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傭租船合約】 海運經營業務可以分定期業務(LinerService)及不定期業務(TrampService)兩種,不定期業務必須以簽訂傭租船合約(CharterParty)方式經營。
傭租船合約可分為傭船合約及租船合約,前者又可分為論程傭船合約(VoyageorTripCharterParty)及論時傭船合約(TimeCharterParty);
後者稱為空船(或光船)租船合約,或稱讓與租船合約(BareBoatorDemiseCharterParty)。
一、論程傭船合約: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貨物運送為目的。
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以約定每貨運噸運價,或總額運費若干為報酬,將船艙之一部或全部,供傭船人在指定港口間,從事一次或多次特定貸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
船舶所有人仍占有船舶、控制營運及管理權;
自行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
傭船人僅居託運人之地位。
通常多限制傭船人裝卸期限。
二、論時傭船合約:亦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運送為目的。
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約定以每月每載重噸,或每天傭船費(俗稱租金)若干為報酬,將船艙全都包予傭船人,在特定期間,從事約定範圍內之航線及貨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
船舶所有人亦占有船舶,並仍控制管理權;
船舶所有人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管理費用。
傭船人則取得營運權,自須負擔一切營運費用。
傭船期間,通常為數月至三、五年不等。
三、空船(光船)租船合約:為租賃契約之一種,以船舶租予租船人占有使用為目的。
乃船舶所有人與租船人協議,以每月每船舶載重噸租金若干為報酬,將空船置於租船人占有下在特定期限、航線及貨物範圍內,從事營運所簽訂之租船合約。
租船人取得船舶之管理及營運權,租船人自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
船舶所有人僅保留船舶之所有權,僅負擔船舶之折舊及保險而已。
此種合約租期較長,有長達十年或十五年者。
(陳敏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