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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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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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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8:38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執諸侯例第三十九

僖五年冬,晉人執虞公。

 

傳曰:晉侯復假道於虞,以伐虢。

 

師還,館於虞,遂襲虞,滅之,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

 

故書曰晉人執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

 

夏六月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傳曰: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睢之社,欲以屬東夷。

 

司馬子魚曰:今一會而虐二國之君,又用諸淫昬之鬼,將以求覇,不亦難乎?

 

得死為幸。

 

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盂,執宋公以伐宋。

 

冬十有二月癸丑,公會諸侯盟於薄,釋宋公。

 

傳曰:春,宋人為鹿上之盟,以求諸侯於楚。

 

楚人許之。

 

秋,諸侯會宋公於盂。

 

子魚曰:禍其在此乎?

 

君欲已甚,其何以堪之?

 

於是楚執宋公以伐宋。

 

冬,會於薄,以釋之。

 

二十八年春二月丙午,晉侯執曹伯,畀宋人。

 

傳曰:晉侯圍曹。

 

丙午,入曹。

 

數之以其不用僖負覉,而乘軒者三百人也。

 

且曰獻狀執曹伯,而分曹衛之田,以畀宋人。

 

冬,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

 

傳曰:衛侯與元咺訟,衛侯不勝,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寘諸深室。

 

成九年秋七月,晉人執鄭伯。

 

傳曰:秋,鄭伯如晉。

 

晉人討其貳於楚也,執諸銅鞮。

 

十五年春王二月,晉人執曹伯,歸於京師。

 

十三年傳曰:秋,負芻殺其太子而自立也。

 

諸侯乃請討之。

 

晉人以其役之勞,請俟他年。

 

十五年傳曰:春,會於戚,討曹成公,執而歸諸京師。

 

書曰晉侯執曹伯,不及其民也。

 

傳例曰:凡君不道於其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侯,不然則否。

 

襄十六年春二月,晉人執莒子、邾子以歸。

 

傳曰:春,會於溴梁,命歸侵田。

 

以我故,執邾宣公、莒犁比公,且曰通齊楚之使。

 

十九年春王正月,晉人執邾子。

 

傳曰:盟於督揚,曰:大母侵小。

 

執邾悼公,以其伐我故。

 

昭四年夏,楚人執徐子。

 

傳曰:六月丙午,楚子合諸侯於申。

 

徐子,呉出也,以為貳焉,故執諸申。

 

哀四年春王二月,宋人執小邾子。

 

夏,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

 

傳曰:單浮餘圍蠻氏。

 

蠻氏潰。

 

蠻子赤奔晉隂地。

 

司馬起豐、析與狄戎以臨上雒。

 

士蔑請諸趙孟。

 

趙孟曰:晉國未寧,安能惡於楚?

 

必速與之。

 

士蔑乃致九州之戎,將裂田以與蠻子而城之,且將為之卜。

 

蠻子聽卜。

 

遂執之,與其五大夫以畀楚師於三戸。

 

釋例曰:諸侯不道於其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

 

諸侯見執者,以身在罪賤之地,書名與否非例所加,故但言執某侯也。

 

天生蒸民而樹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

 

若乃肆惡於民,上人懐怨讟,諸侯致討,則稱某人執某侯,衆討之文也。

 

不然則否,謂諸侯雖身犯不義,而惡不及民,則不稱人以執之。

 

晉人執曹伯是也。

 

虞公昧於貨賄,貪以自亡,國非其國,臣非其臣,晉人取之,若執一夫,故稱人以執,而不言晉滅,罪虞且言易也。

 

凡諸侯無加民之惡而稱人以執,皆時之赴告,欲重其罪以加民為辭。

 

國史承之,以書之於策,而簡牘之記具存,夫子因示虛實。

 

故左傳隨實而著其本末,以明其得失也。

 

滕子、鄫子皆稱人見執,宋欲重二國之罪,故以不道見赴,或名或不名,從所告之文也。

 

傳具載子魚之辭,以虐二國之君見義,明非罪也。

 

宋襄志於好古,貪於為善,而不知其節,先為鹿上之會,見其易而不慮其難,遂有覇心,召諸侯,於是諸侯與之好會,因執以伐宋,不稱人以執者,罪不加民也。

 

不稱國者,總見衆國諸侯同志也。

 

傳稱楚執宋公以伐宋者,言宋公所因亡也。

 

晉許執戎蠻子以送,於是深恥諱之,故稱人以告,欲云蠻子無道於民。

 

執諸侯,當歸於京師,而或以歸,或歸於諸侯,皆失其所,從實而顯之,義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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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9:19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喪稱例第四十

