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匯票】 匯票(BillofExchange,Draft),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Ⅱ),故匯票之當事人有發票人(Drawer)、受款人(PayeeorRemittee)、付款人(DraweeorPayer)。
因匯票有承兌制度,付款人於承兌後,即負有絕對付款之責任。
發票人因委託他人付款時,僅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始負給付之責,屬於擔保給付之債務。
匯票就法律性質分類有:一、即期匯票(SightDraft,DemandDraft,簡稱D/D),指見票後立即付款之匯票。
二、遠期匯票(TimeDraft,UsanceBills),又分為四種:(一)定期匯票,乃記載一定日期為到期日之匯票。
(二)計期匯票,以發票日後一定期間為到期日之匯票。
(三)註期匯票,即到期日自提示承兌之日起算,經過一定之期間後付款之匯票。
然在商場上,尚可分為:一、光票(CleanBillsofExchange),此乃金融業之習用術語,一般對不附提單、倉單,及保險單等附屬單據之匯票稱之。
二、押匯匯票(DocumentaryBillsofExchange),亦稱跟單匯票。
其與光票相異之處,即將所有貨運單據,均作為匯票之附件。
依貨運單據交付予購買貨者之時間,尚可分為下列兩種:一、付現押匯匯票(DocumentaryBillsAgainstPayment,簡稱D/P),亦譯為付款後交付單據之匯票。
此種匯票,須購貨人將匯票金額付清後,始能將貨運單據隨匯票交與付款人(即購貨人),以便提貨。
此乃目前商場上使用最為普遍之匯票,國際貿易須賴此以減輕買賣雙方之風險負擔。
二、承兌押匯匯票(DocumentaryBillsAgainstAcceptance,簡稱D/A),亦稱「承兌後交付單據之匯票」。
此種匯票,乃貨物運至購貨人之港岸,由購貨人於匯票上簽章承兌後,即可取得貨運憑證,辦理提貨手續。
如此,貨物非由售貨人直接保有,故售貨人通常僅對信譽卓著者為之。
三、承兌匯票(Acceptor),即指凡押匯匯票及無跟單之遠期匯票,經付款人於匯票上簽名並承兌者稱之。
其為商號承兌者為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Acceptance),由銀行承兌者為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Acceptance),此種匯票因其債務業已確定,最具轉讓性。
(鄭洋一)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