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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非重罪 魏應充維持3億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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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11 18:54:46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犯罪事實非重罪 魏應充維持3億交保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10日電)彰化地方法院今天針對頂新案召開羈押庭,法官認為,魏應充等被告遭起訴犯罪事實非重罪,有逃亡之虞但無具體事證,維持原裁定。


法官評議維持原裁定,魏應充以新台幣3億元交保,陳茂嘉、常梅峰及楊振益等3人500萬元交保,4人都限制住居、限制出海出境。


彰化地院裁定前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魏應充等4名被告交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裁定發回更審,彰化地院今天下午召開羈押庭,在晚上8時30分左右宣布裁定結果。


承審此案的審判長吳永梁說明,地院審理核心事項就是「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的油脂是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而不得供人食用」、「魏應充等人對油脂狀況是否知情」,地院無法也無從審酌其他未經起訴事實。


合議庭法官指出,高院引用他案審理中的起訴書及報導,以及依媒體報導頂新集團有結束台灣事業,轉移資產到大陸情事;魏家兄弟身價高達86億美元等理由,認為魏應充等4名被告有逃亡可能性。


不過,審判長吳永梁說明,基於不告不理原則,高院引用的起訴書及報導非本案審理範圍及對象,而媒體報導頂新集團有意結束台灣事業充其量也僅是媒體報導,未經任何法庭驗證。至於魏家4兄弟身價是依富比士網站認定,未經法庭驗證,且法院已調取被告4人所得及財產資料作為裁定之認定基礎。


地院指出,魏應充曾匯款海外及具有聯外因素,此為法院已認定被告魏應充有逃亡之虞已經審酌的內容,而從另名被告江淑端之行為,可認定4名被告有串供滅證之虞。


但由於刑事訴訟法對強制處分都有嚴格的要件及程序規定,羈押為最強度之侵害,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審酌本案起訴書所載及審理中經檢察官補正而可得的起訴犯罪事實,並非重罪,且犯罪次數及金額也未達起訴書所載程度,而地院也無法審酌他案偵查或審理中未確定之事實,據以認定被告4人有羈押的必要性。1040210



引用:http://n.yam.com/cna/society/20150211/20150211864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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