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屠宰稅】 我國屠宰稅制度,應溯自清代之豬牛肉攤稅,當時係就豬牛肉攤販課稅。
清光緒年間,東南各省為籌措財源,始開徵牲畜稅。
民國建立後,全國各省相繼採行,列為省庫財政收入,惟徵收標準未盡相同,稅率結構亦不一致。
財政部於民國四年訂頒屠宰稅簡章,開始建立全國性屠宰稅制。
三十年,制定屠宰稅徵收通則。
三十二年,制定屠宰稅法公布施行。
此為屠宰稅徵收之法律依據,其間經過五次修正。
現行屠宰稅法係於五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
屠宰稅為消費稅性質,乃間接稅之一種。
茲依現行稅法規定,就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稅價與稅率,及罰則扼要分述如下:見附表1。
一、課稅範圍:屠宰稅係就豬、牛、羊三種牲畜於宰殺時,申報徵收。
除經檢驗不能食用者外,無論自用成出售,均應課徵屠宰稅。
二、納稅人:屠宰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申報宰殺牲畜之人。
三、稅價:屠宰稅係採定量從價徵收,其完稅價格,由省(市)政府根據調查資料核定公布,作為計稅依據。
四、稅率:屠宰稅採比例稅率,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徵收率由各縣(市)(局)政府擬定,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層轉財政部備案。
但在戡亂時期,得出省政府統一規定,送財政部備案。
五、罰則:屠宰稅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私宰逃漏稅款情事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並按其應納稅額處以十倍之罰鍰。
(劉實英)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5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