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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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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泉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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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11:47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審借貸(六條)

凡鄉禮綱領內所定上中、下戶,俱系富家。

 

三等之下,田不及一頃者為稍富;

 

無田而力農佃租、歲收至五十石者,定為稍貧;

 

無田而傭工、衣食不充者,定為極貧。

 

毎遇青黃未接之際,於保甲簿內稽查。

 

非稍貧、極貧之民,不與給貸。

 

凡借貸者,於保甲牌內,十人共具保結一紙,責甲總於冬收日催取還倉。

 

凡借者有三:士無恆產而有恆心者借,力農者借,工商者借。

 

凡不借者有三:遊手遊食者不借,素無信義而人不肯保結者不借,一次負欠者不借,仍要送官追革出社。

 

若能悔罪自納、有保結者,又準借支。

 

凡遇春耕時,有社內貧民缺種子者,當告該甲轉告約正人等,立借票一紙,借五鬥以下,不必起息;

 

一石以上,方起耗息一鬥。

 

至冬收令各抵鬥補倉,經收人役於原借票下註收訖二字。

 

約正收執,先鄉約二日,類總於簿內註銷。

 

凡遇豐年,稍貧、極貧人戶不願請貸至十八月,而稍富以上戶願借者聽,亦具保結,甲總依限催還。

 

始不與借,慮谷易竭;

 

終則許借,慮谷易陳。

 

此乃時措之宜。

 

違者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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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13:03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時糶糴(五條)

凡倉谷,先年藏者謂之陳,當年藏者謂之新。

 

宜毎年囤作一處,挨陳以支,支不盡,則糶陳糴新,使勿至於紅腐。

 

若官軍月糧不足,上司宜糴,取給價還倉。

 

凡積谷既多,常平之法可以間一行之。

 

谷賤時則增價而糴,谷貴時則減價而糶,以利民。

 

凡積谷既多,富家請糶作本者,扣除足一年支用外,許照時價糶與,毎一石利息三鬥,用本甲保結,立數附簿。

 

冬收償還,雖大饑不減。

 

因而誆騙者,送官重治。

 

凡糴谷入倉,挑腳搬運派約眾人各一石,不足,則於息穀內動支顧覓。

 

凡平糴法,宜仿其意,毎遇豐年,分上中下熟三等。

 

上熟之年,毎戶收一百石者,斂十石。

 

中熟之年,毎戶收三百石者,斂十石。

 

下熟之年,毎戶收五百石者,斂十石。

 

不豐不歉之年,惟沿門入谷。

 

及遇兇年,亦分三等。

 

小饑則發下熟之所斂、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上熟之所斂而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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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14:21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恤貧窮(三條)

凡息穀既多,當行義倉之法。

 

社內年長不能婚、貧死不能葬、疾病不能醫及水火盜賊患難等項,俱量為救恤,而不責償。

 

直月免於約眾科斂。

 

凡社內鰥寡孤獨與殘疾無依者,謂之窮民,尤宜憐恤。

 

息穀毎人月支三鬥,旋多旋增,以九鬥為率。

 

凡流民入境乞丐者,量與錢米。

 

天暑道路多渴者,施以茶湯。

 

皆於息穀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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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15:2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賑荒歉(十二條)

凡遇荒歉異常,約正查社內貧民及流民多寡,量行造米,或糶取錢及銀,以濟其急。

 

或移民就粟,或轉粟就民,隨宜斟酌。

 

十五歲以上,毎口日支米一升。

 

十五歲以下,毎口日支米五合。

 

如不願米,折錢或銀與之。

 

若民口數多,患其擁並,令各家用紙半幅,上書某家口數若幹,合請米若幹,或錢若幹,實貼各人門首壁上。

 

直月具數同各牌甲領出,沿門審實給散,開數送社學、約正等公同老人算結,登於文簿。

 

凡官司賑濟,多虛應故事,難於周遍。

 

或委非其人,以致冒名關領、詭名盜支等項情弊多端。

 