釋例曰:父雖未葬,喪服在身,踰年則於其國內即位稱君。

 

伐鄭之役,宋公、衛侯是也。

 

春秋書魯事,皆踰年即位稱公,不可曠年無君,則知他國亦同。

 

然據文未葬,於其國內雖得伸其尊,若以接鄰國,則違禮失制也。

 

位彌髙者事彌重,重慮周於經逺,故義制異於凡人,存其實,篤其志,足以敘親疎之情,通萬事之理而已。

 

故諸列國之君,在喪或不得已而修會盟之事,唯公侯特稱子,以別尊卑。

 

衛文公欲平莒於魯,未終而薨,故衛子尋父之志,魯人由此亦修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而人情之所篤,故成公雖已免喪,至於此盟會,降從在喪自名,猶武王伐紂,稱太子發,故經隨而書子,傳從而釋之曰修文公之好也。

 

厲公見殺,悼公自外紹立,本非君臣,無喪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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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9:5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告朔例第四十一

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逺細事以全委任之責,從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

 

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

 

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

 

人君之明,有所不照。

 

人君之力,有所不堪。

 

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

 

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迴心於左右,政之粃亂,恆必由此。

 

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吏而聽大政,攷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攷已然。

 

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衆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

 

文公謂閏非常月,縁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

 

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

 

毎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

 

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

 

然則朝廟、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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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20:33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戕殺例第四十二

釋例曰:列國之君而受害於臣子,其所由來者,積微而起。

 

所以相測量,非一朝一夕之漸,故改殺為弒。

 

戕者,卒暴之名。

 

有國之君,當重門設險,而輕近暴客,變起倉卒,亦因事而見戒也。

 

臣弒其君,子弒其父,世之惡逆,君子難言,故春秋謂自內虐其君者,通以弒為文也。

 

春秋弒君多矣,其戕惟此一事。

 

自弒其君,足明無道,臣罪之例。

 

戕者,外人所殺,為無防被害,皆是君自招之,縱使君或無道,其惡不加外國,不得從弒君之例也。

 

若戰死則書滅,此謂在國見殺耳。

 

蔡侯般弒父自立,楚子欲顯刑誅以章伯業,誘而殺之。

 

蔡人深怨,故稱名以告,春秋從而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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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21:28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土地名第四十四

地名三十八 隠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

 

傳曰:宋公以幣請於衛,請先相見。

 

衛侯許之,故遇於犬丘。

 

十一年夏,公會鄭伯於時來。

 

傳曰:夏,公會鄭伯於郲,謀伐許也。

 

宣七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黒壤。

 

傳曰:盟於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

 

故黒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昭九年春,許遷於夷。

 

傳曰:二月庚申,楚公子棄疾遷許於夷,實城父。

 

十八年冬,許遷於白羽。

 

傳曰:楚子使王子勝遷許於析,實白羽。

 

定十年夏,公會齊侯於夾谷。

 

傳曰:夏,公會齊侯於祝,其實夾谷。

 

十三年春,齊侯衛侯次於垂葭。

 

傳曰:春,齊侯衛侯次於垂葭,實郥氏。

 

地有二名七十九,錯綜其七。

 

釋例曰:天有列宿之號,地有山川之名,尚矣,與人倫並。

 

今其遺文,禹貢及山海經載其大略,而春秋經國邑之名又詳。

 

然書契以來,歴代七百餘年,數千其名號,處所因縁改變,加以四方之語,音聲有楚夏,文字有異同,或一地二名,或二地一名,或他國之人錯得他國田邑縣以為己屬。

 

既難綜練,且多繆誤疑闕。

 

自禹貢之經,猶與輿地實相錯舛,況傳記雜書,而可必據?

 

異同端跡,似是而非,似非而是者甚衆。

 

非精敏兼通,不能淹濟其始終,以獨見於千載之表也。

 

六合之內,山川國邑,道塗闗津,春秋多見其事。

 

盟會侵伐,各有所趣,周旋迂直,可得而推,日月逺近,可得而校。

 

然詳而究之,非書無以志古,非圗無以志形。

 

坐於堂宇之內,瞻天下之廣,居究古今之委曲,可以行,可以言,可以鑑,可以觀,多識山川分野之別,賢愚成敗得失之跡,雖千載之外,若指諸掌,圗書之謂也。

 

以據今天下郡國縣邑之名,山川道塗之實,爰及四表,自人跡所逮,舟車所通,皆圗而備之,然後以春秋諸國邑,盟會地名,各所在附列之名,曰古今書春秋盟會圗,別集疏一卷附之。

 

釋例愽而備矣。

 

