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污染】 由於人們的活動,導致環境的輻射(又稱放射線)超過自然界原有的量,即稱之為「輻射污染」或「放射線污染」。
放射線是一種能量,以電磁波的形式傳播,可分為非游離與游離兩類,過量的接觸會對生物造成傷害。
放射線污染無解毒劑,污染處會設立警告(參見圖1)應遠避之。
「非游離放射」是長波電磁,其能量較低,相對於游離放射其傷害力低,陽光及家常用品如微波爐、手機等皆屬之。
「游離放射」為短波電磁或帶電粒子,係由放射性核種於衰退過程所釋出,包括χ光、α粒子、β粒子及γ射線,其高能量會傷害人們的蛋白質及DNA,嚴重時會引起癌症,來源為核爆、核能發電及核能相關作業。
水體、土壤、地面等放射線污染,可經由成熟的處理技術予以去除。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包括減容、安定化、裝桶包封,最後予以掩埋;
在最終處置場,放射線被阻擋並與生物圈隔離,處置中的放射物質逐漸衰退,其危害性經長久後始會消失。
人類的感官無法察覺放射線,然可藉儀器精準量測。
高雄輻射偵測中心進行臺灣環境輻射偵測,輻射的劑量單位為微西弗/小時(μSv/hr),從一般環境輻射劑量比較圖(參見圖2),可獲得遭受之劑量。
超過安全標準的放射線污染,多肇因於操作之疏失,發現污染就應儘早除污(概分皮膚與物體表面r)並防止擴散。
臺灣便曾發生含鈷60核種的輻射鋼筋事件。
1955年行政院設立原子能委員會(原委會),負責國內核能電廠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
1970年發布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範核種活度(單位為貝克,Becquevel)管制限值,以管制含放射性物質之氣體或液體之排放。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5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