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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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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泉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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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43:04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各家門面牌式

某府州縣某處某鄉社(如寺觀庵院,亦仿此)

一、戶某人(系某衛所某官下舍余,或某總小旗甲下軍余,或某坊都、某坊廂裏長某下軍、民、匠、竈等籍。

 

若系僧道,亦仿此)男子幾丁,某人(系官吏),某人(作何生理)。

 

某人(在某處買賣),某人(系生員),某人(有何手藝),某人(見當某役),某人(有何殘廢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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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44:34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婦女幾口(無則不開)。

 

一、田若幹畝,該糧若幹石鬥。

 

一、房屋門面幾間(或自已置買,或典賃某人屋住)。

 

一、寄住客某人(系某府州縣人,某年月日來家典住,或寄歇,作何生理,或在某衙門幹某勾當,或為人傭工,陸續開報)。

 

一、牛若幹頭。

 

一、馬若幹匹。

 

(已上三條,無則不開。

 

)右件,除城內居人士夫群聚,禮義素明,宜自有處,不必編牌。

 

或都會繁華,人煙輳雜,則酌而行之。

 

城外不問關廂鎮店,不問軍衛有司,不問庵堂寺觀,不問深山窮谷,通行開報冊。

 

除十歲以下小兒不報,十歲以上者,俱上牌冊。

 

凡五丁,出一丁上十家牌,輪當甲總,蓋取四人營運以治內、一人守望以治外之意也。

 

大家則析。

 

如有人十丁,則取二丁上牌。

 

有二十丁,則取四丁上牌。

 

五十丁,則取五丁上牌。

 

小家則並。

 

如止有人三四丁不足五丁者,則相並之,務足五丁之數。

 

保長、約正、約副、教讀、鄉老、社祝之家,俱免輪當甲總。

 

其寺觀庵院,或遊僧抄化,或住持道眾,俱要明開下落。

 

若在荒野園圃住居者,則開系某人產業,一體上冊。

 

若冊內無名,即系鄉約不取,保甲不容,自外於王化者也。

 

衛屯營或獨設一地,或與民相攙,俱不得紛更,軍民一體編告。

 

正軍並城操及跟某官常川役占者,俱明白開除,免上十家牌輪當甲總。

 

與社相近者,即附入社內。

 

其各州縣及軍屯原設地方火甲營長等項,俱仍舊,以應承接遞及官府公事差遣。

 

其新編保長之屬,各鄉以聞於在城四大館,轉達有司,優免身役,毋致勞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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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45:50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十家者輪於甲

一、各家沿門開報小牌,約正、約副公同教讀編造成冊,乃以十家為一甲,共為一大牌。

 

每五丁抽一丁精壯者上牌,輪當甲總。

 

十甲則為一保。

 

皆保長統領之。

 

各甲不立甲頭者,所以防脅制侵擾之弊也。

 

惟使之日相輪當甲總,則無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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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46: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5 19:50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十家牌面式

某縣某坊鄉圖第幾甲

上甲尾某人。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下甲頭某人。

 

右件,十家共置一大牌,照式開寫。

 

日輪一家當甲總,沿門曉諭,因而審察各家動靜,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蹤跡可疑之事,及違條約不聽勸諭者,即行報官究治。

 

或有隱匿,十家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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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51:1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六


乃以八事糾察在社之民而勸懲之一曰遵戒諭。

 

甲內俱要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

 

善相勸勉,惡相規戒。

 

患難相恤,出入相友。

 

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

 

皆仰遵聖制戒諭之意也。

 

但有不遵條約者,務要互相勸導。

 

果不聽改,稟官罰治。

 

凡有水火盜賊,俱要齊心並力救護。

 

二曰慎宥罰。

 

甲內但有平日習為奸盜,及窩通賊黨、容寄賊贓者,同甲俱要首報在官,許其改過自新。

 

凡遇警竊,即於此輩中挨查。

 

但有隱匿,甲內坐以知情重罪。

 

若有賭博無籍教唆健訟,造言生事,詐稱名目恃強淩弱,受人投獻,或燒香聚眾習為鬼教,與私通外國透漏邊情,而同甲不行勸阻,及勸阻不聽而不稟告官司者,悉重加罰治。

 

其稔惡不改者,即便捕送官司,明正典刑。

 

違者約正、約副、保長一體連坐。

 

三曰聯守望。

 

甲內各家輪當甲總者,俱要備器械,置鑼鼓。

 

但有盜警,一家擊鼓,各家相連齊擊。

 

一巷擊鼓,各巷相連齊擊。

 

但聞警鼓,各家男婦大小,俱執器械出於門首排立。

 

其丁壯上十家牌者,遇有奔賊,即要齊出並力截捕。

 

但有後期不赴者,同甲舉告官司,量加罰治。

 

其社前鑼鼓及懸於更樓者,聞盜發,亂擊之。

 

旁村鄉社始聞者,以一擊為節,次二,次三。

 

俄頃之間,聲布百裏。

 

皆發丁壯上十家牌者,嚴守險要。

 

故守望相連,而盜賊無可逃也。

 

其或藩籬太分,爾汝太別,東鄰被盜而西鄰閉戶,南村殺人而北村袖手,此家失盜而彼家接買,此鄉捕捉而彼鄉窩隱者,事宜密報四隅大館,以憑稟官懲治。

 