今鄉約、保正既行,人各相識,上中下三等富戶及三等之下,俱平日素定牌甲分領,又易周遍。

 

然猶有二慮:一曰遲緩,二曰侵欺。

 

遲緩則餓死數多,侵欺則民不沾惠。

 

宜誓於裏社,互相誓戒。

 

敢有將米穀錢銀領出而託故遲緩不行、意在侵欺圖利。

 

銀或換以低假錢,或換以新破者,約正、教讀人等公共檢舉,革退出社,仍送官重治。

 

凡大荒之年,倘人眾谷盡,約正等當念人命關天,不宜坐視,與同約眾公共措置,差人四散收糴米豆歸本社內,或依原價出糶,或照前法賑給。

 

凡流民大餓入境者,作粥人給一碗。

 

粥要極稀,毋令至飽。

 

若時氣相染成病者,預儲醫藥,直月同保甲沿路沿門給散。

 

死者作急顧人埋瘞,毋令暴露熏蒸。

 

凡社內稍豐而鄰社大荒,閉糴及糶而索價過多者,皆紀其過於籍以行罰。

 

若糾眾搶刦谷禾者,保甲嚴行巡察,違者以強盜送官重治。

 

凡遺棄小兒於道路,責付無子之家收養,長作義男使用。

 

有慮他日父母認取推託不收者,日支米五合,長充社夫,不得歸宗。

 

凡饑饉後民無牛者,人給一具,於息穀內動支,保甲立數在簿。

 

冬收取回原價,不許因而拖負。

 

凡救荒有藥餌,服之可以不饑。

 

曾經效驗者,依方修合,人各給與,於息穀內動支。

 

凡流民數多,分與各保甲帶管,毋令生變。

 

社內壇屋圩岸、橋梁道路之類相應修建者,毎精壯五人挾帶老弱五人,派一排甲管之。

 

散處其人,代為造飯,以便薪水,免其自爨,各興工修建。

 

若一切不急之工,則皆停止。

 

流民既已存活,願留者編入保甲,與之牛具種子,趁時耕作。

 

其不願留者,量給口糧,發回故鄉。

 

各書姓名,扣算支過數目並發回年月,以憑查考。

 

凡賑谷不足,約正查本境內山林陂澤之利可資以生者,與教讀等具呈上司,聽貧民流民擅取。

 

凡兇荒之年,要使男女相保。

 

約正等於保甲內查將昏而未成婚者,減殺其禮,責令完聚。

 

或出錢谷助之,於息穀內動支。

 

凡兇荒之年,以喪禮從事。

 

社學收藏樂器,不得歌詩奏樂。

 

社祭牲酒,量行減省備賑。

 

直月同保甲逐年收補倉厫簿書鎖鑰,約正人等公共分掌。

 

倉內屋宇什物,管倉鄉老人等常切照管,不得毀損及借出他用。

 

損失者,教讀同約正、約副根究賠償。

 

一應事宜,聽從民便,公共措置,有司不得幹預抑勒。

 

若儲蓄出納之數,歲終各送文簿,赴在城四隅大館,以憑查考。

 

情弊不明者,各呈送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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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19:05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文簿式

某州縣某鄉圖某社管倉鄉老某、教讀某、約正某、約副某某、社祝某會同鄉約、保甲,從公將某年分儲蓄出納數目逐一開具於後:

一、儲蓄

公借谷若幹

斂散支用各若幹

扣算見在若幹

義勸谷若幹

同前罰入谷若幹

同前

年月日管倉鄉老某押

社學教讀某押

鄉約

約正某押

約副某押

某押

社祝某押

保甲

甲總某押

某押

某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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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20:24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借票式(借牛具等項仿此)

某鄉保甲甲總某人名下貧民某人,為因缺乏種子、情願央凂本甲某人等作保,立票借到本社社倉(起息穀幾石,無息穀幾鬥)前去作種,至秋成仍以幹圓潔凈好谷抵鬥還納。

 

責在甲總同保人催理,決不敢負。

 

今恐無憑,立票約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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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21:54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收票式

