸一處,其間必有罪同斷異,令四方疑惑,失先帝元豐五年改法本意。

 

兼事幹邊防軍政,文臣歸尚書省,則雖樞密院本職,必有所不知,武臣歸樞密院,則自節度使充經略安撫,有所廢黜,雖三省亦有不得知者。

 

事之不便,莫大於此。

 

臣今欲乞依先帝改法之舊,應斷罪公案並歸三省,其事幹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呈取旨而已。

 

如此則斷獄輕重,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方得穩便。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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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優恤滕元發家劄子〈元祐五年十月。〉】

 

臣伏見故龍圖閣學士、前知太原滕元發,昔事先朝,早蒙知遇。

 

方群臣爭以財利求進之秋,元發獨能守正,時獻讜言。

 

先帝取其大節,雖任用進退不一,而卒蒙保全。

 

近者朝廷知其可用,複還舊職,擢置河東。

 

元發亦能裁損極邊冗戍,為國惜費,頗有成效。

 

今不幸身亡,子弱家貧,已蒙聖恩,特加賻贈。

 

欲乞檢會近例,差破人船津送喪柩骨肉,直歸蘇州,俟有葬日,仍令本州量事應副。

 

元發有弟申,従來無行,今元發既死,或恐従此淩暴諸孤,不得安居。

 

緣元發出自孤貧,兄弟別無合分財產,欲乞特降指揮,在京及沿路至蘇州以來官司,不許申干預元發家事,及奏薦恩澤,仍常切覺察。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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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王鞏劄子】

 

臣伏以方今人才衰少,求備實難,凡有所長,皆當不廢。

 

臣伏見右承議郎王鞏,生於富貴,志節甚堅,好學力文,練達世務。

 

昔熙甯之初,宰臣王安石用事,屢欲用鞏。

 

鞏自知守正不合,拒而不従,每上書言事,多切時病。

 

吳充、馮京,器其為人,嘗與議及國事。

 

及王珪、蔡確執政,李定、舒亶為禦史,將傾充與京,故起大獄,廣加羅織,欲以次及二人。

 

鞏由此得罪,南行萬里,三年而歸,剛氣不衰,言事如故。

 

時二聖臨禦,司馬光當國。

 

鞏複預光議論,光極喜之,言之朝廷,擢任宗正寺丞。

 

方複欲進用,而鞏狷介疾惡,為眾所忌。

 

適會光物故,眾人捃其微過,因而排之,遂至今日。

 

臣竊悲光平日所薦,今皆布列朝廷,而鞏獨連蹇不遇,罷官者再。

 

凡鞏之所長,皆士人之所難能,而其所短,多暗昧不明,或少年之所不免。

 

前知揚州謝景溫,與鞏共事,嘗上章明辯其冤,則愛憎之言未可偏信。

 

臣備位風憲,區區之意,每欲為陛下掇拾遺材,以備任使。

 

與鞏遊従最舊,知其所長。

 

伏乞陛下洗濯瑕疵,稍加錄用,必能上感恩造,臨事捐軀,以報萬一。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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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禁宮酒劄子】

 

臣竊見有司近以在京酒戶虧失元額,改定宗室外戚之家賣酒禁約,大率従重。

 

謹案嘉祐舊法,親事官等賣酒四瓶以上,並従違制斷遣,刺配五百裏外本城,其餘以次定罪,皇親臨時取旨,仍許人告提兩瓶以上,賞錢十貫止。

 

及熙寧法,每賣一鬥,杖八十,一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許人告捕,一鬥賞錢十貫至百貫止。

 

及元祐四年,所定刑賞,與熙寧同,而有告無捕。

 

及今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月十八日敕,刑従嘉祐,而賞従熙寧,既兼用兩重,及並行告捕,仍許入沽販之家,而取旨之法,兼及本位尊長。

 

是以此法一行,人情驚擾。

 

臣竊惟有司所以立此法者,止為酒戶虧額而已。

 

酒戶虧額,但戶部財利一事耳。

 

今既兼取前後重法,施於沽販小人足矣。

 

臣訪聞宗室之間,頗有疏遠外住之人,以窘乏之故,或賣酒自給。

 

