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 船舶所有人責任,係指所有人對船舶債務之清償責任而言。
依民法原則,債務清償原無限制,但因船舶海上危險特多,且貨量龐大,一日發生責任事故,賠償金額鉅大,非船舶所有人所堪負荷,甚至阻礙投資意願,影響航業發展,而航業關係國家軍經貿易至鉅,各國政府莫不獎勵保護,乃對所有人責任加以限制。
鑑於各國對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之歧異,國際為謀統一,先於西元一九二四年八月在比京布魯塞爾,召開國際海商委員會,制訂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totheLimitationoftheLiabilityofOwnersofSeaGoingVessels)該公約主要精神,係以美國船價制及德國執行制為基礎,輔以英國金額制,限制所有人責任,已經生效,我國未參加。
迨一九五七年十月各國又在比京布城召開會議,制訂新公約,稱為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relatingtotheLimitedoftheLiabilityofOwnersofSea-goingShips)規定經十國批准後生效。
該公約與一九二四年公約,頗有不同,主要內容改從英國之金額制。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第一次公約規定,以船舶現存利益為目標,即相當於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收益為限,並輔以每船舶噸位八英鎊之金額為限,以便船舶利益無存時,受害人仍可獲得補償。
第二次公約則規定財產債務,按船舶登記噸位,每噸一千金法郎,或人身債務每噸三千一百金法郎,或兩者兼有債務時,人身債務每噸二千一百金法郎,財產債務一千金法郎為限。
(陳敏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4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