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裝卸許可日數】 裝卸許可日數(LaydaysAllowedorLaytimesAllowed),為論程傭船契約(VoyageCharterParty)中,運送人為防止傭船人負責裝卸貨物時,工作緩慢,延誤船期,以致遭受固定成本損失,多與傭船人約定裝卸許可日數之期限,以保障營運利益。
如傭船人不能於限期內裝卸完竣,其超過之時間即係運送人之損失,應由傭船人給付一定金額之延滯費(Demurrage)(通常按船舶每日固定成本乘以損失天數計算),以資補償,反之,如傭船人能提前完成裝卸工作,減少裝卸天數,其節省之時間對運送人有利,運送人亦應給付傭船人快速費(DespatchMoney)(通常為延滯費之半)以為獎勵。
治訂裝卸許可日數之期限,多依據貨物種類、船舶裝卸能力、港埠裝卸習慣能量等條件擬訂。
此種期限一般契約中多將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因素及星期例假等無法進行裝卸工作之時間損失不予計算在內,如星期、例假、戰爭、罷工、天災、風雨、冰凍等損失之時間均予排除,以保障傭船人利益,我國海商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即如此規定。
裝卸許可日數,有規定每日一定裝卸貨物數量者,有規定一定裝卸天數者,亦有規定兩者混合者。
通常可見之裝卸許可日數條件有下列數種:一、連續日(RunningDays),二、工作日(WorkingDays,WD),三、適宜工作日(WeatherWorking),四、星期例假除外之適宜工作日(WeatherworkingDaysSundaysAndHolidaysExcepted,WWDSHEx.),亦有加列除非使用(UnlessUsed,UU),或即使工作亦不計算(EvenIfUsed,EIF)者,以資限制者。
(陳敏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