今既許人入其家捕捉,小人無知,以捕酒為名,恣行淩辱,何所不至。

 

兼逐位尊長,爵齒並崇,多連宗子,而卑幼犯酒,不免取旨。

 

若取旨而不行,則雖取何益。

 

若遂有行遣,竊恐聖意必不欲如此。

 

故臣愚見,以為當去尊長取旨之法,仍不許捕捉之人入皇親宅院。

 

如此許行,頗為酌中。

 

伏乞特降指揮,速行改定。

 

取進止。

 

貼黃:臣所言事幹宗室,欲乞聖意裁定。

 

如可施行,更不出臣此章,只作聖旨批降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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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六 禦史中丞論時事劄子十三首


【論冬溫無冰劄子】

 

臣伏見前年冬溫不雪,聖心焦勞,請禱備至,而天意不順,宿麥不蕃,去冬此災複甚,而加以無冰。

 

二年之間,天氣如一,若非政事過差,上幹陰陽,理不至此。

 

謹案常燠之罰,載于《周書》,而無冰之災,書於《春秋》。

 

聖人之言,必不徒設。

 

臣謹推原經意而驗以時事,惟陛下擇之。

 

蓋《洪範》庶徵:晢則時燠,豫則常燠,謀則時寒,急則常寒。

 

晢之為言明也,豫之為言舒也。

 

故漢儒釋之曰:上德不明,暗昧蔽惑,不能知善惡,無功者受賞,有罪者不殺,百官廢禮,失在舒緩。

 

盛夏日長,暑以養物,政既弛緩,故其罰常燠。

 

周失之舒,秦失之急,故周亡無寒歲,而秦滅無燠年。

 

今連年冬溫無冰,可謂常燠矣。

 

刑政弛廢,善惡不分,可謂舒緩矣。

 

臣非敢妄詆時政以惑聖聽,請為陛下具數其實。

 

然事在歲月之前者,臣不能盡言,請言其近者:凡有罪不誅者七,無功受賞者四:陸佃為禮部侍郎,所部有訟,而其兄子宇,乃與訟者酒食交通,獄既具,而有司當宇無罪。

 

此有罪而不誅者一也。

 

石麟之為開封府推官,與訴訟者私相往來,傳達言語,獄上而罷,更為郎官。

 

此有罪而不誅者二也。

 

李偉建言,乞回奪大河,朝廷信之,為起大役,費用不貲,今黃河北流如故,漲水既退,東流淤填,遂成道路。

 

臣屢乞正偉欺罔誤國之罪,不蒙採納,任偉如故。

 

此有罪而不誅者三也。

 

開封府推官王詔故入徒罪,雖該德音,法當沖替,而詔仍得守郡,至今經營差遣,遷延不去。

 

此有罪而不誅者四也。

 

知祥符張亞之,為官戶理索積年租課,至勘決不當償債之人估賣欠人田產,及欠人見被枷錮,而田主毆擊至死,身死之後,監督其家,不為少止。

 

本台按發其罪,而朝廷除亞之真州,欲令以去官免罪。

 

此有罪而不誅者五也。

 

孫述知長垣縣,決殺訴災無罪之人,台官有言,然後罷任,雖行推勘,而縱其抵欺,指望恩赦。

 

此有罪而不誅者六也。

 

秀州倚郭嘉興縣人訴災,州縣昏虐,不時受理,臨以鞭撲,使民相驚,自相蹈籍,死者四十余人。

 

雖加按治,而知州章衡反得美職,擢守大郡。

 

此有罪而不誅者七也。

 

近日差除戶部尚書以下十余人,其間人材粗允公議者,不過二三人,其他多老病之餘及執政所厚善耳。

 

臣與僚佐共議,以為不可勝言,是以置而不論,獨取其尤不可者杜常、王子韶二人論之,然皆不蒙施行。

 

夫杜常在熙寧間,諂事呂惠卿兄弟,注解惠卿所撰手實文字,分配五常,比之經典,及其所至謬妄,取笑四方。

 

