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我本善良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春秋釋例 】

 關閉 [複製鏈接]
21#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1:0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土功例第十九

釋例曰:都邑者,民之聚也,國家之藩衛,百姓之保障,不固則敗,不修則壞,故雖不臨寇,必於農隙,備其守禦,無妨民務。

 

傳曰:龍見而畢務,戒事也,謂夏之九月,周之十一月,龍星角亢,晨見東方,於是納其禾稼,三務始畢,而戒民以土功事也。

 

火見而致用,大火星次角亢而晨見,於是致其用也。

 

水昏正而栽,謂夏之十月,定星昏而中,於是樹板幹而興作也。

 

日至而畢,謂日既南至,微陽始動,故土功息。

 

傳既顯稱凡例,而書時不書時,各重發者,皆以別無備而興作,如書旱雩之別過雩也。

 

冬城西郛,傳特曰懼齊,此其意也。

 

冬城防,臧武仲請俟畢農事,故傳曰書事時,言興作出火見致用之前,亦得兼以事時即禮也。

 

凡城都築邑,國之大事,是以春秋詳其得失,救患分災,恤病備難,有為而然,則不拘時制。

 

諸侯以夏城邢,傳稱得禮。

 

正月城楚邱,而魯諱後期,此其義也。

 

浚洙者,深之也,冬興功而無傳,亦得其時築之為例。

 

唯以都邑為別至於他土功之事,則通用時例,總謂之築,築鹿囿、郎臺、王姫之館是也。

 

周禮四縣為都,四井為邑,此周公本制,小大之別也。

 

若邑有先君之宗廟,則雖小曰都,尊其所居而大之也。

 

然則都而無廟,固宜稱城,城漆是也。

 

而頴氏唯繫於有先君之廟,患漆本非魯邑也,因説曰:漆有邾之舊廟,是使魯人尊邾之廢廟與先君同,非經傳意也。

 

桓十六年冬城向,傳曰:書時也。

 

案其下月似城向在建酉之月,以經傳事類相推,則通在下建戌之月,邱明發書時之傳不悞也,其説具見長厯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2#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1:4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歸獻例第二十

釋例曰:歸者,遺也。

 

獻者,自下奉上之稱。

 

遺者,敵體相與之辭。

 

傳曰:諸侯不相遺俘,齊侯楚人失辭稱獻,失禮遺俘,故因其來辭見自卑也,以其太卑,故書以示過。

 

齊人來歸衛寳,公羊榖梁經傳及左氏傳皆同,唯左氏經獨言衛俘者,三家經傳有六,而其五皆言寳,此必左氏經之獨誤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3#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4:1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歸入納例第二十一

桓十五年夏五月,許叔入於許。

 

隠十一年傳曰:鄭伯使許大夫百里奉許叔以居許東偏。

 

桓十五年傳曰:許叔入於許。

 

秋九月,鄭伯突入於櫟。

 

傳曰:秋,鄭伯因櫟人殺檀伯,而遂居櫟。

 

莊六年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

 

五年傳曰:冬伐衛,納惠公也。

 

六年傳曰:春,王人救衛。

 

夏,衛侯入,放公子黔牟於周,放甯跪於秦,殺左公子洩、右公子職,乃即位。

 

九年夏,齊小白入於齊。

 

傳曰:夏,公伐齊,納子糾。

 

桓公自莒先入。

 

二十四年秋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傳曰:秋,哀姜至。

 

成十八年夏,宋魚石復入於彭城。

 

傳曰:楚子辛、鄭皇辰侵城郜,取幽邱,同伐彭城,納宋魚石、向為人、鱗朱、向帶、魚府焉。

 

以三百乘戍之而還。

 

書曰復入,傳例曰: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復其位曰復歸,諸侯納之曰歸,以惡曰復入。

 

襄二十三年夏,晉欒盈復入於晉。

 

傳曰:欒盈帥曲沃之甲,因魏獻子以晝入於綘。

 

二十五年秋八月,衛侯入於夷儀。

 

傳曰:晉侯使魏舒宛沒逆衛侯,將使衛與之夷儀。

 

衛獻公入於夷儀。

 

三十年秋七月,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於鄭。

 

鄭人殺良霄。

 

傳曰:癸丑晨,自墓門之瀆入,因馬師頡介於襄庫,以伐舊北門。

 

駟帶率國人以伐之,伯有死於羊肆。

 

昭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

 

傳曰:冬十月丁巳,晉籍談、荀躒帥九州之戎及焦、瑕、溫、原之師,以納王於王城。

 

二十六年冬十月,天王入於成周。

 

傳曰:召伯逆王於屍。

 

癸酉,王入於成周。

 

定十一年秋。

 

宋樂大心自曹入於蕭。

 

傳曰:宋公母弟辰暨仲佗、石彄、公子地入於蕭以叛。

 

秋,樂大心從之,大為宋患,寵向魋故也。

 

桓十七年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

 

傳曰: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於陳。

 

秋,蔡季自陳歸於蔡。

 

閔元年秋八月,季子來歸。

 

傳曰:秋八月,公及齊侯盟於落姑,請復季友也。

 

齊侯許之,使召諸陳公,次於郎以待之。

 

季子來歸,嘉之也。

 

僖二十八年夏六月,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

 

傳曰:衛侯聞楚師敗,懼出奔楚,使元咺奉叔武以受盟。

 

六月,晉人復衛侯,甯武子與衛人盟於宛濮。

 

衛侯先期入。

 

冬,曹伯襄復歸於曹。

 

傳曰:晉侯有疾,曹伯之豎侯獳貨筮史,使曰以曹為解公説。

 

復曹伯。

 

三十年秋,衛侯鄭歸於衛。

 

傳曰:晉侯使醫衍酖衛侯,甯俞貨醫,使薄其酖。

 

不死,公為之請納玉於王與晉侯,皆十瑴,王許之。

 

秋,乃釋衛侯。

 

衛侯使賂周歂、冶厪。

 

殺元咺及子適、子儀。

 

成十四年夏,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

 

傳曰:晉侯使郤犨送孫林父而見之。

 

十五年秋八月,宋華元自晉歸於宋。

 

傳曰:魚石曰:右師苟獲反,雖許之討,必不敢。

 

且多大功,國人與之,不反,懼桓氏無祀於宋也。

 

魚石自止華元於河上。

 

請討,許之,乃反。

 

十六年秋,曹伯歸自京師。

 

傳曰:曹人復請於晉,晉侯謂子臧:反,吾歸而君。

 

子臧反,曹伯歸。

 

襄二十六年春王二月甲午,衛侯衎復歸於衛。

 

傳曰:衛獻公使子鮮為復辭,子鮮不獲命於敬姒,以公命與甯喜言曰:苟反,政由甯氏,祭則寡人。

 

二月庚寅,甯喜、右宰榖伐孫氏。

 

辛夘,殺子叔及太子甬。

 

甲午,衛侯入。

 

書曰復歸,國納之也。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

 

傳曰:觀從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晳,及郊,而告之情,強與之盟,入襲蔡。

 

依陳蔡人以國。

 

以入楚,公子比為王。

 

夏五月癸亥,王縊於芋尹申亥氏。

 

秋八月,蔡侯廬歸於蔡。

 

傳曰:平王即位,既封陳蔡而皆復之,禮也。

 

隠太子之子廬歸於蔡,禮也。

 

陳侯呉歸於陳,傳曰:悼太子之子呉歸於陳,禮也。

 

定十三年冬,晉趙鞅歸於晉。

 

傳曰:韓魏以趙氏為請。

 

十二月辛未,趙鞅入於綘,盟於公宮。

 

隠八年春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庚寅,我入祊。

 

傳曰:鄭伯請釋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許田。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不祀泰山也。

 

宣十年春,齊人歸我濟西田。

 

傳曰:春,公如齊。

 

齊侯以我服,故歸濟西之田。

 

成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

 

定十年夏,齊人來歸鄆、讙、龜隂田。

 

哀八年冬十有二月,齊人歸讙及闡。

 