某處社倉管倉老人某為鄉約事:今據甲總某、保人某帶同借谷貧民某到倉納還原谷若幹石(息穀若幹鬥,無息則不書),收訖,立此實收,繳回貴學,以憑查考。

 

須至票者。

 

以上出《朱子文集》、見行事例,參用廬陽吳氏、晉江曾氏、莆田鄭氏社倉文移,教讀與鄉約斟酌施行。

 

若有司假此勾提富民出谷催督糶糴,因而索取贓賄者,許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公同約眾連名具呈,上司糾舉其惡。

 

若能留心倉谷,以朱子為法,而因事被誣者,眾共具呈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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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23:26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五


凡城郭坊廂以及鄉村,每百家立一社,築土為壇,樹以土所宜木。

 

以石為主,立二牌位,以祀五土五穀之神。

 

設社祝一人掌之。

 

壇制,宜量地廣狹,務在方正,廣則一丈二尺,狹則六尺,法地數也。

 

高不過三尺,陛各三級。

 

壇前闊不過六丈。

 

或仿州縣社稷壇,當北向,繚以周垣,四門紅油,由北門入。

 

若地狹,則隨宜止為一門,木柵,常扃鑰之。

 

石主長二尺五寸,方一尺,埋於壇南正中,去壇二尺,上露圓尖,余埋土中。

 

神牌二,以木為之,朱漆青字,高二尺二寸,闊四寸五分,厚九分;

 

座高四寸五分,闊八寸五分。

 

度用周尺。

 

一曰五土之神,在左;

 

一曰五穀之神,在右。

 

土者社也,谷者稷也。

 

臨祭,設於壇,以案卓盛頓。

 

祭畢藏之。

 

其案卓各一,各高一尺一寸,闊一尺九寸,長二尺三寸。

 

壇前具架懸鼔,以備行事集眾。

 

以二祭禮神。

 

一曰祈,二曰報。

 

以六號事神,一曰告,二曰禱,三曰誓,四曰罰,五曰禳,六曰會。

 

約正人等預行編定,凡入約者,每歲一人輪當會首。

 

社祝督令社夫常川潔凈壇所。

 

祭器用牲桶二,鍋五口,牲匣二,祝板一,酒尊三,各連幕酒勺一,瓷盞六,瓷楪十二,香爐二,盥盤一,帨巾一。

 

主祭者有官,則祭服或冠帶;

 

無官者,如其服。

 

祭品,富鄉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燭、楮錢隨俗從宜。

 

貧鄉不過三牲之類。

 

人各出銀二分,貧者半分,極貧者不必強之,仍令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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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25:32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五


祈用仲春祭期用黃歷二月內社日。

 

儀註:前祭一日,會首及預祭之人各齋戒一日。

 

會首先遣執事者掃除壇所,為瘞坎於壇所之西北,方深取足容物。

 

會首洗滌廚房鑊器,以凈室為饌所。

 

至晚,宰牲。

 

執事者以楪取毛血,與祭器俱寘於饌所。

 

祭日,未明,執事者於廚中烹牲。

 

社祝設五土五穀神位於壇上,五土居東,五穀居西。

 

設讀祝位於其後,設引禮及諸執事人位又於其後。

 

執事者於饌所實祭品於楪內,解牲體寘於二俎,寘酒於尊。

 

教讀書祝文於紙。

 

祭品既備,執事者各捧設於神位前,燃香明燭。

 

自會首以下,各服常服,盥手入就拜位。

 

立定,執事者執壺於尊中取酒,立於五土神位之左。

 

引禮者唱:「鞠躬。

 

拜,興;

 

拜,興。

 

平身。」

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

 

執事者取毛血瘞於坎中。

 

引禮者引會首詣五土神位前,唱:「跪。」

會首詣五土神位前,跪,舉盞。

 

執壺者斟酒。

 

引禮者唱:「三祭酒。」

會首三次傾酒少許於地。

 

訖,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

執壺者詣五穀神位之右。

 

