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初等教育】 日治時期由公學校、小學校構成的初等國民教育。
公學校以臺灣人兒童為招收對象,小學校則以日本人兒童為招收對象。
公學校及小學校均成立於1898年(明治31年),原住民就讀的公學校自1905年成立;
至1941年(昭和16年)與日本本國學制改革同時,三者全部改為國民學校。
1943年開始實施六年初等教育義務制。
1896年臺灣總督府設國語學校及國語傳習所,國語學校前後共有4所附屬學校;
國語傳習所則分為甲科及乙科,甲科招收成年學生,乙科招收學齡兒童。
國語學校附屬學校及國語傳習所乙科可視為小、公學校的前身。
公學校成立的法源為1898年以敕令公布的「臺灣公學校令」,其中規定公學校設置、維持經費,除了教職員薪水之外,由地方民眾負擔。
1907年,改以律令發布「臺灣公學校令」,承認公學校可以擁有基本財產;
此律令至1920年(大正9年)廢止。
1922年以後公學校的基本法制改依新「臺灣教育令」的規定。
在基本法制規範下,臺灣總督府以府令公布「臺灣公學校規則」,規定各項教則,其中規定臺灣初等教育的教育目標在「施德教、授實學,以養成國民性格,並精通國語」,此目標通貫整個日本統治時期,未有大改變。
1922年之前,部分公學校於六年之上設有實業科或補習科,1922年以後改為二年制高等科。
在臺灣的日本人子弟教育始於1897年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1898年以敕令公布「臺灣總督府小學校官制」,始在臺灣設置小學校,教則則沿用先前的規定;
至1902年公布「臺灣小學校官制」及「臺灣小學校規則」,基本上是準據日本本土的規定。
大多數小學校於六年制的尋常小學校之上都併設二年制的高等小學校。
1922年以後,原則上精通國語(日語)的臺灣人兒童也可以就讀小學校。
原住民教育發端於1896年恒春國語傳習所豬朥束分教場。
1898年小公學校設置後,原住民地區的國語傳習所仍然留存,至1905年以敕令公布「關於蕃人子弟就學之公學校事宜」,為在原住民地區設置公學校的法令依據,同時以訓令發布相關規程。
1914年總督府以府令發布「蕃人公學校規則」,規定原住民教育的目標在於「施行德育,教授國語,傳授生活所須之知識技能,使他們化於國風」。
1922年,廢止蕃人公學校,一律適用根據新「臺灣教育令」公布後發布的公學校規則。
除了蕃童公學校之外,原住民地區自1904年起設置蕃童教育所,1936年以後改稱教育所,其雖不屬於正式的學校體系,卻是大多數原住民兒童的初等教育機關。
小、公學校修業年限原則上為六年,原住民地區的公學校多為四年制;
1922年以後規定的入學年齡為六歲。
學校中的教學科目有國語、修身、算術、唱歌、體操等,但小公學校及原住民公學校教材內容有異。
公學校的教科書是由臺灣總督府編纂,而小學校的教科書則大多採用日本文部省編纂的教科書。
此外,在臺灣國語課的時數較多,且特別重視實科教育。
至日本統治結束前1944年的統計,臺灣共有1,099所國民學校,學童93萬餘人,其中有5萬餘日本人,臺灣人學齡兒童就學率為71.31%。
整個日本統治期間,歷年公學校畢業生超過110萬人。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