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運輸合作】 運輸合作,是依法組成的合作社,用以表明業務種類的專用名詞。
由參加社員共同集資,置辦運輸設備,從事客貨運送業務,或接受顧客委託服務,收取運費,並為顧客代辦包裝、儲藏、報驗、報關及保險等有關附隨業務。
我國合作社法施行細則規定,運輸合作應於運輸之上,表明其種類,如汽車、板車、輪船、木船等,此類運輸合作社,國內最常見者為客運及貨物汽車運輸合作社、計程小客車運輸合作社、沿海城市港埠碼頭地區。
「運輸合作」與「運銷合作」在合作社產品的轉運輸送上,經常有密切關聯,運銷合作社收集其社員農場產品所用方法,一係由社員送繳合作社,一係由合作社派員前往社員農場收取。
無論採取任何方式,社員與合作社方面,必須提供適當之運輸工具,尤其是合作社距離社員農場過遠,或合作社正擬計畫擴大其業務區域,或由於農產品易於腐損,而且大部分社員本身缺乏運輸工具時,更需要由社方自備運輸工具,負責收取,可見運銷合作社之成功,端賴其能否解決運輸問題。
在此必須說明者,即運銷合作社自備運輸工具,運送其社員產品至其指定場所。
此種運輸合作行為,乃屬運銷合作業務之一部分,與獨立經營自備運輸工具,載運旅客或貨物之運輸合作社,顯然不同。
運輸合作社一詞,在實用上,可適用於數種不同之事業:一、社員本身因需要交通工具而成立之合作社。
二、由具有駕駛修護知識經驗之技術人員,共同組織運輸合作社,為公眾提供客貨運送服務,對象不限於社員,亦不限於各種合作社。
三、獨立的運輸業者(指以鐵路、輪船,或其他舟車經營運送旅客貨物之業者,包括合作社在內),為增強其業務經營效率,而提供之特殊服務。
運輸合作社業務日趨擴張,發展到跨越縣市行政區域時,合作社必須考慮到對其社員提供更多的服務,而且幾乎是包羅與運輸業務有關的一切事項。
而最重要者,即是:成立一個區城性或全國性的聯合運輸服務中心,並在各重要地區設置分中心,其任務:一、為社員承攬貨運,解決車輛回程載貨問題。
因小規模運輸業者無力在其他地區擴充業務,如任由車輛放空駛回,將造成浪費。
二、代替運輸業者,計算運費,寄發帳單,及收取運費等。
以減少運輸過程中一般作業手續。
三、供應社員在運輸途中,所需燃料、車胎以及一般修護保養設備等,此類運輸合作組織,我國有榮民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亞洲國家首創以合作方式輔導退除役軍人就業,並由政府專設機構輔導辦理者,以我國與印度為先導。
印度組織有汽車運輸合作社,從事客貨運輸業務,並先後在安德拉及麥加斯省成立十一單位,社員均為退役軍人。
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設立榮民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並於台北市、縣、臺中、高雄等地區設立四個分社,受輔導榮民服務處之督導。
嗣於六十八年十一月改組為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
並於七十年七月及七十一年一月先後增設桃園、新竹、臺南各地區服務分中心。
(隋玠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