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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經濟●間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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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3 09:57: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經濟●間接稅

 

間接稅(IndirectTax),是與直接稅(DirectTax)相對而言。

 

二者之主要區別,一般是以租稅課征後是否轉嫁為標準,轉嫁者為間接稅,否則,為直接稅。

 

在各國常見租稅中人典型的間接稅是銷售稅(SalesTax)(在我國為營業稅)及特產稅(ExciseTax)(在我國為貨物稅);

 

典型的直接稅是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為綜合所得稅)。

 

以特產稅為例,特產稅是政府選擇某些產品(一般是非生活必需品)在其生產階段課征之租稅。

 

如政府選擇對電視機課稅,即對生產電視機之工廠,按生產數量每臺課稅若干元。

 

工廠如數繳納後(工廠可稱為租稅繳納者),成本提高,為維持課稅前之利潤,必設法提高售價。

 

故購買者所支付之價款中,已含有該項租稅在內,因而是政府課稅的真正負擔者,可稱為租稅負擔者。

 

由工廠提高售價,至將納稅負擔移轉至消費者之過程,即租稅轉嫁。

 

此一課稅,表面上是由工廠負擔,實際上卻是出消費者負擔,政府未對實際負擔租稅者直接課稅,即間接稅觀念之來源。

 

相反地,個人所得稅則不然,某甲全年薪津二十萬元。

 

政府課以所得稅一萬或二萬元後,他必須如數繳納,但卻不能向其他人轉嫁,所以某甲既是租稅繳納者,亦是租稅負擔者。

 

政府直接對負擔租稅者課稅,即直接稅觀念之來源。

 

間接稅課稅之產品,一般均是消費品,特產稅是如此,銷售稅亦是如此。

 

只是後者範圍較大,可包括一切消費財(Consumers’Goods)(我國營業稅更包括生產財)。

 

我國一般稱消費稅者,多即指此等間接稅而言。

 

至於按各家庭支出而課征之支出稅(SpendingTax),有時亦被稱為消費稅(ConsumptionTax),但卻為直接稅性質。

 

故消費稅名稱,在使用及了解上,必須區別。

 

間接稅之轉嫁現象,在課稅公平方面之評價,前後不同。

 

在君主專制政治下,特權階級之一重要特徵即是不納稅。

 

任何應對他們土地或財富所課征的租稅(直接稅),均無可能。

 

故在舊式直接稅下,被課稅者只是一般平民大眾,因而直接稅反而不公平。

 

反之,間接稅可透過轉嫁、使消費品售價上升,任何消費此產品者,不論貧富或有無特權,均須負擔。

 

此在現代而言,不分貧富之課稅並不公平,但在當時已屬難得之公平。

 

但民主思想發達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納稅亦不例外。

 

既是如此,公平問題就不再只是人人納稅,而是富有者與貧窮者應如何差別納稅。

 

因為間接稅之負擔分配,遍及貧富,且有貧者負擔更重之意,顯然不符合公平要求。

 

直接稅可按各人財富、所得,或消費(支出),對租稅負擔者直接課以輕重不同之稅負,貧者輕,富老重,以實現真正公平觀念之要求。

 

現在批評間接稅為不公平者,即是與直接稅此較而言。

 

間接稅之課征,比較容易,且成本較低。

 

間接稅之繳納者,為數較少,較易控制;

 

間接稅之負擔者,在購買貨物支付貨款時,繳納租稅於不知不覺間,亦不致有明顯抗拒或逃避意圖。

 

直接稅之課征則不然,人數眾多,控制不易;

 

納稅人之納稅資金出自口袋,繳納後又無從轉嫁,自有痛苦感而易生逃避意圖。

 

因此,國民納稅觀念不發達的國家,防堵直接稅之逃漏,即非易事,而間接稅卻無此困擾。

 

其次,間接稅之課征,只要掌握少數生產者即可;

 

直接稅則須對每一納稅人詳為調查,征收成本差異甚大。

 