引禮者引會首詣五穀神位前,唱:「跪。」

會首詣五穀神位前,跪,舉盞。

 

執壺者斟酒。

 

引禮者唱:「三祭酒。」

會首三次傾酒少許於地。

 

訖,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

引禮者唱:「詣讀祝位。」

引禮者取祝立於讀祝位之左。

 

會首詣讀祝位。

 

引禮者唱:「跪。」

會首跪。

 

唱:「讀祝。」

社祝跪讀祝文。

 

訖,興,寘祝於案。

 

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

會首俯伏,興,平身。

 

引禮者唱:「復位。」

會首復位。

 

引禮者唱:「鞠躬。

 

拜,興;

 

拜,興;

 

平身。」

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

 

執事者徹祭品。

 

社祝取祝文,焚瘞於坎所。

 

禮畢,飲,行會飲讀誓文禮。

 

祝文:「維某年某月某日,某府州縣某鄉某裏某人等謹致祭於五土之神五穀之神曰:惟神參贊造化,發育萬物,凡我庶民,悉賴生植。

 

時維仲春,東作方興,謹具牲醴,恭伸祈祭。

 

伏願雨暘時若,五穀豐登,官賦足供,民食充裕。

 

神其鑒之。

 

尚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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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26:50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五


報用仲秋

祭期用黃歷八月內社日。

 

儀註同祈禮。

 

祭文同前。

 

惟改「仲春東作方興」作「仲秋歲事有成」,「恭伸祈祭」作「恭伸報祭」。

 

凡春秋二祭,當遵古人社祈年報賽之禮,務在精誠,不許扮神跳鬼,以為盛會,致使男女混雜。

 

有司察其違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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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28:0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事則告

凡立鄉約、延教讀、編保甲、建社倉,皆告於社。

 

凡民自他境來,初預鄉約、保甲者,謂之入社,社祝以告。

 

告畢,乃書其姓名於籍。

 

其有犯約之過、不修之過,罰而不悛者,逐之出社,告亦如之。

 

告畢,約正等公同約眾於籍除名。

 

凡告,社祝鳴鼓三通,約眾皆至,立於壇前。

 

社祝唱:「跪。」

約正以下皆跪。

 

社祝抗聲告曰:「某年月日,約正某等為某事敢告於神:惟神聰明正直,好善惡惡,凡食此土之谷者,孰不昭鑒!

 

尚冀默相,以底成功,使善者受福,惡者受殃,無作神羞。」

告畢,約正以下皆再拜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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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29: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5 19:30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求則禱

凡迎時雨、寧風旱、弭災兵、遠罪疾,為一鄉致福祥、去痛苦者,社祝必禱於社。

 

凡禱雨,先一日齋戒。

 

約正等禁鄉內屠宰。

 

黎明,帥約眾詣社取齊。

 

社祝伐鼓十二聲,用牲於社,唱:「鞠躬。

 

再拜,平身。」

約正以下皆鞠躬,再拜,平身。

 

約正詣讀祝位,跪。

 

社祝讀祝文曰:「維某月日,鄉約正某等敢禱時雨於五土之神、五穀之神:皇皇上天,照臨下土,集地之靈,神降甘雨。

 

庶物羣生,鹹得其所。

 

惟神俯從民願,某等不勝瞻望哀懇之至。」

祝畢,唱:「鞠躬。

 

再拜,平身。」

約正以下皆再拜而出。

 

次旱禱,亦如之,惟不用牲。

 

必得雨乃止。

 

若雨多,求止雨,則鳴鼓百聲,用牲於社,祝曰:「雨已太多,五穀不和,人民失養,傷如之何?

