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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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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07:25: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無效

 

無效者,指法律行為因欠缺生效要件,於法律上,自始而確定的不發生所預期的效力。

 

無效乃指因欠缺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而造成,在法律上當然發生,無庸當事人之主張,亦無庸法院之宣告。

 

惟無效是指不發生行為人所預期之法律行為效力,但仍得因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其他效果。

 

例如其無效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依侵權行為法有關規定負其責任。

 

無效可分為絕對無效、相對無效、自始無效、嗣後無效,全部無效、一部無效等。

 

絕對無效亦稱對世無效,指任何人得向任何其他人就某行為主張無效者而言;

 

相對無效亦稱對人無效,指特定人間得主張無效,但其他特定人間不得主張無效者而言。

 

全部無效者,指無效之原因存在於法律行為內容之全部者而言;

 

一部無效,是指無效原因僅存於法律行為之一部者而言,自始無效,指於法律行為之當時,即已確定無效者而言;

 

嗣後無效,指法律行為成立之後,於效力發生前,因特定事實之發生,致法律行為成為無效者。

 

就一般之無效而言,是指自始、絕對、全部無效。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則該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一般稱為無效行為之轉換。

 

(劉興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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