其在都司,希合時忱、任永壽等旨意,施之政事,前後屢為台官所劾,兼其人物凡猥,學術荒謬,而置之太常禮樂之地。

 

命下之日,士人無不掩口竊笑。

 

此無功受賞者一也。

 

王子韶昔在三司條例司,諂事王安石,創立青苗、助役之法。

 

臣時與之共事,實所親見。

 

及呂公著為禦史中丞,舉為台官。

 

公著以言新政罷去,而子韶隱忍不言,先帝覺其奸妄,親批聖語,指其罪狀。

 

自是以來,士人不複比數。

 

但以善事權要子弟,故前後多得美官,今又擢之秘書,指日循例當得侍従。

 

公議所惜,實在於此。

 

此無功而受賞者二也。

 

張淳資才凡下,従第二任知縣擢為開封司錄。

 

曾未數月,厭其繁劇,求為寺監丞,即得將作。

 

又不數月,令權開封推官。

 

意欲因權即真,迤邐遷上。

 

此無功而受賞者三也。

 

丁恂罷少府簿,經年不得差遣,一為韓維女婿,即時擢為將作監丞。

 

此無功而受賞者四也。

 

其因緣親舊,馳騖請謁,特従常調,與之堂除,以至除目猥多,待闕久遠,孤寒失望,中外嗟怨者,尚不可勝數。

 

凡上件事,皆刑政不修,紀綱敗壞之實也。

 

大率近歲所為,類多如此。

 

譬如天時,有春夏而無秋冬,萬物雖得生育而不堅成。

 

天之應人,頗以類至。

 

宜指揮大臣,令已行者,即加改正,未行者,無踵前失,勉強修飭,以答天變。

 

臣伏見去年,歲在庚午,世俗所傳,本非善歲,徒以二聖至仁無私,德及上下,故此凶歲化為有年。

 

然事有過差,猶不免常燠無冰之異。

 

由此觀之,天地雖遠,得失之應,無一可欺。

 

若更能恐懼修省,戒飭在位相勉為善,則太平之功庶幾可致也。

 

臣備位執法,實欲使陛下比靈斯堯舜,無缺可指,無災可救,是以區區獻言,不覺煩多。

 

死罪死罪。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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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雇河夫不便劄子】

 

臣竊聞祖宗舊制,河上夫役止有差法,元無雇法。

 

始自曹村之役,夫功至重,遠及京東西、淮南等路,道路既遠,不可使民間一一親行,故許民納錢以充雇直。

 

事出非常,即非久法。

 

今自元祐三年,朝廷始變差夫舊制為雇夫新條,因曹村非常之例,為諸路永久之法。

 

既已失之矣,而都水使者吳安持等因緣朝旨,造成弊政。

 

令五百里以上不滿七百里,每夫日納錢二百五十文省;

 

七百里至一千里以上,每夫日納錢三百文省;

 

團頭倍之,甲頭火長之類,增三分之一。

 

仍限一月,過限倍納。

 

是歲京東一路,差夫一萬六千餘人,為錢二十五萬六千餘貫。

 

由此民間見錢幾至一空,差人般運累歲不絕,推之他路,概可見矣。

 

近因京東轉運使範鍔得替回,論其不便,安持等方略變法,罷團頭、火長倍出夫錢。

 

工部知罰錢之苦,又乞立限至六月以前,雖苛虐比舊稍減,然訪之公議,終不為穩便。

 

何者,朝廷本欲寬省民力,故許出錢雇夫。

 

若其錢足以充雇,則朝廷將複何求。

 

今河上雇夫,日破二百而已。

 

〈昨來京城雇夫,每人日支一百二十文省,則河上日支二百,已為過厚。〉

雖欲稍增數目,為移用陪備等費,亦不當過有裒斂,以傷民財也。

 

故眾議皆謂七百里以下與七百里以上人戶,若系差夫,則一人效一人之力耳。

 

今乃利其遠近,有費用多寡之殊,遂令遠者多出五十,以為寬剩,此豈朝廷恤民之意哉。

 

兼一夫出二百五十,亦已自過多。

 

