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9 07:16 編輯
【潛夫論●述赦】
1述赦:凡治病者,必先知脈之虛實,氣之所結,然後為之方,故疾可愈而壽可長也。
為國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禍之所起,然後設之以禁,故姦可塞、國可安矣。
2述赦:今日賊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數赦。
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
奚以明之哉?
曰:孝悌之家,脩身慎行,不犯上禁,從生至死,無銖兩罪;
數有赦贖,未嘗蒙恩,常反為禍。
何者?
正真之士之為吏也,不避彊禦,不辭上官。
從事督察,方懷不快,而姦猾之黨,又加誣言,皆知赦之不久,則且共橫枉侵冤,誣奏罪法。
令主上妄行刑辟,高至死徙,下乃淪冤,而彼冤之家,乃甫當乞鞠告故以信直,亦無益於死亡矣。
3述赦:及隱逸行士,淑人君子,為讒佞利口所加誣覆冒,下士冤民,能至闕者,萬無數人,其得省問者,不過百一,既對尚書,空遣去者,復十六七。
雖蒙考覆,州郡轉相顧望,留吾真事。
春夏待秋冬,秋冬復涉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勝數。
4述赦:又謹慎之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擇莫犯土,謹身節用,積累纖微,以致小過,此言質良蓋民,惟國之基也。
5述赦:輕薄惡子,不道凶民,思彼姦邪,起作盜賊,以財色殺人父母,戮人之子,滅人之門,取人之賄,及貪殘不軌,凶惡弊吏,掠殺不辜,侵冤小民,皆望聖帝當為誅惡治冤,以解蓄怨。
反一門赦之,令惡人高會而夸詫,老盜服藏而過門,孝子見讎而不得討,亡主見物而不得取,痛莫甚焉。
故將赦而先暴寒者,以且多冤結悲恨之人也。
6述赦:夫養稊稗者傷禾稼,惠姦宄者賊良民。
《書》曰:「文王作罰,刑茲無赦。」
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傷人肌膚,斷人壽命者也,乃以威姦懲惡除民害也。
天下本以民不能相治,故為立王者以統治之。
天下在於奉天威命,共行賞罰。
故經稱「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罰有罪,五刑五用。」
《詩》刺「彼宜有罪,汝反脫之。」
古者唯始受命之君,承大亂之極,被前王之惡,其民乃並為敵讎,罔不寇賊消義姦宄奪攘,以革命受祚,為之父母,故得一赦。
繼體以下,則無違焉。
何者?
人君配乾而仁,順育萬以成大功,非得以養姦活罪為仁,放縱天賊為賢也。
7述赦:今夫性惡之人,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輕薄慢傲,凶悍無辨,明以威侮侵利為行,以賊殘酷虐為賢,故數陷王法者,此乃民之賊,下愚極惡之人也。
雖脫桎梏,而出囹圄,終無改悔之心,自詩以羸敖頭,出獄踧踖復犯法者何不然。
8述赦:洛陽至有主諧合殺人者,謂之會任之家,受人十萬,謝客數千。
又重饋部吏,吏興通姦,利入深重,幡黨盤牙,請至貴戚寵臣,說聽於上,謁行於下。
是故雖嚴令、尹,終不能破攘斷絕。
何者?
凡敢為大姦者,材必有過於眾,而能自媚於上者也。
多散苟得之財,奉以謟諛之辭,以轉相驅,非有第五公之廉直,孰能不為顧?
