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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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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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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17:28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三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二首


【乞分別邪正劄子】

 

臣竊見元祐以來,朝廷改更弊事,屏逐群枉,上有忠厚之政,下無聚斂之怨,天下雖未大治,而經今五年,中外帖然,莫以為非者。

 

惟奸邪失職居外,日夜窺伺便利,規求複進,不免百端遊說,動搖貴近。

 

臣愚竊深憂之。

 

若陛下不察其實,大臣惑其邪說,遂使忠邪雜進於朝,以示廣大無所不容之意,則冰炭同處,必至交爭,薰蕕共器,久當遺臭。

 

朝廷之患,自此始矣。

 

昔聖人作《易》,內陽外陰,內君子外小人,則謂之泰;

 

內陰外陽,內小人外君子,則謂之否。

 

蓋小人不可使在朝廷,自古而然矣。

 

但當置之於外,每加安存,使無失其所,不至忿恨無聊,謀害君子,則泰卦之本意出。

 

昔東晉桓溫之亂,諸桓親党,佈滿中外。

 

及溫死,謝安代之為政,以三桓分蒞三州,彼此無急,江左遂安。

 

故晉史稱安有經遠無競之美。

 

然臣竊謂謝安之於桓氏,亦用之於外而已,未嘗引之於內,與之共政也。

 

向使安引桓氏而置諸朝,人懷異心,各欲自行其志,則謝安將不能保其身,而況安朝廷乎?

 

頃者一二大臣,專務含養小人,為自便之計。

 

既小人內有所主,故蔡確、邢恕之流,敢出妄言,以欺愚惑眾。

 

及確、恕被罪,有司懲前之失,凡在內臣僚,例蒙摧沮。

 

盧秉、何正臣,皆身為待制,而明堂薦子,止得選人。

 

蒲宗孟、曾布所犯明有典法,而降官褫職,唯恐不甚。

 

明立痕跡,以示異同,為朝廷斂怨,此二者皆過矣。

 

故臣以為小人雖決不可任以腹心,至於牧守四方,奔走庶事,各隨所長,無所偏廢,寵祿恩賜,常使彼此如一,無跡可指。

 

此朝廷之至計也。

 

近者朝廷用鄧溫伯為翰林承旨,而台諫雜然進言,指為邪黨,以謂小人必由此匯進。

 

臣嘗論溫伯之為人,粗有文藝,無他大惡,但性本柔弱,委曲従人。

 

方王珪、蔡確用事,則頤指如意;

 

及司馬光、呂公著當國,亦脂韋其間。

 

若以其左右附麗,無所損益,遇便流轉,緩急不可保,信誠不為過也。

 

若謂其懷挾奸詐,能首為亂階,則甚矣,蓋台諫之言溫伯則過,至為朝廷遠慮,則未為過也。

 

故臣願陛下謹守元祐之初政,久而彌堅,慎用左右之近臣,毋雜邪正。

 

至於在外臣子,一以恩意待之,使嫌隙無自而生,愛戴以忘其死,則垂拱無為,安意為善,愈久而愈無患矣。

 

臣不勝區區,博采公議而效之左右。

 

伏乞宣諭大臣,共敦斯義,勿謂不預改更之政,輒懷異同之心,如此而後朝廷安矣。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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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17:59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三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二首


【論執政生事劄子】

 

臣聞宰相之任,所以鎮妥中外,安靖朝廷,使百官皆得任職,賞罰各當其實,人主垂拱無為,以享承平之福,此真宰相職也。

 

臣竊見近者執政進擬鄧溫伯為翰林學士承旨,除命一下,而中書舍人不肯撰詞,給事中封還詔書,禦史全台、兩省諫議,皆力言其不可,議論洶洶,經月不定,而執政之意確然不回。

 

溫伯既仍舊就職,而言者並獲美遷,質之公議,皆不曉其故。

 

若謂執政誠是耶,則給舍台諫並系所選,豈其皆非。

 

若以論者誠非耶,則不加黜責,並獲優寵,進退無據。

 

是以公議皆謂朝廷自知其非,但重於改作而已。

 

今者謗議未息,又複進擬禮部侍郎陸佃、兵部侍郎趙彥若權本部尚書。

 

中書舍人二人複相次封還陸佃之命。

 

臣竊惟此二事,本非朝廷急切之務勢須必行者也。

 

上既不出於人主,下又不起於有司,皆由執政出意用人,致此紛爭。

 

內則皇帝陛下、太皇太后陛下,厭于煩言,焦勞彌月,下則侍従要司,失其舊職,綱紀廢壞。

 

至於賞罰顛倒,頃所未聞。

 

臣不知為政如此,得為鎮妥中外、安靖朝廷者乎。

 

頃者諸曹侍郎缺人,朝廷始擢用諸卿監為權侍郎,蓋以不權侍郎,則本曹公事缺官發遣。

 

如禮、兵諸部,事至簡少,雖無侍郎,但責郎官,亦自可了。

 

況侍郎既具,而複權尚書,此何說也。

 

若謂侍郎久次當遷尚書,臣不知尚書久次當遂遷執政乎。

 

此則為人擇官,而非為官擇人之意也。

 

臣待罪執法,竊慮聖意未經究察,但見執政曆詆有司,而自伸其意,使群臣無由自明,今後更有如此等事,無敢守法,為陛下明白是非者。

 

是以區區獻言,不覺煩瀆,罪當萬死。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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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18:22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三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二首


【論言事不當乞明行黜降劄子】

 

臣聞孟子有言: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

 

故祖宗朝凡任台諫,言而見聽,則居職,言而不用,則黜罷。

 

理之必至,前後悉然。

 

惟有去年台諫論回河不當,言既不従,而言者皆獲美遷。

 

今年複論鄧溫伯不可任翰林承旨,言既不效,而言者亦並進職。

 

雖人臣迫於朝命,黽俯就位,而中外觀望,不知曲直所在,為損不細。

 

誠使朝廷偶有過舉,聞善而改,適足以增開納之光,其或言者論事不當,據法罷免,亦足以示進退之公。

 

今者不辨是非,一加進擢,朝廷則負諱過便私之毀,臣下則被苟簡懷祿之非。

 

風俗漸成,士節陵替,載之史冊,不為美事。

 

臣今待罪執法,才力疲軟,何能發明。

 

然在職思憂,不敢不勉,若所言中理,望陛下力賜主張,行之無吝。

 

一有不當,亦乞明加流竄,以懲妄言。

 

惟乞勿為隱忍包含之計,使臣主俱受其謗,不勝幸甚。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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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18:57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三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二首


【再論分別邪正劄子】

 

臣今月二十二日延和殿進呈劄子,論君子小人不可並處朝廷,因複口陳其詳,以瀆天聽。

 

竊觀聖意,類不以臣言為非者。

 

然天威咫尺,言詞迫遽,有所不盡。

 

退伏思念,若使邪正並進,皆得與聞國事,此治亂之機,而朝廷所以安危者也。

 

臣誤蒙聖恩,典司邦憲,臣而不言,誰法救其失者。

 

謹複稽之古今,考之聖賢之格言,莫不謂親近君子,斥遠小人,則人主尊榮,國家安樂;

 

疏外君子,進任小人,則人主憂辱,國家危殆。

 

此理之必然,而非一人之私言也。

 

故孔子論為邦,則曰:放鄭聲,遠佞人。

 

子夏論舜之德則曰:舉皋陶,不仁者遠。

 

論湯之德則曰:舉伊尹,不仁者遠。

 

諸葛亮戒其君則曰:親賢臣,遠小人,此前漢所以興隆也;

 

親小人,遠賢臣,此後漢所以傾頹也。

 

凡典冊所載,如此之類不可勝紀。

 

至於《周易》所論,尤為詳密,皆以君子在內,小人在外,為天地之常理;

 

小人在內,君子在外,為陰陽之逆節。

 

故一陽在下,其卦為《複》,二陽在下,其卦為《臨》。

 

陽雖未盛,而居中得地,聖人知其有可進之道。

 

一陰在下,其卦為《姤》,二陰在下,其卦為《豚》,陰雖未壯,而聖人知其有可畏之漸。

 

若夫居天地之正,得陰陽之和者,惟《泰》而已。

 

《泰》之為象,三陽在內,三陰在外。

 

君子既得其位,可以有為;

 

小人奠居於外,安而無怨。

 

故聖人名之曰《泰》。

 

《泰》之言安也,言惟此可以久安也。

 

方《泰》之時,若君子能保其位,外安小人,使無失其所,則天下之安未有艾也。

 

惟恐君子得位,因勢陵暴小人,使之在外而不安,則勢將必至反復。

 

故《泰》之九三則曰:無平不陂,無往不復。

 

