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農作物保險】 農作物生長期中的一切災害保險(All-riskInsuranceofCrops)係預防農民天然災害之最實質賠償保障;
而農民祇須繳付規定之小額保費,即可購得其作物可能損失之賠償權利,損失責任則由全體參加農民自身全部或部分分擔,此種契約權利不但對作物災害提供保障;
進而可改善農民信用地位,促使金融機構信賴農民收入穩定,放款寬鬆,藉以運用槓桿理論(Leverage)促成農民經濟成長。
設進一步保險能與糧食及其他產品聯營配合,則可銜接長程計畫,平衡產品市場供需,造成保險農產品售得價格之穩定。
民國五十二至六十一年的十年閒,臺灣農作物災害結構以颱風為第一,平均年約損失八億元;
水災第二,約一億九千萬元;
旱災第三,約一億三千萬元;
霜害第四,約一億二千萬元;
龍捲風第五,約兩千五百萬元;
病蟲害第六,約二千一百萬元,合計其他十三億元。
若按每公頃災害程度而言,平均為一千四百二十七元,其中以雲林最高,為二千六百元;
臺中市次之,為二千三百元;
澎湖第三,為二千一百二十一元;
桃園最少,三百四十元。
如以各地區災害發生次數而論,以颱風為第一,平均年約一百二十三次;
水災第二,年約三十三次;
旱災第三,年約十二次,與其他合計年約一百八十三次。
上列損失如以五十一至六十二年農業生產淨值換算,則十三億除以二七.四八億等於百分之四七.三,即可構成農作物保險建立制度之條件。
為維持農民遭受災害後獲得再生產能力,藉以保障農民之經濟收益,安定農民生活,而擧辦農作物保險,實乃當前要圖。
(陸年青)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