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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新康德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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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07:28: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新康德法學

 

新康德法學(Neo-Kantians,Neukantianismus),興起於西元十九世紀中葉,為社會哲學派的法學(TheSocial-philosophicalSchool)的一支,斯派反對經驗主義、實證主義,高唱復歸康德(ZuruckZuKant,頗具康德哲學之意味,因以名之。

 

且其以形式的論理方法及理想的方法批判經驗主義的法學,又稱為批判主義的法學。

 

斯派法學大致上可分為二大流派,即馬爾堡學派(MarburgerSchule)及西南德意志學派(SudwestdeutscheSchule),或稱巴登(Barden)學派。

 

前者以史丹牧拉(RudolfStammler,一八五六~一九三八)、凱爾生(HansKelsen,一八八一~一九七三)為代表;

 

後者以賴特布魯(GustavRadbruch,一八七八~一九四九)、拉斯克(Lask,一八七五~一九一五)、維伯(MaxWeber,一八六四~一九二○)為代表。

 

新康德法學一面力排十九世紀極端經驗論的法律思想,一面揚棄傳統的形而上學普遍妥當的絕對價值觀,在方法論上採取方法二元論(Methodendualismus)為基礎展開其法學理論。

 

嚴格區分法律之形式及內容,價值及實在,強調法學方法論及理想主義,頗有新自然法之傾向,法學上堪稱之為新的理想主義(Neo-Idealists)。

 

例如史丹牧拉之正法(RichigesRecht,JustLaw)論,雖承認實定法之存在,卻不承認實定法有超越時空之抽象的妥當性,主張實定法應適應社會客觀環境以實現社會正義為其特質。

 

否定內容不變之自然法。

 

而主張內容可變之自然法(NaturrechtMitWechselndemInhalt)。

 

拉斯克則以相對主義的角度主張法價值與法實在相為對立。

 

賴特布魯以相對主義的角度主張普遍妥當的法之絕對價值無認識之可能,而主張一切法之價值乃至於法之目的,僅其有相對的妥當性,因評價主體及體系之不同而異其價值。

 

新康德法學已非當代法學之主流,惟其對後世法學仍具有影響力。

 

(王寶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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