今案洛陽主殺人者,高至數十,下至四五,身不死則殺不止,皆以數赦之所致也。
由此觀之,大惡之資,終不可化,雖歲,適勸姦耳。
9述赦:惑之,三辰有候,天氣當赦,故人主順之而施德焉。
未必殺也。
王者至貴,與天通精,心有所想,意有所慮,未發聲色,天為變移。
或若休咎庶徵,月之從星,此乃宜有是事。
故見瑞異,或戒人主。
若忽不察,是乃己所感致,而反以為天意欲然,非直也。
10述赦:俗人又曰:「先世欲赦,常先遣馬分行市里,聽于路隅,咸云當赦,以知天之教也,乃因施德。」
若使此言也而信,則殆過矣。
夫民之性,固好意度者也,見久陰則稱將水,見久陽則稱將旱,見小貴則言將飢,見小賤則言將穰,然或信或否。
由此觀之,民之所言,未必天下。
前世贖赦稀踈,民無覬覦。
近時以來,赦贖稠數,故每春夏,輒望復赦;
或抱罪之家,僥倖蒙恩,故宣此言,以自悅喜。
誠令仁君聞此,以為天教而輒從之,誤莫甚焉。
11述赦:論者多曰:「久不赦則姦宄熾,而吏不制,故赦贖以解之。」
此乃招亂之本原,不察禍福之所生者之言也。
凡民所以輕為盜賊,吏之所以易作姦匿者,以赦贖數而有僥望也。
若使犯罪之人終身被命,得而必刑,則計姦之謀破,而慮惡之心絕矣。
12述赦:夫良贖可,孺子可令妲,中庸之人,可弘而下,故其諺曰:「一歲載赦,奴兒噫嗟。」
言王誅不行,則痛瘀之子皆輕犯,況狡乎?
若誠思畏盜賊多而姦不勝故赦,則是為國為姦冗報也。
夫天道賞善而刑淫,「天工、人其代之」,故凡立王者,將以誅邪惡而養正善,而以逞邪惡逆,妄莫甚焉。
13述赦:且夫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
法無常行,法無常弛,君敬法則法行,君慢法則法弛。
昔孝明帝時,制舉茂才,過闕謝恩,賜食事訖,問何異聞,對曰:「巫有劇賊九人,刺史數以竊郡,訖不能得。」
帝曰:「汝非部南郡從事邪?」
對曰:「是。」
帝乃振怒,曰:「賊發部中而不能擒,然材何以為茂?」
捶數百,便免官,而切讓州郡,十日之閒,賊即伏誅。
由此觀之,擒滅盜賊,在於明法,不在數赦。
14述赦:今不顯行賞罰以明善惡,嚴督牧守以擒姦猾,而反數赦以勸之,其文帝曰:「謀反大逆不道諸犯,不當得赦皆除之,將與士大夫灑心更始。」
歲歲灑之,然未嘗見姦人冗吏,有肯變心悔服稱詔者也。
有司奏事,又俗以赦前之微過,妨今日之顯舉。
然則改往脩來,更始之詔,亦不信也。
15述赦:《詩》譏「君子屢盟,亂是用長」。
故不若希其令,必其言。
若良不能子無赦者,罕之為愈,令世歲老古時一赦,則姦宄之減十八九可勝必也。
昔大司馬吳漢老病將卒,世祖問以遺戒,對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治,慎無赦而已矣。」
16述赦:夫「方以類聚,物以群分。」
「人之情皆見乎辭」,故諸言不當赦者,非脩身脩行,則必憂哀謹慎而嫉毒姦惡者也。
諸利數赦者,非不達赦務,則交內懷隱憂有願為者也。
人君之發令也,必諮於群臣,群臣之姦邪者,固必伏罪,雖正直吏,猶有公過,自非鬻拳、李離,孰肯刑身以正國?
然則是皆接私計以論公政也。
興瓜議裘,無時焉可!
17述赦:《傳》曰:「民之多幸,國之不幸也。」
夫有罪而備辜,冤結而信理,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
故曰:「無縱詭隨,以謹無良。」
若枉善人以惠姦惡,此謂「歛怨以為德」。
先帝制法,論衷刺刀者。
何則?
以其懷姦惡之心,有殺害之意也。
聖主有子愛之情,而是有殺害之意,故誅之,況成罪乎?
18述赦:《尚書‧康誥》:『王曰:「於戲!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匪省,乃惟終,自作不典;戒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言恐人有罪雖小,然非以過差為之也,乃欲終身行之,故雖小,不可不殺也。
何則?
是本頑凶思惡而為之者也。
「乃有大罪匪終,乃惟省哉,適爾,既道極厥罪,時亦不可殺。」
言殺人雖有大罪,非欲以終身為惡,乃過誤爾,是不殺也。
若此者,雖曰赦之可也。
金作贖刑,赦作宥罪,皆謂良人吉士,時有過誤,不幸陷離者爾。
19述赦:先王議讞獄以制,原情論意,以救善人,非欲令兼縱惡逆以傷人也。
是故《周官》差八議之辟,此先王所以整萬民而致時雍也。
《易》故觀民設教,變通移時之義。
今日捄世,莫乎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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