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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考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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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4 20:54: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深衣考誤


《深衣考誤》•一卷(安徽巡撫采進本)國朝江永撰。

 

深衣之制,眾說糾紛。

 

永據《玉藻》“深衣三袪,縫齊倍要,衽當旁”云:“如裳前後當中者,為襟為裾,皆不名衽。

 

惟當旁而斜殺者乃名衽。”

 

今以永說求之訓詁諸書,雖有合有不合,而衷諸《經》文,其義最當。

 

考《說文》曰:“衽,衣衤金也。”

 

衤金即襟,永以裳之前為襟,而旁為衽。

 

《說文》乃以衣襟為衽,則不獨裳為衽矣。

 

又《爾雅》曰:“執衽謂之袺,扱衽謂之襭。”

 

李巡曰:“衽者,裳之下也。”

 

云下則裳之下皆名衽,不獨旁矣。

 

然《方言》曰:“褸謂之衽。”

 

郭璞《注》曰:“衣襟也。”

 

與《說文》前襟名衽義正同。

 

而郭《注》又云:“或曰衽,裳際也。”

 

云裳際則據兩旁矣。

 

永之所考,蓋據璞《注》後說也。

 

又劉熙《釋名》云:“襟,禁也,交於前,所以禁禦風寒也。

 

裾,倨也,倨倨然直,亦言在後當見倨也。

 

衽,襜也,在旁襜襜然也。”

 

證以永說,謂裳前襟後裾,皆直幅不交裂,則即《釋名》所云“倨倨然直”也。

 

謂在旁者乃名衽,則即《釋名》“在旁襜襜”之義也。

 

其釋《經》文“衽,在旁”三字實非孔《疏》所能及。

 

其後辨續衽鉤邊一條,謂續衽在左,前後相屬,鉤邊在右,前後不相屬。

 

鉤邊在漢時謂之曲裾,乃別以裳之一幅斜裁之,綴於右後衽之上,使鉤而前。

 

孔《疏》誤合續衽、鉤邊為一。

 

其說亦考證精核,勝前人多矣。

 

■鄭氏曰:深衣,連衣裳而純之以采者。

 

■孔氏正義曰:所以稱深衣者,以余服則上衣下裳不相連,此深衣衣裳相連,被體深邃,故謂之深衣。

 

■永按:深衣之義,鄭註孔疏皆得之,獨其裳衽之制,裁布之法與續衽鉤邊之文,鄭氏本不誤,而疏家皇氏熊氏孔氏皆不能細繹鄭說,遂失其制度,後儒承訛(通訛)習舛,或以臆為之,考辯愈詳而誤愈甚,其失自玉藻疏始,今為考訂如左。

 

■玉藻曰:深衣三祛,縫齊倍要。

 

(縫音逢,齊音咨,要,一遙反。)

 

■鄭氏曰:三祛者,謂要中之數也。

 

祛尺二寸,圍之為二尺四寸,三之,七尺二寸,縫,紩也,紩下齊倍要中,齊丈四尺四寸。

 

■疏曰:祛,謂袂末,言深衣之廣,三倍於袂末。

 

齊謂裳之下畔,要謂裳之上畔,言縫下畔之廣,倍於要中之廣。

 

謂齊廣一丈四尺四寸,要廣七尺二寸。

 

又曰,云三之,七十二寸者,案深衣云幅十有二以計之,幅廣二尺二寸,一幅破為二,四邊各去一寸,余有一尺八寸,每幅交解之,闊頭廣尺二寸,窄頭廣六寸,此寬頭向下,窄頭向上,要中十二幅,廣各六寸,故為七尺二寸,下齊十二幅,各廣尺二寸,故為一丈四尺四寸。

 

■永按:深衣者,聖賢之法服,衣用正幅,裳之中幅亦以正裁之,唯衽在裳旁,始用斜裁。

 

古者布幅闊二尺二寸,深衣裳用布六幅,裁為十二幅。

 

其當裳之前後正處者,以布四幅正裁為八幅,上下皆廣一尺一寸,各邊去一寸為縫,一幅上下皆正,得九寸,八幅七尺二寸,其在上者既足要中之數矣,下齊當倍於要,又以布二幅斜裁為四幅,窄頭二寸,寬頭二尺各去一寸為縫,狹頭成角,寬頭得一尺八寸,皆以成角者向上,以廣一尺八寸者向下,則四幅,下廣亦得七尺二寸,合於齊,得一丈四尺四寸,此四幅連屬於裳之兩旁,別名為衽,下文衽當旁是也。

 

深衣裳裁縫之法本如此,玩下文鄭註,可見疏家不得其說,妄謂六幅皆用交解,狹頭去邊縫廣六寸,闊頭去邊縫廣一尺二寸,於是裳之前後,惟中縫正直,其餘皆成奇衺不正之縫,可謂服之不衷,曾謂聖賢法服而有是哉?