竊惟聖人之戒,深切詳盡,所以誨人者至矣。

 

獨未聞以小人在外,憂其不悅,而引之於內,以自遺患者也。

 

故臣前所上劄子,亦以謂小人雖決不可任以腹心,至於牧守四方,奔走庶務,各隨所長,無所偏廢,寵祿恩賜,彼此如一,無跡可指,如此而已。

 

若遂引而置之於內,是猶畏盜賊之欲得財,而導之於寢室,知虎豹之欲食肉,而開之以坰牧,天下無此理也。

 

且君子小人勢同冰炭,同處必爭。

 

一爭之後,小人必勝,君子必敗。

 

何者,小人貪利忍恥,擊之難去。

 

君子潔身重義,知道之不行,必先引退。

 

故古語曰: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

 

蓋謂此矣。

 

昔先皇帝以聰明聖智之資,疾頹靡之俗,將以綱紀四方,追跡三代。

 

今觀其設意,本非漢、唐之君所能仿佛也。

 

而一時臣佐,不能將順聖德,造作諸法,率皆民所不悅。

 

及二聖臨禦,因民所願,取而更之,上下忻慰。

 

當此之際,先朝用事之臣,皆布列於朝,自知上逆天意,下失民心,彷徨踧躇,若無所措,朝廷雖不斥逐,其勢亦自不能複留矣。

 

尚賴二聖慈仁,不加譴責,而宥之于外,蓋已厚矣。

 

今者政令已孚,事勢大定,而議者惑於浮說,乃欲招而納之,與之共事,欲以此調停其黨。

 

臣謂此人若返,豈肯徒然而已哉。

 

必將戕害正人,漸復舊事,以快私忿。

 

人臣被禍,蓋不足言,而臣所惜者,祖宗朝廷也。

 

蓋自熙寧以來,小人執柄,二十年矣。

 

建立党與,佈滿中外,一旦失勢,晞覬者多。

 

是以創造語言,動搖貴近,脅之以禍,誘之以利,何所不至。

 

臣雖不聞其言,而概可料矣。

 

聞者若又不加審察,遽以為然,豈不過甚矣哉。

 

臣聞管仲治齊,奪伯氏駢邑三百,飯蔬食,沒齒無怨言。

 

諸葛亮治蜀,廢廖立、李嚴為民,徙之邊遠,久而不召,及亮死,二人皆垂泣思亮。

 

夫駢、立、嚴三人者,皆齊、蜀之貴臣也。

 

管、葛之所以能戮其貴臣,而使之無怨者,非有它也,賞罰必公,舉措必當,國人皆知其所與之非私,而所奪之非怨。

 

故雖仇讎,莫不歸心耳。

 

今臣竊觀朝廷用舍施設之間,其不合人心者尚不為少,彼既中懷不悅,則其不服固宜。

 

今乃直欲招而納之,以平其隙,臣未見其可也。

 

《詩》曰:無競維人,四方其訓之。

 

陛下誠以異同反復為憂,惟當久任才性忠良、識慮明審之士,但得四五人常在要地,雖未及皋陶、伊尹,而不仁之人知自遠矣。

 

故臣願陛下斷自聖心,不為流言所惑,毋使小人一進,後有噬臍之悔,則天下幸甚,天下幸甚。

 

臣既待罪執法,若見用人之失,理無不言,言之不従,理不徒止。

 

如此則異同之跡,亦複著明,不若陛下早發英斷,使彼此泯然跡可見之為善也。

 

臣受恩深重,輒敢先事獻言,罪合萬死,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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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三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二首


【再論熙河邊事劄子】

 

臣近以熙河帥臣範育與其將吏種誼、種樸等,妄興邊事,東侵夏國,西挑青唐,二難並起,釁故莫測,乞行責降。

 

至今未蒙施行,臣已別具論奏。

 

臣竊複思念熙河邊釁,本由誼、樸狂妄,覬幸功賞。

 

今育雖已去,而誼、樸猶在,新除帥臣葉康直,又複人才凡下。

 

以臣度之必不免觀望朝廷,為誼、樸所使。

 

若不並行移降,則熙河之患猝未可知,加以朝廷論議,亦自不一。

 

臣請詳陳本末,而陛下察之。

 

昔先帝始開熙河,本無蘭州,初不為患。

 

及李憲違命,創築此城。

 

因言若無蘭州,熙河決不可守。

 

自取蘭州,又已十餘年。

 

今日欲築質孤、勝如,以侵夏國良田,遂言若無質孤、勝如,蘭州亦不可守。

 

輾轉生事,類皆浮言。

 

蓋以邊防無事,將吏安閒,若不妄說事端,無以邀求爵賞。

 

此則邊人之常態,而自古之通患也。

 

今若試加詰問,理則自窮。

 

何者,二寨廣狹幾何,所屯兵甲多少,夏人若以重兵掩襲,其勢必難保全。

 

既克二城,乘勝以擊蘭州,則蘭州之危何異昔日。

 

今朝廷不究其實,而輕用其言,以隳大信。

 

夏國若因此不順,外修朝貢,以收賜予之利,內實作過,以收鹵獲之功。

 

臣恐二寨所得地利,殊未足以償。

 

此臣所謂質孤、勝如決不可城者,由此故也。

 

昔先帝綏禦西蕃。

 

董氈老而無子。

 

趙醇忠,其族子也,先帝嘗遣苗履多持金幣以醇忠見之。

 

是時聖意蓋有在矣。

 

事既不遂,而董氈昏病,遂為阿裏骨所殺。

 

阿裏骨本董氈之家奴,先亂其家,次取其國。

 

董氈之臣,如鬼章,溫溪心等皆有不服之志,此實一時之機會也。

 

是時朝廷若因機投隙,遣將出兵,擁納醇忠,則不世之功庶幾可立。

 

而一時大臣不知出此,遞以旄鉞寵綏篡奪之臣,使得假中國爵命之重,以役屬蕃部。

 

臣主之勢,由此而堅。

 

然自是以來,頗亦外修臣節,未顯背畔之跡。

 

而育等欲於此時複舉前策,蓋已疏矣。

 

昔曹公既克張魯,劉曄言於公曰:公既舉漢中,蜀人望風破膽。

 

劉備得蜀日淺,蜀人未恃也。

 

誠因其傾而壓之,蜀可傳檄而定。

 

若小綏之,蜀人既定,據險守要,不可犯矣。

 

公不従,居七日,聞蜀中震動,公以問曄。

 

曄曰:今已小定,未可擊也。

 

夫機會一失,七日之間,遂不可為。

 

今乃於數年之後,追行前計,亦足以見其暗於事機而不達兵勢矣。

 

臣聞種諤昔在先朝以輕脫詐誕,多敗少成,常為先帝所薄。

 

今誼、朴為人,與諤無異。

 

誼於頃歲偶以勁兵掩獲鬼章,以此自負。

 

而西蕃懲於無備,久作提防,亦無可乘之勢。

 

況育自到任,屢陳此計。

 

咫尺蕃界,誰則不知。

 

臣謂兵果出境,必有不可知之憂矣。

 

兼聞近日擅招青唐蕃部,數以千計,納之則本無朝旨,未有住坐之處,卻之則於彼為畔,必被屠戮之苦。

 

據此專擅,罪名不輕。

 

臣不曉朝廷曲加保庇,其意安在。

 

若不並行責降,臣恐朝廷之憂,未有艾也。

 

借使阿裏骨因此怨叛,結連夏人,同病相恤,更出盜邊,羽書交馳,勝負未決。

 

當此之時,大臣相顧,不敢任責,而使聖君、聖母憂勞于帷幄之中,雖食主議者之肉,複何益乎。

 

臣所謂阿裏骨決不可取者,由此故也。

 

凡此二事,皆國家安危、邊民性命所系,禍機之發,間不旋踵。

 

故臣願陛下蚤發英斷,黜此三人。

 

外則使異域知此狂謀本非聖意,易以招懷。

 

內則使邊臣知賞罰尚存,不敢妄作。

 

此當今所宜速行者也。

 

然臣尚謂熙河遭此破壞,彼此相疑,卻欲招納,令就平帖,非得良帥,未易安也。

 

臣觀葉康直之為人,深恐未足倚仗。

 

何者,康直頃緣權貴所薦,節制秦鳳。

 

秦鳳邊面至狹,號為無事,而康直於前年冬,無故展修甘穀城,致令夏國大兵壓境。

 

兵役已集,康直恐懼,不敢興功,妄以地凍請於朝廷。

 

役既不成,虜兵乃去。

 

既無將帥靖重之略,而當熙河搖動之秋,臣恐陛下西顧之憂未可弭也。

 

要須徙置他路,更命熟事老將以領熙河,仍特賜戒敕,使知朝廷懷柔遠人,不求小利之意。

 

