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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國家統一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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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17:46: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國家統一綱領

 

李登輝總統執政時期的中國大陸政策指導綱領。

 

李登輝1990年3月當選中華民國第八任總統後,即開始著手設計完整之中國政策決策體制,依其構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為執行部門,另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做為與中國官方交涉談判的授權機構(俗稱「白手套」),總統則掌握最終決策權。

 

為此,特地在總統府成立「國家統一委員會」(簡稱「國統會」),作為中國政策之研究諮詢單位。

 

1990年10月國統會成立,李登輝任主任委員,並任命30位委員,以副總統李元簇、行政院長郝伯村、前臺北市長高玉樹為副主委。

 

成立後的第一件工作是起草「國家統一綱領」(簡稱「國統綱領」)。

 

1991年2月,全文800多字的「國統綱領」經國統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交由行政院院會通過。

 

「國統綱領」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前言: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前提下,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識,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

 

(二)目標: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三)原則:大陸與臺灣均是中國的領土;

 

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臺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原則下,分階段逐步達成。

 

(四)進程:近程──交流互惠階段:以交流促進瞭解,以互惠化解敵意;

 

在交流中不危及對方的安全與安定,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以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中程──互信合作階段,包括建立兩岸對等官方溝通管道、開放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共同開發大陸東南沿海地區以縮短兩岸人民生活差距、兩岸協力互助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推動兩岸高層人士互訪以創造協商統一之有利條件等;

 

遠程──協商統一階段: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國統綱領」在國內引起不小爭議,主要在於未經全體國民充分溝通與周延思考之下,即由一個34人組成的委員會來決定臺灣未來的前途,連如何與中國進行「統一」的步驟與方法都已設想完備。

 

此一決策過程,與21世紀民主化臺灣的決策程序相違。

 

陳水扁總統在2006年2月27日裁示「國統綱領」終止適用,國統會亦終止運作。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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