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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 詞全集 序】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號半山,撫州臨州(江西撫州)人。
幼年時,好讀書,作文下筆如飛,見者皆服其精妙。
其父王益為官,輾轉各地,他隨父到過韶州(廣東韶關)、開封、江寧(江蘇南京)等地,開闊眼界,看到不少社會問題。
十七歲那年,他立志讀書,謝絕一切社會應酬,打算為國幹一番事業。
慶曆二年(1042)考中進士,時年二十二歲。
王安石初任淮南簽書判官年滿後,本可呈獻文章求試館閣之職,這是當時文人們公認的美差。
但王安石儘管文章出眾,卻並無此意,而是到鄞縣(浙江寧波)為知縣。
在那裏修堤堰,興陂塘,為水陸之利。
又在百姓需要借貸時,由官庫出穀低息貸給農民,既解決農民所急,官庫糧食又可新陳相易,公私兩便。
此後,宰相文彥博及歐陽修等都曾推薦他,嘉祐三年(1058)入朝為度支判官。
他根據自己多年對社會問題的觀察了解,竟大膽地向仁宗皇帝寫了一篇《言事書》,即所謂的《萬言書》,用漢之張角、唐之黃巢作例子,請求宋廷提高警惕。
書中他指出了當時吏治腐敗,財政危機等種種問題,並提出了解決辦法。
其理財的方針是:「蓋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
在他看來,自古以來的治世,沒有感到財政不足而為患的,患在理財無道。
就宋朝而言,財力困窮,患在風俗衰壞,不知法度,不能效法古代先王之政。
因此,他認為必須改革。
為了不使反對改革的人感到恐懼,他提出了一個「法先王」的口號,即打著效法古代先王的旗號,「法其意」而不是復古。
這篇萬言書,使當時士大夫們有一個很突出的感覺,王安石的議論高奇,思辨博大,又果於自用,表現出一種不平常的「矯世變俗之志」。
這篇言事書,無疑是王安石早期變法思想的一個綱領,許多主張改革的士大夫都把眼光投注到他身上。
但是,由於范仲淹慶曆新政的挫折,原來的新政官僚隨著政治地位的變化,早已失去了進取的勇氣,儘管他們不少人稱讚過王安石,但實質上並不真正了解他。
王安石本人在宋廷未採納他的政治主張時,多次不願出來作官,給他的那些官職在別人看來都是美官好差,而他卻不屑一顧。
治平四年(1067)正月,神宗繼位,他在當太子時曾有機會看到王安石所上的《萬言書》,此時即起用安石為江寧知府,幾個月後又召為翰林學士兼直講,討論變法事宜。
熙寧二年(1069),任參知政事,開始主持變法。
一些士大夫憑著過去對王安石的好感,「眾喜得人」,表明大部分官僚在開始時是支持他變法的。
王安石為了新法的推行,建議在中央成立了一個新機構,名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作為變法的指導中樞,由堅決擁護新法的呂惠卿負責,章惇為編修三司條例官,曾布為檢正中書五房公事。
熙寧三年(1070)韓維、王安石同為宰相,與神宗一起組成了變法運動的核心,陸續制定並頒行了一系列新法。
均輸法。
這是熙寧二年七月頒佈最早的一項新法,其目的在於調整物資的供求關係。
原先發運使總鎮東南六路財賦收入,以茶、鹽、礬、酒等稅收,來購買國家儲備之物。
實行均輸法後,在東西六路由國家支錢三百萬貫,米三百萬石作為周轉之費,發運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來備辦京師倉庫所需物資,既可保證物資供應,又可節省國家開支。
青苗法。
又稱常平法,根據各路常平廣惠倉所儲存的糧食,採用陝西已經實行過的青苗錢斂散辦法,在青黃不接之際,由官府出面,將錢物貸給困難戶,等收成之後,再按半年為期,取息二分或三分收還。
農田水利法。
主要目的在於興修各地水利,開墾農田,凡對此有妨礙者,由官府出面處理,官吏百姓均可提出意見,經官府認可,小者由州縣解決,大者上奏朝廷實行。
根據實效大小,各有不同獎賞。
經過幾年努力,各地發展水利一萬餘處,水利田三十六萬頃,是北宋水利發展最快的一個時期。
免役法。
又稱募役法,此法從熙寧二年十二月實行,到熙寧四年,經過不斷改進充實,逐步完善起來。
原來役法是按戶高低分別負擔農村及州縣官衙的差役,稱作職役,既帶有一定職務,又具有服役性質,對服役的戶等來說,沒有報酬,是一種義務。
隨著北宋中期政治的腐敗,部分去服重難之役的,往往會造成家破人亡的結果。
