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93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無因管理】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9 23:04: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無因管理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依該條前段規定,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為:一、須管理他人事務,二、須有為他人管理之意思,三、須無法律上之義務。

 

無因管理既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干涉他人事務,其行為本非適法,但因無因管理屬於人類義舉,有益於社會公益,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法律不但不認無因管理為違法行為,且規定其為債之發生原因之一。

 

至於無因管理之性質,因其效果係基於法律之規定,而非本於當事人之意思,故屬於非法律行為。

 

無因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須依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且其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者為限,應即通知本人。

 

如無急迫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如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惟如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者,如其管理並無過失,縱有損害仍不負賠償之責(民一七四)。

 

又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責任(民一七五)。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一七六I)。

 

如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並違反其意思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所得之利益為限(民一七七)。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33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2-25 14:32 , Processed in 0.078126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