春秋地名之變易,經傳有起發者,有經書所改之名,則傳以實明之。

 

遷許於夷,實城父;

 

齊侯衛侯次於垂葭,實郹氏之比是也。

 

經書未改之名,傳發所改為文,而稱經以為實者,遷許於析,實白羽;

 

公會齊侯於祝,其實夾谷之比是也。

 

皆謂所在之地,舊名絶於當時,而史記有遺文者也。

 

若二名當時並存,則直兩文互見,黑壌、犬丘、時來之屬是也。

 

此皆經傳起事之常,猶卿大夫名氏互見,非例也。

 

傳曰:閨門之外,實薰隧者。

 

薫隧之地在門外,非地名也。

 

其明年子産數子析之罪,稱薫隧之盟,是以丘明就於盟文並見薫隧,參傳微旨多此,學者推以求之,其庶幾矣。

 

疆埸之邑,一彼一此,所屬無常。

 

如陳之焦夷,後為楚邑。

 

莒魯之鄆,亦無一定。

 

故今地名,唯以先者為主,其變改移易,學者可尋而知。

 

世人以河東汾隂為齊桓所盟葵丘,又為犨。

 

縣魚山陂為楚子所次,楚師分渉於彭,為豫章之彭澤。

 

吳人入棘櫟,為河南之陽翟。

 

末學之徒,各牙所見若此,皆甚多。

 

古人之教戒以闕疑,苟不廣見,乃亦不知所疑也。

 

今所記注,雖事跡相切,名號相附,而未有顯證者,皆稱今有,並以示疑。

 

其絶無形類者,則闕以待多聞之士焉。

 

今所畫圖,本依官司空圖,據泰始之初郡國為正。

 

時孫氏僭號於呉,故江表所記特示略。

 

咸寧六年,吳乃平定。

 

孫氏居八郡之地,隨其宜増廣。

 

今江表凡十四郡,皆貢圖籍,新國始通,文記所載猶未詳備,若足以審其大略。

 

自荊揚徐江,內郡縣人以各還其舊城,故此三州未界大江之表,皆改從今為正,不復依用司空圖也。

 

所載愽備,則圖體廣大,非儒學世家恐不能有之,故復別為小圖,指舉春秋國邑盟會,以參所在郡縣。

 

簞食荷擔之學,約之通焉。

 

地名大凡一千二百一十二,其五百五十九闕。

 

其百七十,周及大小國附庸,其三十一闕。

 

八百九十九地名,其四百八十一闕。

 

四十四夷,其二十一闕。

 

四十五山,其十二闕。

 

五十八水,其十四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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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22:0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世族譜第四十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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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22:47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經傳長厯第四十六

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傳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不書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御。

 

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

 

莊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鼓用牲於社。

 

傳曰: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鼓用牲於社,非常也。

 

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

 

僖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

 

傳曰:夏五月,日有食之,不書朔與日,官失之也。

 

文元年春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傳曰:於是閠三月,非禮也。

 

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

 

履端於始,序則不愆。

 

舉正於中,民則不惑。

 

歸餘於終,事則不悖。

 

閠當在僖公末年。

 

十五年夏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傳曰: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禮也。

 

日有食之,天子不舉,伐鼓於社。

 

諸侯用幣於社,伐鼓於朝,以昭事神,訓民事君,示有等威,古之道也。

 

襄二十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傳曰: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厯過也,再失閠矣。

 

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傳曰: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祝史請所用幣,昭子曰:日有食之,天子不舉,伐鼓於社,諸侯用幣於社,伐鼓於朝,禮也。

 

平子禦之曰:止也。

 

惟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有伐鼓用幣,其餘則否。

 

太史曰:在此月也,日過分而未至,三辰有災,於是乎百官降物,君不舉,辟移時樂,奏鼓,祝用幣,史用辭。

 

故夏書曰: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

 

此月朔之謂也。

 

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平子弗從,昭子退曰:夫子將有異志,不君君矣。

 

哀十二年冬十有二月,螽。

 

傳曰:冬十二月螽,季孫問諸仲尼。

 

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

 

今火猶西流,司厯過也。

 

厯見經傳七百七十九,傳發有八。

 

釋例曰:書稱朞三百六旬有六日,以閠月定四時成嵗,允釐百工,庶績咸熙。

 

是以天子必置日官,諸侯必置日御,世修其業,以攻其術。

 

舉全數而言故曰六日,其實五日四分日之一日。

 

一日行一度,而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有竒。

 

日官當會集此之遲速,以攷成晦朔,錯綜以投閏月。

 

閏月無中氣,而北斗斜指兩辰之間,所以異於他月也。

 