王安石變法,實行出錢僱募人充役的辦法,錢的來源是原服役戶按戶等高低交納一定錢數,不再服役,稱作「免役錢」。
城市中的上五等戶、農村中未成丁戶、單丁戶、女戶、官戶、寺觀戶,原不服役,此時按等減半出錢,稱作「助役錢」。
另外,又加收十分之二,稱作「免役寬剩錢」,官府用這些錢僱募人服役,以解決原來產生的社會問題。
巿易法。
「草澤人」魏繼宗等上書,汴京巿場在富室大賈壟斷之下,物價波動極大,嚴重損害中下階層商人、巿民及外地商人的利益,其他城巿的情況也大體如此。
這樣一來,國家容易失去對物價的控制,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王安石等為了解決這一間題,於熙寧五年(1073)三月,在京師成立了巿易務,由三司判官呂嘉問主持。
宋廷從內庫中撥款一百萬貫作本錢,來掌握物價及商品流通。
幾年當中,又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京師巿易務改為都市易司,成為全國的總機構,各主要城巿及沿邊州軍,如杭州、成都、楚州、揚州、廣州、永興軍、大名府、秦州、通遠軍等,相繼設立巿易務,互相通報物價及貨物情況,進行平衡工作,把部分商業利潤從大豪商手中奪歸政府。
免行法。
此法原歸入市易法中,實際上是從巿易中發現了新問題,而專門制訂的另一項新法。
宋初城市中,官府所需的物品以及人力,都是通過科配制度,向各行各業強制攤派,而價錢總是低於市場價,一旦所需貨物有缺,行戶所費率皆數倍,甚或十幾倍,往往造成破產失業。
行戶與官府之間,實質上是一種不平等的價格關係,稱之為「行役」,或「當行」。
熙寧六年(1073),開封肉行徐中正代表二十六家中下等行戶,向官府提出交納一定數量的免行役錢,作為對官府買肉的補貼,肉行不再以肉供應各處官府。
官府吃肉到市場上隨行就巿進行購買。
這顯然是肉行百姓自發形成的一個創舉,就是用一定的經濟代價,解除官府強加在行戶身上的剝削。
王安石及時地發現了這一點,令巿易務主持成立了「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制訂「免行條貫」,即所謂「免行法」。
各行按照「利入厚薄」,每月交納免行錢,免除行戶對官府的供應。
手工業工人原來為官府服役的,交錢後官府可以僱人代役。
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看,各行是否願意推行免行法,由自己決定。
顯然,這與巿易法本身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不同的。
方田均稅法。
宋初以來,賦稅不均,以官僚為首的大地主採用各種手段隱瞞土地,逃避稅收,形成一大社會難題。
真宗時全國耕地已達五百二十四萬餘頃,仁宗皇祐年間竟只有二百二十八萬餘頃,雖經整頓,至英宗治平中,也才達四百四十餘萬頃,土地隱漏十分嚴重。
王安石變法力圖解決這個難題,他根據仁宗時的方田方法,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為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令各縣依此分別丈量,登記在冊,驗其土色,按照肥瘠,定為五等,以等定稅。
這種方法行之簡便,每年農曆九月至次年三月進行,不誤農時。
這項工作由於大地主阻撓,進展較慢,至元豐八年(1085)才丈量全國土地的一半,最後被迫而止。
以上是新法中主要的經濟內容,也即王安石富國的重要政策。
另有關於軍事的「強兵」政策如下: 將兵法。
各地駐軍,以三千人為一個單位,置一將統領,專掌教閱,加強訓練,提高軍隊素質。
全國有九十二將,駐守重要邊防及內地城市堡寨,以代替原來的更戍法。
保甲法。
自熙寧三年十二月開始,在京畿各縣制訂保甲條例,而後逐步向全國推廣。
其辦法是每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將住戶編制起來。
由主戶中物力高者並有才幹心力的人為保長、大保長、都副保正。
不論主客戶,每戶二丁抽一,稱為保丁,組織起來,備弓箭,學武藝,負責維持地方治安。
經過訓練後,較試武藝,有些勝於正兵(禁軍)。
這實質上是古代的一種民兵,為禁軍的後備軍。
保馬法。
宋朝騎兵較弱,官府原設有牧馬監多處,養馬以供軍用。
此時,號召民間保甲養馬,每戶一匹,有力之家也可二匹。
馬的來源,或官撥給,或官給價錢由民戶自買。
