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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音樂●清十四平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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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07:42: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27 07:44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音樂●清十四平均律

 

清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載十四平均律:「律呂正義審定十二律呂五聲二變篇。黃鐘大呂合而為宮,則太簇夾鐘合而為商,姑洗仲呂合而為角,蕤賓林鐘合而為變徵,夷則南呂合而為徵,無射應鐘合而為羽,至半黃鐘半大呂合而為變宮。是又陰陽唱和,律呂合用者也。」

 

由上述音、律之關係,可見清代樂制其每兩律(半音)而構成一整音,故名曰十四平均律,如圖1。

 

清制十四律產生的理論,據清史樂志一:「今借黃鐘之分為宮絃全分,其首音仍定以黃鐘之律;則二音限於太簇之分,而聲亦應太簇之律;三音則變為夾鐘之分,而聲始應姑洗之律,如仍取姑洗之分,則聲必變而應於仲呂之呂;四音復變為仲呂之分,而聲應蕤賓之律,如仍取蕤賓之分,而聲必變而應於林鐘之呂;五因則為林鐘之分,而應夷則之律;六音則為南呂之分,而應無射之律;七音又變為無射之分,而聲始應半黃鐘之律;如仍取應鐘之分,則聲必變而應於半大呂之呂;此宮絃之分,因全絃首音定黃鐘之律,而變為羽絃之分者也。」

 

此段文字係取材於律呂正義上編卷二「明管律絃度五聲二變取分之不同」章,因刪節失宜,特就原著重要論點敘述於後:清代人認為在絃上用三分損益法造音是準確的,在管音上是不準確的,一共要相差兩個半音,所以十二律應改為十四律(指管律而言)。

 

這些音,差在那裏?

 

如「今借黃鐘之分為宮絃全分,其首音仍定以黃鐘之律」。

 

與原書「全絃九寸定黃鐘之律;首音聲應黃之律,度合黃鐘之分;得羽絃之全分」表,兩相對照,即七絃琴羽絃定音,其第一音黃鐘,管律與絃律是等高的,這是屬於調絃定音的問題,任何樂器都要在等高的條件下,才能進行比較,所以說「(管律)聲應黃鐘之律。(絃律)度合黃鐘之分」。

 

「二音限於太簇之分,而聲亦應太簇之律」。

 

它表示第二音太簇,管與絃的音,也是相等的,事實上並不相等,已發生了相當大音程差。

 

「三聲則變為夾鐘之分,而聲始應姑洗之律;如仍取姑洗之分,則聲必變而應於仲呂之呂」。

 

按十二律的第三音,必定是姑洗(角聲),清制十四律制,以為在絃上第三音應該是姑洗,如果用姑洗的絃音,在管上相和的是仲呂;

 

所以要改變絃上的姑洗為下半音的夾鐘,就可以與管的姑洗音相和,在這裏開始發生半音差。

 

將這段解釋看清楚了,以下便不成問題。

 

「四音復變為仲呂之分,而聲始應蕤賓之律,如仍取蕤賓之分,則聲必變而應於林鐘之呂。」

 

簡單的說,取絃的第四音為蕤賓,便與管的林鐘相和。

 

「五音則為林鐘之分,而聲應夷則之律」。

 

「六音則為南呂之分,而聲應無射之律」。

 

這兩音還是在繼續上面的音程差進行。

 

「七音則又變為無射之分,而聲始應半黃鐘之律,如仍取應鐘之分,則聲必變而應於半大呂之呂」。

 

這裡又發生半音之差,這種比較音的方法與理由,與第四音的方式是相同的。

 

清人釐訂十四律樂制,是用管律與絃律比較相近音的方法產生的。

 

我想清人既然發現絃、管生聲的理論有了問題,於是作了兩種自以為很準確的樂器:一種是管樂器,可能是吹管;

 

一種是絃樂器,可能是一絃琴,先將這兩種樂音的初階音高定好,再在琴上畫好三分損益律的尺寸,以琴律為準,一面撥琴,一面吹管,另一個人去用耳朵聽音,便寫下上面這段紀錄。

 

我個人懷疑,這管樂器可能不精確。

 

(陳萬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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