各國稅收比重,經濟已發展國家,直接稅較大;

 

發展中國家,間接稅較大,原因在此。

 

不過,有人亦認為間接稅負擔於不知不覺中,不易培養國民的納稅觀念或納稅意識,因而主張,即使發展中國家,亦應酌量普遍課征所得(直接)稅,使每一國民都有納稅感覺,進而增進其對國家事務之關心。

 

間接稅在經濟發展方面,亦有相當地位,尤其對出口導向型經濟成長的國家如我國、韓國者,更為重要。

 

一般低度開發國家,在發展初期,常需要政府大量支出於公共設施等私人投資之基礎。

 

但國民生活水準甚低,直接稅幾不可能,只有仰賴間接稅,實行強迫儲蓄,減少國民消費,提供發展資金。

 

對依賴出口貿易促進經濟成長的國家,任何不利出口貿易之因素,亦必不利經濟成長。

 

促進出口,必須加強本國產品之國際競爭力。

 

競爭力決定於售價,售價決定於成本,故降低出口產品之成本是促進出口之根本。

 

間接稅對出口成本之影響,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fTariffandTrade,GATT)之規定有關。

 

此一世界性國際貿易組織,要求任何出口國,只能就其出口產品中所含間接稅退還出口者,不僅不可以現金或類似方式津貼出口者,產品中所含直接稅亦不可退還。

 

在此規定下,如甲國稅收主要來自間接稅,乙國稅收主要來自直接稅,甲國可將間接稅退還出口者,乙國不能,甲國出口產品之成本即低於乙國。

 

此簡單例證代表之問題,曾在西元一九六○年代困擾美國各界,因為美國稅收以直接稅為主,歐洲各國稅收以間接稅為主。

 

六○年代之美國經濟成長不及歐洲各國,即有人懷疑是否與退稅問題不利美國出口貿易而妨礙成長有關。

 

此一問題迄今仍有人討論,有人建議美國應以全國性銷售稅(即由聯邦政府開征銷售稅)取代公司所得稅,即此項討論之引伸。

 

間接稅之轉嫁問題在租稅理論中甚為重要。

 

傳統理論認為各種租稅之轉嫁與否,可斷然畫分,故間接稅與直接稅之區分亦甚清楚。

 

但現代觀點,認為租稅轉嫁有理論轉嫁與事實轉嫁之分,前者是指一種租稅在理論上能否轉嫁,後者是指二種租稅在實際上有無轉嫁。

 

判斷一種租稅能否(理論上)轉嫁較易,一是視產品(或要素)被政府課稅後,是否尚有交易發生;

 

一是視政府課稅有無改變生產者之邊際收入(MarginalRevenue,MR)或邊際成本(MarginalCost,MC)。

 

一種產品被課稅後,尚有交易發生者,始可能有轉嫁(提高售價)之機會;

 

反之,如課稅後不再交易(出售),轉嫁即不可能發生。

 

至於邊際收入與邊際成本,原是決定生產者均衡產量的基本因素。

 

二者相等,決定均衡產量後,在特定需求下,售價即決定。

 

如課稅不影響MR及MC,均衡產量即不改變,售價即無從改變(上升),轉嫁自不可能。

 

如對一生產者,不論營業如何,固定課稅若干,即如此。

 

此課稅只增加固定成本、總成本、平均成本,但不改變MC,故不能轉嫁。

 

理論上不能轉嫁的租稅,事實上亦應無轉嫁。

 

不過,此說尚有爭議。

 

如以往理論上認為不能轉嫁對利潤課稅,近年來有人證明事實上亦有轉嫁,但尚未被普遍接受。

 

理論上能夠轉嫁的租稅,事實上是否確有轉嫁,卻很難肯定。

 

因為事實上之租稅轉嫁,不僅有轉嫁方向問題,亦有轉嫁程度問題。

 

轉嫁方向有二:以被課稅者(租稅繳納者)為出發點,對其購買者提高產品售價而轉嫁稅負者為順轉或前轉(ForwardShifting);

