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泉鄉禮 卷第六】
婦女幾口(無則不開)。
一、田若幹畝,該糧若幹石鬥。
一、房屋門面幾間(或自已置買,或典賃某人屋住)。
一、寄住客某人(系某府州縣人,某年月日來家典住,或寄歇,作何生理,或在某衙門幹某勾當,或為人傭工,陸續開報)。
一、牛若幹頭。
一、馬若幹匹。
(已上三條,無則不開。
)右件,除城內居人士夫群聚,禮義素明,宜自有處,不必編牌。
或都會繁華,人煙輳雜,則酌而行之。
城外不問關廂鎮店,不問軍衛有司,不問庵堂寺觀,不問深山窮谷,通行開報冊。
除十歲以下小兒不報,十歲以上者,俱上牌冊。
凡五丁,出一丁上十家牌,輪當甲總,蓋取四人營運以治內、一人守望以治外之意也。
大家則析。
如有人十丁,則取二丁上牌。
有二十丁,則取四丁上牌。
五十丁,則取五丁上牌。
小家則並。
如止有人三四丁不足五丁者,則相並之,務足五丁之數。
保長、約正、約副、教讀、鄉老、社祝之家,俱免輪當甲總。
其寺觀庵院,或遊僧抄化,或住持道眾,俱要明開下落。
若在荒野園圃住居者,則開系某人產業,一體上冊。
若冊內無名,即系鄉約不取,保甲不容,自外於王化者也。
衛屯營或獨設一地,或與民相攙,俱不得紛更,軍民一體編告。
正軍並城操及跟某官常川役占者,俱明白開除,免上十家牌輪當甲總。
與社相近者,即附入社內。
其各州縣及軍屯原設地方火甲營長等項,俱仍舊,以應承接遞及官府公事差遣。
其新編保長之屬,各鄉以聞於在城四大館,轉達有司,優免身役,毋致勞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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