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集注 卷十】
堯曰第二十凡三章。
堯曰:「咨!
爾舜!
天之曆數在爾躬。
允執其中。
四海困窮,天祿永終。」
此堯命舜,而禪以帝位之辭。
咨,嗟歎聲。
曆數,帝王相繼之次第,猶歲時氣節之先後也。
允,信也。
中者,無過不及之名。
四海之人困窮,則君祿亦永絕矣,戒之也。
舜亦以命禹。
舜後遜位於禹,亦以此辭命之。
今見於虞書大禹謨,比此加詳。
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於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
帝臣不蔽,簡在帝心。
朕躬有罪,無以萬方;
萬方有罪,罪在朕躬。」
此引商書湯誥之辭。
蓋湯既放桀而告諸侯也。
與書文大同小異。
曰上當有湯字。
履,蓋湯名。
用玄牡,夏尚黑,未變其禮也。
簡,閱也。
言桀有罪,己不敢赦。
而天下賢人,皆上帝之臣,己不敢蔽。
簡在帝心,惟帝所命。
此述其初請命而伐桀之辭也。
又言君有罪非民所致,民有罪實君所為,見其厚於責己薄於責人之意。
此其告諸侯之辭也。
周有大賚,善人是富。
賚,來代反。
此以下述武王事。
賚,予也。
武王克商,大賚於四海。
見周書武成篇。
此言其所富者,皆善人也。
詩序雲「賚所以錫予善人」
,蓋本於此。
「雖有周親,不如仁人。
百姓有過,在予一人。」
此周書太誓之辭。
孔氏曰:「周,至也。
言紂至親雖多,不如周家之多仁人。」
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
權,稱錘也。
量,斗斛也。
法度,禮樂制度皆是也。
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
興滅繼絕,謂封黃帝、堯、舜、夏、商之後。
舉逸民,謂釋箕子之囚,復商容之位。
三者皆人心之所欲也。
所重:民、食、喪、祭。
武成曰:「重民五教,惟食喪祭。」
寬則得眾,信則民任焉,敏則有功,公則說。
說,音悅。
此於武王之事無所見,恐或泛言帝王之道也。
楊氏曰:「論語之書,皆聖人微言,而其徒傳守之,以明斯道者也。
故於終篇,具載堯舜咨命之言,湯武誓師之意,與夫施諸政事者。
以明聖學之所傳者,一於是而已。
所以著明二十篇之大旨也。
孟子於終篇,亦歷敘堯、舜、湯、文、孔子相承之次,皆此意也。」
子張問於孔子曰:「何如斯可以從政矣?」
子曰:「尊五美,屏四惡,斯可以從政矣。」
子張曰:「何謂五美?」
子曰:「君子惠而不費,勞而不怨,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
費,芳味反。
子張曰:「何謂惠而不費?」
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
擇可勞而勞之,又誰怨?
欲仁而得仁,又焉貪?
君子無眾寡,無小大,無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驕乎?
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視,儼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
焉,於虔反子張曰:「何謂四惡?」
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戒視成謂之暴;
慢令致期謂之賊;
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出,去聲。
虐,謂殘酷不仁。
暴,謂卒遽無漸。
致期,刻期也。
賊者,切害之意。
緩於前而急於後,以誤其民,而必刑之,是賊害之也。
猶之,猶言均之也。
均之以物與人,而於其出納之際,乃或吝而不果。
則是有司之事,而非為政之體。
所與雖多,人亦不懷其惠矣。
項羽使人,有功當封,刻印刓,忍弗能予,卒以取敗,亦其驗也。
尹氏曰:「告問政者多矣,未有如此之備者也。
故記之以繼帝王之治,則夫子之為政可知也。」
子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
程子曰:「知命者,知有命而信之也。
人不知命,則見害必避,見利必趨,何以為君子?」
不知禮,無以立也。
不知禮,則耳目無所加,手足無所措。
不知言,無以知人也。」
言之得失,可以知人之邪正。
尹氏曰:「知斯三者,則君子之事備矣。
弟子記此以終篇,得無意乎?
學者少而讀之,老而不知一言為可用,不幾於侮聖言者乎?
夫子之罪人也,可不念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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