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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新黑格爾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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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07:29: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新黑格爾法學

 

新黑格爾法學(TheNeo-Hegelians,Neo-Hegelianism),係西元十九世紀後半葉興起於歐陸之法學,屬社會哲學的法學(TheSocialPhilosophicalJurisprudence)之一支,其領導人物為柯勒氏(JosefKohler,一八四九~一九一九)。

 

斯派雖承黑格爾之文化主義及進化思想,認法律為文化現象,惟並不以抽象之法律體系為其立論,而從人類學、比較法、比較法律史與文化史之對應相屬之角度,說明法律文化現象,揚棄政治史,代之以社會史說明法律現象,明顯地具有經驗主義的比較法學之傾向為其特質。

 

此外,斯派因主張法律之真正創造者為社會,故所謂法律非僅指固定之法典法規,必以社會學的方法解釋之,並參以司法之推理始能窺知法律之全貌,蓋法律之形成過程,唯於民族文化之普遍發展中得予理解。

 

斯派並以特定文化與法的基本假定(JuralPostulates)之對應關係,倡導法學應以發現並凝聚特定文化之法的基本假定,以供新法律秩序之形成為其任務。

 

總之,新黑格爾法學主張法律為文化對象,以社會學之經驗的方法,探討特定文化與法律之對應關係為其特質。

 

(王寶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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