如此而邊患庶幾少息矣。

 

取進止。

 

貼黃:葉康直頃歲差知秦州,中書舍人曾肇、諫議大夫鮮于侁皆言康直昨因兵興,調發芻糧,一路騷然,及合兒男掘取窖藏,斛鬥貨賣,及建言欲由涇原路入界,和雇車乘人夫,為知永興軍呂大防所奏,有違詔敕。

 

先帝欲深置於法,康直素事李憲,憲營救得免。

 

按其為人如此。

 

今熙河方反側未安,而付之此人,中外知其不可也。

 

種朴昔因永樂複師之後,父諤權領延安之日,與其親戚徐勳矯為諤奏,妄自保明勞效,仍邀取諸將賂遺,並奏其功。

 

先帝覺其奸詐,欲加極典,既而釋之,並特降官、落職停替。

 

諤因此憂恚,發病至死。

 

狂妄如此,若不加貶責,臣恐熙河終未寧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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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三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二首


【再論舉台官劄子】

 

右臣等近准尚書省劄子,勘會禦史中丞蘇轍、侍御史孫升同舉到監察禦史貳員,內壹員不曾實曆通判,不應條,壹員與執政官礙親。

 

七月八日,三省同奉聖旨,令蘇轍、孫升同別舉官二員聞奏者。

 

檢會元祐三年六月九日尚書省劄子,三省同奉聖旨,左右司諫、左右正言、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並用升朝官通判資序實曆一年以上人,舉官准此。

 

臣等竊見後來所用諫官,如吳安詩、劉唐老、司馬康三人,並非實曆通判之人,緣上件所降朝旨,系諫官禦史並用實曆通判一年,即無分別。

 

今來人才難得之際,若台官獨拘苛法,必至闕官。

 

況自立法以來,前後本台及兩制官,並不曾舉到實曆通判可用一人以塞明詔,足見此法難以久行。

 

伏乞特依近用諫官體例,於臣等前來所舉人中,選擇除用,免致言語之官久闕不補,於體不便。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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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三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二首


【三論熙河邊事劄子】

 

臣近論奏範育以措置邊事乖方,召還為戶部侍郎,賞罰倒置,乞行責降。

 

仍乞罷種誼、種朴本路差遣。

 

更擇熙河帥臣,使之懷柔異類,謹修邊備。

 

雖蒙聖旨罷育戶部,而使還領熙河,其于邊事,一皆如故。

 

臣方以為憂,旋聞質孤、勝如二寨,近日已為夏人出兵平蕩。

 

臣本儒生,不習軍旅,妄以人情揆度,以為熙河創於見非守把之地,修築莊寨,理既不直,必生邊患。

 

言未絕口,而夏國之兵既已破城而歸矣。

 

臣謹案二寨,雖昔嘗興置,至元豐五年,並已廢罷,與囉兀、永樂等城無異。

 

今欲複行修築,生事致寇,理在不疑。

 

而熙河諸將意欲侵奪良田,收耕獲之利以守蘭州,而不顧夏國爭占之害,計其所得,不補所亡。

 

不待臣言,事已可驗。

 

然臣竊謂夏國所遣坤成使臣適至京師,而國中遂敢舉兵攻城略無所忌者,意謂築城之役曲在熙河,雖朝廷之重,亦必不敢無名苛留其使故也。

 

邊計一失,遂為夷狄所侮,可勝歎哉!

 

如臣愚見,謂宜速擇良帥,俾往綏靖一路,至如聚糧添屯之類,亦必隨事應副,以備不虞。

 

今育與誼、樸猶在本路,觀其輕敵無謀,貪功希賞,必更妄起事端以蓋前失,關、陝之憂未可知也。

 

況育等欲納趙醇忠,謀已宣露,為阿裏骨所怨。

 

二難交至,可無慮乎。

 

昔李德裕議討劉稹,同列有異議者,德裕請曰:有如不利,臣請以死塞責。

 

今中外皆謂守信固盟,中國之利,若大臣有欲專任育等不顧邊患者,臣願陛下以德裕之請要之。

 

若能如此,即用其計,事定之日,按行賞罰,則朝廷綱紀,庶幾尚在。

 

取進止。

 

貼黃:臣竊見朝廷久不明辨是非必行賞罰,故群臣輕易造事。

 

去年議回黃河,所費兵夫物料不可勝計,功卒不成。

 

而議者仍舊在職,略無責問。

 

臣下習見朝廷刑政如此,故敢輕造邊釁。

 

臣乞陛下以河事為戒,與大臣熟議,必令任責不辭,然後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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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分別邪正劄子】

 

臣聞聖人之德,莫如至誠,至誠之功,存於不息。

 

有能推至誠之心,而加以不息之久,則天地可動,金石可移,況於斯人,誰則不服?

 

臣伏見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隨時弛張,改革弊事,因民所惡,屏去小人。

 

天下本無異心,群黨自作浮議。

 

近者德音一發,眾心渙然,正直有依,人知所向。

 

惟二聖勿移此意,則天下誰敢不然。

 

衛多君子,而亂不生,漢用汲黯,而叛者寢。

 

苟存至誠不息之志,自是太平可久之功。

 

此實社稷之福,天下之幸也。

 

然臣以謂昔所柄任,其徒實蕃,布列中外,豈免窺伺。

 

若朝廷施設必當,則此輩覬望自消。

 

昔田蚡為相,所為貪鄙,則竇嬰、灌夫睥睨宮禁,僥倖有功。

 

諸葛亮治蜀,行法廉平,則廖立、李嚴雖流徙邊郡,終身無怨。

 

此則保國寧人之要術,自古聖賢之所共由者也。

 

臣竊見方今天下,雖未大治,而祖宗綱紀具在,州郡民物粗安。

 

若朝廷大臣正己平心,無生事邀功之意,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則心自定。

 

雖有異黨,誰不歸心。

 

向者異同反復之憂,蓋亦不足慮矣。

 

但患朝廷舉事,類不審詳。

 

曩者黃河北流,正得水性,而水官穿鑿,欲導之使東,移下就高,汩五行之理。

 

及陛下再遣官吏按視,知不可為,猶或固執不従。

 

經今累歲,回河雖罷,減水尚存,遂使河朔生靈財力俱困。

 

今者西夏青唐,外皆臣順,朝廷招徠之厚,惟恐失之。

 

而熙河將吏,創築二堡,以侵其膏腴,議納醇忠,以奪其節鉞。

 

功未可覬,爭已先形。

 

朝廷雖知其非,終不明白處置,若遂養成邊隙,關、陝豈複安居。

 

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正已平心,無生事邀功之意者也。

 

昔嘉祐以前,鄉差衙前,民間常有破產之患。

 

熙寧以後,出賣坊場以雇衙前,民間不復知有衙前之苦。

 

及元祐之初,務於復舊,一例複差,官收坊場之錢,民出衙前之費,四方驚顧,眾議沸騰,尋知不可,旋又複雇。

 

雇法有所未盡,但當隨事修完。

 

而去年之秋,複行差法,雖存雇法,先許得差。

 

州縣官吏利在起動人戶,以差役為便。

 

差法一行,即時差足。

 

雇法雖在,誰複肯行。

 

臣頃奉使契丹,道出河北,官吏皆為臣言:豈朝廷欲將賣坊場錢別作支費耶。

 

不然,何故惜此錢而不用,殫民力以供官。

 

此聲四馳,為損非細。

 

又熙寧雇役之法,三等人戶,並出役錢,上戶以家產高強,出錢無藝,下戶昔不充役,亦遣出錢,故此二等人戶不免咨怨。

 

至於中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錢不多,雇法之行,最為其便。

 

及元祐罷行雇法,上下二等欣躍可知,惟是中等則反為害。

 

臣請且借畿內為比,則其餘可知矣。

 

畿縣中等之家,大率歲出役錢三貫,若經十年,為錢三十貫而已。

 

今差役既行,諸縣手力最為輕役,農民仕官,日使百錢,最為輕費。

 

然一歲之用,已為三十六貫,二年役滿,為費七十餘貫。

 

罷役而歸,寬鄉得閒三年,狹鄉不及一歲。

 

以此較之,則差役五年之費,倍於雇役十年所供。

 

賦役所出,多在中等,如此安得民間不以今法為害而熙寧為利乎。

 

然朝廷之法,官戶等六色役錢,只得支雇役人,不及三年處州役,而不及縣役,寬剩役錢,只得通融鄰路鄰州,而不得通融鄰縣。

 

人戶願出錢雇人充役者,只得自雇,而官不為雇。

 

如此之類,條目不便者非一。

 

故天下皆思雇役,而厭差役,今五年矣。

 

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者也。

 