 

下文衽當旁疏及續衽鉤邊諸說之紛拏,皆由六幅皆交解之說誤之耳。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Jingku/Zhushu/Lilei/00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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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0:57:50 | 只看該作者

深衣考誤


衽當旁。

 

鄭氏曰:衽謂裳幅所交裂也。

 

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

 

衽屬衣則垂而方之,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上下相變。

 

永按:衽者,斜殺以掩裳際之名。

 

深衣裳前後當中者,不名衽。

 

唯當旁而斜殺者名衽。

 

故經云衽當旁。

 

明其不當中也。

 

當中則前襟而後裾是也。

 

鄭云,衽為裳幅所交裂也。

 

玩所之一字,明其唯在裳旁而名衽者交裂,其餘幅不交裂也。

 

交裂者,以布二幅,交皆為四幅,狹頭二寸,去邊縫成角,寬頭二尺,去邊縫一尺八寸也。

 

又云,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此廣解凡裳之衽也。

 

衽有二,朝服祭服喪服皆用帷裳,前三服後四幅,裳際不連,有衽掩之,用布交解,寬頭在上,合縫之,窄頭在下,如燕尾之形,即喪服篇衽二尺有五寸是也。

 

此衽之殺而下者也。

 

深衣制祛(原文如此,當作衽)當裳旁,亦交解,而以狹頭向上,寬頭向下,此衽之殺而上者也。

 

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為棺上合縫之木亦名為衽也。

 

喪大記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

 

鄭註云,衽,小要也。

 

蓋小要之形,上下廣而中狹,以掩棺蓋,合縫之際,上半則殺而下,下半則殺而上,似衣衽之上殺下殺以掩裳際,是以有衽之名。

 

此借衣衽名小要,故鄭連及之也。

 

云衽屬於衣,則垂而放之,謂朝祭喪服之衽。

 

云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即此深衣之衽也。

 

其縫之以合前後者,唯左旁為然,若右旁,則不能縫合,別有鉤邊,見深衣篇,鄭亦略言之耳。

 

此經與鄭註甚明,又以他文證之:問喪云扱上衽,謂裳之兩角插於帶間也。

 

論語云左衽,謂夷俗衽掩於左,其縫合者在右也,皆衽當旁之證也,而疏家忽之,並失小要之義。

 

疏曰:衽為裳幅所交裂也者,裳幅下廣尺二寸,上闊六寸,狹頭向上,交裂一幅而為之。

 

(案,裳幅不皆交裂,孔氏誤謂十二幅皆交裂,是未繹「所」字之意。)

 

云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者,皇氏云:言凡衽,非一之辭,非獨深衣也,廣頭在上,狹頭在下。

 

(按朝祭服,亦如喪服之制。

 

皇氏不及朝祭服,非也。)

 

或殺而上,謂深衣之衽,寬頭在下,狹頭在上。

 

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謂深衣與喪服相對,為小要兩旁皆有此衽。

 

(按小要者,棺上合縫之木也,皇說誤。)

 

熊氏大意與皇氏同,或殺而下謂朝祭之服耳。

 

(按,熊氏又不及喪服,亦非也。

 

合皇熊二說乃備。)

 

云衽屬衣則垂而放之者,謂喪服及熊氏朝祭之衽。

 

(按,此說是。)

 

云屬於裳而縫之以合前後者,謂深衣之衽。

 

云上下相變者,上體是陽,陽體舒散,故垂而下,下體是陰,陰主收斂,故縫而合之。

 

(按,此皆得之。)

 

今刪定深衣之上,獨得衽名,不應假他余服相對為衽,何以知之?

