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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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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07:37: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稱匪諜者,係指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而言。

 

叛徒係指犯刑法中之內亂罪及重大之外患罪之人而言。

 

詳言之:我國大陸上之共匪,固然是匪諜,此外: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二、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

 

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以上三者,均為匪諜。

 

至於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雖非叛徒,其為害國家亦屬重大,故亦為匪諜。

 

檢舉匪諜,人人有責。

 

無論何人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均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以保國家社會之安全。

 

倘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須受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

 

但絕對不可誣告他人為匪諜,以免他人無辜受害。

 

倘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須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處理匪諜案件之機關為治安機關。

 

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解送當地最高治安機關為下列之處置:一、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之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審判匪諜案件所適用之程序法為軍事審判法,所適用之實體法為懲治叛亂條例。

 

(王建今)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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