臣以聞見淺狹,不能盡知當今得失。

 

然四事不去,如臣等輩猶知其非,而況于心懷異同、志在反復、幸國之失有以藉口者乎。

 

臣恐如此四事,彼已默識於心,多造謗議,待時而發,以搖撼眾聽矣。

 

伏乞宣喻執政,事有失當,改之勿疑,法或未完,修之無倦。

 

苟民心既得,則異議自消。

 

陛下端拱以享承平,大臣逡巡以安富貴,海內蒙福,上下所同,所有衙前差役二事,臣言根究詳悉,續具聞奏。

 

臣不勝區區,冒昧聖聽,伏俟誅譴。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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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1:50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四論熙河邊事劄子】

 

臣論範育、種誼等不可留在熙河章三上矣,而朝廷不従。

 

臣亦言之不已,不審陛下亦嘗察其故否。

 

臣初論育措置邊事失當,不合遷戶部侍郎,朝廷既追寢成命,臣亦粗可以塞言責矣。

 

育知熙州,誼知蘭州,皆非今日之命。

 

臣雖不言,于臣執事,非有害也。

 

而臣再三幹瀆聖聽,誠有說也。

 

方今皇太后陛下聽政于帷幄之中,皇帝陛下育德于恭默之後,欲以仁複天下則有餘,欲以武服四夷則不足。

 

利在安靖,不利作為,而大臣欲聽育等狂謀,以興邊事,使夏人由此失和,兵難不解。

 

當此之時,欲相率持羽檄,決計於簾前。

 

此臣所以寒心者一也。

 

元祐以來,朝廷懷柔夏人如恐不及,地界之議將成而絕者屢矣。

 

頃者朝命許以二十裏為界,彼既忻然聽従,而熙河幸其聽従之間,於四十裏之外,修築已廢舊寨,奪其必爭膏腴之地。

 

板築未移,戎馬即至,而二城不守矣。

 

今若不問枉直所在,興忿恚之師,為必取之計,則關、陝兵禍,漸不可知。

 

若自知不直,雖不復爭,而留育等守之,一則夏國懷疑,終不信向,二則育等狷憤,恥功不遂,妄造事端,以蓋前失,患終不弭。

 

況複育等既結阿裏骨之怨,二隙交構,勢尤可虞。

 

此臣所以寒心者二也。

 

非此二事憂患迫切,育等瑣瑣,臣肯屢以為言哉。

 

然臣所言,於育等三人,亦止是各移降差遣,及育作待制差緩數年而已,于其私計無多損也。

 

臣愚以謂方論國事,宜且先公後私,以全大計。

 

不勝區區孤忠憂國,再三幹瀆天聽,甘俟斧鉞。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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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2:41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論吏額不便二事劄子】

 

臣頃于門下中書後省詳定吏額文字,已具進呈,後來都省吏額房,別加改定施行。

 

其間二事,最為不便,人情不悅,是致六曹寺監吏人前後經禦史台論訴者不一,本台亦曾為申請,終未見果決行下。

 

臣既昔手綜其事,今又目睹所訴,理難默已,謹具條例如後:一、自官制以來,六曹寺監吏額累經增添,人溢於事,實為深弊。

 

臣既詳定,即依先降指揮取逐司已行兩月生事,分定七等,因其分厘,以立人數。

 

然是時逐司之吏僅三千人,皆懼見沙汰,不肯供具。

 

臣遂稟白三省執政,言事幹眾人,既懷疑懼,文字必難取索,雖或以朝廷威勢,逼令盡供,及至裁損,必致紛競,於體不便。

 

不若且據事實,立成定額,俟將來吏人年滿轉出,或死亡事故,更不補填,及額而止。

 

如此施行,不過十年,自當消盡。

 

雖稍似稽緩,然見在吏人,知非身患,必自安心,極為隱便。

 

當時執政,率皆許諾,遂於元祐二年十一月內具狀申尚書省,其略曰:今來參定吏額,本欲稱事立額,量力制祿,唯務人人效實,事務相稱,即非苟要裁損人額及減廩祿。

 

縱人額實有可損,亦俟他日見闕不補,即非便於法行之日徑有減罷。

 

若非朝廷特降指揮,曉諭本意,終恐人情不以為信,致供報不實,虛陷罪名。

 

尋准當月九日尚書省劄子,奉聖旨,依所申,臣等遂備坐出榜,曉示逐司。

 

自此數月之間,文字齊足,方得裁損成書,卻被吏額房違廢上件聖旨指揮,將所減人數便行裁撥。

 

失此信令,人情洶洶。

 

又緣此任永壽等得騁其私意,近下人吏惡為上名所壓者,即為撥上名于他司,〈侍郎左選為下名,樂毅在吏額房,故為撥上名,孔仲卿等於考功之類是也。〉

閑慢司分,欲遷入要局者,即自寺監撥入省曹。

 

〈于大理寺撥任永壽親情信中立等十人,入考功之類是也。〉

任情紛亂,弊幸百出,由此舊人多被排斥,以至失所。

 

凡所訴說,前狀已具開陳。

 

下則眾口怨謗,感傷和氣,上則朝廷失此大信。

 

今後雖有號令,誰複聽従。

 

臣今欲乞只依前件聖旨,將所損人額直候他日見闕不補,見在人數且依舊安存。

 

況尚書左選,撥到兵部手分,近已准都省指揮,撥遣歸元來去處,伏乞檢會此例,一體施行。

 

一、六曹寺監吏人,多系官制以前諸司名額,其請受多少,及遷轉出職,遲速高下,各各不同。

 

及官制後來,分隸逐司,一司之中,兼有舊日諸司之吏。

 

臣詳定之日,與眾官商量,以謂若將舊日諸司之吏,納入今日逐司名額,則其請受遷轉出職,參差不齊,理難均一。

 

盡將逐司數種體例並為一法,其勢非薄即厚,非下即高,若不虧官,必至虧私。

 

虧官則默而不言,虧私則不免爭訴,俱為不便。

 

況今舊司吏人並權新額請受,許従多給,遷補出職,皆依舊司,並有見行條貫。

 

若且依此法,可以不勞而定,及吏額房創意改更,務欲一例従新,以顯勞效。

 

遂除見理舊司遷轉,已補最上一等名目,見理年選,更無遷轉職名之人,即聽依舊條出職。

 

若就遷試補填闕者,令候降到新法施行,所有依舊司遷補出職指揮,更不行用。

 

切緣舊諸司吏人,根源各別,立法不同,不可概以一法。

 

新法雖工,止於一法而已,以待新法吏人則可;

 

以待舊法吏人則不幸者必眾。

 

求其無訟,不可得矣。

 

見今刑部田舜賢等,經台理訴勢必難抑,欲乞止依後省所用舊條,庶幾便可止絕。

 

右臣聞孔子論為政之本,欲去兵去食而存信,曰: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今初議吏額,群吏疑懼,陛下與二三大臣既令臣等明出榜示,告以將來雖有所損,直候見闕不補。

 

聖旨明白,人謂信然,競出所掌文案,輸之有司。

 

臣等賴之以立條例,曾未逾歲,書入他司。

 

凡有所損,即行裁撥,棄置大信,略無顧惜。

 

此正先聖之所禁也。

 

兼前件二事,如後省所定,皆人情所便,極為易行。

 

如吏額房所定,皆人情所不便,極為難守。

 

今棄易即難,以招詞訴,又政事之大失也。

 

仗乞聖慈,速命有司改従其易,以安群吏之志。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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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3:02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乞差官權戶部劄子】

 

臣伏以戶部財賦出入之地,天下之劇曹而民之司命也。

 

一日不治,百日將亂。

 

今權尚書梁燾方辭免不出,而兩侍郎皆新除未到,獨一韓宗道以刑部兼權。

 

則是平日四人職事,並在一人。

 

況刑部事繁,宗道之入戶部,止及半日而已。

 

本部官吏,自來日出視事,幾至日沒而罷。

 

今既無所統領,郎官多相隨早出,及議論不一。

 

凡事無所取決,以致文移壅滯,囚禁稽留。

 

臣愚以謂方正官未到之間,當更差一二人,時暫權攝。

 

今學士給舍共有六人,職事稀簡,宜擇詳熟吏事者,俾權其職,庶幾財賦重事不至曠廢。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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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3:24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三論舉台官劄子】

 

臣近准敕與孫升同舉監察禦史二人,尋准尚書省劄子,以一員不曾實曆通判,令別舉官聞奏。

 

臣檢會元祐三年六月八日聖旨,左右司諫、左右正言、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並用升朝官通判資敘實曆一年以上人,舉官准此。

 

臣竊觀上條,本為朝廷除授而設。

 

後來朝廷升除諫官,如吳安詩、劉唐老、司馬康三人,皆未曾實曆,遂再奏乞比附施行。

 