 

深衣衣下屬幅,而下裳下屬幅而上相對,為衽。

 

(按,喪服篇言衽二尺有五寸。

 

孔氏乃謂深衣獨得衽名,何耶?

 

殺下殺上,明是與他服相對。

 

孔是乃謂深衣衣下屬幅,而下裳下屬幅而上相對為衽。

 

衣下屬幅,何以謂之殺耶?

 

且下文,衽屬衣則垂而放之,豈得謂是深衣之衽耶?

 

刪定之說,大失鄭註之意。)

 

鄭註,深衣鉤邊,今之曲裾,則宜兩邊而有也。

 

(按,鉤邊別是一物,此經未及深衣,疏一旁有曲裾,此云宜兩邊有,與彼疏亦自相抵啎。)

 

但次等無文言之,且從先儒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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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0:58:57 | 只看該作者

深衣考誤


深衣云:續衽鉤邊。

 

鄭氏曰:續猶屬也。

 

衽,在裳旁者也。

 

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鉤,讀如烏喙必鉤之鉤,鉤邊若今曲裾也。

 

永按:續衽,謂裳之左旁縫合其衽也,鉤邊謂裳之右旁別用一幅布斜裁之,綴於右後衽之上,使鉤而前也。

 

漢時謂之曲裾,蓋裳後為裾,綴於裾,曲而前,故名曲裾也。

 

所以必用鉤邊者,裳之右畔前後衽不合,若無鉤邊,則行步之際露其後,衽之裏有鉤邊而後可以掩裳際也。

 

鄭氏特引孝經,援神契烏喙必鉤之鉤讀如之,明其為鉤曲之義,使非別綴一幅曲而前,不得謂之鉤也。

 

裳十二幅象十二月又有鉤邊,其以象閏歟?

 

鄭氏不言左續衽右鉤邊者,衣裳自左掩右,左可連,右不可連,其事易明,故不必言左右也。

 

續衽鉤邊之義,鄭註分明,疏家汨之,後儒之說並鉤邊,失之,詳見後。

 

疏曰:衽為深衣之裳,以下闊上狹謂之為衽。

 

(按,裳幅不皆下闊上狹,說已見前。)

 

按,續此衽而鉤其旁邊,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

 

(按,此說似合續衽鉤邊而一之,若兩旁皆續衽而鉤邊者,其說誤矣。)

 

又曰,衽當旁者,凡深衣之裳十二幅,皆寬頭在下,狹頭在上。

 

(按,此說甚誤,前已辨之。)

 

皆似小要之衽。

 

(按,小要,上半殺而下,下半殺而上,須合他衽之殺而下者方似小要。)

 

是前後左右皆有衽也。

 

今云衽當旁者,謂所續之衽當身之一旁,非謂余衽悉當旁也。

 

(按,裳幅當前後者不名衽,安得有餘衽?

 

經明言衽當旁,安得謂前後左右皆有衽?)

 

云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若喪服,其裳前三幅後四幅,各自為之,不相連也。

 

今深衣,裳一旁則連之相著,一旁則有曲裾掩之,與相連無異,故云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按,一旁連之相著,謂在左者也,一旁有曲裾掩之,謂在右者也。

 

此二句分明最為得之,然有云與相連無異故云屬連之不殊裳前後,恐非鄭註之意。

 

續衽鉤邊,鄭氏分別言之,右邊曲裾掩裳際,不可謂屬連之也。)

 

云若今曲裾也。

 

鄭以後漢之時,裳有曲裾,故意續衽鉤邊似漢時曲裾。

 

今時朱衣朝服從後漢明帝所為,則鄭云今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

 

(按,孔氏王薄疏謂曲裾兩邊宜有似唐時朝服有兩曲裾,然以經文繹之,一邊既續衽,則曲裾唯宜施於右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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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00:01 | 只看該作者

深衣考誤


家禮,深衣制度云: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於裳。

 

註云:用布二幅,中屈,下垂,前後共為四幅,如今之直領衫,但不裁破。

 

腋下,其下過脅而屬於裳處約圍七尺二寸,每幅屬裳三幅。

 

永按:深衣之領,自左而掩於右,前襟亦自左掩右,右襟有表有裏,則前後當有五幅,如後世之袍制,而家禮謂衣前後四幅,如今之直領衫,恐誤矣。

 

家禮深衣圖亦是兩襟相掩,既相掩則領不直,而衣不止四幅,豈朱子未定之說乎?