 

社靈社靈,幸為止雨,調燮陰陽,除民所苦。」

禮亦如之。

 

謝得雨及雨止,俱用牲於社。

 

凡水火盜賊、疾癘刑獄,將至之時,約正等令教讀直述其事,為祝文付社祝行禱禮。

 

害已不及,乃用牲於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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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32:27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疑則誓

凡鄉約,誓於社,已見第二卷。

 

若鄉老聽一鄉之訟,戶婚田土、財貨交易等情不肯輸服,與社倉出納、保甲疑難之類,皆要質於社而誓之。

 

凡誓,鳴鼓七聲。

 

社祝唱:「跪。」

 

誓者皆跪。

 

社祝宣誓詞曰:「某人為某事若有某情,敬誓於神,甘受天殃,遭瘟招禍,兇於其身,覆宗絕嗣,滅其家門。

 

惟神其照察之。」

 

誓畢,誓者三頓首而退。

 

凡鄉俗有社生錢者,謂眾人合錢或銀若幹,總其數告於神。

 

生此錢者,出利息若幹,若此社神所與生也,用通財有無,以惠於無窮,理亦可行。

 

社祝掌其數而誓之,如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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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33:38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過則罰

凡鄉約內有不修之過、犯約之過及社學、社倉、保甲諸人有犯者,約正等督令什五之家,公同甲總以其人拱立於社,伐鼓十聲。

 

社祝唱:「跪。」

 

犯者跪。

 

抗聲攻之曰:「某人有某過,犯而不改,罰贖汝罪,入谷若幹於社倉。

 

尚冀汝自今改於其德,神降之休。」

 

犯者對曰:「某不肖,少失教以辱先人,以為族黨羞,神將降殃,昭受大戮。

 

今聞過,願修身改之。」

 

再拜而退。

 

既罰贖,後五日不改,約眾告於神,逐之出社,除名於籍。

 

若不肯罰贖與事情重者,教讀及約正等呈與聞於有司。

 

其不聞於有司以致事發覺者,治罪連坐。

 

凡童生小過當罰與小事當罰,其人甘受者,不必詣社行罰,庶免瀆神。

 

凡鄉人放犬豕雞畜之屬、縱容男女褻瀆壇所,及私停貨物者,直月舉出,執其人告於社,量情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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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35:50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患則禳

凡寺觀淫祠既廢,修齋念經、呪水書符師巫之徒終不可化者,難以誅戮,若使其失所,亦所不忍,皆分遣各社充社夫,令社祝掌之。

 

每遇水旱癘疫為人患害之時,使之行禳禮。

 

凡亢旱請雨,略依仿董仲舒法。

 

約正以下齋戒三日,以水日雩祭於社而請雨,行禮如禱儀。

 

以土為龍,身皆黑而尾白,長九尺,使丈夫八人、小兒八人,皆衣黑衣,丈夫扛龍,小兒讙呼曰:「烏龍頭,白龍尾,小童求雨天公喜。」

 

自北而南,又自南而北,乃歸於社,息焉。

 

復取五蝦蟇錯置社之中,掘池方五尺,深一尺,置水,埋蝦蟇其中而閉之。

 

及雨,則詣社行謝禮,用牲。

 

若雨不止及大水,則縈朱繩於社,伐鼓攻之。

 

雨止水消,謝如得雨儀。

 

凡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每社內立厲壇一所,以祭無祀鬼神。

 

每歲三祭,皆先一日告於社。

 

約正主祭,遵制。

 

以裏長僉名於祝。

 

春用清明,秋用七月十五日,冬用十月一日,俱行儺禮。

 

或十月不儺而移於臘月,謂之大儺。

 

凡儺,用狂夫一人,蒙熊皮黃金,四目鬼面,玄衣朱裳,執戈揚盾。

 

又編茅葦為長鞭,黃冠一人執之。

 

擇童子年十歲以上、十二以下十二人,或二十四人,皆赤幘,執桃木,而噪入各人家室逐疫鳴鞭而出。

 

各家或用醋炭以送疫。

 

若臘月大儺,黃冠倡,童子和,曰:「甲作食兇,胇胃食虎,雄伯食魅(句)。

 

騰簡食不祥(句)。

 

攬諸食咎(句)。

 

伯奇食夢(句)。

 

強梁、祖明共食磔死寄生(句)。

 

委隨食觀(句)。

 

錯斷食巨(句)。

 

窮奇、騰根共食蠱(句)。

 