尋又蒙尚書省劄子,令依條別舉。

 

臣退複思念,豈以除諫官皆出聖意,故得不依條法,舉台官出於有司,故不得援例耶。

 

竊惟前件三人,惟司馬康故相光之子,光被眷任最深,康亦素有清譽,或為二聖所知。

 

至於吳安詩、劉唐老此二人者,何緣得被聖眷,若非大臣進擬,或密有薦導,陛下何緣知之。

 

竊謂本台所舉,亦合依例施行,況朝廷前後所用百官亦多不應格,豈固違法,蓋不得已也。

 

若獨於台官固執近法,中外必以為疑。

 

伏乞檢會前奏,早賜施行。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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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3:51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論堂除太寬劄子】

 

臣頃權吏部尚書,竊見京朝官以上,皆使一年以上闕,大小使臣及選人,皆使二年以上闕。

 

雖闕少員多,事不得已,而待闕之人,已不免咨怨。

 

近者複見堂除人亦有待闕及一年以上者,人情驚駭,昔所未見。

 

蓋祖宗朝堂除舊例,皆見闕然後差除,因事然後超擢,所除既有限量,故用闕不至久遠。

 

近歲監司以上,員數至多,而猥更擢人,以至衍溢,所擢未必勝舊,徒使監司闕額,不足以應副來者而已。

 

至於知州以下,舊人未減,新人日增。

 

蓋由幹謁成風,除授無法,雖稱以才擢用,其實未免緣故。

 

至於待闕久近,所任閑劇,眾口譏評,皆為之說。

 

只如開封司錄,舊用曆知州人,頃自郭晙之後,未及三年,而迭用陳該、張淳、陳元直三人,率皆資望輕淺,政績未聞,已見新故相代。

 

輕用堂除,於此可見。

 

及諸寺丞,例亦如此。

 

臣欲乞今後謹守祖宗故事,凡堂除皆俟有闕方差。

 

且將見今堂除人輪環充補,其新擢用者,皆須功譽顯著,然後得差。

 

蓋用人之法,要須員闕相當,未聞無闕添人謂之擢才濟用者也。

 

如此數歲,若見闕稍多,然後量闕選才,理無不可。

 

庶使堂除官吏不復待闕,與辦選稍異,亦旌勸之義也。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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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4:25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論前後處置夏國乖方劄子】

 

臣前後四次論熙河處置邊事乖方,乞移範育、種誼差遣,至今未蒙施行。

 

然臣前所論,止言見今措置之非,未及已往根本之失。

 

若默而不言,竊恐聖明尚有未矚,再三煩瀆,罪合萬死。

 

臣竊觀朝廷前後指揮,方夏人倡狂,寇鈔未已,則務行姑息,恐失其心;

 

及夏人恭順,朝貢以時,則多方徼求苟欲自利。

 

以此,凡所與奪,多失其宜。

 

何者,元祐三年,朝廷遣使往賜策命,而夏人公然桀傲,不遣謝使,再遣兵馬蹂踐涇原。

 

朝廷方務遵養,不復誅討。

 

於四年始複遣使,奏乞以所賜四寨易塞門、蘭州。

 

朝廷雖不聽其所乞,然即為改易前詔,不候分畫地界,先以歲賜予之。

 

仍令穆衍以三省密院意旨開喻來使,及言所納永樂陷沒人口,既經隔歲月,或與元數不同,並許據數交割。

 

及所立界至,雖有自來遠近體例,或山斜不等,不許邊臣固執爭占。

 

凡此三事,皆夏人奏請之所不及,而朝廷迎以與之者也。

 

及鄜延路乞依夏人所請,用綏州舊例,以二十裏為界,十裏之間,量築堡鋪,十裏之外,並為荒閑,近黃河者仍以河為界。

 

朝廷一一聽之。

 

臣竊見先朝分畫綏州之日,界至遠近,責令帥臣相度保明,往反審實,乃従其說。

 

今所畫界,首起鄜延,經涉環慶、涇原、熙河四路,朝廷更不委逐路審複,即以延安一路所見便利,指喻夏人。

 

號令一布,無由複反,至今夏人執以為據。

 

此則臣所謂朝廷方夏人倡狂,寇鈔未已,則務行姑息,恐失其心者也。

 

至於熙、蘭所請,欲以蘭州黃河之北二十裏為界。

 

臣竊謂過河守把,勢已艱難,侵佔蕃地,理尤不可。

 

仰料朝旨,必不敢依。

 

唯所言定西、通西、通渭等城外弓箭手耕種地,遠者七八十裏,近者三四十裏,不可以二十裏為界。

 

邊臣雖為此說,然議者或謂蘭州每遣弓箭手耕種此地,輒為夏人所殺,若言已有耕者,則弓箭手必有名籍,所得租課,歲入幾何,二說相違,理難遙度。

 

要須以此先與夏人商議,各従逐路之便,不可以二十裏一概許之。

 

朝廷既失先事籌量,及號令已行,乃欲追悔,先後皆失,遂生厲階。

 

而熙河帥臣與其將佐,乃敢不候朝旨,於元請之外,修勝如、質孤二寨。

 

二寨既于元豐五年廢罷,具載《九域圖志》。

 

見今無使臣兵馬住坐,而妄謂夏人舊系守把,朝廷従而助之,以《九域圖志》為差論,以吏部見差管句二寨弓箭手、道路巡檢使臣為守把。

 

臣謂苟以此誑惑中朝士人可耳,若欲以此塞夏人之口而伏其心,恐未可也。

 

此則臣所謂朝廷方夏人恭順,朝貢以時,則多方徼求,苟欲自利者也。

 

然臣竊妄料朝廷之意,勝如、質孤二寨必難議再修,定西、通西、通渭三寨二十裏以上界至,亦無以取必于夏國。

 

蓋朝廷歲賜大利,既於無事之時,空以與人,及此緩急,無以為重,所謂差之毫釐,謬以千里者也。

 

然則地界之事,要必相持不決。

 

遇有朝貢,使介複來。

 

秋冬之交,賊馬肥健,時出寇略,受侮夷狄,何時已耶。

 

如臣愚見,欲乞檢會前奏,移降育、誼置之他路,別擇名將,謹守大信,且修邊備,本路疆界之議,實非見今守把者可推以與之,以信前約,其他則令推公心,具長久計條例聞奏。

 

然後朝廷擇而行之,則熙河尚可得而安也。

 

今臣觀朝廷,初無定議,方熙河邊釁之作也,急召帥臣,置之戶部。

 

及臣言賞罰失當,則急複遣育還帥熙河。

 

至如種樸,本與育、誼共造邊隙,今乃移朴涇原,獨留育、誼。

 

若以召育為是,則今遣之為非矣;

 

若以移樸為當,則獨留育、誼為失矣。

 

政令如此,終安適従。

 

徒遣孫路、穆衍之流,往彼相度,朝廷大計,豈可取決衍等之口,萬一敗事,雖戮衍等,何補于國!

 

臣前上言:唐李德裕議討劉稹,同列有異議者,德裕請曰:有如不利,臣請以死塞責。

 

今中外皆謂守信固盟,中國之利。

 

若大臣有欲專任育等不顧邊患者,臣願陛下以德裕之請要之。

 

若能如此,即用其計,事定之後,案行賞罰。

 

今臣言已竭,勢不能回,不審陛下嘗以臣前說要之否。

 

邊事至重,安危未可知,唯陛下留神而已。

 

臣以孤忠,誤蒙拔擢,不敢不盡所懷,以孤任使。

 

然觸犯者眾,死有餘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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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論所言不行劄子】

 

臣七月二十四日、今月八日,兩次面奏熙河路範育、種誼等違背大信,貪功生事,以速邊患,乞移降他路,更選帥臣,俾之鎮守。

 

臣方奏對間,蒙太皇太后再三宣諭,以臣言為是。

 

然至今多日,但見種樸一人移涇原路勾當公事。

 

至於育、誼,並未見移動。

 

臣竊伏思念,人臣言事,不患聖意不回,患在聖意已回,而大臣固執,事輒中止。

 

何者,聖意不回,惟當再三開陳,期於必悟。

 

若聖意已回,而大臣不可,事不得行,則是君權已移,上下倒置,雖欲納忠,何益於事。

 

此臣所以晝夜憂懼,欲言而複止者也。

 

昔齊桓公游于郭,問郭公之所以亡,其父老對曰:以善善而惡惡。

 

桓公曰:善善而惡惡,此賢君也,而何故亡?