 

又云每幅屬裳三幅,亦演習舊說之誤。

 

前後四幅,每幅屬裳二幅,而衽之四幅在兩旁,衽之上頭但有角,屬於衣,前襟之裏一幅則有曲裾屬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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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01:3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4 22:52 編輯

深衣考誤


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

 

註云:用布六幅,每幅裁為二副,一頭廣,一頭狹,狹頭當廣頭之半,以下頭向上而連其縫以屬於衣,其屬處約圍七尺二寸,每三幅屬衣一幅,其下邊及踝處,約圍丈四尺四寸。

 

永按:孔氏誤釋玉藻裳幅皆交解,家禮遂承其誤,當以玉藻衽當旁鄭註為正,又按深衣篇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鄭註云裳有六幅,幅分之以為上下之殺,此註亦略言裳以六幅分為十二幅,下齊廣於要中耳,其為上下之殺者,在當旁之衽,非謂十二幅皆殺也。

 

註云:方領。

 

註云:兩襟相掩,衽在腋下,則兩領之會自方。

 

永按:深衣云:曲恰如矩以應方(註:夾,交領也。)

古者方領如今小兒衣領。

 

孔疏云:鄭以漢時領皆向下交垂,方領似今擁咽,故云若今小兒衣領,但方折之也。

 

司馬溫公引:後漢馬援傳朱勃衣方領能矩步(註:謂頸下別施一衿,映所交領,使之方正尺。)

引:後漢儒林傳服方領。

 

(註:方領,直領也。)

左傳衣有襘(註:襘,領會也。)

曲禮註:夾,交領也。

 

謂領之交會處自方,即謂夾,疑更無它物。

 

朱子此說,蓋從溫公後說也。

 

鄭氏謂如今小兒衣領,豈漢時小兒衣領亦但曲之而自方,非如孔氏擁咽之說乎?

 

但領既交會,則不直,而在右之前襟必有表裏,前謂布四幅,不知何以制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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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2:53:25 | 只看該作者

深衣考誤


曲裾註云:用布一幅如裳之長,交解裁之,如裳之制,但以廣頭向上,布邊向外,左掩其右,交映垂之,如燕尾狀,又稍裁其內旁大半之下,令漸如魚腹而末為烏喙,內向綴於裳之右旁。

 

禮記深衣,續衽鉤邊,(鄭註:鉤邊若今曲裾。)

永按:曲裾別用一幅布裁之,綴於裳之右旁,是已然謂交解裁之,廣頭向上,左右交映垂之如燕尾狀,則似朝服祭服喪服之衽,非鉤邊之制也。

 

鄭註,讀如烏喙必鉤之鉤,此引孝經緯文,明鉤字之義,非謂末為烏喙也,此條朱子後自有說。

 

蔡氏淵曰:司馬所載方領與續衽鉤邊之制,引證雖詳而不得古意,先生並之,嘗以理玩經文與身服之宜,而得其說。

 

謂方領者,只是衣領既交且有如矩之象,謂續衽鉤邊者,只是連續裳旁,無前後幅之縫,左右交鉤,即為鉤邊,非有別布一幅裁之如鉤而綴於裳旁也。

 

先生之說已修之家禮矣,而續衽鉤邊則未及修焉。

 

永按:續衽鉤邊,朱子前後有三說,謂別布一幅裁之如鉤綴於裳之右旁,此家禮之說也。

 

謂左邊既合縫了,再覆縫。

 

以合縫者為續衽,覆縫為鉤邊。

 

此衣圖之說也。

 

謂只是連續裳旁,無前後幅之縫,左右交鉤即為鉤邊,此蔡氏所聞之說也。

 

三說似皆未確定,其源皆由孔氏釋玉藻誤之,使其不謂六幅皆交解,則當旁之衽,左邊連屬之,右邊必須有別布一幅為曲裾以掩之,非如合縫覆縫,左右交鉤之說矣。

 

其有別布一幅也,亦但綴於裳之後裾,鉤曲而前,非如交裁為燕尾之說矣。

 

楊氏復曰:深衣制度,唯續衽鉤邊一節難考。

 