凡使十二神追惡兇(句)。

 

赫汝軀,拉汝幹,節解汝肉,抽汝肺腸,汝不急去,後者為糧。」

 

此乃古禮,雖孔子所不敢廢也。

 

後世此禮廢絕,每逢災疾,乃至禳星告鬥,作諸無益,其傷民財甚矣。

 

故今合時制於古,以便民從俗。

 

凡祭厲,用牲酒米飯,紙燭皆隨俗宜。

 

約正等務從儉致誠,人出銀不過半分,其貧不肯與者勿強。

 

祭徹,以分惠鄉之鰥寡孤獨,社眾不必飲宴。

 

祭文曰:「某府州縣某鄉某裏社裏長某人,承本縣裁旨,欽奉皇帝聖旨:『普天之下,後土之上,無不有人,無不有鬼神。

 

人鬼之道,幽明雖殊,其理則一。

 

故天下之廣,兆民之眾,必立君以主之。

 

君總其大,又設官分職於府州縣,以各掌之。

 

各府州縣又於每一百戶內設一裏長,以細領之。

 

上下之職,綱紀不紊,此治人之法如此。

 

天子祭天地神祇及天下山川,王國各府州縣祭境內山川及祀典神祇,庶民祭其祖先及裏社土谷之神,上下之禮,各有等第,此事神之禮如此。

 

尚念冥冥之中無祀鬼神,昔為生民,未知何故而沒。

 

其間有遭兵刃而橫傷者,有死於水火盜賊者,有被人取財而逼死者,有被人強奪妻妾而死者,有遭刑禍而負屈死者,有天災流行而疫死者,有為猛獸毒蟲所害者,有為饑餓凍死者,有因戰鬥而隕身者,有因危急而自縊者,有因墻屋傾頹而壓死者,有死後無子孫者。

 

此等鬼魂,或終於前代,或歿於近世,或兵戈擾攘流移於他鄉,或人煙斷絕,久缺其祭祀,姓名泯沒於一時,祀典無聞而不載。

 

此等孤魂,死無所依,精魄未散,結為陰靈,或倚草附木,或作妖為怪,悲號於星月之下,呻吟於風雨之時。

 

凡遇人間節令,心思陽世,魂杳杳以無歸;

 

身墜沉淪,意懸懸而望祭。

 

興言及此,憐其慘淒,故勅天下有司依時享祭。

 

在京有泰厲之祭,在王國有國厲之祭,在各府州有郡厲之祭,在各縣有邑厲之祭,在一裏有鄉厲之祭,期於神依人而血食,人敬神而知禮。

 

仍命本處城隍以此主祭。

 

』欽奉如此。

 

今某等不敢有違,謹設壇於本裏,以三月清明、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率領某人等百家聯絡於此,置備羮飯殽物,祭於本裏。

 

無祀神鬼等眾,靈其不昧,依期來享。

 

凡我一裏之中、百家之內,倘有忤逆不孝不敬六親者,有奸盜詐偽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壓良善者,有躲避徭役靠損貧戶者,似此頑惡姦邪不良之徒,神必報於城隍,發露其事,使遭官府輕則笞決斷杖,不為良民,重則徒流絞斬,不得生還鄉裏。

 

若事未發露,必遭陰譴,使舉家盡染瘟疫,六畜田蠶不利。

 

如有孝順父母、和睦六親、畏懼官府、遵守理法、不作非為、良善正直之人,神必達之城隍,陰加護佑,使其家道安和,農事順序,父母妻子保守鄉裏。

 

如此,則鬼神有鑒察之明,我民無諂諛之祭。

 

靈其無私,永垂昭格。

 

尚享。」

 

凡禳火災,必於臘月大儺之時,略仿古八蠟禮,告於社。

 

祭先嗇及田神、水神。

 

使人裝扮,為獸面,鳴鑼鼔而噪,迎貓迎虎而享之。

 

祝辭曰:「土反其宅,水歸其壑,昆蟲無作,草木歸其澤。」

 