 

父老曰:善善而不能用,惡惡而不能去,此其所以亡也。

 

今陛下以臣言為是而不用,以大臣為非而必聽,臣竊惑之。

 

且陛下雖處帷幄之中,實攬人主之事,今依違退托,專聽大臣,事有未安,誰受其弊。

 

故臣以為居其位而不任其事,任其事而不斷其是非者,古今未嘗有也。

 

臣以非才,誤蒙擢用,盡忠獻言,上牾大臣,下牾邊吏,其所以再三論列,不為身計者,誠以為外可以利民,而內可以報國故也。

 

今所言不従,空結怨怒,無補于國,臣雖狂愚,何苦而為此哉。

 

臣恐忠臣自此結舌,不敢複以至言聞于陛下矣。

 

去年之冬,陛下知回河之失,深詔大臣,罷東流之役。

 

天語惻怛,中外具聞。

 

而大臣奉行不得其半,雖罷回河之名,仍存減水之實,鋸牙、馬頭,率皆如故,意幸漲水之至,河或可回。

 

然今日觀之,終複何益。

 

是以眾議皆謂陛下聖明察物,照見千里之外,而號令不行,未見成效。

 

是時臣奉使契丹,還奏其事,此章具在,可複視也。

 

今熙河邊事,大略類此,若使聖意又為大臣所沮,則君權愈奪,臣勢愈張,養之不已,後將益甚。

 

及其事極難忍,而後制之,則傷君臣之恩,失朝廷之體。

 

不若今制其漸,使事無所失,而臣亦獲安之為善也。

 

臣不勝區區,為國遠慮,觸冒忌諱,甘俟斧鉞。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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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5:28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論渠陽蠻事劄子】

 

臣竊見朝廷近差唐義問處置渠陽寨夷人事。

 

議者以為義問文吏,無他才能,不習邊事。

 

去年受命廢渠陽軍,為夷人所圍,窮困危蹙,計無所出。

 

時知沅州胡田在圍中,為設詭計,詐欺諸夷,言義問當為奏複軍額及乞為酋長改官。

 

夷人信之,聚廳事前,監令發奏。

 

義問假此,僅得脫歸。

 

尋遣急遞,追還前奏。

 

言既不驗,諸夷具知其詐,後來每每作過,義問指揮沿邊不得申報。

 

今來朝廷複以邊事專委義問,深慮無益有損,是時臣以未知義問為人,既見朝廷再加選用,疑亦可使。

 

今訪聞邊奏遝至,義問所遣東南第七將王安入界陣亡,其所陷沒將校非一。

 

臣方知眾議果信不妄。

 

兼訪聞得見今作過楊晟台等手下兵丁雖止五六千人,然種族蟠踞溪洞,眾極不少,晟台桀黠,屢經背叛,慣得奸便,加以山溪重複,道路險絕,漢兵雖有精甲利械,勢無所施。

 

若措置得所,本無能為,或經畫乖方,實亦未易撲滅。

 

義問前來舉動,已為夷虜所輕,今複經敗衄,實難倚仗。

 

蓋古今命將,必因已試之效,內為兵民所信,外為蠻夷所畏。

 

威名已著,故功效可期。

 

今警急屢聞,死傷已甚,謂宜別加選任,以遏寇攘。

 

臣竊見知潭州謝麟,屢經蠻事,頗有勤績,溪沿之間,伏其智勇,眾議皆謂欲制群蠻,未見有如麟者。

 

伏乞指揮密院檢會麟前後履歷功狀,如眾言不虛,乞賜委用,庶幾蠻寇可速平定。

 

臣區區憂國,輒采公議,以補萬一。

 

取進止。

 

貼黃:湖北渠陽與湖南蒔竹,本羈縻徽城州也。

 

訪聞昔雖置為州縣,然與沅州等處事體不同。

 

蓋沅州等處,昔皆用兵誅鋤首領,或徙置內地,蕩平巢穴,故所置州縣,久遠得安。

 

今渠陽、蒔竹雖名州縣,而夷人住坐,一皆如故。

 

城池之外,即非吾土。

 

道路所由,並系夷界,平時軍食吏廩,空竭兩路。

 

今欲舉而棄之,實中國之利也。

 

然其兵民屯聚,商賈出入,金錢鹽幣,貿易不絕,夷人由此致富。

 

一朝廢罷,此利都失,此其所以盡死爭占而不已者也。

 

自來廢罷堡寨,全護兵民,捍禦追襲,其事非易。

 

況今夷人阻截道路,兵未得進,若不得良將處置,實恐為患不淺。

 

又其種族遍據諸洞,跨涉湖南北、廣西三路。

 

凡有措置,當使三路同之。

 

只如渠陽、蒔竹唇齒相依,若渠陽先廢,群夷並力以攻蒔竹,勢難獨存。

 

今朝廷獨使湖北處置,疑其事有未盡,今若別遣官經制,宜令通管三路邊事,所貴諸處利害,不至牴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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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5:50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乞令兩制共議納後禮劄子】

 

臣伏見今月五日詔書節文,以皇帝尚虛中壺,令太常禮官參考古今典故,著為成式。

 

臣謹按通禮,納皇后最為嘉禮之重。

 

自天聖以來,逮今六十餘年,在朝臣僚及太常官吏,無複親經其事者。

 

茲禮至大,宜加重慎。

 

竊見近歲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妃寶冊、冠服、儀衛等事,皆令翰林學士兩省給舍與禮官同議。

 

今來皇帝昏禮,所以承宗廟,奉兩宮,子四海,其事甚重。

 

伏乞仍令翰林學士以下共加詳議。

 

蓋慎始所以敬終,而正家所以齊天下,不可忽也。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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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6:16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四 禦史中丞論時事十首


【再論渠陽邊事劄子】

 

臣前月二十四日面進劄子,以唐義問處置渠陽蠻事前後乖方,致東南第七將王安入界陣亡,恐邊患滋長,乞速選差諳知用兵之人,往代其任。

 

又聞義順兵敗之後,乞奏棄捐城寨,與夷人講和,其為暗弱謬妄,取笑夷虜如此。

 

然其事已著,伏計朝廷必不復用。

 

然外人竊見召還彭孫,妄意朝廷欲付湖北邊事,兼孫亦以此自任,群議洶洶,皆所不曉。

 

謹按孫劫竊之餘,賊性不改,前後委任,欺罔貪盜,靡所不為。

 

今若付以兵柄,深恐塗炭湖北,非州縣所能禁止。

 

蓋蠻人背叛,不過侵撓邊城,若使彭孫作過,腹心郡縣並遭其毒。

 

前者誤用義問,止於敗事,今者若用彭孫,兇險多端,事有不可知者。

 

以臣愚見,雖知朝廷必不肯輕用此人,然眾所共憂,不敢默已,若待既用而後獻言,實恐於事有損。

 

伏乞聖慈檢會臣前奏,早賜施行。

 

取進止。

 

貼黃:臣竊以邊臣處事乖方,軍民性命所系,差之頃刻,所害不小。

 

今義問謬妄有跡,敗衄已見,而朝廷重難易置,久而不決,邊民何辜,坐受塗炭。

 

若非聖慈憫惻早與指揮,臣恐湖北之憂,未可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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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8:14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五 禦史中丞論時事八首


【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

 

臣近奏乞修完弊政,以塞異同之議。

 

其一謂諸州衙前。

 

臣請先論今昔差、雇衙前利害之實。

 

蓋定差鄉戶,人有家業,欺詐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勢必少。

 

此則差衙前之利也。

 

然而每差鄉戶,必有避免糾決,比至差定,州縣曹吏乞取不貲,及被差使,先入重難。

 

若使雇募慣熟之人,費用一分,則鄉差生疏之人,非二三分不了,由此破蕩家產。

 

嘉祐以前,衙前之苦,民極畏之。

 

此則差衙前之害也。

 

若雇募情願,自非慣熟,必不肯投。

 

州縣吏人知其熟事,乞取自少。

 

及至勾當,動知空便,費亦有常,雖經重難,自無破產之患。

 

此則雇衙前之利也。

 

然浮浪之人,家業單薄,侵盜之弊必甚於鄉差。

 

熙甯以來,多患於此。

 

此則雇衙前之弊也。

 

然則差衙前之弊害在私家,而雇衙前之弊害在官府。

 

若差法必行,則私家之害無法可救,若雇法必用,則官府之弊有法可止。

 

何者,嘉祐以前,長名衙前除差三大戶外,許免其餘色役。

 

今若許雇募衙前,依昔日長名免役之法,則上等人戶誰不願投。

 

諸州衙前例得實戶,則所謂官府之害坐而自除。

 

臣竊謂雖三代聖人,其法不能無弊,是以易貢為助,易助為徹,要以因時施宜,無害於民而已。

 

今差法行於祖宗,雇法行於先帝,取其便於民者而用之,此三代變法之比也。

 