積此以相通,四時八節無違,乃得成嵗。

 

其微密至矣。

 

得其精微,以合天道,則事敘而不悖,故傳曰:閠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

 

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

 

然隂陽之運,隨動而差,差而不已,遂與厯錯。

 

故仲尼、丘明,毎於朔閠發文,蓋矯正得失,因以宣明厯數也。

 

桓十七年,日有食之,得朔而史闕其日,單書朔。

 

僖十五年日食,亦得朔,而史闕其朔與日。

 

故傳因其得失,並起時史之謬。

 

兼以明其餘日食或厯失其正也。

 

莊二十五年,經書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謂正陽之月也,而厯數誤,寔是七月之朔,非六月。

 

故傳曰非常也。

 

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用幣於社,伐鼓於朝,明此食非用幣伐鼓。

 

常月因變而起厯誤也。

 

文十五年經文皆同,而更復發傳曰非禮者,明前傳欲以審正陽之月,後傳發例,欲以明諸侯之禮,而用牲為非禮也。

 

此乃聖賢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

 

昭十七年夏六月日食,而平子言非正陽之月,以誣一朝,近於指鹿為馬。

 

故傳曰不君君,且因以明此月為得天正也。

 

劉子駿造三統厯以修春秋。

 

春秋日有食之,有甲乙者三十四,而三統厯惟得一食,厯術比諸家既最疏,又六千餘嵗輒益一日。

 

凡嵗當累日為次,而無故益之,此不可行之甚者。

 

班固,前代名儒,而謂之最密,非徒班固也,自古以來,諸論春秋者,多違謬,或造家術,或用黃帝以來諸厯以推經傳,朔日皆不得諧合。

 

日食於朔,此乃天騐。

 

經傳又書其朔日食,可謂得天。

 

而劉賈諸儒説,皆以為月二日或三日,並公違聖人明文,其蔽在於守一元,不與天消息也。

 

余感春秋之事,嘗著厯論,極言厯之通理。

 

其大指曰天行不息,日月星辰各運其舍,皆動物也。

 

物動則不一,雖行度大量可得,而限累日為月,累月為嵗,以新故相攷,不得不有毫毛之差,此自然之理也。

 

故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嵗而不食者,理不得一,而算守恆數,故厯無有不差失也。

 

始失於毫毛,而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

 

書所謂欽若昊天,厯象日月星辰。

 

易所謂治厯明時。

 

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者也。

 

推此論之,春秋二百餘年,其治厯通變多矣。

 

雖數術絶滅,還尋經傳微旨,大量可知。

 

時之違謬,則經傳有驗,學者固當曲循經傳月日日食,以攷晦朔也。

 

以推時驗,而見皆不然,各據其學以非春秋,此無異度己之跡,而欲削他人之足也。

 

余為厯論之後,至咸寜中有善算者李修夏,顯依厯體為術,名乾度厯,表上朝廷。

 

其術合日行四分之數,而微増月行,用三百嵗改憲之意,二元相推,七十餘嵗,承以強弱,強弱之差蓋少,而適足以逺通盈縮。

 

時尚書及史官以乾度厯與泰始厯參校古今記注,乾度厯殊勝。

 

今其術具存,時又並攷古今十厯,以驗春秋,知三統厯之最疏也。

 

今具列其時得失之數。

 

又據經傳微旨,證據及失閠旨,攷日辰朔晦,以相發明,為經傳長厯如左。

 

諸經傳證據及失閠違時,文字謬誤,皆甄發之。

 

雖未必其得天,蓋是春秋當時之厯也,學者覽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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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釋例


終篇第四十七

釋例曰:邱明之傳,有稱周禮以正常者,諸稱凡以發例是也。

 

有明經所立新意者,諸顯義例而不稱凡者是也。

 

稱凡者五十,其別四十有九。

 

諸凡雖是周公之舊典,邱明撮其體義,約以為言,非純寫故典之文也。

 

葢據古文覆逆而見之,此邱明會意之微致。

 

邱明之為傳,所以釋仲尼春秋。

 

仲尼春秋,皆因舊史之策書。

 

義之所在,則時加増損,或仍舊史之無,亦或改舊史之有,雖因舊文,固是仲尼之書也。

 

邱明所發,固是仲尼之意也。

 

雖是舊文不書,而事合仲尼之意,仲尼因而用之,即是仲尼新意。

 

若宣十年崔氏出奔衛,傳稱書曰崔氏,非其罪也。

 

且告以族不以名,是告不以名,故知舊史無名,及仲尼修經,無罪見逐,例不書名,此舊史之文,適當孔子之意,不得不因而用之。

 