如臣愚見,若於每夫日支二百文外,量出三十,以備雜費,則據上件京東所差夫數,止約合出一十一萬貫省,比本監所定五分之二耳。

 

昔王安石為免役之法,只緣多取寬剩,致令民間空匱,怨讟並作。

 

二聖臨禦,為之改法,今創痍猶未複也。

 

安持本安石之黨,昔日主行市易,多出官本散與無根之人,虛樁息錢以冒不次之賞,雖略行追奪,而尋複任使。

 

蓋従來習為聚斂之政,至今不改。

 

是以雇夫之法,名為愛民,而陰實剝下。

 

臣欲乞聖慈,特降指揮,應民間出雇夫錢,不論遠近,一例只出二百三十文省,所貴易為出備,不至艱苦。

 

兼臣聞自來諸路計口率錢,百姓如遭兵火,若用之河防之上,一無枉費,于理尚可也。

 

今取之良民之家,而付之河埽使臣、壕寨之手,費一稱十,出沒不可複知,民獨何負而為此哉。

 

且今河埽、梢樁之類,納時數目不足,及私行盜竊,比之他司官物,最不齊整。

 

及其覺知欠少,或托以火燭,或因河流向著。

 

一經卷埽,大破數目,雖有官司,無由稽考。

 

今以免夫錢付之,類亦如此矣。

 

兼訪聞河上人夫,亦自難得,名為和雇,實多抑配。

 

臣今仍乞令河北轉運提刑司,同共相度,如何處置關防所支雇夫錢,以免欺盜之弊。

 

及乞體量所雇人夫,有無抑配,具結罪保明聞奏,然後朝廷裁酌,従長施行。

 

取進止。

 

貼黃:今歲修河夫人數不少,且以遠近各半約之,仍據見行法,遠者每人一日多出五十文省,則其錢數,亦必甚多。

 

若蒙聖恩便令裁減,則民間受賜不少。

 

乞指揮速賜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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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六 禦史中丞論時事劄子十三首


【論西邊商量地界劄子】

 

臣聞善為國者,貴義而不尚功,敦信而不求利。

 

非不欲功利也,以為棄義與信,雖一快於目前,而歲月之後,其害將有不可勝言者矣。

 

昔晉文公圍原,命三日為糧。

 

原不降,命去之。

 

諜出曰:原將降矣。

 

軍吏曰:請待之。

 

公曰:信,國之寶也,民之所庇也。

 

得原失信,何以庇民,所亡滋多。

 

退一舍而原降。

 

晉荀吳圍鼓,鼓人或請以城叛,吳弗許。

 

左右曰:師徒不勤而可以獲城,何故弗為?

 

吳曰:吾聞諸叔問:‘好惡不愆,民知所適,事無不濟。

 

或以吾城叛,吾所甚惡也。

 

人以城來,吾獨何好焉?

 

使鼓人殺叛人而繕守備。

 

三月,鼓人請降。

 

使其民見,曰:猶有食色,姑修而城。

 

軍吏曰:獲城而弗取,勤民而頓兵,何以事君?

 

吳曰:吾以事君也,獲一邑而教民怠,將焉用邑?

 

鼓人告食竭力盡,而後取之。

 

克鼓而反,不戮一人。

 

以世俗言之,此二人者,可謂疏於事情而怠于功利矣。

 

然要其終,文公以霸天下,荀吳以強晉國,則信義之效見於久遠如此。

 

臣竊觀朝廷之所以禦西夏者,可謂異矣。

 

方元祐三年,夏人既受冊命,不肯入謝,再以大兵蹂踐涇原,大臣畏之。

 

明年遣使,請以所許四寨易蘭州、塞門。

 

朝廷雖不許,而大臣務行姑息,不俟其請,而以歲賜等事許之。

 

一歲所賜,凡二十萬。

 

夏人仰之以為命,雖以一歲之入,易蘭州、塞門可也,而奈何與之。

 

蓋自失歲賜以來,朝廷蕩然無複可以要結夏人者。

 

然此既往之事,臣不復追咎矣。

 

頃者,夏人既得歲賜,始議地界,朝旨許以見今州城堡寨依綏德城例,以二十裏為界。

 