按玉藻深衣疏,皇氏熊氏孔氏三說皆不同,皇氏以喪服之衽廣頭在上,深衣之衽廣頭在下,喪服與深衣,二者相對為衽。

 

孔氏以衣下屬幅而下,裳下屬幅而上,衣裳二者相對為衽,此其不同者一也。

 

(按,二說孔氏失之,皇氏但失不兼朝幅祭服耳。)

 

皇氏以衽為裳之兩旁皆有,孔氏以衽為裳之一邊所有,此其不同者二也。

 

(按,孔氏謂所續之衽當身之一旁,非謂衽謂裳之一邊所有也。)

 

皇氏所謂廣頭在上為喪服之衽者,熊氏又以此為朝祭服之衽,一以為吉服之衽,一以為兇服之衽,此其不同者三也。

 

(按,此非不同也,皇熊各舉一邊耳。)

 

家禮以深衣續衽之制,兩廣頭向上,似與皇氏喪服之衽,熊氏朝祭服之衽相類,此謂可疑。

 

是以先生晚歲所服深衣去家禮就說曲裾之制而不用。

 

(按,鄭氏解鉤邊為曲裾,分明別有一物,但非如燕尾下垂耳。

 

去而不用,恐乖鄭義。)

 

蓋有深意,恨未得聞其說之詳也。

 

及得蔡淵所聞,始知先師所以去舊說曲裾之意,復又取禮記深衣篇熟讀之,始知鄭註續衽二字文意甚明,特疏家亂之耳。

 

(按,續衽與鉤邊是二事,鄭註分言之,而楊氏即以續衽當鉤邊,是誤讀鄭註耳。)

 

按鄭註曰,續猶屬也,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按,鄭註別解鉤邊為曲裾,此獨刪去,何也?)

 

鄭註之意,蓋謂凡裳前三幅後四幅,夫既分前後,則其旁兩幅分開而不相屬。

 

唯深衣裳十二幅交裂裁之,皆名為衽。

 

(按,此沿孔疏之誤。)

 

見玉藻衽當旁註。

 

(按,鄭註衽,謂裳幅所交裂也。

 

言唯衽之四幅交裂,其餘八幅則不交裂也。

 

楊氏亦未細繹鄭註耳。)

 

所謂續衽者,指在裳旁兩幅言之,謂屬連裳旁,兩幅不殊裳前後也。

 

(按,屬連之者,裳之左旁也,若右旁,兩幅各開,是以別有曲裾以掩裳際。

 

楊氏但言裳旁,不辨左右,則右邊豈可屬連乎?)

 

疏家不詳考其文義,但見衽在裳旁一句,意謂別用布一幅裁之如鉤而垂於裳旁,妄生穿鑿,紛紛異同,愈多愈亂。

 

(按,孔疏深衣,裳一旁連之相著,一旁則有曲裾掩之,二句最分明的確,鄭註既解鉤邊為曲裾,則安得混鉤邊於續衽而謂非別用一幅布為之乎?)

 

自漢至今兩千餘年,讀者皆求之於別用一幅布之中,而註之本意為其掩蓋而不可見。

 

(按,鉤邊別用一幅布,正得鄭註之意,唯玉藻疏誤謂深衣裳皆名衽,十二幅皆交解,於是註之本意為其掩蓋而不可見耳。)

 

夫疏,所以釋註也,今推尋鄭註本文,其義如此,而皇氏熊氏等所釋其謬如彼,皆可以一掃而去之矣。

 

(按,皇熊之說未嘗繆。)

 

先師晚歲知疏家之失而未及修定。

 

愚故著鄭註於家禮深衣曲裾之下,以破疏家之謬,且以見先師晚歲已定之說云。

 

永按:楊氏之說,雖謂以鄭註破疏家之謬,而玉藻衽當旁之經文及鄭註衽為裳幅所交裂也所字之意未嘗細玩,又引深衣續衽鉤邊之註,但及其釋續衽者而遺其曲裾之說,於是疏說本不誤者以為誤,而其真誤如孔氏所謂裳幅皆交解者,反忽之甚矣。

 

註疏亦未易讀也,深衣裳之誤以久,以聖賢法服而反類於奇衺不正,是以詳為之考,俟當世君子定論焉。

 

(今世萬斯之說尤誤,亦不必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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