傳曰:十二月齊人歸讙及闡,季姫嬖故也。

 

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

 

傳曰:楚令尹子玉追秦師弗及,遂圍陳,納頓子於頓。

 

宣十一年冬丁亥,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

 

傳曰:冬,楚子為陳夏氏亂,故伐陳,因縣陳,乃復封陳,故書曰: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書有禮也。

 

昭十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

 

傳曰:春,齊高偃納北燕伯款於唐,因其衆也。

 

哀二年夏四月,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瞶於戚。

 

傳曰:晉趙鞅納衛太子於戚,使太子絻,八人衰絰,偽自衛逆者告於門,哭而入,遂居之。

 

釋例曰:凡去其國者,通謂君臣及公子母弟也。

 

國逆而立之,本無位則稱入,本有位則稱復歸。

 

齊小白入於齊,本無位也。

 

衛侯鄭復歸於衛,復其位也。

 

諸侯納之,有位無位,皆曰歸。

 

衛孫林父、蔡季是也。

 

身為戎首,則曰復入,晉欒盈是也。

 

皆所以明內外之援,辨逆順之辭。

 

故經正魚石、衛衎以表舊制,傳稱凡例,總而明之也。

 

衛人逆公子晉於邢,宜稱入,善其得衆。

 

公子友忠於社稷,國人思之,故閔公為落姑之盟以復之。

 

夫衛之公子晉,絶位而在邢,魯之季子,勢弱而出奔,鹹得民望,享國有家,是以聖人貴之,殊其文也。

 

莊六年,五國諸侯犯逆王命,以納衛朔,大其事,故字王人,謂之子突。

 

朔懼有違衆之危,而以國逆告。

 

華元實國逆,欲挾晉以自助,故以外納赴。

 

春秋從而書之,以示二子之情也。

 

韓魏有耦國之強,陳蔡有復國之端,故晉趙鞅、楚公子比皆稱歸,從諸侯納之例也,言非晉楚之所能制也。

 

侯獳愛君以請,故曹伯有國逆之辭。

 

許始復國,故許叔有國逆之文。

 

此皆時史因周典以起時事之情也。

 

傳例稱諸侯納之曰歸,今檢經,諸稱納者,皆有興師見納之事,不須例而自明,故但言納而不復言歸也。

 

邾有成君,晉趙盾不度於義,而大興諸侯之師,渉邾之境,見辭而退,雖有服義之善,所興者廣,所害者衆,故貶稱人。

 

衛侯鄭、曹伯負芻,皆見執在周,晉魯請而復之。

 

鄭稱歸於衛,負芻稱歸自京師,所發事同而文異者,例意本在於歸,不以他文為義也。

 

賈氏又以為諸歸國,稱所自之國,所自之國有力也。

 

案楚公子比去晉而不逆,是無援於外,而經書自晉。

 

陳侯吳、蔡侯廬,皆平王所復,可謂有力於楚,而不言自楚。

 

此既明證,又春秋稱入,其例有二。

 

施於師旅則曰不地,在於復歸則曰國逆。

 

國逆而立,又以為例。

 

逆而不立,則皆非例所及。

 

鄭之良霄以冦而入,入則見殺,而復例之。

 

例稱凡去其國,明非天子之制也。

 

周敬王、王子猛不書出而書入,襄王書出而不書入,凡自周無出,故非春秋舊例也。

 

諸在例外稱入,直是自外入內,記事者常詞,義無所取。

 

而賈氏雖夫人姜氏之入,皆以為例。

 

如此甚多,又依倣榖梁云:稱納者,內難之詞。

 

因附會諸納為義,至於納北燕伯於陽,傳稱因其衆,窮不能通,乃云時陽守距難,故稱納,此又無證。

 

經書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則頓國之所欲也,北燕伯傳有因衆之文,不可言內難也。

 

又書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言書有禮,不可言內難也。

 

陳縣而見復,上下交驩,二人雖有淫縱之闕,今道楚匡陳賊,討君葬,威權方盛,傳稱其禮,理無內難。

 

此皆先儒説之不安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4:59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班序譜第二十二

釋例曰: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故踐土之盟載書,齊宋雖大,降於鄭衛。

 

斥周而言,指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

 

其餘雜盟,未必皆然。

 

踐土召陵二會,皆蔡在衛上,諸國次之,至盟乃正其高下者,敬恭明神,本其始也。

 

魯為春秋主,常例諸侯上,非其實次也。

 

子帛,卿也,依魯大夫之比,列於莒上,故傳曰:魯故也。

 

叔孫豹曰:宋衛,吾匹也。

 

又曰:諸侯之會,寡君未嘗後衛君。

 

是魯在衛上也。

 

宋既先代之後,又襄公一合諸侯,以紹齊桓之伯,宋在齊上,則魯次宋也。

 

自隠至莊十四年,四十三歳征伐盟會者凡十六國,時無霸主,會同不並無以成序。

 

其間蔡與衛凡七會,六在衛上,唯此處在陳下,故以為蓋後至也。

 

自隠至莊十四年,四十三歳,衛與陳凡四會,衛在陳上。

 

自莊十五年盡僖十七年,三十五歳,凡六會陳在衛上。

 

齊桓既沒,宋楚爭盟,起僖十八年盡二十七年,陳與蔡凡三會在蔡上,楚合諸侯,蔡與陳凡六會,其五在陳上。

 

晉合諸侯二十國,起僖二十八年盡哀十四年,大率皆陳後次蔡,蔡後次衛。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5#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5:3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公行至例第二十三

桓二年秋九月,公及戎盟於唐。

 

傳曰:公及戎盟於唐,修舊好也。

 

冬,公至自唐。

 

傳曰:冬公至自唐,告於廟也。

 

傳例曰: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勲焉,禮也。

 

特相會,往來稱地,讓事也。

 

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成事也。

 

十六年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十五年傳曰:冬,會於袲,謀伐鄭,將納厲公也。

 

弗克而還。

 

十六年傳曰:夏,伐鄭。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傳曰:秋七月,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

 

十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莊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

 

傳曰:公如齊觀社,非禮也。

 

公至自齊。

 

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

 

秋,公至自齊。

 

二十七年春,公會杞伯姫於洮。

 

傳曰:公會杞伯姫於洮,非事也。

 

天子非展義不廵狩,諸侯非民事不舉,卿非君命不越境。

 

僖十六年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於淮。

 

十七年夏,滅項。

 

九月,公至自會。

 

傳曰: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

 

齊人以為討而止公。

 

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於卞。

 

九月,公至。

 

書曰至自會,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也。

 

二十八年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於溫。

 

諸侯遂圍許。

 

二十九年春,公至自圍許。

 

宣五年春,公如齊。

 

夏,公至自齊。

 

傳曰:春,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姫焉。

 

夏,公自至齊,書過也。

 

七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黑壤。

 

傳曰: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

 

晉人止公於會。

 

盟於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

 

故黒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八年春,公至自會。

 

襄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呉於柤。

 

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

 

傳曰:春會於柤,會呉子夀夢也。

 

晉荀偃、士匄請伐偪陽而封宋向戌焉。

 

甲午滅之,書曰遂滅偪陽,言自會也。

 

公至自會。

 

十二年冬,公如晉。

 

傳曰:公如晉朝,且拜士魴之辱,禮也。

 

十三年春,公至自晉。

 

傳曰:公至自晉,孟獻子書勞於廟,禮也。

 

昭二十五年秋九月己亥,公孫於齊,次於陽州。

 

二十六年三月,公至自齊,居於鄆。

 

傳曰:三月,公至自齊,處於鄆,言魯地也。

 

二十七年春,公如齊,公至自齊,居於鄆。

 

傳曰:公如齊,公至自齊,處於鄆,言自外也。

 

定十二年冬十有二月,公圍成。

 

傳曰:將墮成,公歛處父請孟孫:墮成,齊人必至於北門。

 

且成,孟氏之保障也。

 

無成,是無孟氏也。

 

子偽不知,我將不墮。

 

冬十二月,公圍成,弗克。

 

公至自圍成。

 