 

如對要素供給者壓低要素購買價格而轉嫁租稅者為逆轉或後轉(BackwardShifting)。

 

至於其他所謂隱藏轉嫁(即不提高產品售價,亦不壓低要素進價,卻以降低產品品質方式降低成本維持利潤)、消轉(生產者透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維持利潤)等,並未超出前轉及不轉嫁之範圍(隱藏轉嫁有向購買者轉嫁之意,消轉有不轉嫁而由生產者自行負擔之意)。

 

租稅資本化(TaxCapitalization)只發生於不動產,有時前轉,有時不轉嫁。

 

例如一土地之每年出租收入一萬元,利率百分之十時,此土地之售價應為十萬元。

 

如政府對此土地每年課稅一千元,而土地仍以十萬元出售,即可證明稅負已前轉而由購買者負擔。

 

因購買者雖可由此土地每年有總收入一萬元,但納稅後之淨收入則只有九千元;

 

而出售者則每年收入仍為一萬元(十萬元之百分之十),未受課稅影響。

 

相反地,如售價為九萬元,則購買者,在未來期間每年納稅之一千元,實際來自少付與出售者之一萬元,購買者九萬元購買之土地,每年總收入一萬元,減去納稅之一千元,淨收入九千元,仍為九萬元的百分之十,未受課稅影響。

 

此時,出售者則雖已無土地,但實際上仍與每年納稅一千元(售價減少一萬元的百分之十)相同,並未轉嫁。

 

至於轉嫁程度,是指租稅繳納者已繳納之租稅是否全數轉嫁。

 

以前轉為例,此問題即產品售價因課稅而上升部分,與課稅數比較,相同者為全部轉嫁;

 

售價上升少於課稅數者為部分轉嫁;

 

大於全部轉嫁者為超額轉嫁(價格上升大於課稅)。

 

部分轉嫁之最低限度是無轉嫁或全部未轉嫁(即價格上升為零或未上升)。

 

在此等不同轉嫁程度中,以部分轉嫁最普遍,其他情形均須有較特殊之條件。

 

分析部分轉嫁之常用模式,多以假定政府對產品課從量稅(SpecificTax)為例。

 

從量稅是按產量就每單位課以相同金額之租稅,如美國之香菸稅每包一角等。

 

再假定此產品之供給及需求均有相當彈性,但並非無窮大。

 

在此等假定下,轉嫁程度如圖示。

 

S、D、E0、P0、Q0分別為課稅以前的供給、需求、均衡點、價格,及交易量(產量及購買量)。

 

政府對此產品每單位課稅T元,使S向上平均移動為S1(=S T),形成稅後均衡E1,價格P1,交易量Q1。

 

P1大於P0的差額P0P1,即是租稅已轉嫁部分。

 

由於T=PNP1,顯然P0P1小於T,此即部份轉嫁。

 

至於未轉嫁部分PNP0(=T-P0P1),即構成生產者之負擔,出售產品每單位之淨收入由課稅前的P0降低為課稅後的PN(=P1-T)。

 

產品市場價格雖已上升至P1,但生產者之淨價格收入(PriceNetofTax)則已降低。

 

此圖所顯示之租稅已轉嫁部分與未轉嫁部分約略相等,原因是S、D在有關部分之彈性約略相等。

 

其實,由此圖形引伸,可知S及D兩方中彈性較大之一方,負擔較少之租稅,如需求彈性大於供給彈性時,轉嫁部分(消費者負擔)即小於未轉嫁部分(生產者負擔);

 

反之,則相反。

 

影響租稅轉嫁之程度者,除供需彈性外,尚有其他因素。

 

如產品所屬之市場形態(完全競爭、不完全競爭)、成本結構(遞增、遞減、不變)、課稅之政府階層(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課稅項目之範圍(如只對電影課稅,或對所有娛樂項目課稅)等,皆與轉嫁程度有關。

 

(于明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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