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地價稅】 土地稅分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三種(土稅一,另土一四四及平均二二參照)。
憲法明定我國應「實施平均地權」(一四二),又「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一四三Ⅰ)、「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一四三Ⅲ)。
舊土地法規定地價稅採比例制,但就改良地、末改良地,及荒地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現行法改採(超額)累進制,但財稅機關則一再主張修改為比例制。
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按累進稅率徵收之(土一六八、一六九、一七○)(土稅一四、一五、一六)(平均一七、一八、一九)。
惟為配合土地政策,現行法復有左列特別規定:一、自用住宅用地採優惠稅率並免予累進課徵:按千分之五計徵,國民住宅用地亦同(土稅一七、平均二○)。
二、工業用地免予累進課徵:統按千分之十五計徵(土稅一八、平均二一)。
三、公有土地減免:公有土地,統按基本稅率徵收,但其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土稅二○、平均二四)。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前開(一)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十計徵;
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土稅一九、平均二三)。
五、騎樓走廊地減免: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物者免徵,有建物者應予減徵(平均二五)。
六、對空地及荒地等加重課稅:並得照價收買之(土一七三、一七四,又八九參)(土稅二一)(平均二六,又二七參)。
土地法另對不在地主土地規定「應加倍徵收」(一七五),歷來「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亦有同樣規定,但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已將之刪除,土地稅法亦未採用之。
地價稅按年徵收,必要時分二期繳納(土一六七、土稅四○)。
地價稅向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由典權人繳納;
不在地主土地,得出承租人代付,在當年應繳地租內扣還之(土一七二、土稅三、四)不依限完納者,處理方法主要者如下:一、加征罰鍰(土二○○、土稅五三Ⅰ、五四、五六);二、拍賣土地抵償欠稅(土二○一、二○二、二○三);三、提取收益抵償欠稅(土二○四)。
(張昭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