右公行一百七十六,書至者八十二,錯綜其二十九以包通之。

 

釋例曰:凡公出朝聘奔喪會葬,皆但書而不言其事,此春秋之常。

 

經書公行及至,皆因告於廟書之於策。

 

桓二年,公至自唐,傳曰:告於廟也。

 

然則凡盟有一百五,公行一百七十六,書至者八十二,其不書至者九十有四,皆不告廟也。

 

隠公之不告,謙也。

 

餘公之不告,慢於禮也。

 

公行或朝,或會,或盟,或伐,或得禮,或失禮,其事非一,故傳隨而釋之。

 

於盟,釋告廟,嫌他例不通,故復總曰: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勲焉,禮也。

 

此以明公之出境,當無不告,及其反也,則必飲至,有功則策勲。

 

故公至自伐鄭,傳重言以飲至之禮。

 

孟獻子書勞於廟,傳復云得禮。

 

所以反覆凡例也。

 

公朝於晉,而獻子書勞,知策勲非惟討伐之功,雖或常行,有以寧國安民,亦書功於廟也。

 

然則凡反行飲至,必以嘉會昭告於祖禰,有功則舍爵策勲,無勲無勞,告成事而已。

 

若夫執止之辱,壓尊毀列,所以累其先君,沗其社稷,固當克躬罪已,不以嘉禮自終。

 

宣公如齊既已見止,連婚於鄰國之臣,而行飲至之禮,故傳曰書過。

 

桓公之喪至自齊,此則死還告廟,而書至者也。

 

莊公違禮如齊觀社,用飲至之禮,此則失禮之書至者也。

 

公又如齊逆女,則得禮亦書至也。

 

宣公黑壤之會,以賂免,諱不書盟,而復書至,亦諱不以見止告廟也。

 

襄公至自晉,此則策勞,還而書至。

 

昭公至自齊,居於鄆,此則宜告而書至者也。

 

諸書至皆告廟,啓反或即實而言,或有所諱避。

 

傳於伐鄭,見飲至之禮。

 

於宣,見書過之譏。

 

於襄,見書勞於廟。

 

舉此三者,以包其他行也。

 

僖十七年傳曰:公至自會,猶有諸侯之事,諱之也。

 

明以諸侯之事越境,還至用飲至之禮,正也。

 

公以滅項為齊所止,會事既畢,踰年乃還,非公所終,而經書至自會,故傳特釋曰:猶有諸侯之事,且諱之也。

 

溫之會遂圍許,書公至自圍許。

 

柤之會遂滅偪陽,書公至自會。

 

諸若此類,事勢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終致,蓋時史之異耳,無他義也。

 

陪臣執命,大都耦國,仲由建墮三都之計而,成人不從,故公親圍之,雖不越境,動衆興兵,大其事,故出入皆告於廟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6#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6:1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郊雩烝嘗例第二十四

桓八年春正月己夘,烝。

 

夏五月丁丑烝。

 

釋例曰:啓蟄而郊,謂夏正建寅之月,於是祀南郊,配后稷,以祇農事也。

 

龍見而雩,謂建巳之月,蒼龍七宿之體昏見東方,於是大雩,祭天,逺為百穀祈膏雨也。

 

始殺而嘗,謂建酉之月,蒹葭蒼蒼,白露為霜,隂氣始殺,嘉榖始熟,於是薦嘗於宗廟也。

 

閉蟄而烝,謂建亥之月,草木枯槁,昆蟲閉蟄,履霜堅氷,萬物皆成,可薦者衆,於是享祭,烝於祖考也。

 

言凡祀,舉郊雩烝嘗,則天神人鬼地祗之祭皆通也。

 

其他羣祀不録可知也。

 

礿祠及地祗,經無其事,故不備言,亦約文以相包也。

 

過則書者,謂非其時,非其祀,不旱而雩之類是也。

 

始夏而雩者,謂純陽用事,防有旱災,而祈之也。

 

至於四時之旱及,又因用此禮而求雨,故亦曰雩。

 

宗廟之祀也,既有天雨,又須所薦之物可薦,卜日又有吉否,則仲月其常也。

 

故周禮祀號日以四時仲正之也。

 

經書正月烝,得仲月之時也。

 

其夏五月復烝,此為過烝,若但書夏五月烝,則唯可知其非時,故先發正月之烝,而後經書五月烝,以示非時,並明再烝瀆也。

 

四時享祀,孝子之所以致忠,故雖大災,大禮,大凶亡,喪哀,是以廢,大事乃有闕。

 

今以建未之月而修嘗祭之禮,非也。

 

然既戒日致齋,御廩雖災,不害嘉榖,祭亦不應中廢。

 

故經書乙亥嘗,以示過。

 

傳釋之以不害也。

 

傳曰:春不雨,夏六月雨,自十月不雨至於五月。

 

不曰旱,不為災也。

 

然則雖書不雨,必須將為災,然後得雩。

 

常事不書,諸書雩而傳不以旱釋之者,皆過雩也。

 

經書過雩則與旱雩不別,故傳七發之。

 

天子郊祀,因望祭四方衆神。

 

諸侯不得依天子,唯望祭其封內山川、分野之星,是謂三望。

 

魯以周公故,得用天子禮樂,故雖諸侯而特郊祀,配以后稷,其望祭也,自從常祀制也。

 

常祀自祭之所必,故禮唯卜郊日。

 

而又卜可郊與否。

 

今郊既配有日,而更復疑卜,或既耕而後卜郊,廢上天之祀,而別祀三望,闕大存小,怠慢失序,故經書猶傳,皆隨而發之也。

 

此事三見卜而傳釋其二,以明卜郊不從,與郊牛死所以不郊,雖異而譏同也。

 

成七年不郊,亦俱以牛事,故不重釋也。

 

辛丑用郊,文異而邱明不發,傳明時史之辭,非聖意也。

 

凡以旱為雩者,傳皆從而釋之。

 

上辛、季辛,一月之中再雩,釋其旱甚,明皆得禮也。

 

先儒之辯郊雩烝嘗,各據所見,多不審悉。

 

今博採以斷諸疑。

 

厯法,正月節立春,啓蟄為中氣。

 

二月節驚蟄,春分為中氣。

 

三月節清明,榖雨為中氣。

 

四月節立夏,小滿為中氣。

 

五月節芒種,夏至為中氣。

 

六月節小暑,大暑為中氣。

 

七月節立秋,處暑為中氣。

 

八月節白露,秋分為中氣。

 

九月節寒露,霜降為中氣。

 

十月節立冬,小雪為中氣。

 

十一月節大雪,冬至為中氣。

 

十二月節小寒,大寒為中氣。

 

凡十二月而節氣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為四時,間之以閠月,故節未必得恆在其月初,而中氣亦不得恆在月之半。

 

是以傳舉天宿氣節為文,而不以月為正。

 

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譏其非所宣卜,而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

 

孟獻子曰:啓蟄而郊,郊而後耕。

 

耕謂春分也,言得啓蟄即當卜郊,不應過春分也。

 

案厯法有啓蟄、驚蟄,而無龍見、始殺、閉蟄,此古人所名不同,然其法推,不得有異。

 

傳曰:火伏而後蟄者畢,此謂十月始蟄也。

 

至十一月則遂閉之,猶二月之驚蟄既啓之後,遂驚而走出,始蟄之後,又自閉塞也。

 

白露、秋分謂之始殺。

 

龍星之體昬見,謂立夏之月,言得此月節,則當卜祀。

 

過渉次節,則以過而書。

 

故秋雩書不時,此渉周之立秋節也。

 

土功作者不必月日,故亦書龍見而畢務,戒事也。

 

火見而致用,水昬正而栽,日至而畢,此其大準也。

 

周禮祭宗廟以四仲,蓋言其下限也。

 

月令之書,出自呂不韋,其意也,欲為秦制,非古典也。

 

頴氏因之以為龍見五月。

 

五月之時,龍星已過於見,此為疆牽天宿以附會呂不韋之月令,非所據而據,既以不安,且又自違左氏傳稱秋大雩書不時,此秋即頴氏之五月,而忘其不時之文,欲以雩祭。

 

劉賈又以為諸書用,皆不宜用,反於禮者也。

 

施之用郊,似若有義。

 

至於贄用幣及用鄫子,諸若此比,皆當須書用以別所用者也。

 

若不言用,則事敘不明,所謂辭窮,非聖人故造此用以示義也。

 

且諸過祀三望之類,奚獨皆不書用邪?