十裏外量置堡鋪,其餘十裏為兩不耕地。

 

約束既定,大臣中悔,又欲堡寨相照取直。

 

議猶未定,而熙河將佐範育、種誼欲於見今城堡之外更占質孤、勝如二堡。

 

大臣僥倖拓土之功,不以育等為非,従而助之,尋為夏人所破。

 

所殺兵民,皆不敢以實聞。

 

繼修城門,再被焚毀。

 

其事至今未定,然夏人迫於內患,不敢堅抗朝命,許以照直為界。

 

其言猶未絕口,而大臣又悔,欲於堡鋪之外對留十裏,通前共計三十裏。

 

此命既出,有識之士以為失信太甚,非中原之體。

 

若使邊臣稍知義理,必不忍自出反復之言以彰不信。

 

幸而夏人終以內患未解,不欲違拒,黽俯見従。

 

十裏之地,得之不足為強,失之不足為弱,雖小人以為得計,而君子謂之失策。

 

何者,要約未定,今歲已添屯重兵,前後十將有餘。

 

十將之眾,凡五萬人。

 

使五萬人西食貴粟,其費已不貲。

 

而夏人順否,又未可必。

 

雖複暫順,要之久遠不信朝廷,為患何所不至。

 

然此亦既往之事,臣複何言哉。

 

臣之所憂,但恐大臣狃于小利,睥睨夏國便利田地,貪求不已。

 

訪聞近遣穆衍與邊臣計議,既欲取質孤、勝如一帶良田,凡數十裏,又欲取秦鳳路、隴諾城與熙河路定西城照直地僅一百里,規畫極大,聞者驚愕。

 

若此謀複作,夏人不堪其忿,竊出作過,我曲彼直,何以禦之。

 

且先朝用兵所得四寨,朝廷猶務息民,棄而不惜,況于其餘,何足計較。

 

在《兵法》有之曰:有其有者安,貪人有者殘。

 

又曰:利人土地貨寶者,謂之貪兵,兵貪者破。

 

今之所為,正犯此禁。

 

臣竊怪大臣皆一時儒者,而背棄所學,貪求苟得,為國生事,一至於此。

 

外人皆言前後計畫皆出種誼。

 

誼本小人,安知大慮而舉朝廷以従之乎。

 

要之不出數年,此患必見。

 

患到而後言,言雖易信,而已無及矣。

 

伏乞陛下,以社稷生民為念,斷之於心,止其妄作,則天下幸甚。

 

取進止。

 

貼黃:添屯數目,臣見陝西轉運使李南公言:此貼黃在添屯十將處。

 

自元祐以來,朝廷不起邊事。

 

凡自前邊臣欺罔,殺略熟戶,計級受賞,虜掠財物,私自潤入,及邊民幸于擾攘,買賤賣貴,如此等事,皆不得為。

 

故上下鼓唱,願有邊釁。

 

凡此皆奸人自作身計,非國之利也。

 

今勝如、質孤等處良田,實西邊第一等膏腴,豈我獨知以為利而夏人不知耶。

 

彼知愛之,則不免於爭。

 

爭一起,則兵革不息。

 

此正墮邊臣之奸計,而大臣不察,過矣。

 

臣訪聞夏國柄臣梁乙逋者,內有篡國之心,然其為人狡而多算,寬而得眾,方欲內安酋豪,外結朝廷,俟內外無患,然後徐篡取之。

 

所以朝廷近日商量地界,雖前後要求反復,而乙逋一一聽従。

 

蓋見議地界,止於二三十裏之間,于彼國不深系利害故也。

 

今朝廷若見其易與,因而別有大段求索,使彼不能堪忍,或至忿爭,兵難一交,必非朝廷所願。

 

至此而後,反欲求和,則所喪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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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黃河東流劄子】

 

臣聞大河行流,自來東西移徙皆有常理。

 

蓋河水重濁,所至輒淤,淤填既高,必就下而決。

 

以往事驗之,皆東行至太山之麓,則決而西,西行至西山之麓,則決而東。

 

向者天禧之中,河至太山,決而西行,於今僅八十年矣。

 