謹具條例如後:元祐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敕:諸路衙前規繩,令逐州當職官員體究利害,委是難以招募處,即以舊支雇食錢,參酌量添入合銷重難分數,勾集衙眾參定優重之實,申轉運司審察施行訖,保明申戶部點檢。

 

元祐三年六月三日敕:應投名衙前,並依舊與免本戶色役。

 

元祐三年六月三日敕:諸處鄉戶衙前役滿未有人抵替者,並且依見行招募法雇支工食酬錢。

 

如願募招者,聽仍依條與免本戶身役。

 

不願招募者,速招人抵替。

 

〈十月一日敕,除去役滿二字。〉

元祐三年閏十二月十九日敕:諸路監司勘會衙前,有招募未足去處,躬親與當職官員同共體究利害,如委有妨害事節及優重未均,或合以舊支雇食錢添入重難分數,並依五月二十八日敕命指揮,勾集衙眾參定,一面施行訖。

 

修入衙規,仍分明曉諭,限半年招募人投名替放鄉差人戶了當。

 

如限滿尚有不足去處,即具的實事由,申戶部看詳施行。

 

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諸州衙前投名不足去處,見役年滿鄉差衙前並行替放,且依舊條差役,更不支錢。

 

如願投充長名及向去招募到人,其雇食支酬錢即全行支給,卻罷差充。

 

其投募長名之人,並與免本戶役錢二十貫文,如所納數少,不系出納役錢之人,即許計會六色合納役錢之人,依數免放。

 

臣看詳元祐三年閏十二月以前所定衙前條貫,頗已完備,亦近人情,只緣諸州召募未足,見在鄉差衙前,不得替罷。

 

議者特以為言,即議改更,卻行差法。

 

臣嘗略聞建議大意,止謂雇人不足,良由人戶欲要高價,不肯投募,以俟添錢。

 

故令投募者並得雇食支酬等錢,而被差者一錢不得,為此誘脅之術,欲使招雇得行。

 

然不知州縣官吏,利在差人,向者法不得差,故勉行雇法。

 

今既立差法,差人既足,雖有雇法,其勢必不行矣。

 

臣以為將錢雇人,正如出錢買物,錢物相當,理無不得。

 

縱使一人欲要善價,余人安肯坐而待之哉。

 

彼誘脅之術,蓋商賈小數,不足為朝廷大法也。

 

今者已行此法,其事可驗,大抵欲雇之心無由複得,而已差之勢遂不可回。

 

加以賣坊場錢,自此有入無出,差人既依嘉祐,而支酬不復其故。

 

萬口怨咨,皆言朝廷直取此錢欲作他用。

 

本求利民之譽,更得剝下之謗,此最立法之病也。

 

而況長名衙前,若免戶役之費,動累百千,今每歲止免二十千,彼亦何賴於此乎。

 

況非見納役錢人戶,又須取之他人,收索之間,必不便得。

 

訴訟之端,由此必甚。

 

凡此皆非所以便民也。

 

臣今欲乞應招募衙前並依上件元祐三年閏十二月以前條貫。

 

其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更不施行。

 

其招雇未足州郡,所差鄉戶,且令依舊招募,候招募到,従下戶先入役者替放。

 

與折當合入役次,仍令諸州軍所定衙規,比元豐年雇食支酬錢數別無增添者,監司不得曲加問難。

 

蓋元豐以前,屢經裁損,縱有些小優潤,數亦不多,所貴民間易為應募。

 

仍限指揮到日,限半年依前指揮保明申戶部。

 

貼黃:戶部近乞衙前依舊鄉差,比雇役衙前支五分雇食支酬錢。

 

臣謂官自有坊場錢,可以支雇,必不以減半為利,而民間不免差役之害。

 

不若以錢雇人,仍免戶役,可得實戶之為利也。

 

元祐四年五月十一日敕:諸路收到助役錢,只許支充應系補助役人費用,不得別將支用。

 

候歲終除支外,尚有寬剩錢數,令封樁戶房置簿,候諸路逐年申到數目揭帖。

 

仍令戶部指揮諸路提刑司,依封樁錢物法條式施行,歲終具帳,限次年春季申戶部,繳申尚書省。

 

元祐四年六月九日敕:坊場錢並依上件助役錢,已得指揮,令封樁戶房一就置簿揭貼。

 

臣看詳諸路坊場,嘉祐以前,並以支酬長名衙前,熙寧以後,並出賣得錢為雇役衙前雇食支酬之費,未有以供他用者也。

 

至於人戶所出役錢,本以補助戶少役多縣分,雇募役人,亦非國家經費所入之數。

 

今自二聖臨禦,改更宿弊,大抵皆是捐利以予民。

 

而獨於衙前、坊場及人戶助役支用之余收入封樁,以充朝廷緩急之用。

 

民愚無知,但見損下益上,非己之利,必致怨謗。

 

況所雇衙前錢數一定,無複減損,而坊場敗折,所入淨利,有減無增,人戶色役頻煩,日益不易,若亟收羨數,不以及民,必失民望。

 

臣觀此法,止是官吏以聚斂為功,欲因增羨,覬幸酬賞而已,非二聖仁民愛物之意也。

 

臣今欲乞一皆仍舊,只以準備補助役人。

 

若欲歲知其數,宜令提刑司申上戶部右曹置籍揭貼,勿申都輸封樁錢數,以解天下之惑,且使衙前役人兩得足用。

 

其二謂諸州縣役人。

 

臣前已具論差雇役人利害,以謂差役之利,利在上等、下等人戶,而雇役之利,利在中等。

 

既利害相半,則兼行差雇為利實多。

 

然則祖宗舊法與先帝近制,要皆有所去取,唯當問人情之所便,更不當以新舊彼我為意,有所偏系也。

 

臣觀前後役法,皆由臣僚意有所執,或自前曾經議論,欲遂成其說,或見今觀望上下,有所希合,致令所立之法,不得通濟。

 

謹具條例如後:元祐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官戶等助役錢,逐州除依條支用外,以實數十分量留一分準備,其餘錢勘會管下諸縣,合役空閒戶不及三番處,將州手分、散従官、承符人招募,抵替鄉差人戶。

 

元祐三年五月十五日敕:役錢除令招募役人支使外,有寬剩錢數,許一路通那支用。

 

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其餘應系合差州役人年滿,本州於替期前行下合幹縣分差充,本縣先於本等內揭簿定差,如無空閒及三年戶,即於次等差。

 

及無空閒及三年戶,本縣方具目今未有可充役人戶,保明申州,支錢雇募。

 

臣看詳三番之法,似疏而易行,三年之法,似密而難用。

 

何者,人戶物力厚薄,等第高下,丁口進減及充役年限久近,率皆不齊,而概言三番,此所謂似疏也。

 

然而逐等合役人數若干,可役人戶若干,揭簿可指,自非造簿,別無增減。

 

逐縣先供番數在州,遇州役有闕,當差當雇,不待下縣,州自可見。

 

人戶晏然不知,而胥吏無以寒熱,此所謂易行也。

 

州役有闕,每須下縣核實無空閒三年人戶,然後得雇,此所謂似密也。

 

然每有一闕,縣吏得以起動人戶,雖空閒未及三年,非賄不免,雖已及三年,得賂或止。

 

加以三番之法,本約六年以來,今無故輒減其半,民情不悅,此所謂難行也。

 

臣今欲乞複行三番舊法,仍約定每番止於三年,及令人戶逐等各計番數,〈不用本等不足即差次等之法,蓋所以優狹鄉也。〉

使寬鄉雖閑得六年以上而法不禁,狹鄉雖閑止三年以下而民不怨,則善矣。

 

又臣以為助役錢本出於民,除留準備一分外,當盡用雇役,以助民力。

 

蓋取之於民,而還以為民,民情乃悅。

 

今此法許以雇州役,而不及縣役,若役錢不足則已,若役錢有餘,而止雇州役,非通法也。

 

臣竊見梓州路轉運副使呂陶奏:朝廷立法,既令空閒戶不及三番處,並雇州役,則是欲減合差之役,令人戶空閒須及三番。

 

今除已雇州役外,尚有空閒不及一番、兩番、三番處,即差役年辰愈近,民力愈不易,理合將助役錢為雇縣役,令人戶空閒及得三番,則法意均一,民力寬紓。

 

本路年收助役錢四萬四千四十貫有零,除當留一分及雇募州役外,尚余寬剩錢三萬一千一百一十貫有零。

 

今若更將一萬二千五百五十貫有零雇上件不及三番以下縣役,尚有寬剩一萬八千五百六十貫有零,委是不致妨闕。

 

又知陝州呂大忠奏:陝州所統七縣,除夏縣外,大概戶少役多。

 

且以平陸一縣言之,每揭簿定差,本等不足,須及次等,又不足,則迤邐攢那,遂至下等。

 

