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內亂罪】 內亂罪,乃對於國家內部存立之罪,係集團性共犯之一種,屬於必要共犯之範圈。
所涉之法益為國家之生存與安全。
其處罰重在阻遏亂萌,防患於未然,故特注重內亂之意圖。
凡本此意圖著手實行者,即犯罪成立,不生末遂犯之問題。
可分為一般內亂罪(刑法[以下同]第一百條)與暴動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兩種。
前者之構成須有:一、政治上犯罪之意圖:所謂意圖,其內容有三:(一)破壞國體:國體即一國最高權力歸屬之形態,如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是。
(二)竊據國土:指侵害領土權,即對於領土之一部僭行其統治權是。
(三)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治:指以非法方法變更國家基本組織,破壞政府之中樞行政組織。
二、著手實行:凡已著手此目的之實行,即可構成,方法並無限制。
如尚未著手實行,雖在預備或陰謀之程度,亦屬有罪。
本罪處罰分首謀與非首謀。
首謀指主謀內亂之人,其人數並無限制,不以兼統率指揮為必要。
後者之構成須有:一、暴動行為:指結合多眾,宵施強暴脅迫,致擾害一地方之安寧秩序者而言。
強暴:不問對人對物,包括殺人、傷害、放火等行為在內。
脅迫:其告知害惡內容如何,亦無限制。
二、其暴動行為須以犯內亂罪為已足,即必以暴動行為著手實行為內亂始可。
故內亂須以暴動為手段,而其暴動,必以內亂為目的。
預備或陰謀犯本罪者,亦屬有罰。
而預備或陰謀犯內亂罪於未發覺前自首者,為鼓勵其自新特設減免其刑(第一百零二條)。
內亂罪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以懲治叛亂條例為特別法,非軍人在戒嚴區域犯之者,概由軍法機關審判。
(廖文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