 

案左氏傳用幣於社,稱曰得禮。

 

冉有用矛於齊師,孔子以為義,無不宜用之例也。

 

丘明云,我師豈欺我哉?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7#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7:0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王侯夫人出奔例第二十五

桓六年春正月,實來。

 

五年傳曰:冬,淳于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復。

 

六年傳曰:春,自曹來朝,書曰實來,不復其國也。

 

十五年夏五月,鄭伯突出奔蔡。

 

傳曰:祭仲専,鄭伯患之,使其壻雍糾殺之。

 

祭仲殺雍糾,公載以出。

 

十六年冬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傳曰:宣姜與公子朔搆急子,二公子故怨惠公,立公子黔牟。

 

惠公奔齊。

 

莊元年春三月,夫人孫於齊。

 

傳曰: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絶不為親,禮也。

 

四年夏,紀侯大去其國。

 

傳曰: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

 

夏,紀侯大去其國,違齊難也。

 

閔二年秋九月,夫人姜氏孫於邾。

 

傳曰:閔公之死也,哀姜與知之,故孫於邾。

 

僖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於鄭。

 

傳曰:初,甘昭公有寵於惠後。

 

頽叔桃子曰:我實使狄,狄其怨我。

 

遂奉太叔以狄師攻王。

 

王御士將禦之,王曰:先後其謂我何?

 

天子無出,書曰天王出居於鄭,避母弟之難也。

 

二十八年夏四月,衛侯出奔楚。

 

傳曰: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説於晉。

 

衛侯出居於襄牛。

 

衛侯聞楚師敗懼,出奔楚,遂適陳。

 

文十二年春王正月,郕伯來奔。

 

十一年傳曰:郕太子朱儒自安於夫鍾,國人弗徇。

 

十二年傳曰:春,郕伯卒,郕人立君。

 

太子以夫鐘與郕邽來奔。

 

公以諸侯逆之,非禮也。

 

故書曰郕伯來奔,不書地,尊諸侯也。

 

襄十四年夏四月己未,衛侯出奔齊。

 

傳曰:衛獻公戒孫文子、甯惠子食,皆服而朝。

 

日旰,不召而射鴻於囿,二子從之。

 

不釋皮冠而與之言。

 

二子怒,公出奔齊。

 

公使祝宗告亡,且告無罪。

 

定姜曰:無神何告?

 

若有,不可誣也。

 

有罪若何告無?

 

舎大臣而與小臣謀,一罪也。

 

先君有冡卿以為師保,而蔑之,二罪也。

 

余以巾櫛事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

 

告亡而已,無告無罪。

 

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齊。

 

傳曰:燕簡公多嬖寵,欲去諸大夫而立其寵人。

 

冬,燕大夫比以殺公之外嬖。

 

公懼奔齊。

 

書曰北燕伯款出奔齊,罪之也。

 

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

 

傳曰:楚費無極取貨於東國,而謂蔡人曰:朱不用命於楚,君王將立東國,若不先從王欲,楚必圍蔡。

 

蔡人懼,出朱而立東國。

 

二十三年秋七月,莒子庚輿來奔。

 

傳曰:莒子庚輿虐而好劎,苟鑄劎,必試諸人,國人患之,又將叛齊。

 

烏存率國人以逐之。

 

二十五年秋九月己亥,公孫於齊次於陽州,齊侯唁公於野井。

 

傳曰:齊侯將唁公於平隂,公先至於野井。

 

齊侯曰:寡人之罪也,使有司待於平陰,為近故也。

 

書曰公孫於齊,次於陽州,齊侯唁公於野井,禮也。

 

將求於人,則先下之,禮之善物也。

 

哀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七年傳曰:秋,伐邾,以邾子益來。

 

八年傳曰:乃歸邾子邾子。

 

又無道,呉子使太宰子餘討之,囚諸樓臺,栫之以棘,使諸大夫奉太子革以為政。

 

十年傳曰:春,邾隠公來奔,齊甥也,故遂奔齊。

 

桓十一年秋九月,鄭忽出奔衛。

 

傳曰: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

 

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衛。

 

己亥,厲公立。

 

昭元年秋,莒展輿出奔呉。

 

傳曰:莒展輿立而奪羣公子秩。

 

公子召去疾於齊。

 

秋,齊公子鉏納去疾。

 

展輿奔吳。

 

君子曰:莒展之不立,棄人也。

 

夫人可棄乎?

 

詩曰:無競維人,善矣。

 

八年夏四月,陳公子留出奔鄭。

 

傳曰:哀公有廢疾。

 

三月甲申,公子招、公子過殺悼太子偃師,而立公子留。

 

公子勝愬之於楚,公子留奔鄭。

 

二十六年冬十月,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二十二年夏,經書王室亂。

 

二十三年秋,經書尹氏立王子朝。

 

二十六年傳曰:晉師克鞏,召伯盈逐王子朝。

 

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宮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

 

釋例曰:君為元首,臣為股肱。

 

股肱元首,同體合用,相須而成也。

 

然假異氣以合徳,執名義以相服,非忠誠之感,和理之應,則四體交兢,元首失徳。

 

燕款以多寵見逐,鄭突以専臣失位,蔡朱以外讒出奔,莒展以棄人不立,由此觀之,君臣之間,有釁多矣。

 

唯秉徳而志公者,必博聽而逺覽,無常親也,無常疎也,有親必有疎,有常必致非常也。

 

此人君之安危,今古之成敗也。

 

諸侯有國,社稷是重。

 

州公如曹,度其國危,危而無患,慮容身於魯,社稷絶祀,非奔非朝,故實來。

 

內諱奔謂之孫,使若不為臣子之所逐,自孫位而去之。

 

文姜與公如齊,以淫見謫,懼而歸誠於襄。

 

襄公戕公而委罪於彭生。

 

弒公之謀,姜所不與,疑懼而自留於齊。

 

莊公感其不反,以闕即位之禮。

 

故姜氏自齊而還魯,魯人探情以責之,故復出奔。

 

夫子以為,姜氏罪不與弒於莊公之義,當以母淫於齊而絶其齊親,內全母子之道,故經不稱姜氏。

 

傳曰:絶不為親,禮也。

 

明絶之於齊也。

 

文姜稱夫人,明母義存也。

 

哀義外淫,故孫稱姜氏,明義異也。

 

文姜之身,終始七如齊,再如莒,皆以淫行,書出而不書反,則元年之還亦不告廟,推此可知也。

 

紀侯力弱慮窮,自以列國,不忍屈臣於齊,使紀季以酅求安而脫身外寓,季果為附庸,社稷有奉,故不言滅,不見迫逐,故亦不言奔大去者,不反之辭,蓋時史即實而言,仲尼不改,故傳不言故書書曰也。

 

天子以天下為家,故傳曰:凡自周無出。

 

今以出居為名,而不書奔,殊之於列國。

 

郕之世子以地來奔,此罪人也。

 

公乃嘉而君之,謬用諸侯之禮待之,同於郕伯。

 

夫子即而書郕伯來奔,書斯示此,亦有意於襃貶也。

 

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

 

傳稱衛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

 

仲尼之經,更沒逐者主名,以自奔為文者,責其君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

 

且衛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各隨赴而書之者,義在於彼,不在此也。

 

傳不發於蔡朱、衛衎,而發於燕款者,款罪輕於衛衎,而重於蔡朱,故舉中示例,以兼通上下也。

 

朱雖無罪,據其失位而出奔,亦其咎也。

 

晉侯問於師曠曰:衛人出其君,不亦甚乎?

