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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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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07:39: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督促程序

 

關於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之請求,依債權人之聲請,即向債務人發附條件之支付命令,若該償務人不於一定期間提出異議時,即付與該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特別程序,謂之督促程序。

 

此種程序並不適用於通常訴訟,除其請求限於上述之標的外(民訴五○八),尚須具備下列要件:一、為請求之標的,限於給付之請求權。

 

二、聲請人就其請求無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三、支付命令之送達,須非應於外國為之,或非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民訴五○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訴五一○)。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或聲請不合法(如不合於民訴五○八~五一一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均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上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訴五一三)。

 

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認為合法並有理由者,應發支付命令,以裁定行之。

 

對於聲請無論准駁,均不訊問債務人(民訴五一二)。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就請求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民訴五一六)。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如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訴五一八、五一九、五二一)。

 

此時督促程序終結,應分別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辦理。

 

債權人之請求,得依督促程序主張之者,亦得逕行提起給付之訴,可選擇行使之。

 

(李學燈)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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