自是以來,避高就下,至今屢決:始決天臺,次決龍門,次決王楚,次決橫隴,次決商胡,及元豐之中,決于大吳。

 

每其始決,朝廷多議閉塞,令複行故道。

 

故道既高,複行不久,輒又沖決。

 

要之水性潤下,導之下流,河乃得安。

 

是以大吳之決,雖先帝天錫智勇,喜立事功,而導之使行,不敢複塞,茲實至當之舉也。

 

惟是時民力凋弊,堤防未完,經流汗漫,失於陂障。

 

由是元祐之初,大臣過聽,始開孫村之議,欲導河使東,以複故道。

 

此議一起,都水官吏僥倖回河之功,河上使臣、壕寨利在差遣請受,相與唱和,爭請回河。

 

自是公私困竭,河北、京東西之民,為之不聊生矣。

 

伏惟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仁民愛物,恭儉節用,如恐傷之。

 

今河本無事,而生事之人公然欺罔,坐使公私俱弊。

 

臣實深痛之,謹采河朔民言,效之左右,惟陛下裁察。

 

夫河自天禧西行,及其決于大吳,其去西山不遠。

 

惟有此地未經淤填,比之他處地形最下,故河水自擇其處,決而北流,直至瀛、莫之郊。

 

地勢北高,河遂東折入海,其為順便,殆天意也。

 

惟北京之南孫村在其東岸,東接故道,其間數十裏,地頗汙下,每歲夏秋漲水,多自此溢出。

 

昔之治河者,以為北京宮闕所在,兵民夥煩,而孫村近在城南之外,若使漲水従此流入故道,則都城生聚皆有魚鱉之憂。

 

故於河之東岸,孫村之南,開清豐口,以泄漲水,流入故道。

 

於河之西岸,開闞村等三河門,亦以泄漲水,行無人之地,迤邐流至館陶,複令入大河。

 

昨來朝廷如一依昔人措置,則北京每歲夏秋漲水自可無虞,城南堤防所費並可省罷。

 

自北京以北,至瀛、莫以南,地迫西山,漸有岡阜,河水至此,自不能為害。

 

惟有深州當河流這沖,所宜經畫。

 

今若徙武強縣開近東舊河道〈具見畫圖,〉引河稍東,則深州之危必自紓解,然後完治山公一帶北堤,極令高厚,則河流赴海,可無大患矣。

 

今自建孫村回河之議,先閉塞闞村等三河門,又于梁村築東西馬頭及鋸牙,侵入河身幾半,迫脅大河,強之使東。

 

既河身噎塞,則上流陽武、靈平等處,去秋並告危急,漲水至北京之南,東西兩岸無所分減。

 

又為馬頭、鋸牙所迫,併入孫村,直上北京簽橫堤面。

 

北京告急,嘗稱若雨不止,風不定,本京必定疏虞,其得平安,蓋出天幸。

 

由此橫堤、順水堤皆作木岸,所費不貲,然終亦不可全恃。

 

兼梁村東馬頭,下崖至水面,高七尺,水深二丈以上,若欲開掘馬頭以東,回奪河身,須及三丈乃可。

 

訪聞入地一丈,泥水不可複開,雖複傾國應副,力亦不及。

 

若欲略行開掘,令漲水沖刷成河,則二年以來,已試不效,況故道一帶堤內,直高一丈上下,而堤外直高二丈有餘,架水行空,最為危事。

 

謹按自來河決,必先因下流于高,上流不快,然後乃決。

 

然則大吳之決,已緣故道于高,今乃欲回河使行於此,理必不可。

 

且見今北流深處,水行地中,實得水性,舍此不用,而欲引入故道,使水行空中,雖三尺童子,皆知其妄。

 

而建議之臣,恣行欺罔,居之不疑。

 

令雖變回河之名為分水之議,據都水奏請,本謂回河與減水事體不同,所有已修進馬頭三百余步,乞従修河司隨宜措置。

 

馬頭既在大河之中,橫欄水勢,泛漲之時,理須斟酌,可存可折,一面施行。

 