 

對曰:或者其君實甚良,君將賞善而刑淫,飬民如子,葢之如天,容之如地。

 

民奉其君,愛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

 

夫君,神之主也,民之望也。

 

若困民之主,匱神之祀,百姓絶望,社稷無主,將焉用之?

 

弗去何為?

 

天之愛民甚矣,豈使一人肆千民上,以從其淫?

 

必不然矣。

 

晉悼感衛衎而發問,師曠恃其目盲,因問答以極言,且明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能臣,罪不純在臣也。

 

鄭忽既葬免喪,而不稱君者,忽為太子,有母氏之寵,宗卿之援,有功於諸侯,此太子之盛者也,守介節以失大國之助,知三公子之強,不用祭仲之言,修小善,潔小行,從匹夫之仁,忘社稷之大計,故君子謂之善自為謀,言不能謀國也。

 

父卒而不能自君,鄭人亦不君之,是以出則降名以赴,入則逆之以太子之禮。

 

始於見逐終,於見殺。

 

三公子更立,亂鄭國者,實忽之由也。

 

故仲尼因而示義也。

 

公子留、莒展輿書名者,篡弒而立,未列於會也。

 

諸侯即位,上有王命,次則列國以為班,然後成君。

 

故凡不受先君之命者,雖已踰年,不與諸侯會而出奔,皆不稱爵,此古之常制。

 

故傳曰:會於平州,以定公位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8#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7:5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執大夫行人例第二十六

桓十一年秋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傳曰:宋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

 

歸而立之。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衛。

 

己亥,厲公立。

 

莊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傳曰:春齊人執鄭詹,鄭不朝也。

 

僖四年夏,齊人執陳轅濤塗。

 

傳曰:陳轅濤塗謂鄭申侯曰:師出於陳鄭之間,國必甚病,若出於東方,觀兵於東夷,循海而歸,其可也。

 

申侯曰:善。

 

濤塗以告齊侯,許之。

 

申侯見。

 

齊侯説,與之虎牢。

 

執轅濤塗。

 

秋,伐陳,討不忠也。

 

文十四年冬,單伯如齊。

 

齊人執單伯。

 

齊人執子叔姬。

 

傳曰:襄仲使告於王,請以王寵求昭姬於齊。

 

冬,單伯如齊請叔姬,齊人執之,又執子叔姬。

 

十五年夏,單伯至自齊。

 

傳曰:齊人許單伯請而赦之,使來致命。

 

書曰單伯至自齊,貴之也。

 

成十六年秋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舎之於苕丘。

 

傳曰:宣伯使告郤犨,晉人執季文子於苕丘。

 

公還,待於鄆,使子叔聲伯請季孫於晉,乃許魯平,赦季孫。

 

襄十一年秋,楚人執鄭行人良霄。

 

傳曰:鄭人使良霄、太宰石[毚兔換作大chuo4]如楚告將服於晉。

 

楚人執之。

 

書曰行人,言使人也。

 

十八年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

 

十七年傳曰:衛石買、孫蒯伐曹,取重丘。

 

曹人愬於晉。

 

十八年傳曰: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於長子,執孫蒯於純留,為曹故也。

 

二十六年秋,晉人執衛甯喜。

 

傳曰:六月,公會晉趙武、宋向戌、鄭良霄、曹人於澶淵,以討衛,疆戚田。

 

於是衛侯會之,晉人執甯喜、北宮遺,使女齊以先歸。

 

昭八年夏四月,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

 

傳曰:徵師赴於楚,且告有立君。

 

公子勝訴之於楚。

 

楚人執而殺之。

 

書曰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罪不在行人也。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

 

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

 

傳曰:楚子滅蔡,用隠太子於岡山。

 

申無宇曰:不祥。

 

五牲不相為用,況用諸侯乎?

 

十三年秋八月,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

 

傳曰:邾人莒人愬於晉,曰:魯朝夕伐我,幾亡矣。

 

我之不共,以魯之故。

 

晉侯不見公,公不與盟。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平子歸。

 

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晉。

 

傳曰:春,意如至自晉,尊晉罪已也。

 

尊晉罪已,禮也。

 

二十三年春王正月,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

 

傳曰:邾人城翼還,將自離姑,遂取邾師,獲鉏弱地。

 

邾人愬於晉。

 

晉人來討。

 

叔孫婼如晉,晉人執之。

 

書曰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言使人也。

 

二十四年春王二月,婼至自晉。

 

傳曰:婼至自晉,尊晉也。

 

定元年春王三月,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

 

傳曰:晉魏舒合諸侯之大夫於狄泉,將以城成周。

 

宋仲幾不受功,乃執仲幾以歸。

 

三月,歸諸京師。

 

六年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犂。

 

傳曰:宋樂祈言於景公曰:諸侯惟我事晉,今使不往,晉其憾矣。

 

公謂樂祁曰:唯寡人説子之言,子必往。

 

趙簡子逆而飲之酒於緜上。

 

獻楊楯六十於簡子。

 

范獻子言於晉侯曰:以君命越疆,而使未致,使而私飲酒,不敬二君,不可不討也。

 

乃執樂祁。

 

七年秋,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

 

傳曰:齊侯鄭伯盟於鹹,徵會於衛。

 

衛侯欲叛晉,諸大夫不可,使北宮結如齊而私於齊侯曰:執結以侵我。

 

齊侯從之。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

 

傳曰:楚子以諸侯伐呉。

 

使屈申圍朱方。

 

八月甲申,克之,執齊慶封而盡滅其族。

 

使言曰:無或如齊慶封,弒其君,弱其孤,以盟其大夫。

 

右執大夫、行人及叔姬並書,至凡二十。

 

釋例曰:古之諸侯,享頫聘問相繫於時,所以抒人情,蠲煩惑,合嘉好也。

 

及作征伐會盟,軍之所興,兵之所加,各有本志,志於懲治不軌,伐叛柔服而已。

 

使以行人言之,言之以接事,信令之要,於是乎在。

 

舉不以怒則刑不濫,刑不濫則兩國之情得通。

 

兵有不交而解者,皆行人之勲也。

 

是以雖飛矢在上,走驛在下,及其末節不統大理,更遷怒肆忿,快意於行人,譬諸豺狼求食而已。

 

傳曰:鄭人使伯蠲行成,晉人殺之,非禮也。

 

兵交,使在其間可也。

 

故夫子特顯行人之例。

 

行人有六,而發傳有三者,因良霄以顯其稱行人之事,因干徵師以示其非罪,因魯叔孫婼以同外內大夫。

 

則餘三人,皆隨例而為義也。

 

諸以行人為名,通及外內,以卿出使,義取於非其罪也。

 

若濤塗、甯喜之類,罪在其身。

 

鄭叔詹、魯行父之等,以執政受罪,本非出使,故不稱行人。

 

從實而書,皆以罪之也。

 

鄭祭仲之如宋也,非會非聘,與於見誘,而以行人應命不能死節,挾偽以篡其君,故經不稱行人,以罪之也。

 

伯仲叔季,固人字之常,然古今亦有以為名者,而公羊守株,專謂祭氏以仲為字,既謂之字,無辭可以善之,因託以行權。

 

人臣而善其行權逐君,是亂人倫,壞大教也。

 

説左氏者,知其不可,更云鄭人嘉之,以字告,故書字。

 

此為因有告命之例,欲以苟免,未是春秋之實也。

 

宰渠伯紏、蕭叔大心,皆以伯叔為名,然則仲亦名也。

 

傳又云祭仲足,或偏稱仲,或偏稱足,葢名仲字仲足也。

 

單伯,天子之卿也。

 

為我如齊,故書其行。

 

齊人無禮,逆執王使,並及叔姬,是以季文子如晉求助。

 

晉無救卹之實,而單伯能敷宣王命,以免於執。

 

叔姬見釋,遂還致命,皆單伯之力。

 

故魯人嘉之而告廟。

 

傳曰:書曰單伯至自齊,貴之也。

 

又曰:齊人來歸子叔姬,王故也。

 

此皆歸功單伯,明晉無令政也。

 