四曰時操練。

 

甲內遇有盜警,保長、約正人等點閘壯丁上十家牌者,各執戈戟聽閱練,鳴鑼擊鼓以操習之。

 

操必於早晨。

 

操已,歸服舊業。

 

其不聽操練者,必罰。

 

五曰嚴約束。

 

保內大小人家,凡有故而出者,須赴約正、保長處報知,返則告銷。

 

俱不得輕自出入。

 

敢有不告而出及朝在而夕遁者,約正人等根究來歷,果涉違法,送官懲治。

 

六曰稽去住。

 

保內已經編造甲之後,或有寄住客商,或有流移寓戶,或新近因饑荒各處逃來潛住者,俱不必逐離,不時於冊內陸續開報,年終一並通算,計要見尚在者幾人、已去者幾人、新來者幾人。

 

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蹤跡可疑之事,即便阻逐。

 

故縱者,事發,約正、保長人等一體有罪。

 

七曰恤困窮。

 

保內如有殘廢病弱及貧薄無倚之人,各責令親黨收養,毋令失所。

 

如無親黨,許編入有財力之家壯丁內夾帶。

 

如一牌夫下有四丁,強壯者即夾帶殘弱一人於內。

 

凡守望備警,仍量存之,不得需索幫補。

 

八曰防行旅。

 

保內常禁宵行夜遊,每一更三點禁人行。

 

各於閭巷之間設為鹿角之類,以斷行路。

 

仍擊木柝以傳更。

 

及五更三點放人行,即除去之。

 

其有行旅止宿者,除執節公使及官使、或公差有明文者不察外,如國有大故,遙聞寇戎大喪,恐有奸非,則令合守閭巷。

 

如有過客異常,雖單騎孤囊,或為僧道服飾,變詐多端,務使人不疑者,決是盜賊,量行擒捕,送官懲治。

 

若無幹礙之人偶來宿歇,則道之出境;

 

或染疾病,共養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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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53:26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七


凡保長統領牌甲,其法甚約,其治甚廣。

 

蓋軍民之均編,則紀綱之操縱可舉;

 

村社之詳明,則公事之勾攝可據;

 

丁力之多寡,則糧差之分派可執;

 

生理之虛實,則行止之善否可稽;

 

牛馬之有無,則賑濟之等第可別;

 

往來之稽驗,則訟獄之曲直可憑;

 

正長之得失,則裏老之公私可分;

 

盜賊之有無,則鄉村之臧否可識;

 

彼此之聯絡,則逃移之實數可查。

 

因是而修之,裒其多而益其寡,則徭役可均。

 

因是而修之,連其伍而制其什,則外侮可禦。

 

因是而修之,警其薄而勸其厚,則風俗可淳。

 

因是而修之,導以德而訓以學,則禮樂可興。

 

小而一縣,大而一州,不必更立法制,固已如指諸掌矣。

 

凡有司,宜與四隅大館遙領鄉約著實舉行,潤色而修舉之,毋徒為紙上虛言,則治化可以不勞而致矣。

 

凡有寇變,各保彼此相援,有司亦出兵助之。

 

或張威以挫其鋒,或設伏以要其歸路,務使以逸待勞,不為所詐。

 

寇平之日,有司必加重賞。

 

凡立十家甲牌,專為止息盜賊。

 

若使每甲各自糾察甲內之人,不得容留盜賊,上甲如此,下甲復如此,城郭鄉村無不如此,以至此縣如此,彼縣如此,遠近州縣無不如此,則盜賊亦何自而生?

 

夫以一甲之人而各自糾察十家之內,為力甚易。

 

使一甲而容一賊,十甲即容十賊,百甲即容百賊,千甲即容千賊矣。

 

眾賊至於千百,雖起一縣之兵而剿除之,為力固已甚難。

 

今有司往往平日不嚴十家之法,及至盜賊充斥,卻乃興師動眾,欲於某處屯兵、某處截捕,不治其本而治其末,不為其易而為其難,皆由平日怠忽因循、未嘗思念及此也。

 

自今務令各甲各自糾察,甲內有平日習為盜賊者,除送官外,其或遇惡未稔、尚可教戒者,照依牌諭報名在官,令其改化自新,時加點名省諭,甲總輪流沿門覺察。

 

如此,則奸偽無所容而盜賊自可息矣。

 

凡保甲所以不行者,其弊端有三:一曰壯丁上牌人懼僉名輾轉為軍,甲可乙否,不肯編造。

 

二曰保長、約正人之善靜無能者不喜承當,或有喜功生事,藉此營私,身有過惡,藉此掩覆,則樂為之人心不服,建立不成。

 

三曰盜賊之徒犯約之過,有告報在官,他日報讎,反陷不測。

 

若有司於編造之時明出告示,破其疑惑,有告報窩盜賭博非為等事,給與執照,則人必樂於行矣。

 

若保甲巡防戒諭著有成効者,縣官備禮,親造其廬,重加獎勵。

 

右件出陽明王氏保甲條約,參以《大學衍義補》及保甲條件等書。

 

有司遙加領轄,務以明道為法、王安石為戒。

 

毋得指此科罰點閘,以致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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