因舊為新,皆此類也。

 

諸雜稱二百八十有五。

 

去聖乆逺,古文篆隸,歴代相變,自然當有錯誤,亦不可拘文以害意。

 

故聖人貴聞一以知二,賢史之闕文也。

 

今左氏有無傳之經,亦有無經之傳。

 

無經之傳,或可廣文。

 

無傳之經,則不知其事。

 

又有事由於魯,魯君親之,而復不書者,先儒或強為之説,或沒而不說,疑在闕文,誠難以意理推之。

 

其經傳事同而文異者,或告命之辭有差異,或氏族名號當須互見。

 

齊人殱於遂,鄭棄其師,亦時史即事以安文,或從赴辭,故傳亦不顯明義例也。

 

劉賈許因有年、大有年之經,有鸜鵒來巢,書所無之傳,以為經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也。

 

據經螟螽不書有,傳發於魯之無鸜鵒不以有字為例也。

 

經書十有一年,十有一月,不可謂不宜有此年,有此月也。

 

螟螽俱是非常之災,亦不可謂其宜有也。

 

天有四時,得以成歳。

 

雷霆以振之,霜雪以齊之,春陽以暖之,云雨以潤之,然後能相育也。

 

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

 

物不可終否,故受之以同人。

 

同人者,與人同也。

 

解天下之至結,成天下之亹亹,肆大眚之謂也。

 

堯曰:咨,爾舜,有罪不敢赦。

 

所以須待革命,有時而用之,非制所常,故書之也。

 

年之四時,雖或無事,必空書首月,以記時變,以明厯數。

 

莊公獨稱夏五月,及經四時有不具者,邱明無文,皆闕繆也。

 

衆蛇自泉臺出,如先君之數,入於國,聲姜之薨,適與妖會,而國以為災,遂毀泉臺。

 

書毀而不變文以示義者,君人之心,一國之俗,須此為安,故不譏也。

 

經傳之見晦朔,此時史隨其日而存之,無義例也。

 

賈氏云:泓之戰,譏宋襄,故書朔。

 

鄢陵之戰,譏楚子,故書晦。

 

雞父之戰,夷之,故不書晦。

 

左氏既無此説。

 

案雞父之戰,經傳備詳其例,非夷之,實晦戰而經不書晦,明經不以晦示褒貶。

 

北陸,虛也。

 

西陸,昴也。

 

有時而聼之則可也。

 

正以為後法則不經。

 

故不奪其所諱,亦不為之定製。

 

計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不知其母何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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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24:4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春秋釋例後序

春秋左氏,漢初本無傳者。

 

劉子駿始建明之,欲立學官。

 

諸儒莫應,然傳之者亦巳衆多。

 

賈景伯、服子慎並為訓解。

 

及晉而杜元凱又作經傳集解三十巻,釋例四十巻,且歴詆劉、賈之違,獨不言服氏,豈或不見服氏書乎?

 

亦不應不見也。

 

世族譜,本之劉向世本。

 

地誌,本之泰始郡國圖。

 

長厯,本之劉洪乾象厯。

 

世多言其天文星厯為長,然説經多依違以就傳,似不得為左氏忠臣者。

 

南北分裂,館陶趙世業家有服氏春秋,是晉永嘉舊寫。

 

華隂徐生往讀之,遂撰春秋義章,以教學者。

 

是永嘉時猶未尚杜氏。

 

青州刺史杜坦及其第驥世傳其業,故齊地亦多習之。

 

坦,元凱之玄孫也。

 

姚文安、秦道靜,初亦學服氏,後更兼講杜説。

 

劉蘭、張吾貴之徒,則又隱括兩家同異,義例無窮。

 

嗚呼!

 

漢初習經者専門,而今河洛習傳者宗服子慎,江左尚杜元凱矣。

 

晉劉兆始取公榖及左氏説作春秋調人,而今蘭、吾貴又會服杜之説矣。

 

聖人之道,不自是而愈散哉!

 

自唐孔頴逹春秋正義一用杜氏,非徒劉賈之説不存,服義亦不盡見。

 

固不若兩存之,以見服杜之為孰愈也。

 

今釋例具在,有劉蕡序。

 

蕡,太和中對賢良策,譏切人主,斥罵宦者,文極激。

 

其學一本春秋,與漢董生天人三策相為上下。

 

蕡亦自擬董生,且曰:昔董仲舒為漢武帝言之未盡者,今臣復為陛下言之。

 

壯哉蕡乎!

 

至為此序,獨不類唐文之衰,至此極矣。

 

呉萊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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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25:5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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