夫祀及水土,則火不為災,鼔噪震動,則陽氣勝陰,故合儺蠟為一,便民從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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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37:00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慶則會

凡春秋二祭畢,就行會飲。

 

會中,先令社祝讀抑強扶弱之誓。

 

其詞曰:「凡我同裏之人,各遵守禮法,毋得恃強淩弱,違者先共制之,然後經官。

 

或貧無可贍,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

 

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

 

如不從眾及犯奸盜詐偽一切非為之人,並不許入會。」

 

讀誓詞畢。

 

長幼以次就坐,盡歡而退。

 

務在恭敬神明,和睦鄉裏,以厚風俗。

 

凡正月元夕為歲始,臘月大儺為歲終,亦許會飲於社。

 

教讀制相戒之詞,以見無已太康之義。

 

或令童生歌《七月》之詩一闋,或習士相見禮,或行投壺禮,或行鄉射禮。

 

務在雍容揖遜,敦從古雅。

 

須用歌詠勸酬,使人觀感,不得酣唱邪曲,演戲雜劇,以導子弟未萌之欲。

 

若為貪圖口腹,諠嘩較論短長,及科逼貧人財物者,眾共斥之。

 

鄉社之設,正以明則禮樂、幽則鬼神警動愚俗,使興起於為善也。

 

有司宜加之意,務令各鄉歡欣鼓舞以從事,毋得督迫,以致擾民。

 

若有勢要拆毀霸佔,約正人等須竭心力呈拒,敢有阿怯詭合者,神必殛之。

 

右件出《大明會典》,參以見行事例。

 

其間禮神、事神,務宜於鄉俗隨時參酌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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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38:10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凡一社之內,一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甲有總。

 

十甲為一保,保有長。

 

為保長者,專一倡率甲總防禦盜賊,不許因而武斷鄉曲。

 

推選才行為眾所信服者充之,或即以約正帶管。

 

保甲本明道程子為晉城令時保伍法也。

 

其法:量鄉裏遠近為保伍,使之力役相助,患難相恤,奸偽無所容,孤煢老疾者責親黨使無失所,行旅出於其途者疾病皆有所養。

 

及王安石行保甲法,則督民操練,使自備衣甲器械,天下始騷然矣。

 

故今以鄉約為主,有可推選者立為保長。

 

如無其人,即以約正為之。

 

長聯乎總,總聯乎牌,牌聯乎家,大小相維,善惡相核,一社之內,惡少自無所容。

 

一遇盜警,保長統率各甲防截追捕。

 

其設置之費,除粉牌所用者不多、令一牌內十家攢置外,其於鄉社前量行起立望臺,土基亦令社夫自築。

 

或起更樓一座,則量行蓋造。

 

買辦鑼鼔及造冊紙張之類,俱約正、約副與富家自備,俱不許科擾於民。

 

立法大要,在於保安良善、消弭盜賊而已。

 

中間有愚昧妄自驚疑及鄰鄉彼此平素不和者,鄉先生及教讀等務委曲開諭之。

 

仍各給告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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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39:13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凡立牌有三:

一曰戒諭,二曰沿門,三曰十家。

 

戒諭者置於社。

 

一、欽奉太祖高皇帝戒諭。

 

立牌一面,長一尺二寸,廣如之。

 

大書六語於上,置於鄉社或鄉校,行鄉約,則社祝讀之。

 

不必家至戶到皆立此牌,徒為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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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40:21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六


戒諭牌式

欽孝順父母,尊敬長上。

奉和睦鄉裏,教訓子孫。

戒各安生理,莫作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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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樓主| 發表於 2013-4-15 19:41:39 | 只看該作者

泰泉鄉禮 卷第六


諭沿門者登於冊。

 

一、各傢俱用方尺紙牌照式明白書寫,置門楣上,以便鄉老查考。

 

約正、約副公同保長人等造冊,次第書之。

 

一樣三本,約正、鄉老、保長各執其一。

 

如約正即為保長,則一樣二本。

 

每家之後,量留半頁,以備陸續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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