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新聞●新聞自由】 西元一六四四年,英人約翰.米爾頓(JohnMilton)提出新聞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後,引起世界各地爭取新聞自由的運動。
一七九一年,美國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Amendment),規定「國會不得制訂任何法律限制…新聞自由」。
此後,各國憲法,均有類似條款。
新聞自由是在社會演進變遷過程中,民主政治的產品。
它的意義是變動的,是隨著時間、空間而各不相同。
因之。
數百年來,新聞自由一直是個爭訟紛紜的名詞。
美國費城的獨立鏡報(IndependentReflector)曾說:「新聞自由正像其他的自由權利一樣,談論的人很多,但了解的人太少。」
國際新聞學會(InternationalPressInstitute)認為新聞自由的含義有四項:一、自由接近新聞(FreeAccessToNews)。
二、自由傳播新聞(FreeTransmissionofNews)。
三、自由發行報紙(FreePublicationofNewspapers)。
四、自由表示意見(FreeExpressionofViews)。
而英國、美國、奧地利、加拿大、比利時等歐美國家,將新聞自由的含義,綜括如下:一、出版前不須請領執照或特許狀,亦不須繳納保證金。
二、出版前免於檢查,出版後除擔負法律責任外,不受干涉。
三、有報導、討論及批評公共事務的自由。
四、政府不得以重稅或其他經濟力量迫害新聞事業,亦不得以財力津貼或賄賂新聞事業。
五、政府不得參與新聞事業之經營。
六、自由接近新聞來源,加強新聞發布,保障採訪自由。
七、自由使用意見傳達工具,免於檢查,保障傳遞自由。
八、閱讀及收聽自由,包括不閱讀、不收聽之自由。
新聞自由的傳統含義是:「報紙在發行前不須接受檢查,而在發行後擔負法律及道德責任的一種自由。」
(方蘭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