朝廷雖許其所請,然本司收買馬頭物料至今不絕,又與本路監司同奏,乞隨宜開導口地一帶河槽,務令深闊,並修葺緊急堤岸,釃為二渠。

 

臣觀其指意,雖名為減水,其實暗作回河之計也。

 

且自置修河司以來,使過朝廷應副見錢四十九萬餘貫,其他公私所費,猶不在此數。

 

今歲春夫共得一十萬人,而北流止得三萬,東流獨佔七萬。

 

蓋自來河北只管一河東西兩岸而已。

 

今為分水之故,添為兩河東西四岸。

 

內北流橫添四十五埽,使臣三十四員,河清兵士三千六百餘人,物料七百一十六萬三千餘束。

 

其為耗蠹,何可勝言。

 

蓋都水官吏,專欲成就決不可行之故道,而疵病已行之北流。

 

其欲成就故道,則孫村開河馬頭等役,當罷而不罷。

 

其欲疵病北流,則深州、武強等患,當講而不講。

 

〈建議分水之人,利在深州危急,以顯北河可廢而東流當開,其為不忠,莫甚於此。〉

北京、靈平、陽武諸處危急,實由分水所致,則諱而不言。

 

深、瀛、恩、冀去歲無害,實由北流堤防稍立之功,則指為分水之效。

 

其為罔上,眾所憤歎。

 

臣職在風憲,疾之久矣。

 

近因訪問習知河事之人,頗得其實,采畫成圖,隨事簽貼,指掌可見,今隨劄子上進。

 

臣雖未嘗閱視形勢,然而朝廷大臣亦未嘗按行其地,不可便以都水官吏為信也。

 

欲乞聖慈,特選骨鯁臣僚及左右親信,往河北計會,逐處安撫轉運提刑州縣及北外監丞司員,同共踏行,詳其圖錄,開述利害,保明聞奏。

 

如臣所言不妄,即乞罷分水指揮,廢東流一行官吏役兵,拆去馬頭鋸牙,依上件所陳施行。

 

今年春天,仍並撥付北流開河築堤役使。

 

所貴河朔及鄰路兵民,早獲休息,國家財賦,不至枉費,有豐足之漸,則天下幸甚,天下幸甚!

 

取進止。

 

貼黃:今河上夫役,不過二月半下手,如蒙聖意,允臣所請,伏乞火急差官前去定奪,所貴未役之前早見可否,不誤興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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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39:44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七 中書舍人撰兩府請賀謝表狀十首


【請太皇太后受冊表】

 

臣轍等言:臣等近奉表請太皇太后以時備禮,膺受冊寶,伏奉批答不許者。

 

臣等聞,謙雖盛德,過則失中,禮有必然,義非所避。

 

方旱災未解,則克己安眾,人主之令猷,及神人既和,則備物正名,有國之常法。

 

若乃務於損而不復,有其實而弗居,使禮典不修,則臣子何賴。

 

臣等誠惶誠恐,頓首頓首。

 

伏惟太皇太后陛下,躬任、姒之至德,蹈舜、禹之休功。

 

無為而遐邇自安,不言而忠邪自辨。

 

四海蒙福,三年於今。

 

乃者雨不應時,民斯艱食。

 

然而振廩已責之惠,饑饉所以再生,側身修行之誠,鬼神所以助順。

 

今蠶麥既阜,黍稷可期,人獲安居,朝亦無事,而禮廢不舉,眾將謂何。

 

夫以擁佑神孫,緝熙大業。

 

名號之施,本由其實,文物之盛,複沿其名。

 

夫何嫌疑,固執謙畏。

 

而況遏密之期已極,愛戴之願方深,抑損逾涯,進退無據。

 

臣等重念君父之道不獨為身,其于臣子之謀當使無過。

 

今時日協吉,冊寶告成,卻而不施,自為則至,而使皇帝陛下,不得盡人子之義,百官有司,不得舉人臣之職,此臣等區區竊所未喻也。

 

伏願太皇太后陛下,勉循斯請,以安眾心,仰以奉祖宗之舊儀,俯以為國家之榮觀。

 

臣等無任懇款激切屏營之至,謹奉表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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