平時民養民用,可以用於驅逐盜賊,戰時抽調軍用。
軍器監法。
王安石之子王雱根據前代經驗及宋初以來武器製造方面發現的種種弊端,請求宋廷像設置錢監一樣,成立專門機構,製造精良可用的武器。
王安石認為兵械製造不是一朝一夕可辦,必須預先安排,經神宗同意後,乃於熙寧六年八月設立軍器監,由呂惠卿、曾孝寬為判監,所製武器,「近代無比」。
由於軍器監工匠多是強迫服役,待遇很低,曾發生過斬馬刀局工匠暴動事件。
王安石對此極為重視,要求神宗改善工人待遇,認為應當採用僱募的辦法,使工人自願做工,乃能保持長久。
這是他改善官營手工業僱傭關係的重要思想,比神宗單純依靠鎮壓要高明得多。
另外,王安石根據他「義利兼行」的思想,在變法中還要「一道德」,要把思想道德統一起來。
為此,他於熙寧四年(1071)促使宋廷頒佈貢舉新制,廢除舊的明經諸科,應舉人不再考試詩賦、帖經、墨義之類的課程,而以《詩》、《書》、《易》、《周禮》、《禮記》為本經,《論語》、《孟子》為兼經,考兼經時「務通義理」,不必再用舊的注疏。
為了適應新的考試,對學校也進行改革,創立太學三舍法:初入學為外舍,不限名額;
經過定期學習和考試,及格者轉入內舍,以二百人為限;
再轉入上舍,以百人為限。
太學置直講十員,二員共講一經。
上舍優異者,委主管保明,中書考察,不再參加科舉考試,直接由朝廷除官。
這種由學校百接選拔人才的辦法,無疑也是一種首創。
為了統一思想,設立了經義局,由呂惠卿、王雱任提舉。
王安石親自領導撰寫《詩義》、《書義》、《周禮義》,即所謂《三經新義》,於熙寧八年(1075)頒行學校,作為教科書,科舉考試也以此為標準,否則不錄,企圖選拔擁護改革的官員。
由此可見,王安石的新法涉及到北宋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的許多領域,較之范仲淹的新政要宏大得多。
顯然,他對社會的觀察是非常敏銳的,如免行法,以及管手工業的僱募等問題,這些都是帶有前所未有的新觀點,抓住典型,進行改革。
新法基本上以國家利益為主要,在解決實際社會問題時,適當考慮了農村鄉戶地主及有產者、城市中下層工商業者的利益,帶有「抑兼併」的性質,因此受到了大官僚地主、豪商大賈、皇室貴族等特權階層的強烈反對。
當推行青苗法時,由於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貸的利益,官僚中的代表人物韓琦、歐陽修等激烈反對,認為國家放貸利息雖低,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是與「民」爭利,不可為法。
後來,青苗法在不少地方為了完成放貸取息任務,硬性按戶等攤派,戶等高而不需要借貸的反而定的任務也高,這就失去了法的原意,反對的人更多了。
免役法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原服役戶的問題,而那些原不服役戶要出助役錢等,從而損害了官僚地主、單丁、女戶、寺觀戶等利益,他們激烈反對勢所必然。
以知樞密院事文彥博為代表支持范仲淹的女婿東明知縣賈蕃,製造了一個東明事件,故意亂定戶等,煽動東明縣萬餘戶到開封鬧事,甚至包圍過王安石宅第,逼迫宋神宗不得不出面解決。
至於免行法的實行,更揭露了外戚向經(神宗岳父)的不法行為,使得宮廷后族、皇族及外戚勢力掌起反對。
王安石無奈之下於熙寧七年(1074)四月辭去相位,退居金陵(江蘇南京)。
罷相前,他向神宗推薦呂惠卿為參知政事、韓絳為宰相共同主持新法,因此,呂被稱為「護法善神」,韓被稱作「傳法沙門」,反變法的浪潮初步受到遏制。
在王安石罷相後,變法派實際上失去了推動新法的核心人物,呂惠卿、韓絳及曾布與神宗之間產生了不少問題。
熙寧八年(1075)初,神宗再次起用王安石為相。
因新法派內部的分裂及守舊派的挑撥離間,王安石實際上已很難有所作為,至熙寧九年(1076)十月他堅決辭去相位,出判江寧府,後來隱退,潛心做學問,不過他仍然關心新法的命運,為神宗時新法取得成績而謳歌,為哲宗即位後新法遭到罷廢而痛心疾首。
元祐元年(1086)四月卒於金陵。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Zhuanti/Shici/02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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