意如至自晉,傳言尊晉罪己也。

 

婼至自晉,傳復重發,但言尊晉。

 

意如以罪見執,宜在罪己。

 

婼本者使人,不應見執,故尊晉而已。

 

內大夫行還皆不書至,異於公也。

 

今此二人執而見釋,更以書至見義也。

 

晉在王城執仲幾,不即歸之天子,而送歸於國,後乃致之王所,故但書其執,而不書其歸,言失節也。

 

慶封得罪於齊,絶位奔呉。

 

呉與之朱方,為呉大夫。

 

今見殺而經書齊者,楚人以齊罪殺之,故告以齊,明此慶封非異人也。

 

賈氏以為書執行父舎於苕丘,言失其所。

 

不書至者,刺晉聽讒執之,示已無罪也。

 

按傳曰囚之苕丘,以別晉都,無義例也。

 

公待於鄆,與行父俱歸,從於公,故不書行父入至也。

 

若欲示無罪,則宜於執見義。

 

今既直書其執處,更絶不書至,乃所以示不終於見執,非示無罪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29#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8:4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書諡例第二十七

釋例曰:諡者興於周之始王,變質從文,於是有諱焉。

 

傳曰: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故易之以諡。

 

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婦人。

 

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繫夫之諡以明所屬。

 

詩稱莊姜、宣姜,即其義也。

 

諡法云:隠拂不成曰隠。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0#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09:48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書叛例第二十八

釋例曰:古之大夫,或錫之田邑,或分之都城,故有千室之邑,百乘之家。

 

君之祿,義則進,否則奉身以退。

 

若專祿以周旋,雖無危國害主之實,皆書曰叛。

 

叛者,反背之辭也。

 

庶賤之人,不齒於列,雖有善惡,不章顯名氏。

 

若乃披邑害國,則以地重,以書其名,且終顯其惡也。

 

適魯則書地,曰來奔。

 

來奔則叛可知。

 

葢記事外內之辭也。

 

劉賈説三叛人以地來奔,不書叛,謂不能專也。

 

此直外內之辭,既以地來,妻公之姑姊,還其大邑,不得復言不能專也。

 

齊侯、鄭伯詐朝於紀,欲以襲之。

 

紀人大懼,而謀難於魯。

 

請王命以求成於齊。

 

公告不能。

 

齊遂偪之,遷其三邑。

 

國有旦夕之危,而不能自入為附庸。

 

故分季以酅,使請事於齊。

 

大去之後,季為附庸,先祀不廢,社稷有奉,季之力也,故書字不書名,書入不書叛也。

 

叛,分也,傳曰始分,為紀侯大去張本也。

 

劉賈謂紀季以酅奔齊不言叛,不能專酅也。

 

傳稱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

 

季非叛也。

 

紀亡之後,叔姬歸於酅,明為附庸,猶得專酅,故可歸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1#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0:2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書次例第二十九

釋例曰:凡師,一宿為舎,再宿為信,過信為次,此周公之典,以詳録師出入行止遲速,因為之名也。

 

兵事尚速,老師費財,不可以久。

 

故春秋以告命,三日以上必告其次。

 

舎之與信不書者,輕碎不以告也。

 

兵未有所加,所次則書之,以示遲速。

 

公次於滑,師次於郎是也。

 

既書兵所加,則不書其所次,以事為宜,非虛次,諸久兵而不書次是也。

 

既書兵所加,而又書次者,義有取於次。

 

遂伐楚,次於陘;

 

盟於牡丘,遂次於匡是也。

 

所紀或次在事前,次以成事也。

 

或次在事後,事成而次也。

 

皆隨事實,無義例也。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宋公鄭伯陳侯麇子不書於經者,陳鄭自息而從楚子,宋公勢卑以苟免在列,鄭伯為楚僕,任受令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師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諸侯。

 

宋鄭猶然,則陳侯必同也。

 

叔孫豹救晉,次於雍榆。

 

傳曰禮者,善其宗助盟主,非以次為禮也。

 

齊桓次於聶北,救邢,亦以存邢具其器用而還,師人無私見善,不在次也。

 

而賈氏皆即以為善次。

 

次之與否,自是臨時用兵之宜,非禮之所素制也。

 

若魯公次於乾侯之比,非為用師,不應在例。

 

而復例之,亦為濫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2#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0:57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遷降例第三十

釋例曰:邢遷於夷儀,則以自遷為文。

 

宋人遷宿,齊人遷陽,則以宋齊為文,各從彼此所遷之實記注之。

 

常辭亦非例也。

 

劉賈依二傳,以為鄣,紀之遺邑。

 

計紀侯去國至此二十七年,紀侯猶不堪齊而去,則邑不得獨存。

 

此葢附庸小國,若邿、鄟者也。

 

須句子,魯之私屬,若顓臾之比,魯謂之社稷之臣,故來奔,及反不書於經。

 

賈氏云:但因成風來,不見公。

 

亦未安。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3#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1:4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以歸例第三十一

釋例曰:據宗廟社稷已亡,而君見獲於敵。

 

君身雖在,與亡無異,皆以滅為文。

 

則定六年鄭游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是也。

 

若社稷宗廟不亡,君身見獲於敵,則云以歸。

 

以蔡侯獻舞歸是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2:5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夫人內女歸寧例第三十二

莊十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於酅。

 

二十七年冬,杞伯姬來。

 

傳曰:杞伯姬來歸寧也。

 

傳例曰: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曰來歸。

 

夫人歸寧曰如某,出曰歸於某。

 

僖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

 

傳曰: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

 

夏,遇於防,而使來朝。

 

十五年秋九月,季姬歸於鄫。

 

二十八年秋,杞伯姬來。

 

文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齊。

 

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

 

十五年冬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傳曰:齊人來歸子叔姬,王故也。

 

十八年冬十月,夫人姜氏歸於齊。

 

傳曰:夫人姜氏歸於齊,大歸也。

 

宣五年冬,齊髙固及子叔姬來。

 

傳曰:冬來反馬也。

 

十六年秋,郯伯姬來歸。

 

傳曰:秋,郯伯姬來歸,出也。

 

成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

 

右夫人內女歸寧、出,凡十一。

 

桓十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傳曰:春,公將有行,遂與姜氏如齊。

 

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易此必敗。

 

莊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

 

傳曰:冬,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書姦也。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防。

 

傳曰:春,文姜會齊侯於防,齊志也。

 

僖十七年秋,夫人姜氏會齊侯於卞。

 

傳曰: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於卞。

 

右夫人行十一,錯綜其四以包通之。

 

釋例曰:歸寧者,女子既嫁,有時而歸問父母之寧否。

 

父母歿則使卿歸問兄弟也。

 

出者,謂犯七出而見絶者也。

 

歸者,有所往之稱。

 

來者,有所反之言也。

 

故嫁謂之歸,而寧謂之來。

 

見絶而出則以來歸為辭,來而不返也。

 

如某者,非終安之稱。

 

歸於某者,亦不反之辭也。

 

叔姬以娣而適紀,紀侯大去其國而死,叔姬歸於魯。

 

紀季自定於齊,姬得歸酅,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繫之於紀,而以初嫁為文,賢之也。

 

不書其來,既非常寧,又非大歸也。

 

鄫姬季以禮來寧,公怒而絶之,故亦不書來寧。

 

遂留之至明年九月乃遣,故更書歸,明前年已絶於鄫也。

 

齊人執子叔姬,魯請於王,而後齊人送之,故與直出者異文。

 

禮,送女謙,不敢自安,留其所送之馬。

 

三月廟見,而後夫家遣使,返其馬。

 

今髙固因返馬禮,遂與子叔姬俱寧,情近於瀆,故經並書其來,而傳見返馬,以示譏也。

 

婦人無外事,見兄弟不踰閾,故其他行,非禮所及,亦例所不存。

 

而當時實有出入,或以事宜,或以淫縱。

 

小君之行,不得不書,故直書其行,而其善惡各繫於本。

 

會於禚,傳稱書姦,夫人入齊地也。

 

