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出版法」】 政府管理出版品的最高法源依據。
1930年12月16日國民政府頒布「出版法」,以國民黨政綱、政策和三民主義思想為最高指導原則,內政部為主要審理機關。
1935年立法院通過出版法修正案,因條文變更太多、礙難施行,遭致各界反對,而未施行。
1937年7月8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出版法」,將中國國民黨(簡稱國民黨)中央宣傳部、內政部並列為主管單位,是戰後初期施行於臺灣的版本。
戰後為因應行憲,行政院於1947年4月進行改組,增設新聞局,接收中央宣傳部有關新聞、圖書雜誌登記等業務。
10月,行政院臨時會議公布「出版法」修正草案,開始進行修法。
因各界對言論自由更加重視,致使修正案遲遲未能通過。
至1949年,內政部乃先將出版法中有關「破壞中國國民黨或」數字,及有關各級黨部會核的規定刪除,以符合憲政體制。
1952年4月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出版法」。
增加「出版之獎勵與保障」,而禁載事項則簡化許多。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11月29日,「出版法施行細則」公布,其中第27條規定,政府得「調節轄區內新聞紙雜誌之數量」,一般被視為報禁的法源。
然而,報禁中有關「限張」的規定,早於1947年以行政命令先於中國施行,並於1950年12月1日於臺灣落實。
新版出版法公布後,政府多次因該法太過寬鬆而有頒布其他輔助行政命令,或修正「出版法」之舉,至1958年終頒布修正版本,增加「撤銷登記」的處分規定。
1973年為因應新聞局和內政部組織調整,再度修正,將內政部主管的「出版事業」,改由新聞局辦理。
出版法雖為管理出版品的最高法源,但大部分的管制行動是由警備總部依據相關的出版物管制辦法,或國民黨透過非正式的管道干涉媒體報導等方法來處理。
1987年解嚴後,警備總部退出出版品管制,報禁廢除,新聞局和出版法才取回對出版品的主管權。
1997年為因應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簡寫WTO)的需要,出版法再度修訂,取消國與國間的互惠規定,賦予外籍人民依法聲請發行出版品的權利。
其後,新聞局多次邀集業界討論出版法存廢問題,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由總統於1999年1月25日宣布廢止。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