縣役既無指定空閒年月之文,役滿遇闕,便即再差,則上戶無有休息。

 

若稍寬上戶,則下戶反應重役。

 

臣自到任以來,訪聞役法未便,士莫不竊議於其家,農莫不竊議於其野,人人共知。

 

而州縣觀望,惟務遷就,庶幾推行,而終有窒礙。

 

乞下有司,早議成法。

 

臣詳觀大忠之言,雖不陳措置之方,大約與呂陶之意不異。

 

訪聞諸路事體,大略亦與二人所言不殊。

 

臣欲乞諸路役錢,除通那支雇不及三番處州役外,仍許通那支雇不及一番以上縣役,令人戶皆及三番而止。

 

其錢少路分,則隨錢所及而止。

 

臣嘗謂畿內天下根本,其民與外道均出助役錢,止以雇法止於州役,遂使畿內人戶出錢而不得雇役,反不及諸路之優。

 

今若通雇縣役,則畿內之民,與諸道均被其賜。

 

此又均一之一端也。

 

貼黃:戶部見立法,諸州助役錢,留一分準備外,盡數支雇州役。

 

此法比舊雖已甚寬,然臣謂不限不及三番,然後許雇,即寬鄉愈寬,而狹鄉自狹,未若限以不及三番通雇州、縣役之為均也。

 

元祐差役敕:人戶差役,除耆長、戶長、壯丁須正身充役,其餘公人如願雇人充代者,並許任便選雇,經官陳狀委保,替名只應,其雇直錢物,聽私下商量。

 

臣看詳元豐以前官雇役人,皆有定下錢數,不至過多。

 

今既行差役法,仍許所差之人不願身充,亦得雇募,蓋所以従民之便也。

 

然私下雇人,為弊不一:或官吏苛虐,必使雇募某人,或所雇頑狡百端,取其雇直。

 

官中所使,要以皆非稅戶正身,而橫使民間分外縻費。

 

雖條約頗嚴,然州縣施行,豈得如法,其弊終在。

 

見今州役,如承符等,皆官自雇人,至於縣役,必使民間自雇。

 

議者之意,但欲苟存差役之虛名,而不顧民間之實病,非通法也。

 

臣欲乞應州縣諸役所差人,如欲雇人,並許依元豐以前官雇錢數,納錢入官,官為雇人,一如舊法。

 

據前後臣庶上言,乞行此法者非一,乞令戶部檢會,足見人情共願,非一人私稅也。

 

元祐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諸縣空閒戶不及三番處,將州手分招募抵替鄉差人戶。

 

元祐三年五月十六日敕:州手分不以諸州空閒戶及與不及三番處,並招募替放鄉差人戶。

 

元祐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都省批狀:據戶部狀,契勘朝旨,州手分系差到人,並許支錢招雇抵替外,有系投名舊人顧住,即不該支給雇錢。

 

檢會前後,累據京東、京西、淮南路轉運,並京東、京西、河北、利州、河東路提刑司,及環、複、密、濟、黃、滑、唐、陳、鄧、鄭、秦、瀛、定州、河陽、穎昌府各申陳,據舊吏人詞訟,不請雇錢,事理不均。

 

勘會諸州吏人,除江南東西、兩浙、福建、廣南東西路已有投名人數足外,余路逐州軍,有投名不足,抽差人數。

 

蓋鄉村人戶素多不閒書算,不諳公家行遣次第,于應役之際,惟憚差充人吏。

 

其承符、散従官之類,只是身自出力,可以自充,是致無投募手分處。

 

惟手分最為重役,本部今相度諸州吏人,除自來已有人投名數足外,應有抽差人數,見行雇募處,並以見支雇錢裁減均那,不限新舊人,並行支給。

 

如委的數少,向去招募不行,即従本州當職官員參酌,案分繁簡,相度量添,即不得過舊日募法雇直之數。

 

仍開具立定所支錢數、案分、等第、則例,保明申提刑司審察詣實,指揮施行。

 

若助役錢有闕剩,即従本司通一路移那應副支使。

 

候施行訖,依此開析保明,申戶部點檢。

 

狀後批:勘會。

 

昨戶部申請,乞以招募投名人分數支給食錢,尚慮不均,別有弊幸,今來卻乞不限新舊人,一概並行支給,比前申請,尤更僥倖。

 

七月七日退送戶部子細看詳,合如何立法,得為允當,及可以情顧使人投募,具狀申尚書省者,本部勘會諸州軍吏人。

 

見今有招募數足,又有招募不足去處,及舊人投名不支雇錢,投名替鄉差人,即支錢。

 

逐處申陳不一,即未審諸路逐州軍的實利害因依。

 

今欲乞下諸路轉運提刑司契勘,委自逐司子細體究,詳具逐州確實利害因依,仍相度合如何措置施行,具詣實保明事狀,連書申部,候到類聚參較,別行立法。

 

申都省候指揮。

 

狀後批:七月二十七日送戶部。

 

依所申。

 

臣看詳四方風俗不同,吳、蜀等處,家習書算,故小民願充州縣手分,不待召幕,人爭為之。

 

至於三路等處,民間不諳書算,皆系鄉差,人戶所憚,以為重於衙前。

 

自熙寧以後,並系雇募,雖不免取受,然非雇不行。

 

今朝廷役法,兼行差雇,苟有錢可雇,其義當先雇役之重者。

 

今三路等處,實以州手分為重,則雇役之所當先也。

 

然近法雇州手分,止於替鄉差,其非替鄉差者,皆不得雇。

 

夫所謂非替鄉差者,皆舊人職名已高,或本是稅戶苟欲免役者也。

 

若民職輕重一般,而有祿無祿頓異,人情不安,必有辭罷者矣。

 

縱不辭罷,將來老疾事故,無願投者,必不免雇。

 

故不若早立一法,均行雇募之為善也。

 

且民間諳習書算行遣之人,除投充手分之外,其實亦無他業,不為手分,亦將何為。

 

今但比元豐舊法,量支役錢,理無不至。

 

詳觀前件戶部所陳,詞理已盡,朝廷抑而不用,實為未便。

 

自充諸路相度以來,略無報應,足見於戶部所請之外,別無可擘劃矣。

 

臣欲乞指揮三路等處州手分,除招募已及九分外,餘並比元豐舊支雇錢,分案分輕重,量加裁損,立定錢數召募施行。

 

餘依戶部前來所請。

 

貼黃:朝廷向申明投名州手分非替鄉差不支雇錢,因令州役承符人等非替鄉差,亦不得支。

 

今州手分既不分新舊,一例支錢,則承符人等亦如此。

 

右臣竊見元祐以來,朝廷改更弊政,如青苗、市易、保甲等事,一皆劃削,而天下卒無一人以為非者。

 

至於改募役為差役,建議之始,異論已多,逮今五年,終雲未便。

 

蓋事之當否,眾口必公,雖古聖人,孰敢違眾。

 

故臣願朝廷采此眾志,立成定法。

 

臣昔於元祐三年任戶部侍郎,竊見朝廷始議兼行差雇二法,使天下以六色助役錢雇募州役。

 

是時特出朝旨,不問有司,斷然必行,已而眾皆稱便。

 

何者,非常之原,凡人不曉,或暗昧不矚至理,或偏系不肯公言,俟其同心,事何由濟。

 

故臣今所言,欲乞出自聖斷,與大臣熟議,如有可采,依三年例斷而行之。

 

所貴天下之民速蒙利澤。

 

不然,使中外雜議,動經歲月,大法無由得成,而民被其害未有已也。

 

臣不勝區區,不知言之煩瀆。

 

死罪死罪。

 

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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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3 19:28:49 | 只看該作者

欒城集卷四十五 禦史中丞論時事八首


【乞再舉台官狀】

 

右臣等近准敕舉岑象求、趙屼充台官,已蒙聖恩除象求展中侍御史。

 

竊見本台兩院官共六員,分領六察,皆得言事。

 

元祐之初,朝廷急於求治,台中闕員略無一二,四方觀望,皆知陛下勤于聽納,爭效悃愊,以補萬一。

 

今日監察禦史並闕四員,雖聖明開納之意無損於前,而員闕不補,中外疑惑。

 

今六曹寺監,雖複閑地,每遇有闕,猶未嘗不補。

 

況於人主耳目,所系至重,自非諱聞直言及有所壅蔽,而聽其久闕,實非治世之事也。

 

況六察所治,事務不少,若稍有弛廢,則冤抑者必眾,亦非先旁設官之本意也。

 

伏乞特出聖旨,下本台及兩制分舉八員,陛下擇取四人用之。

 

使天下曉然知朝廷招求忠言,與昔無異,不勝幸甚。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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