會於防,傳稱齊侯志,齊侯入魯地也。

 

於經無例,傳以實言也。

 

凡內女見經而不書歸者,時史之闕漏。

 

而賈氏皆以為適世子故也。

 

按杞桓公以僖二十三年即位,襄六年卒,凡在位七十一年,文成之世,經書叔姬二人,一人卒,一人出,皆杞桓公夫人也,而經皆不書歸,知雖正夫人歸,或亦有所不載,非唯適世子也。

 

凡八百六十六字,經傳三百九十四字,釋例四百七十二字。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5#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3:3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大夫奔例第三十三

文八年冬,宋司城來奔。

 

傳曰: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

 

夫人因戴氏之族以殺襄公之孫。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

 

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

 

亦書以官,皆貴之也。

 

十四年秋九月,宋子哀來奔。

 

傳曰:宋髙哀為蕭封人以為卿,不義宋公而出,遂來奔。

 

書曰:宋子哀來奔,貴之也。

 

宣十年夏四月,齊崔氏出奔衛。

 

傳曰:崔杼有寵於惠公,髙國畏其偪也,公卒而逐之,奔衛。

 

書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

 

傳例曰:凡諸侯之大夫違,告於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廟,敢告。

 

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不然則否。

 

十八年冬十月,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

 

傳曰:公孫歸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寵,欲去三桓以張公室。

 

與公謀而聘於晉,欲以晉人去之。

 

冬,公薨。

 

季文子遂逐東門氏。

 

子家還,及笙,壇帷復命於介,既復命,袒括髪即位,哭,三踴而出,遂奔齊。

 

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

 

成十二年春,周公出奔晉。

 

十一年傳曰:周公楚惡惠襄之偪也,且與伯與爭政,不勝怒而出。

 

及陽樊,王使劉子復之,盟於鄄而入,三日復出,奔晉。

 

十二年傳曰:春,王使以周公之難來告。

 

書曰周公出奔晉。

 

傳例曰:凡自周無出,周公自出故也。

 

襄二十年秋,陳侯之弟黃出奔楚。

 

傳曰:陳慶虎、慶寅畏公子黃之偪,愬諸楚曰:與蔡司馬同謀。

 

楚人以為討。

 

書曰陳侯之弟黃出奔楚,言非其罪也。

 

二十九年秋九月,齊髙止出奔北燕。

 

傳曰:秋九月,齊公孫蠆、公孫竈放其大夫髙止於北燕。

 

乙未出,書曰出奔,罪髙止也。

 

髙止好以事自為功,且專,故難及之。

 

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傳曰:秦後子有寵於桓,如二君於景。

 

其母曰:不去,懼選。

 

癸夘,鍼適晉,其車千乘。

 

書曰秦伯之弟鍼出奔晉,罪秦伯也。

 

二十年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

 

釋例曰:奔者,迫窘而去,逃死四隣,不以禮出也。

 

放者,受罪黜免,宥之以逺也。

 

臣之事君,三諫不從,有待放之禮。

 

故傳曰:義則進,否則奉身以退。

 

迫窘而出奔,及以禮見放,俱去其國,故傳通以違為文。

 

仲尼修春秋,又以所稱為優劣也。

 

懷寵之人,皆身及禍難。

 

唯子哀不義宋公,先機而發,是以貴而書字也。

 

若乃稱司城,以貴效節於府人。

 

書歸父之還,以善復命於介。

 

因齊人告辭以著崔氏之無罪。

 

葢隨事以示褒貶也。

 

傳既云書曰崔氏,以明非罪。

 

復云且告以族不以名,知典策之書舊當以名通也,齊國雖謬以族告,適合仲尼新襃貶之實,因而不革,以示無罪,且明春秋之作,或因仍舊史成文,不必皆有改也。

 

夫立功立事者,國之厚益,而身之表的也。

 

表髙的明,雖女人猶欲彎弓,而況當塗之士?

 

是以君子慎之。

 

道家貴善行者無轍跡,功遂而身退。

 

髙止既犯其始,又專以終之,免死為幸,斯乃賢聖之篤戒,故變放言奔,文致其罪以示過。

 

曹公孫會,雖小國之卿,當有玉帛之使於魯,曹人以告而書也。

 

陳公子黃偪而出奔,既稱弟以明無罪,故不復變本告之名。

 

賈氏以為稱名以貶。

 

陳黃之偪,是不復顧有非罪之文。

 

一黃之身,或罪或否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6#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4:1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逃潰例第三十四

莊十七年秋,鄭詹自齊逃來。

 

僖五年秋八月,鄭伯逃歸不盟。

 

傳曰:王使周公召鄭伯曰:吾撫汝以從楚,輔之以晉,可以少安。

 

鄭伯喜於王命,而懼其不朝於齊也,故逃歸不盟。

 

孔叔止之,弗聽,逃其師而歸。

 

襄七年冬十有二月,陳侯逃歸。

 

傳曰:二慶使告陳侯於會曰:楚人執公子黃矣。

 

君若不來,羣臣不忍宗廟社稷,懼有二圖。

 

陳侯逃歸。

 

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

 

傳曰:秋,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遂伐楚。

 

成九年冬十有一月,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

 

庚申,莒潰。

 

傳曰:冬十一月,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

 

渠丘城惡,衆潰奔莒。

 

楚師圍莒,莒城亦惡。

 

庚申,莒潰。

 

楚遂入鄆,莒無備故也。

 

君子曰:恃陋而不備,罪之大者也。

 

豫備不虞,善之大者也。

 

釋例曰:傳曰:衆保於城,城保於徳。

 

言上能以徳附衆,以功庇下。

 

民信其徳,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

 

苟無固志,盈城之衆,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

 

潰者,衆敗流遁之辭也。

 

國君而逃師棄盟,違其典儀,棄其車服,羣臣不知其謀,社稷不保其安,此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衆為潰,在君為逃,以別上下之名,無取於別國邑也。

 

賈穎以為舉國曰潰,一邑曰叛。

 

案左氏無此義也。

 

傳文廧咎如潰上失民也,今經但言伐廧咎如,無廧咎潰之文。

 

若經本無此文,則丘明為橫益經文而加失民之傳也。

 

傳曰:陳侯如楚,慶氏以陳叛。

 

此則舉國不必言潰也,叛者舉城而屬他,非民潰之謂也。

 

例之潰逃,指謂一國一軍一邑,君民相須為用,變文以別之也。

 

鄭詹見囚於齊,自齊逃來,此為逸囚,無下可逃。

 

春秋指事而書,所謂民逃,非在上之逃也。

 

而賈氏復申以入例,亦不安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7#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4:4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殺世子大夫例第三十五

釋例曰:古者討殺其大夫,各以罪狀宣告諸侯,所以懲不義,重刑戮也。

 

晉侯使以殺太子申生之故來告。

 

衛殺孔達,傳載其辭。

 

辭雖有臨時之狀,其告則常也。

 

晉魯久不交,使而告殺申生,則所告不必嘗有玉帛之使,但欲廣聲其罪耳。

 

魯哀之可諫者甚衆,未聞仲尼之苦言。

 

至於陳恆弒其君,孔子沐浴而朝,告於哀公,求討不義,顯事施舎,足以致益者,固人臣之所當造膝也。

 

若乃***之惑,君不能得之於臣,父不能得之於子,臣子而欲顯直於其君父,適所以益謗而致罪也。

 

陳靈公宣淫,悖徳亂倫,志同禽獸,非盡言所救,洩冶進無匡濟逺策,退不危行言孫,安昬亂之朝,慕匹夫之直,忘蘧氏可卷之徳,死而無益,故經同罪賤之文,傳特稱仲尼以明之。

 

忠為令徳,非其人猶不可,況不令乎?

