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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家政●幸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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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1 23:36: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22 11:37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家政●幸福家庭

 

幸福家庭是什麼樣的家庭?

 

必先訂出一個標準,才能回答這個問題。

 

可是訂標準很難,而幸福標準更難,幸福家庭標準尤難。

 

原因是:幸福是一種主觀意識,張三認為很幸福,李四卻認為很不幸福,結果成為一個永遠糾纏不清的哲學問題。

 

其次談到家庭,雖然它跟婚姻有極密切的關係,但兩者不是同一個東西。

 

婚姻是一種關係,由男女依社會習俗或法律規定而締結的。

 

此一關係,即是夫妻關係。

 

家庭是一個團體,由夫妻及其子女與其他親屬所組成的。

 

因此婚姻很幸福,家庭不一定很幸福。

 

「孔雀東南飛」、「釵頭鳳」等,在我國是耳熟能詳的例子。

 

反之,一個幸福的大家庭裏。

 

常含有不幸福的婚姻,例如「紅樓夢」裏的榮國府和寧國府,侯門似海,鐘鳴鼎食,但在老的、少的許多對夫妻中,怨耦很不少,啞子吃黃連,有苦難言。

 

更有進者,婚姻和家庭,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社會,對不同的個人,有其不同的意義,又怎能訂出一個「放諸四海而皆準,傳之萬世而不惑」的標準呢?

 

美國社會學家蒲其斯(E.W.Burgess),是婚姻家庭研究的權威,尤以測量幸福婚姻而負盛名。

 

他認為幸福婚姻是九項特質所組合而成的:一、永久的一夫一妻,二、民主制的婚姻,三、雙方感情融洽,四、養育子女,五、夫負責贍養家庭,六、妻治家有道,七、經濟收入平衡,八、參預社會活動,九、獲得社會贊揚。

 

進而據此為前提而定出九項標準:一、持久(Permanance),二、愉快(Happiness),三、滿意(Satisfaction),四、性調適(SexualAdjustment),五、調適(Adjustment),六、整合(Integration),七、社會期望(SocialExpectation),八、人格發展(PersonalityDevelopment),九、侶情(Companionship)。

 

用這些標準來評價某夫婦的關係,得出九項高低不一的分數,以長短參差的線條代表之,構成蒲氏所謂之「成功婚姻剖面形象」(Marital-SuccessProfile)(參閱圖一)。

 

〈見圖一〉西方社會是實行夫婦為主體的小家庭制,可稱之為「夫婦家庭」(CongugalFamily),成功的婚姻也就是成功的家庭。

 

我國社會的文化不同於美國,蒲氏所提出「成功婚姻剖面形象」只能用作參考,蓋橘踰淮為枳,不可以依樣畫葫蘆,作為我國幸福家庭的標準。

 

十餘年前(民國五十七年),筆者為擬訂我國幸福家庭標準,曾作一個調查研究(調查對象以民國四十八年起台灣省各縣市歷屆所選拔的幸福家庭為主,因限於篇幅,調查及分析經過從略),訂出一個標準如下:一、夫婦(一)互敬互愛,歷久彌新。

 

(二)內外分工,和衷共濟。

 

二、父母(三)孝敬父母,克盡子職。

 

(四)立身正大,光前裕後。

 

三、子女(五)計畫生育,子女雙全。

 

(六)教之成人,心身健全。

 

四、經濟(七)正當職業,自食其力。

 

(八)勤儉持家,知足常樂。

 

五、家庭生活(九)民主作風,和睦相處。

 

(十)無不良嗜好,有正當娛樂。

 

六、與社區的關係(十一)敦親睦鄰,誠信待人。

 

(十二)熱心公益,稱譽鄉黨。

 

此幸福家庭標準含六方面十二項,以包括三代的「折衷家庭」為主體。

 

婚姻關係是家庭這個團體賴以建立的基礎,故列夫婦於首,正符合易經所說的「有夫婦然後有父子」。

 

於是這對夫婦仰事父母,俯育子女,一家豐衣足食,其樂融融。

 

當前積極推行的「社區發展」(CommunityDevelopment),很可以代替過去農業社會的家族組織,而「社區發展」是以組織民眾為基本,以促進國家建設與進步,正能實踐國父擴大家族為國族的理論,故以「與社區之關係」列為幸福家庭標準的末項。

 

標準所用的詞句,從歷代前賢的家訓家規中,挑選最熟稔的字眼,期能典雅通俗,且容易上口,出之以整齊的形式,義含鼓勵,語帶吉詳,使人樂於記誦。

 

蒲氏的「成功婚姻剖面形象」,是用長長短短的線條作圖,而我國傳統最重視「全家團圓」,因此我國的幸福家庭標準應出之以圓形,六項均分此圓,面面幸福,完滿無缺(如圖二)。

 

〈見圖二〉人生不如意事常八九,事實上能如此幸福完滿的家庭,可以說少之又少,但可以懸為努力爭取的目標。

 

古語有云:「取法於上,僅得其中;取法乎中,僅得其下。」

 

古今中外任何社會所揭櫫的種種「社會理想」(SocialIdeals),常是高不可攀,其道理即在此。

 

當標準不能達成之時,則有兩種可能的情形發生:一、六方面有欠缺之處,不能完全符合幸福標準,例如什麼都理想,就是沒有子女,膝下猶虛,誠為憾事(如圖三虛線所示者),但知道缺口所在,可以力謀補救(例如可以領養子女,視之如己出),這也是本標準「義含鼓勵」之真義所在。

 

二、整個圓是完整的,但六方面所占面積寬窄不一(如圖四所示者),例如某家經濟困阨,捉襟見肘,但夫妻恩愛異常,或子女特別優秀,或服務桑梓有功,於是注此挹彼,截長補短,仍然是一個符合標準的完滿幸福家庭。

 

〈見圖三〉〈見圖四〉(朱岑樓)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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