 

此其義也。

 

陳之叛楚,罪在子辛。

 

共王既不能明法示教,以肅大臣。

 

陳叛之日,又不能嚴斷威刑,以謝小國。

 

而擁其罪人,以興兵致討,暴師經年。

 

加禮於陳,陳恨彌篤。

 

乃慍而歸罪子辛。

 

子辛之貪,雖足以取死,然共王用刑,為失其節,故君子論之以為不刑也。

 

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字,以示殺者之罪。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是也。

 

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也。

 

若為賊者,衆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

 

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

 

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轍是也。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8#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5:28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作新門廐例第三十六

釋例曰:門戸道橋,城郭墻塹,官民之開閉,不可一日闕者也。

 

故特隨壊時而修之,皆當其時而訖,不必用土功之常時也。

 

故傳既曰書不時,又曰啓塞從時,重發以明二義,其他急事,亦包之也。

 

春秋分而晝夜等,謂之日中。

 

凡馬,春分百草始繁,則牧於坰野;

 

秋分農功始藏,水寒草枯,則皆還廐,此周典之制也。

 

今春而作廐,已失民務,又違馬節,故曰書不時也。

 

言新,意所起。

 

言作,以興事。

 

通謂興起功役之事也。

 

總而言之,不復分別因舊與造新也。

 

經書延廐,稱新而不言作,傳言新作延廐,書不時也。

 

此稱經文而以不時為譏,義不在作也。

 

然尋傳足以知經闕作字也。

 

而劉賈云:言新有故木,言作有新木,延廐不書作,所用之木非公命也。

 

凡諸興造,固當有新,固當有因,今謂春秋微意,直記別此門此觀有新木故木,既已鄙近,且材木者,立廐之具也,公命立廐,則衆用皆隨之矣。

 

焉有所用之木,非公命也?

 

此為匠人受命立廐,而盜供其用,豈然乎哉?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39#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6:43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作主、禘例第三十七

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

 

傳曰: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

 

傳例曰:凡夫人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赴於同,不祔於姑,則弗致也。

 

文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躋僖公。

 

傳曰: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躋僖公,逆祀也。

 

宣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於太廟。

 

仲遂卒於垂。

 

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傳曰:有事於太廟,襄仲卒而繹,非禮也。

 

釋例曰: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此諸侯之禮,故稱君。

 

君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

 

卒,止也。

 

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既已逺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見矣,孝子之思彌篤,徬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特用喪禮,祭祀於寢。

 

不同之於宗廟,宗廟則復用四時烝嘗之禮也。

 

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逺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太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

 

此皆自諸侯上達天子之制也。

 

莊公喪未闋,閔公吉禘,故傳曰速也。

 

哀姜以罪受戮,不薨於寢,淫而與弒,故疑其禮,八年乃致之也。

 

於例既不應加吉禘之禮也已過。

 

用致夫人,言以此夫人與致禮也。

 

文公二年,僖公之喪未終,未應行吉禘之禮,而於太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躋僖而退閔公,故特大其事而異其文。

 

定八年亦特書順祀,皆所以起非常也。

 

有事於武宮及順祀,傳皆稱禘,則知大事,有事於太廟,亦禘也。

 

禘於太廟,禮之常也。

 

各於其宮,時之為也,雖非三年大祭而書禘,用禘禮也。

 

昭二十五年傳曰將禘於襄公,亦其義也。

 

三年之禘,自國之常,常事不書,故惟書此數事。

 

祭雖得常,亦紀仲遂叔弓之非常也。

 

今推厯,僖以十一月薨,則文元年三月,於禮應葬。

 

今四月乃葬,通計閏為七月,故為緩。

 

又禮葬訖當卒哭作主,而至三年乃作主,故二年經書作僖公主,傳曰書不時也。

 

以此推之,傳發葬僖公之緩,又云作主非禮,因開明凡例,當繼於文元年葬僖公之經也。

 

既議葬緩,又重之以作主非禮,明作主當在訖葬,故連譏之也。

 

今葬見於僖公之末年,殆簡編之錯繆,以失其次,非丘明之正也。

 

舊説以為諸侯喪三年之後乃烝嘗。

 

按傳,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晉悼公,改服修官,烝於曲沃,會於溴梁。

 

其冬,穆叔如晉,且言齊,故晉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

 

其後晉人徵朝於鄭。

 

鄭公孫僑曰:溴梁之明年,公孫夏從寡君以朝於君,見於嘗酎與執膰焉。

 

此皆春秋之明證也。

 

舊説或以為經所書禘皆夏祭之名,非三年之禘。

 

魯,周公之故也,周家祭於夏則曰礿,無縁兼取殷家祭名也。

 

且按其月又非時祭之月,益可知也。

 

凡三年喪畢,然後禘。

 

於是遂以三年為常節,當仍計除喪即吉之月,卜日而後行事,故無復常月也。

 

是以經書禘及大事,傳唯見禘莊公之速,他無非時之譏也。

 

賈氏以為,僖公始不順祀,生則致哀姜,終則小寢,以慢典常,故其子文公縁事生邪志,作主陵遲,於是文公復有夫人,歸嗣子罹咎,傳故上繫此文於僖公篇,迂哉。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40#
 樓主| 發表於 2013-5-10 23:17:49 | 只看該作者

春秋釋例


得獲例第三十八

定九年夏,得寳玉大弓。

 

傳曰:夏,陽虎歸寳玉大弓。

 

書曰:得得器用也。

 

傳例曰:凡獲器用曰得,得用曰獲。

 

僖元年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酈,獲莒拏。

 

傳曰:冬,莒人來求賂,公子友敗諸酈,獲莒子之弟拏,非卿也,嘉獲之也。

 

十五年冬十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

 

傳曰:晉侯之入也,秦穆姬屬賈君焉,且曰盡納羣公子。

 

許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

 

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原。

 

既而皆不與。

 

晉饑,秦輸之粟。

 

秦饑,晉閉之糴。

 

故秦伯伐晉,秦獲晉侯以歸。

 

宣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續,獲宋華元。

 

傳曰:宋師敗績,囚華元,獲樂呂。

 

襄八年夏,鄭人侵蔡,獲蔡公子爕。

 

傳曰:庚寅,鄭子國、子耳侵蔡,獲蔡司馬公子燮。

 

昭二十三年秋七月戊辰,呉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

 

鬍子髠、沈子逞滅,獲陳夏齧。

 

傳曰:呉子以罪人三千先犯胡沈與陳,獲胡沈之君及陳大夫。

 

書曰鬍子髠、沈子逞滅,獲陳夏齧,君臣之辭也。

 

哀十一年夏五月,公會吳伐齊。

 

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吳戰於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傳曰:大敗齊師,獲國書。

 

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傳曰:春,西狩於大野,叔孫氏之車子鉏商獲麟。

 

以為不祥,以賜虞人。

 

仲尼觀之曰:麟也。

 

然後取之。

 

釋例曰:獲,得也。

 

得亦獲也。

 

實同而文異,故假其異文以別事。

 

器用亦於人,可為人用者,得用焉曰獲,謂用諸物,以有所獲也。

 

又繫於器用曰獲,則凡以器而獲,皆在用例。

 

敵國交兵,亦有兵器之獲。

 

欲殊別君臣,故於君曰滅,於臣曰獲。

 

國君者,社稷之主,百姓之望,當與社稷宗廟共其存亡者也。

 

而見獲於敵國,雖存若亡,死之與生,皆與滅同。

 

至於偏軍元帥,君之臣僕,出身致命,榮辱得失,自其常事。

 

故傳曰:鬍子髠、沈子逞滅,獲陳夏齧,君臣之辭也。

 

諸以戰傷死,雖敗績而不見禽,故經皆不曰滅也。

 

晉侯背施無親,愎諫違卜,宜在貶絶,故不齒君列,下從衆臣之名,同曰獲也。

 

華元在經書獲,而在傳稱囚。

 

國書見獲於呉,傳云歸其元。

 

此稱獲,通死生之文也。

 

西狩獲麟,亦是田狩之獲。

 

獲例無來儀之文。

 

而賈穎曰:書稱鳳凰來儀,今麟不言來,非外麟也。

 

春秋據其得,不見其來,故但曰獲。

 

若必以內外為義,則虞舜奚獨外鳳乎?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9-29 05:48 , Processed in 0.265621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